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私募基金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1-對私募基金沒有專門的稅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稅收種類不同。
2- (1)對於法人形式的基金,《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根據上述規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屬於居民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2)對於合夥形式的基金,合夥人形式的基金屬於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車船稅法》、《房產稅暫行條例》等規定,法人公司制基金與合夥人制基金,符合規定的,均為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稅費的納稅人(繳費人)。符合規定的,均為扣繳義務人,應履行扣繳義務。
3-私募基金還有相關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規定:
一、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對外投資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
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可按如下規定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的規定: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一條關於營業稅問題的規定,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第二條關於所得稅問題的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貳』 企業買賣基金所獲得的收益是否享受所得稅免稅優惠,需要向稅務部門提交什麼資料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
二、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附送資料
1、投資合同或協議書;
2、連續持有上市股票12個月以上的證明材料;
3、投資收益、應收股利科目明細賬或按月匯總表;
4、被投資企業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董事會決議、公告等利潤分配相關證明材料;
5、投資方或被投資方屬於居民企業的證明材料。
『叄』 創業投資企業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有什麼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管理辦法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87號)要求執行。
『肆』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有哪些形式分別是如何規定的
一、定義: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對象所徵收的一種所得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除外。
二、納稅人:
1、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2、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使用本法,這兩類企業徵收個人所得稅即可,避免重復征稅。
三、稅收優惠:
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方式包括免稅、減稅、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
1、直接減免:
1)免徵:
1、蔬菜、穀物、油料、豆類、水果等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選育;
3、中葯材種植;
4、林木種植;
⒌牲畜、家禽飼養;
⒍林產品採集;
⒎灌溉、農產品加工、農機作業與維修;
⒏遠洋捕撈;
⒐公司﹢農戶經營。
減半徵收
適用范圍:
⒈花卉、茶及飲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種植;
⒉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2、定期減免
2免3減半(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
適用范圍:
⒈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重點扶持的高新企業;
⒉境內新辦軟體企業(獲利);
⒊小於0.8微米的集成電路企業。
3免3減半(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
適用范圍:
⒈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⒉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
⒊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3、低稅率
20%
適用范圍:
小型微利企業:1、3130(即資產不超過3000;人數不超過100;所得額不超過30)2、1830
15%
適用范圍:
⒈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企業;
⒉投資80億、0.25μm的電路企業;
⒊西部開發鼓勵類產業企業。
10%
適用范圍:
⒈非居民企業優惠;
⒉國家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
四、加計扣除
據實扣除後加計扣除50%
適用范圍:
⒈研究開發費;
⒉形成無形資產的按成本150%攤銷。
據實扣除後加計扣除100%
適用范圍: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五、投資抵稅
投資額的70%抵扣所得額
投資中小高新技術2年以上的創投企業(股權持有滿2年)
投資額的10%抵扣稅額
購置並實際使用的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
六、減計收入
適用范圍:
⒈減按收入90%計入收入;
⒉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
⒊為種植、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
適用范圍:
⒈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的產品所得收入;
⒉所得減按50%計稅;
3.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七、加速折舊
縮短折舊年限(不得低於規定折舊年限的60%)
適用范圍:
⒈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⒉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八、有免徵額優惠
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500萬元
適用范圍:
⒈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稅;
⒉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所得稅。
九、鼓勵軟體及集成電路產業
軟體及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12]27號《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3、中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4、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5、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6、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體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7、企業外購的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10、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
11、過渡期優惠政策
12、西部大開發的稅收優惠
適用范圍:
⒈鼓勵類及優勢產業的項目進口自用設備免徵關稅;
⒉鼓勵類的企業其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70%以上的,減按l5%的稅率;
⒊2010年12月31日前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所得稅2免3減半。
『伍』 廣東為了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有何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的規定,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1)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2)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3)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陸』 私募股權基金稅收政策有哪些
1-對私募基金沒有專門的稅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稅收種類不同。
2- (1)對於法人形式的基金,《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根據上述規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屬於居民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2)對於合夥形式的基金,合夥人形式的基金屬於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車船稅法》、《房產稅暫行條例》等規定,法人公司制基金與合夥人制基金,符合規定的,均為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稅費的納稅人(繳費人)。符合規定的,均為扣繳義務人,應履行扣繳義務。
3-私募基金還有相關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規定:
一、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對外投資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
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可按如下規定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的規定: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一條關於營業稅問題的規定,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第二條關於所得稅問題的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柒』 新疆股權投資基金在稅收有什麼優惠
新疆股權投資類企業優惠政策根據《關於鼓勵股權投資類企業遷入我區的通知》 新金函[2010]87號第三條規定, 符合以下三項條件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在2010年至2020年期間, 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 優惠政策:1、 公司的股權70%以上由自 然人持有;2、 自 然人承諾選擇我區作為其個人所得稅繳納地的;3、 業務范圍符合股權投資類企業的規定(同上) 。
自2010年至2015年, 執行以下政策: 公司制的股權投資類企業納入自 治區中小企業服務體系業, 納入自 治區中小企業服務體系, 依法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各項優惠政策, 執行15%的所得稅率, 自 治區地方分享部分減半徵收。即: 新注冊公司制享受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為12%自 然人股東個人所得稅綜合稅率為16%投資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綜合稅負 為26.08%, 相比區外減少14%依法享受國家西部大 目 前, 全國對合夥制企業的稅收, 普遍措施是: 合夥人「先分後稅」 以後, 自 然人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法人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根據《暫行辦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 在2010至2015年期間, 合夥制的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合夥人, 按照「先分後稅」 繳納所得稅後, 自 治區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予以獎勵, 獎勵資金由納稅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突破點分析 : 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作為非法人實體,按我國稅法規定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 享受「先分後稅」 的納稅方式, 優惠政策執行後, 合夥制企業中自 然人合夥人享受16%稅率。 我們這項措施由自 治區一級的文件進行規范, 相對簽訂協議的方式, 更加規范穩定。
合夥企業「先分後稅」 、 地方分享部分減半 根據《關於鼓勵股權投資類企業遷入我區的通知》 (新金函〔2010〕 87號) 第三條的規定: 遷入我區的公司制股權投資類企業, 公司的股權類企業, 公司的股權70%70%以上由自 然人持有且自 然人承諾選以上由自 然人持有且自 然人承諾選擇我區作為其個人所得稅繳納地擇我區作為其個人所得稅繳納地擇我區作為其個人所得稅繳納地,擇我區作為其個人所得稅繳納地, 2010 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 優惠政策「兩免三減半」 優惠政策。 。遷入我區的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 相比遷入前企業所得稅遷入我區的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 相比遷入前企業所得稅由 由25%25%降至降至0 0遷入我區的公司制股權投資20102010 年至2010 年至年至2020年至20202020年期間年期間2020年期間, 自年期間, 自自自政策突破之三: 遷入企業享受所得稅「兩免三減半 」 政策 政策突破之四: 新疆率先出 台 有限公司 變更合夥企業規定根據87號文第四條: 遷入我區的公司制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 政策條件的, 遷入時可以直接變更登記為合夥企業不符合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 政策登記為合夥企業。 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條件的, 先辦理公司遷入手續, 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合夥企業。兩免三減半政策突破點: 對市場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司制大小非而言, 遷入並變更為合夥制企業, 可以永久性的解決「雙重納稅」 問題 兩個政府服務機構(政策具體落實執行者)
新疆股權投資企業服務中心 機構一: 新疆非上市公司 股權登記管理中心——自 治區 百家成長性企業培育工程百家成長性企業培育工程2010年3月 自 治區人民政府設立新疆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管理中心, 作為自 治區上市推進及培育的平台, 協同自 治區金融辦、 上市辦推出「自 治區百家成長性企業培育工程」培育工程」 。培育工程培育工程。截止目 前, 自 治區上市辦在股權中心進行集中託管的企業中已篩選五批自 治區重點培育的成長性企業107家,重點企業將享受自 治區行政審批的「綠色通道」 和金融支持。自 治區安排3000萬上市引導資金, 從企業股份制改造、輔導備案至企業發行上市完成, 單個企業可獲得自 治區400萬元資金支持。
百家成長性企業 機構二: 新疆股權投資企業服務中心2010年8月 25日 , 自 治區人民政府下發《新疆維吾爾自 治區促進股權投資企業暫行辦法》 , 根據《暫行辦法》 要求, 由新疆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管理中心牽頭組建新疆股權投資企業服務中心。 服務中心不以盈利為目 的, 為境內外股權投資企業在新疆的落戶運營和投資提供便捷化服務新疆的落戶、 運營和投資提供便捷化服務。 主 要 服 務 事 項新疆股權投資企業服務中心已在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 石河子經濟技術開發區均設有分部, 統一協調各類股權投資企業落戶與運營手續, 並提供後續支持服務。
聘請中介代理機構, 為股權投資企業提供: 工商年檢、 代理記賬、 稅務申報、 年度審計等服務, 費用由政府出資設立的新疆股權投資行業發展專項資金統一支付
『捌』 股權投資類的有限合夥企業,還有哪些地方有稅收優惠嗎
1、在本市注冊的內資、外資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
(1)合夥制股權基金和合夥制管理企業不作為所得稅納稅主體,採取「先分後稅」方式,由合夥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2)合夥制股權基金和合夥制管理企業的合夥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合夥制股權基金和合夥制管理企業代扣代繳。其中通過法人單位分得的個人所得,由該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合夥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夥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4)合夥制股權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於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該收益可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直接分配給法人合夥人,其企業所得稅按有關政策執行。
2、合夥制股權基金的普通合夥人,其行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不徵收營業稅(增值稅):
(1)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
(2)股權轉讓。
3、鼓勵和支持從事創業投資業務的股權基金或管理企業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號令)進行備案,並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的規定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支持。
4、經國務院或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設立並在本市注冊登記的產業投資基金的管理企業,及符合下列條件的管理企業,參照金融企業,享受《關於促進首都金融產業發展的意見》(京發改[2005]197號)和《關於促進首都金融產業發展的意見實施細則》(京發改[2005]2736號)的政策支持,且自其獲利年度起,由所在區縣政府前兩年按其所繳企業所得稅區縣實得部分全額獎勵,後三年減半獎勵:
(1)在本市注冊登記;
(2)其所發起設立的股權基金在本市注冊登記,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累計實收資本在5億元以上;
(3)投資領域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
5、市政府給予股權基金或管理企業有關人員的獎勵,依法免徵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