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是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J簡稱LP,一般是投資者,出資方。他們以出資額對股權負責,享有回報的權利,不負責具體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GP是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泛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英文簡稱為GP。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基金事務擁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權,有權代表合夥基金簽訂對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夥中處於核心地位。
有限合夥企業實現了企業管理權和出資權的分離,可以結合企業管理方和資金方的優勢,因而是國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2007年6月1日,中國《合夥企業法》正式施行,青島葳爾、南海創投等股權投資類有限合夥企業陸續成立,為中國私募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發展掀開了新的篇章。
(1)私募股權基金雙gp擴展閱讀: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在法律規定上的區分:
1、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轉讓時,僅需要按照規定進行「通知」。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3、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㈡ 在有限合夥PE中,出現雙GP,兩個GP的權利是否可以由執行事務合夥人一個執行
普通合夥人
負責項目資金管理經營者
㈢ 私募股權基金中GP和LP的區別是什麼
私募股權基金是從事私人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追求的不是股權收益,而回是通過上市答、管理層收購和並購等股權轉讓路徑出售股權而獲利。
私募股權基金特點介紹:
私募資金
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對象范圍相對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對象都是資金實力雄厚、資本構成質量較高的機構或個人,這使得其募集的資金在質量和數量上不一定亞於公募基金。可以是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是機構投資者。
股權投資
除單純的股權投資外,出現了變相的股權投資方式(如以可轉換債券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等方式投資),和以股權投資為主、債權投資為輔的組合型投資方式。
風險大
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首先源於其相對較長的投資周期。因此,私募股權基金想要獲利,必須付出一定的努力,不僅要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還要為企業帶來利益,這註定是個長期的過程。
參與管理
一般而言,私募股權基金中有一支專業的基金管理團隊,具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和市場運作經驗,能夠幫助企業制定適應市場需求的發展戰略,對企業的經營和管理進行改進。但是,私募股權投資者僅僅以參與企業管理,而不以控制企業為目的。
㈣ 基金中的雙gp是什麼意思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一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很顯然,立法已經給雙GP的基金模式留出足夠的生存空間。
二、雙GP模式的法律結構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點是,雙GP與單GP在整個有限合夥層面而言並無二致。事實上,所謂雙GP模式中的兩家GP一般均為合作關系,兩者共飾GP角色,只是內部分工不同。
㈤ 私募股權基金中GP和LP的區別是什麼
私募股權基金中GP和LP的區別主要是:
1、概念不同。LP是指limited partner(有限合夥人),是為風險投資公司內提供資金的,即出資人容;GP是指general partner(普通合夥人),是負責運營、管理基金的,包括尋找投資機會、管理投資組合公司、設計和實施退出方案等。
2、出資額度不同。LP是風險資本的主要提供者,在有限合夥制風險投資機構當中,LP的出資比例一般為99%;GP的的出資比例為1%。
3、承擔的責任不同。LP以出資額為上限對投資公司和企業承擔有限責任;GP則對投資公司的選擇和管理負有無限的責任。
私募股權基金中,LP和GP之間的關系是:
首先是合作夥伴關系。大多數正常的情況下,LP和GP是相互綁定在一起的,需要共同面對投資流動性的問題。
其次,LP主要是激勵GP積極參與到企業的管理當中;GP是按照盡可能最好的估計對公司進行估值。
網路:私募股權基金
網路:有限合夥人
網路::普通合夥人
㈥ 設立一隻基金,單GP和雙GP模式有何不同
一、《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一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很顯然,立法已經給雙GP的基金模式留出足夠的生存空間。
二、雙GP模式的法律結構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點是,雙GP與單GP在整個有限合夥層面而言並無二致。事實上,所謂雙GP模式中的兩家GP一般均為合作關系,兩者共飾GP角色,只是內部分工不同。
㈦ 私募股權中的LP,GP是什麼意思
1、LP是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一般是投資者,出資方。他們以出資額對股權負責,享有回報的權利,不負責具體事務。
2、GP是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一般就是投資機構,比如私募管理人。是那些進行投資決策以及公司內部管理的人。他們也需要出一定資金負責,然後主要負責投資管理和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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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私募投資基金雙GP要求都取得基金協會備案嗎
以下內容從網路轉的,說的確實比較客觀准確,供參考了。
一、雙GP模式法律允許,且客觀存在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一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很顯然,立法已經給雙GP的基金模式留出足夠的生存空間。
盡管「雙GP」不是投資界主流,但它確實客觀存在。
領信股份(831129)於2015年9月18日發布《關於與北京天星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戰略合作之框架協議的公告》,公告稱:天星領信新三板投資基金由天星資本與山東領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發起設立。基金採用雙GP合作模式,根據市場情況,LP選擇採用平層化或結構化的設計,結構化產品的優先順序與劣後級資金的比重根據實際募集資金情況確定。
根據我們觀察,在實踐中,部分LP想與GP商討共同管理基金事項,除參與投資、募資外,還參與項目的投資、管理,組成所謂的「雙GP模式」。還有部分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會選擇有政府背景的機構,合作設立雙GP模式的並購基金或是產業基金。
二、雙GP模式的法律結構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點是,雙GP與單GP在整個有限合夥層面而言並無二致。事實上,所謂雙GP模式中的兩家GP一般均為合作關系,兩者共飾GP角色,只是內部分工不同。
GP1和GP2的許可權劃分取決於合夥協議條款的設計。在實踐中,一般是由GP1負責執行並擔任基金投資管理人,主要負責投資管理事務;而GP2負責執行並擔任基金運營商,負責基金日常運營及監督GP1的投資管理。
雙GP模式具有優勢互補的特點,兩家GP可在管理架構、對外投資和風險控制等諸多方面取長補短。但與之同時,雙GP模式可能帶來的弊端是效率低下,兩家GP也許會在部分問題上爭吵不休。因此,合夥協議條款的設計顯得尤為重要,通過合夥協議確定兩家GP的分工、合作是至關重要的。
三、雙GP模式的登記備案
與法律結構問題一樣,雙GP模式的備案流程與單GP也是一樣。只是由於目前對於產品的備案,中基協正在開發相應的登記系統,目前只能進行單GP的登記;對於雙GP的產品,只有等新的系統上線後再作修改。
㈨ 私募基金里的雙gp基金收益高嗎
私募基金收益,與單GP或雙GP沒有必然聯系,核心在於操盤團隊的盈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