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信託、房地產私募股權基金兩種融資方式有什麼異同怎麼選擇
是有很大不同的,簡單一點說:信託可以分為股權型、債權型。其中股權型又分主動型、被動型。
像你所說的私募股權基金信託就屬於主動型股權信託。
這個問題很復雜,有機會可以當面交流交流
2. 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與直接股權投資的區別
房地產信來托投資基金一般是為自類指數型的證券化產品,對應的一般為資產包,而且其投資形式是投資資產收益權為主,針對的主體一般為一家或者多家的統一標准資產。可以簡單的理解成是面。
直接的股權投資一般是針對單一項目,或者單一主體的多個項目,基本沒有抵押物,以入股的形式約定收益和分紅。可以簡單理解成是點。
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把股權投資資產打包成前者的,不需要咬文嚼字。
3. 房地產私募股權基金和REITS區別
1、性質不同
REITS一般指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是房地產證券回化的重要手段。
房地產投資基金是從答事房地產的收購、開發、管理、經營和營銷獲取收入的集合投資制度。
2、要求不同
房地產私募股權基金是不公開的,對投資人有嚴格限制,比如資產要求很高,百萬級起投,投資期限幾年。
REITs門坎相應低得多,面向公眾開放,有些幾千元起。
3、關系不同
房地產私募股權基金是股權關系。
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是信託關系。
4. 有沒有關於地產私募股權基金和企業案例的介紹可以分享下嗎
你可以了解下鉅派啊,股東是易居,在你說的這個領域相當不錯了
5. 房地產私募基金如何退出投資項目
房地產私募基金退出方式一般包括以下五種:
(1)在資本市場出售股票:這種方內式針對基金對擬上市房地容產公司的投資。
(2)房地產投資項目清算:以股東身份參與投資某房地產項目,項目建成銷售後,基金根據投資比例收回投資成本並分配利潤。
(3)原股東承諾回購:基金在投資之初即和原股東簽訂協議,確定回購方式(譬如回購時回間和回購價格),這是基金退出項目常見的一種形式。
(4)企業答間兼並收購:在有收購意向的第三方和被投資企業股東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基金實現退出。
(5)通過以上兩種或多種方式組合的形式退出:譬如, 在約定期限內能夠上市,則通過資本市場退出;期限內不能上市,則由原股東按照每年約定回報對基金所持有的股權進行回購。
6. 房地產私募股權基金和REITS有什麼不同
1、性質不同
REITS一般指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是房地產證券化的重要手段。
房地產投資基金是從版事房地產的收購、權開發、管理、經營和營銷獲取收入的集合投資制度。
2、要求不同
房地產私募股權基金是不公開的,對投資人有嚴格限制,比如資產要求很高,百萬級起投,投資期限幾年。
REITs門坎相應低得多,面向公眾開放,有些幾千元起。
3、關系不同
房地產私募股權基金是股權關系。
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是信託關系。
7. 為什麼說當前國內的房地產基金轉向股權投資是大勢所趨
與債權投資不同,抄純粹的股權投資注重被投資企業的未來發展前景和資本增值,且參與企業經營管理以及重大決策。「以往開發商一般是利用自有資金加杠桿來融資,而現在通過基金投資平台,開發商可以更多地去募集社會資金,並以股權投資的形式參與到房地產開發的全過程,從而使得資金來源更多元化,參與度也更深。」 仲量聯行華東區投資部總監邵律表示。
8. 房地產私募股權基金有哪些你所不知道的優勢
從管理模式來說幾點優勢:
1、房地產私募股權基金有專業的可以保證資金的版安全的團隊來對資金進權行保護。這樣就能夠有效的避免資金被無故挪用的情況發生知。
2、在稅收方面,我們可以看到,因為股權私募基金本身的優勢所在,它可以避免投資道者要承擔的可能的二次稅收,這對於投資者們來說是非常的重要的,非常的有利的一個方面。
3、投資公司對於想要進入或者退出,都需要比較復雜的手續,而且還非常的不靈活,而房地產私募股權基金就不會存在這樣的問題,只要你通回過入伙的形式,就可以進入到這樣的基金中間來,非常的方便快捷。而且還能夠省時省力。
9. 房地產基金的假股真債在計算時算入股權比例嗎
財政部近日迅速發文稱,擬規范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空間辦法,一些國有企業通過有限合夥企業進行債權融資的道路或許受阻。
金融危機以來,很多國有企業的眾多負債率一直暗中騰達提升。為了規避國資委對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的業績考核,不少國有企業通過創造「假股真債」的模式融資,2013年以來「假股真債」演化為多種形式。
2014年,監管層出台的多項規定,或對該類「假股真債」有所規范。比如,某國企與信託公司建立有限合夥制基金,如果該基金僅有針對該國企貸款這一項業務,則該國企獲得的這些貸款也需要計入負債,通過該模式降低資產負債率的期望就要落空了。
「財政部最近發布的《金融工具會計准則補充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優先股、永續債等資本工具是計入權益工具還是金融負債的會計處理辦法,更加具體、明確,解決了此前在實務判斷中的爭議。」國內一家大型會計師事務所的一位合夥人表示。
2013年,借有限合夥企業融資的模式開始興起。融資方某國企借信託公司的渠道,成立有限合夥制基金,國有企業作為該基金的GP(一般合夥人,即基金管理人),信託則作為該基金的LP(有限合夥人)。這只合夥制基金只有一項業務,即是對該國企發放貸款。(詳見《新世紀》周刊2014年第3期「假股真債加杠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