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就是網信理財的錢,已經過了投資時間了,為什麼我的錢還不能拿出來。哪位大神告訴我
我也投了網信:由弘達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私募管理人編號為P1007040,管理的一款私募股權產品:增資寶二號,此產品在設立之初,設計了如果此產品投資期結束,沒有完成股權轉讓或並購退出,由益融通商業保理有限公司受讓期財產份額。此產品投向:海南國際旅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股權,到期日為2019年2月。此產品到期時,管理人與2019年2月28日發布收益分配公告稱與股權受讓方(未公布受讓方為誰)達成一致.分別與2019年4月13日(已兌付25%),2019年5月10日,2019年6月3日分3次完成投資者本金和收益的分配。到2019年5月9日,弘達資本再次發布清算進展說明,稱與博裕雲服務達成股份轉讓協議 ,博裕雲服務由於資金流動性緊缺情況,兌付時間延期為:2019年12月2日兌付20%-25%,剩下的與2020年3月2日兌付剩下全部資產。可通過我們天眼查得知:回購方益融通商業保理有限公司與博裕雲服務實際為關聯關系。益融通商業保理有限公司與弘達資本存在關聯關系。這種情況下投資者怎麼能追回資金資金。同時也懷疑弘達資本管理人故意與博裕雲服務達成股份轉讓而逃避益融通啟動回購。
另外網信平台還給出了這樣的解決方案,要我們投資者跟他們平台簽訂個借款協議,網信平台把錢借給投資者,但要求此筆錢必須要再投資網信APP上的期限為12個月的產品。如果不這樣,就按照之前2020年3月2日才兌付的方案。如果這樣,不是錢等於兌付了又回到他們公司了嗎?
網信的工作人員還一再的鼓吹他們剛剛在美股借殼上市,再啟新征程,科技賦能財富,但是實際產品到期兌付的情況,又與宣傳出來的截然相反,管理人把股權賣給博裕雲,博裕雲錢還沒付完就資金緊缺了,這就是「科技賦能財富」?這樣的作派其吹噓的所謂美國上市、白牌照==也像只是忽悠投資者的江湖伎倆。
2. 理財公司無法兌付,構成金融詐騙嗎
這個很不好說,要看你當時簽訂合同內容,找個律師看看你當時簽訂的合同內容。
3. 安昊控股投資理財產品到期無法兌付,公司資金出了問題,如何報警處理
這個本事就是騙子,你是教誰忽悠了,那人就沒按好心。
4. 理財公司的客戶存錢到期後公司無法及時兌付。我承諾公司不能兌付時由我替公司完成兌付。我能否反悔呢
既然是自己的承諾呢,我覺得還是不要隨便反悔的好,這樣的話,對自己的個人誠信,以後也會產生很大的影響的
5. 投資公司總部現無法兌付理財本金,由分公司自行出錢解決墊付投資資金,此時客戶收到錢是否要寫個承諾書,
承諾書,會有人簽字嗎?米多財富
6. 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投資者怎樣維權
向基金業協會舉報 像證監部門投訴。 如果違約還可以提起訴訟
7. 朋友因為是做投資理財的,現投資公司到期無法兌付,想委託人去北京找證監會
什麼理財?證監會是管股票的,如果你市場上買的理財產品,像什麼P2P私募或者債權類的,證監會不管的,報案是相應區域的經濟偵查大隊報案的,越早報案越好。提供的東西,無非就是你理財的一套像什麼合同收據,你本人信息做個備案,等那邊調查等結果
8. 理財公司非法集資,掛名法人無股權不參與管理,先公司主控人被捕,法人拘留,法人要怎樣維權
有沒損失維權什麼,如果證明無罪拘留超過法定時間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現在沒有定論無法所謂的維權。
9. 私募基金到期不兌付的情況是怎樣的
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如果當事人有在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回等情形下簽答訂的合同,基金公司有違約等行為等證據,協商不成,起訴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1)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2)「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3)「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4)「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一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10. 江蘇中商融投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9年11月份兌付失敗怎麼辦
像你這種情況的話,趕緊找人幫忙追回吧,保存好手上的各種憑證,賬單之類的版,而且現在都可以通過法律權援助合理追回。我之前也是被騙了,然後通過朋友推薦找專業人士幫忙追回的。只要你能證明你是被騙的,就可以委託專業團隊幫忙追回,我也是受害者之一,也是委託專業團隊幫忙追回的,我可以推薦給你,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