⑴ 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債券有什麼區別
你好,可轉債和可交換債的相同點
1、 面值相同。都是每張人民幣一百元。
2、 期限相同。都是最低一年,最長不超過六年。
3、 發行利率較低。發行利率一般都會大幅低於普通公司債券的利率或者同期銀行信譽利率。
4、 都規定了轉換期和轉換比率。
5、 都可約定贖回和回售條款。即當轉換(股)價高於會低於標的股票一定幅度後,公司可以贖回,投資者可以回售債券。而可交換債券在實際操作是否約定,還要看以後的具體募集發行條款,以往發行的可轉換債券都約定了這兩個條款。
可轉債和可交換債的不同點
1、 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可交換債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 發債目的不同。發行可交換債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並不為具體的投資項目,其發債目的包括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發行可轉債用於特定的投資項目。
3、 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本身未來發行的新股。
4、 對公司股本的影響不同。可轉換債券轉股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無攤薄收益的影響。
5、 抵押擔保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大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要以所持有的用於交換的上市的股票做質押品,除此之外,發行人還可另行為可交換債券提供擔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的公司除外。
6、 轉股價的確定方式不同。可交換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三十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可轉換債券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7、 轉換為股票的期限不同。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現在還沒有明確是歐式還是百慕大式換股;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即可轉換為公司股票,現實中,可轉換債券是百慕大式轉股,即發行六個月後的任何一個交易日即可轉股。
8、 轉股價的向下修正方式不同。可交換債券沒有可以向下修正轉換價格的規定;可轉換債券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向下修正轉股價。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⑵ 股權質押股權融資區別是什麼
股權質押類產品和股權融資類產品的主要區別主要表現在一下三個方面:
股權質押類產品本質上屬於信貸資產類產品(融資),股權質押只是這類產品的擔保形式;而股權融資類產品是指將募集資金融資到股權或收益權當中的產品。
股權質押類產品的風險包括企業信用風險、因利率變化而導致的再融資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一般來說本金得到保障的可能性大於後者;而股權融資類產品的風險主要來自企業回購能力的高低。
信貸類產品的擔保方式除了股權質押外,還包括政府擔保、企業擔保、收益權質押等多種方式;而股權融資類產品的擔保方式本身就包括了股權質押。
融資融券和股票質押融資的區別是什麼
股票質押融資只能融得資金,無法做空。融資融券可以融得資金,也可以融得證券,融得的資金再買股票就增強了多方力量,融券則增強了空方力量,因此融資融券是一種即可做多也做空的雙刃劍。
這是兩者最大的區別。股票質押融資,融得的資金可以不用來購買上市證券,當然,針對具體的融資主體,國家對其融得資金的用途會有一定的要求。例如,證券公司通過股票質押融資取得的資金只能用來彌補流動資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融資融券中的融資,獲得的資金通常必須用來購買上市證券,增強了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在一定條件下加快了證券市場價值發現功能。由此可見,融資融券與資本市場聯系更緊密,股票質押融資可能既涉及資本市場,也直接涉及實體經濟。另外,與股票質押融資有個相類似的概念是股權質押融資,主要是指以非上市公司股權提供擔保以融通資金。
股票質押融資和融資融券都是對融入方的授信,故都需要擔保物。股票質押融資,它主要是以取得現金為目的,因此擔保物不可能再用現金,它的主要擔保物是有價證券,例如上市公司股票、證券融資基金以及公司債券等。融資融券中,擔保物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現金。
股票質押融資一般由銀行、典當行等機構辦理,資金融出主體與融資融券有明顯區別。融資融券在各國採取了不同的運作模式。例如,在美國市場化分散授信模式和日本專業化模式下,融出資金的中介有證券公司和證券金融公司,但最終的資金融出方通常是銀行。我國採取的運作模式則規定資金融出的直接主體是證券公司,即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證券向客戶融資融券;同時,確立了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提供轉融通的制度。
一般而言,融資融券相比股票質押融資而言,風險可控程度更高。由於融資融券所獲得的資金或證券都有專門的賬戶記錄,因此監控其市值變化、測算風險程度和要求追加保證金相對都是比較容易的。並且,融資融券的杠桿比例可以根據情況調整,在市場整體風險不大時可適當放大杠桿比例,反之則可收緊。股票質押融資實質是質押貸款,其資金用途雖然可能會有限制,但監控難度顯然大得多,當股票市值下跌時,借款債權的風險就隨之增加。
融資融券是一種標准化的產品,在交易規則和合約細節上,都有比較明確具體的安排或規定。股票質押融資則不是一種標准化產品,在本質上更體現了一種民事合同關系,在具體的融資細節上由當事人雙方合意約定。
就個人融資者而言,如果融資的目的是用於購買股票,融資融券和股票質押融資都可以取得相同的效果,但兩者對機構融資者的影響就不一樣了。例如,對於證券公司而言,融資融券拓寬了業務收入渠道,是一個基於創新產品的盈利增長點,而股票質押融資對於券商來說盈利能力沒有改變,融來的資金只能用於補充流動資金不足。
⑶ 股權質押融資分類及其優缺點有哪些
一、中小企業股權質押融資
(一)中小企業股權質押融資優勢
1.依託產權市場平台,股權質押融資平台方便快捷。產權交易市場作為適合中小企業發展的一級資本市場層次,幫助開展中小企業股權質押融資,有著明確股權、股權託管、定價、價格發現、信息披露、融資中介的綜合智能。
2.政策支持。各地方政府為幫助中小企業快速發展,及時解決資金不足的問題,相繼制定下發了有關股權集中登記託管,利用股權進行質押融資的優惠政策。例如,吉林省人民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加快發展,及時解決發展資金不足的問題,下發了《關於規范開展企業股權集中登記託管工作的指導意見》、《吉林省股權質押融資指導意見》等文件,為中小企業進行股權質押融資創造了條件。
(二)中小企業股權質押融資劣勢及風險
中小企業資產規模小、盈利不穩定所帶來了股權價值波動性風險,中小企業誠信問題也帶來了欺詐風險。除此之外,機制建設不足和產權交易市場滯後導致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難和股權變現難的風險。
二、上市公司股票質押融資
我國的股票質押融資主要有兩種模式: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融資和個人股票質押融資。
(一)證券公司股票質押
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作質押,從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
1.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融資優點。
(1)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融資是除國債回購和同業拆借兩大券商資金來源外的又一渠道,進一步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在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間架起一座資金融通的橋梁。
(2)現行模式從控制銀行風險的角度出發,除規定了質押率的上限、設定警戒線和平倉線以外,還規定在質押期內出質股票不能自由流動。這大大降低了股東「變相套現」和「掏空公司」的風險,對於投資者來說,其投資於上市券商的風險可以得到降低。
2.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融資缺點。
(1)《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出台為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開展提供了政策依據,但這種質押貸款模式僅適用於機構投資者,且被質押的股票缺乏流動性,手續煩瑣,不能滿足市場眾多中小投資者的融資要求。
(2)銀行若開展此項業務須在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特別席位,並應有專門機構動態監控、代為管理出質股票,對建立健全完善的內控機制和擁有專業人才要求較高。
(3)盡管與其他擔保品相比,上市公司流通股票是一種風險較小的質物,但銀行需花費大量精力進行風險控制。
(4)證券公司出質的股票在質押期內不能自由流動,這種限制雖然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但忽視了券商希望質押股票能夠自由流動的內在要求。
(二)個人股票質押貸款
1.個人股票質押優點。
(1)個人股票質押貸款模式能夠滿足市場眾多投資者的融資要求,它充分發揮了銀行和券商的比較優勢。
(2)銀行無須新增硬體設施,也不必到證券公司辦理出質登記和注銷手續、到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特別席位,現有條件即可滿足業務需要。
(3)證券公司在這種模式中與銀行的關系是委託代理型,充分發揮了證券公司的比較優勢。證券公司作為借貸雙方的中介人,有專業化的經營管理人才,有齊全的交易監控設施,比銀行更能夠對市場的走勢進行敏銳的把握和對質押股票進行實時監控。
(4)出質人用於質押的股票在平倉線上可自由流動,當股票價格上漲到出質人的心理價位時,能及時出售質押股票,保證了出質人的獲利機會。
2.個人股票質押缺點。該模式比較突出的風險是由於出質人質押的股票雖然可以流通,但是是由證券公司代表銀行監督股價波動,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券商不認真履行三方協議,同出質人串通,很容易出現暗箱操作,損害貸方銀行的利益。特別是證券公司在對出質股票資格審查和風險審查中如不認真履行職責,在目前中國股市波動大、股票市值虛增的情況下,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無法得到有力保障。
三、上市公司大股東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法人股質押融資
大股東由於融資的需要而將所持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給債權人,以此作為獲取資金的一種手段,或者,大股東要為其他單位提供借款擔保而將上市公司股權拿出去做質押保證。
(一)大股東股權質押融資優點
上市公司股權已經成為了大股東資金融通的一種重要手段,大股東偏好用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原因在於:對於大股東來說,其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是可用來抵債或質押的優質資產。商業銀行一般也希望接受透明度高、可兌現性強的上市公司股權為質押標的物。
(二)大股東股權質押融資缺點
1.許多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在上市公司剝離上市時,已將優良資產全部注入上市公司了,其盈利能力已經較弱,資產負債率也很高。在這種情況下,再質押借款,必然導致負債率的進一步上升和財務狀況的進一步惡化,一旦借款運用不當導致其償債能力喪失,必然通過股權的紐帶牽連到上市公司。
2.大股東法人股質押給市場的信號往往是大股東抑或上市公司的資金鏈出了問題,會影響投資者預期,導致股價下挫。
3.大股東的過度杠桿化可能引發市場對大股東不良財務行為的猜測,大股東憑其控股地位而對上市公司進行利益操縱,這種操縱不會是過去(至少是5年以前)那種赤裸裸式的「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如果能那樣的話,大股東就不會借股權質押之名而兜這一大圈子),而可能是通過關聯交易、產品轉移定價等手段,尤其是借戰略調整之名而行經營控制之實,對上市公司進行利益輸送。
4.大量高比例股權被大股東質押出去後,有相當可能性存在著這些股權被凍結、拍賣,進而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危險。控股權的轉移會引起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管理團隊和企業文化的變動,從而引起上市公司的動盪。
5.大股東的股權質押行為降低了公司價值。根據相關研究結論顯示,大股東的股權質押比例越高,其公司價值越低。股權質押具有經濟後果性。
6.許多被質押股權是被銀行等金融機構持有,我國金融業的分立體制不允許商業銀行以向企業投資的方式實現質權,銀行必須拍賣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權,這就會使相關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再次變更,使原本基於對公司資信(質押股權被拍賣前)的了解和對公司前景的看好才向公司投資的中小投資者蒙受損失。
7.由於股權質押會增加大股東與其他股東質押的代理沖突,導致控制權和現金權變相分離,因此有著股權質押行為的大股東更容易發生對上市公司的資金侵佔,說明股權質押具有很強的經濟後果性。
⑷ 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債的區別是什麼,風險大嗎
通俗的說,可交換債就是,母公司A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A將股票質押給託管機構而發行的債券。購買者可按約定將債券與質押的股票交換。這種方式不增加B公司的股本。
可轉換債就是B公司發行的公司債,但這個債券附有一項期權,可以按約定將債券轉換為股票。這種方式B公司股本會增加。
這兩者首先都是債券,前者有流通性好 的資產質押,後者相當於包含一項期權價值。總體上,這二者風險水平都是比較低的。
⑸ 公募基金關於可交換債的業務模式有哪些
如何玩轉私募可交換債,看這一篇就夠了(附三大經典案例)-搜狐
http://mt.sohu.com/20161020/n470795167.shtml
1、可交換債概念及圖示
可交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交換債或可交債,Exchangeable Bond,簡稱EB)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發行人作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以存量股票作為質押,如果換股則實現了換股減持,如果贖回或者回售則實現了低息融資。
可交換債券是一種在純債基礎上,內嵌期權的金融衍生品。對於持有人而言,除了可以獲得像普通債券一樣的持有期票息以及出售轉讓的資本利得外,還可以獲得按照約定價格將所持債券轉換成特定股票的選擇權。除了交換權之外,我們目前發行的可交換債通常還設置給予持有人有條件的回售權,給予發行人有條件的贖回權和修正交換價格的權利。
2、私募可交換債
私募可交換債指的是非公開發行的可交換債,非公開發行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每次發行對象不能超過二百人。
可交換私募債主要法規背景
2015年以前私募可交換債主要是延續發展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發展,2012年5月深交所推出了中小企業私募債,2013年深交所發布《關於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業務試點》,隨後發行了深交所首隻可交換私募債「13福星債」。
2015年1月證監會公布新公司債辦法,推出了公司債「大公募」(面向公眾投資者的公開發行)、「小公募」(面向合格投資者的公開發行)、私募/非公開(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三種發行方式,並且約定可以在公司債附加認股權、可轉換成相關股票的條款。從規定上來說,私募可交換債已經突破了此前深交所中小企業私募債中「中小企業」的約束。
可交換私募債條款規定
根據《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和《深交所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的規定,我們梳理了兩個辦法中對於中小企業私募債的規定。兩個辦法從期限、利率、初始換股價、交換期、標的股票限售條件、質押數量、質押率等方面對私募可交換債進行了規定。
從規定中我們特別關注一點:股票鎖定期也可以完成債券發行。由於試點辦法只規定了在可交換時不存在限售條件,即在發行債券時(尚未進入換股期)質押股票即使處於限售期也可以完成發行,只需要滿足進入交換期時不存在限售條件即可。實際發行中,許多私募可交換在發行當時質押的標的股票也的確是處於限售狀態。
可交換私募債與標的股票股東其他融資
方式對比:上市公司股東如何玩轉可交換債
1、私募可交換債與股權質押融資對比
作為標的股票的股東,與標的股票相關的融資方式主要有商業銀行股權質押、券商質押式回購融資、大宗減持、可交換債融資(私募OR公募)。通過對比可以看出可交換債相比於股權質押具有利率更低、質押率更高、更長的融資期限和更寬松的補倉要求等優勢。
2、私募可交換債與大宗減持對比
私募可交換債與大宗減持對比主要具有以下的優勢:1)在限售期也可獲得現金流,上文我們已經提到許多私募可交換債在發行時質押的標的股票是處於限售狀態的。2)減持價格更高,可交換債發行時的初始換股價一般為市價或者有所溢價,而大宗交易則往往折價交易。3)對二級市場沖擊更小,交換債未來分批換股,對市場沖擊較小;而大宗減持不論從心理層面還是實際流動層面對二級市場均有沖擊。
下面對當前已經發行的私募可交換債條款進行案例總結,債券條款方麵包括規模、期限、票息、擔保方式等;股性條款方面主要是換股條款、贖回條款、修正條款等。
⑹ 可交換債券和可轉換債券的區別
1、發債和償債的主體不同。
可交換債券通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回身;
2、依據法答規不同。
可交換債券是《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前者側重債券融資,後者側重股權融資;
3、發行目的不同。
可交換債券包括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管理,不一定用於投資項目。可轉換債券一般是用於投資項目;
4、所轉換股份來源不同。
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未來發行的股份;
5、股權稀釋效應不同。
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導致總股本的變化,可轉換公司債券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
⑺ 有企業A擁有多家上市公司股權,請問除了股權質押貸款、可轉換債券,還能對這些股權做怎樣的融資
我認為還可以發行企業債,以股權進行質押增信,比銀行質押貸款融資金額大,利率低。
⑻ 怎麼通俗理解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債券的區別求大神幫助
你好,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都屬於債券的一種,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區別如下:
1、發行主體不同
可轉換債券是指債券持有者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不難看出其發行主體是上市公司本身,而可交換債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過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給託管機構進而發行的公司債券,其發行主體是上市公司的股東。
2、對股本的影響不同
可轉換債券將會增加公司的總股數,從而降低每股的收益率,可交換債券的股本總數不本,從而每股收益不變。
3、轉成股票的期限不同
可轉換債券一般轉換成股票的時間為六個月,可交換債券轉換成股票的日期更長,一般為十二個月。
4、股價的確定方式不同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時,價格不的抵於公告前二十個交易日該股票的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均價,而可交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時,其股價不的抵於公告前三十交易日該股票均價的90%。
5、擔保方式不同
可交換債券以持有用於交換上市公司的股票作為擔保品,可轉換債券需要第三方作為擔保者。
6、轉換的股票來源不同
可交換債券所換的股票為其它公司的股票,可轉換債券所換取的股票為發行人未來發行的股票。
7、發行目的不同
可轉換債券一般用於投資項目,而可交換債券不一定用於投資項目,可用於流動資產管理,市值管理。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⑼ 股權質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 跟 或有可轉換債券(Contingent Convertibles)有啥區別
股權質押融資只需付息還本,股本結構沒有改變;而可轉換公司債券融資是需要還本付息或持有人在有利時機可將債券轉換為股票的,這樣就稀薄了原股東的股本結構,這可能影響到股東的控股地位。--深圳中力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