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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居民儲蓄股權投資

發布時間:2021-03-22 21:12:10

1. 國務院規定的保險投資方向有哪些

由於各國技術創新力度、融資方式不同,政府扶持創業投資的介入程度和具體方式是有所區別的,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直接撥款

即政府為鼓勵創業投資的發展,向創業投資者和創業投資企業提供無償的補助。這種補助實質上是政府部門共同出資籌集創業資本,分擔創業投資者的投資風險,鼓勵民間創業投資。如(1)加拿大安大略省對向高技術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個人入股者給予其投資總額30%的補助金。(2)美國1982年通過的《小企業發展法》規定,年度R&D經費超過1億美元的聯邦政府部門必須依法實施「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每年撥出法定比例的R&D經費支持小企業開發技術創新活動。(3)英國貿易和工業部門將政府支付的高技術發展專款的20%作為支持高技術產業的開發費用。1981年英國政府成立了專門投資於高技術企業的英國技術集團。(4)新加坡政府規定,凡投資於高技術的企業如果連續虧損三年,則可獲得50%的投資補貼。

從各國情況來看,政府可以提供的創業資本是相當有限的,它的作用主要是帶動民間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起政策示範和引導作用。

(二)政府擔保

創業投資企業不具有可擔保的資產,很難從常規信貸和傳統投資渠道籌集創業資本,因此,許多國家選擇了政府擔保手段。通過擔保,政府可以少量的資金帶動大量民間資本向創業投資業發展。根據國外的實踐,政府提供1元資金用於創業投資擔保,就可帶動10——15元的資金流向創業投資業,轉化為創業資本。(1)英國從1981年開始實施信貸擔保計劃,支持銀行向小企業提供中長期貸款,最高限額10萬英鎊,償還期2——7年。貿工部為借款人擔保,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償還債務,貿工部負責按2.5%的年息償還債務款的70%。(2)美國於1955年成立了中小企業管理局,承擔對高技術中小企業的銀行貸款擔保,貸款在15.5萬美元以下的提供90%的擔保;貸款在15.5——25萬美元的提供85%的擔保。1993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一項法案,規定銀行向創業投資企業貸款可占項目總投資的90%,如果創投資企業破產,政府負責償還債務的90%,並拍賣創業投資企業的資產。(3)日本通產省於1975年設立了「研究開發企業培植中心」,其主要業務是對創業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提供債務擔保,擔保比例為80%。日本科學技術廳下設新技術開發事業團,對擁有新技術、風險較大、商品化困難的項目提供5年期無息貸款,成功者償還,失敗者可不償還。

(三)稅收優惠

許多國家和地區為了鼓勵創業投資的發展,制定了許多稅收上的優惠政策。諸如給予R&D費用的稅收抵免,准許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實行加速折舊,提供技術轉讓和損失報批方面的稅收優惠等等,具體情況各國不一。如(1)美國將創業投資公司的所得稅率由1970年的49%降至1980年的20%。具體做法是:創業投資所得額的60%免除征稅,其餘的40%減半徵收所得稅。美國政府規定,凡是當年R&D支出超過前三年R&D費用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給予20%的稅收抵免。對於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實行加速折舊,折舊年限為3年,是所有設備折舊年限中最短的。(2)法國1985年頒布的85——695號法案規定,創業投資公司從持有的非上市股票中獲得的收益或資本凈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稅,免稅額最高可達收益的1/3.公司出讓技術取得的收入按19%的稅率征稅(否則,需交納33.33%的預提稅)。(3)新加坡政府規定,創業投資最初5——10年完全免稅。1984年政府宣布,凡是向得到政府批準的新技術工業項目投資的本國公司,如果投資項目賠本,可以從本公司收入中免交相當於投資50%的所得稅。1986年,政府又進一步允許創業投資公司可以從所得稅中扣除從被批準的創業企業購買股票而造成的任何損失,同時,創業企業可以從以後的所得稅中扣除損失金額。(4)英國1983——1993年實施企業擴大計劃,通過向英國未上市公司的投資人提供個人收入稅減免優惠來刺激投資,每年可減免4萬英鎊的收入稅。投資人可以直接投資或通知投資基金進行投資,但投資必須是新的創業性股本,並至少持股5年。1994年英國政府頒布了《創業投資信託法》,對符合該法要求的所謂「創業投資信託」實行全面稅負豁免與優惠,如個人投資者股利收入稅的豁免、資本利得豁免、基金公司在資本利得上的豁免,以及其他稅負上的特別優惠等。

從各國稅收優惠來看,一般都具有以下幾個特徵:(1)優惠的稅種主要是所得稅,很少採用間接稅優惠;(2)優惠的多為創業投資企業,而對創業經營企業採取的優惠政策不多;(3)優惠的方式為減免稅等實質性優惠方式,這是與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回報形式有關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具有固定資產等財產,因而加速折舊、稅前列支等優惠方式大多不適用。

(四)建立「股票二板市場」

「股票二板市場」以發行創業企業的股票為主,而且發行的標准低於一般證券市場,只要創業企業的規模和資金達到一定標准就可以在這種市場上發行股票。「二板市場」的建立,使高新技術創業企業直接融資成為可能,也為創業投資的增值、退出提供了方便。(1)美國「股票二板市場(NASDAQ)」已成為僅次於紐約證券交易市場的第二大證券市場。據統計, 1970年在美國3000萬持股人當中有1/4是持有「二板市場」股票或期權的。這種情況對處於創業初期的高技術企業籌集資金是非常有利的。(2)英國於1980年底建立「未上市公司股票市場」後至20世紀末約有350個高技術企業在「二板市場」發行了約10億英鎊的股票。(3)日本政府於1983年分別在大阪、東京和名古屋建立了「二板市場」,只要資產達85萬美元以上、稅前利潤率達到8%的公司都可以上市。(4)建立於1996年的韓國「二板市場(KOSDAQ)」至2001年上半年便已累計募集了近40億美元的資金。

(五)政府幹預和法律保護

為了加速創業投資的發展,各國政府和地區相繼制訂了一系列新技術開發方面的法律法規,並成立獨立的主管部門促進創業投資的發展,這在發展中國家和地區表現的尤為明顯。如韓國政府1986年頒布了《中小企業創立支持法》、《新技術財政資助條例》促進創業投資的發展。截至2001年,韓國已有145家創業投資公司,掌握資本近60億美元。

二、缺乏政府扶持的創業投資產業狀況(以台灣地區為例)

自1983年台灣引進創業投資以來,台灣的創業投資公司已核准設立近200家,累計投入的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300億元。由於台灣特有的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產業型態,加上當局積極發展高科技的產業政策,以及逐步健全與活躍的資本市場,使得台灣創業投資的活躍程度僅次於美國排名全球第二,逐漸成為包括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以色列、德國、瑞典、法國及中國大陸在內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學習的典範。但出於對創業投資業與其他投資行業之間租稅公平的考慮,台灣於2000年取消了創業投資業的投資抵減稅收優惠政策,對創業投資業的持續擴張和科技產業的發展產生了非常直接的影響(其中亦有全球經濟景氣因素的影響)。

(一)取消投資抵減政策前後台灣創業投資產業狀況的簡單比較

截至2000年底,台灣創業投資公司累計達184家(2001年10月已有193家),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280.76億元,累計投資案件數為6343件,累計投資高科技資金更高達新台幣1255.09億元。台灣的創業投資事業在1998及1999年迅速增長,在這兩年之中,其資本額從1997年的新台幣426.31億元增至1998年的新台幣729.32億元,1999年更是一舉沖破千億台幣大關。取消投資抵減政策後,2000年實收資本額(指全部創業投資公司)的增加從1999年的304.93億元減至246.51億元,增長率降低了近20個百分點。1998年和1999年的新設公司資本額為225.1億元和231.3億元,但2000年新設的31家創投公司(基金)的資本額僅為135.9億元,增幅明顯變小。

在1995年前台灣創業投資公司都是以個位數成長,自1984年台灣第一家創業投資公司設立到1995年止,在長達12年的時間之中,累計設立34家;但自1996年開始,台灣創業投資可業可謂進入高成長期,從1996年的14家、1997年的28家、1998年的38家,一直到1999年的46家,在這四年之間,累計新設創業投資公司119家。在2000年,新設創業投資公司31家,較1999年少了15家,與1999年底取消台灣創業投資業的投資抵減優惠有著極大的關系。

(二)取消投資抵減政策對台灣創投產業的影響

由於投資抵減優惠的取消,過去積極參與創業投資事業的個人與產業將大幅減少其對創業投資事業的投資。同時,由於直接投資新興的戰略性產業依然可以適用投資抵減,因此產生資金的排擠效應,直接影響個人及法人股東投資創業投資公司的意願。台灣創業投資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來自產業界的法人機構及個人(兩者合計超過80%),此一資金來源將告萎縮。而一般金融、保險、證券等金融相關產業及退休基金,迄今投資創業投資均仍有限制或不被許可,而無法彌補產業界及個人投資資金的流失。因此,台灣的創業投資事業將因資金來源的逐漸匾乏面臨愈來愈嚴重的經營困境。

投資抵減政策取消後,政府對創業投資事業設立所施行的特許制亦將同時終止,這意味著將徹底消除創業投資公司與一般性投資公司的區別,創業投資公司的融資優勢和便利將盪然無存,銀行和保險公司投資創業投資將更加困難。創業投資公司因資金來源匾乏而導致萎縮,則台灣早期科技產業的資金募集將陷入窘境,進而危及台灣的科技產業發展及整體經濟成長。

三、我國現行的相關產業優惠政策

1987年前後,我國的一些知識、技術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區相繼建立了高新技術產業園區。1991年,國務院首批批准了26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到目前為止,國務院已批准了53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立,促進了科技成果的轉化,同時也使高新技術的相關領域、產業得到了迅猛的發展。許多地區內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已成為該地區最具活力的經濟增長點。由於高新技術產業的高成長性,創業投資一般將其作為主要的資金投向,在目前我國還尚未將創業投資作為一個獨立行業對待(表現在工商注冊及稅收規定等方面)的情況下,一般將鼓勵和支持高新技術發展的科技產業政策視同創業投資的產業政策。我國政府為鼓勵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發展及科技進步陸續出台了一些財稅優惠政策,雖然實際效果並不盡人意。

(一)稅收優惠政策

1.增值稅、關稅。現行政策規定,對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的進口儀器、設備免徵增值稅、關稅。為推動我國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用於企業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用於企業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2.營業稅。對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徵營業稅。

3.企業所得稅。(1)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所得稅兩年。(2)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3)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的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4)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所得稅。

(二)財務優惠政策

1.鼓勵企業加大技術開發費用的投入。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以及委託其他單位進行科研實驗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

2.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應逐年增長,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企業,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

3.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所購置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

4.企業為驗證、補充相關數據,確定完善技術規范或解決產業化、商品化規模生產關鍵技術而進行中間試驗,報經主管財稅機關批准後,中試設備的折舊年限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加速30%——50%。

5.企業可根據技術改造規劃和承受能力,在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區間內,選擇較短的折舊年限。對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飛機製造企業等,其機器設備可以採用加速折舊。

四、我國現行政策扶持和優惠的作用明顯有限

(一)關於R&D費用的扣除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中允許企業R&D費用按150%在稅前扣除,但該措施的優惠范圍明顯偏窄。其適用范圍僅限於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因而對其他企業來說是一種政策不公平。而且,對國有、集體工業企業來說,優惠也只限於R&D費用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的贏利企業,且其50%的超額扣除部分不應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為鼓勵企業加大科技投入,規定R&D費用的增長幅度是必要的,但在當前虧損企業、微利企業比較普遍的情況下,這項鼓勵企業科技投入的優惠措施的作用縮水不少。而且以贏利水平作為優惠條件,也不太合理,因為當前企業的盈虧情況,不僅取決於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還受一些外部因素的影響;當前贏利水平是以前經營成果的反映,而科技投入是影響今後贏利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對非贏利企業的稅收歧視政策可能會人為造成或加劇「虧損——不能享受優惠——缺乏科技投入——進一步虧損」的惡性循環。

(二)關於加速折舊我國現行政策規定:(1)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所購置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設備,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2)進行中間實驗,報經主管財稅機關批准後,中試設備的折舊年限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加速折舊30%——50%;(3)企業可以根據技術改造規劃和承受能力,在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區間內,選擇較短的折舊年限。對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製造企業、汽車製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醫葯生產企業和經財政部批準的其他企業,其機器設備可以採用雙倍余額定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計算折舊。這些措施,從優惠力度和優惠范圍看都相當有限,且主要的並不是直接針對技術進步方面的設備。

(三)關於科技成果轉讓我國對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和企事業單位的技術轉讓收入和技術服務收入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而且從1999年7月1日起,規定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的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就此而言,現行的優惠措施是不夠的,不僅涉及范圍窄(僅限於職務成果),而且優惠也僅限於延遲納稅,其股權實際轉化為現金收入時仍需照常納稅。正因為如此,它將阻礙這種「科技股」資本的正常流通,因為如果不轉讓,則仍不納稅,從而產生「資本鎖住」效應。

(四)關於個人所得稅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也不利於調動科技工作者的創新積極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對高新技術人員的優惠范圍較窄,如對企業頒發的重大成就獎、科技進步獎等就不在優惠之列,仍徵收個人所得稅。此外,現行規定中房補也不能作為個人所得稅扣除項目,如深圳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才來自全國各地,從業人員眾多,住房問題十分突出,大型高新技術企業在住房上無力統一租賃,而是發放房屋補貼由個人自行解決。稅法沒有明確規定個人住房補貼能否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除項目,或按多少標准扣除,在實際執行時一般要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極大地增加了高新技術企業人員的稅收負擔。

(五)關於雙重征稅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1993年)規定,合夥企業也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適用稅率為33%。而按照《個人所得稅法》(1993年修訂)規定,對合夥人從合夥企業分得的利潤還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兩項合計,合夥企業投資者實際繳納稅率高達 46.4%。不但如此,合夥企業投資者還要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1997)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五、確立政府在創業投資發展進程中的重要作用及取向

政府在創業投資體系建設中的基本作用有三:制定政策、創造環境和控制風險。在培育和建立創業投資體系的初始階段,政府能否採取積極的傾斜性政策予以支持、選取恰當的方式予以管理,將直接影響這一重大改革舉措的發展進程。2000年台灣地區取消投資抵減政策後產業迅速滑坡的景況便是一非常確鑿的佐證。對於中國大陸而言,具體做法應為:

(一)加速建設「創業板市場」並盡快推出,開辟創業資本的撤出渠道近幾年來,國際市場上的創業資本已看好中國市場,不少創業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已經登陸中國或准備參與中國創業企業的投資活動,它們對資本撤出的市場條件和政策的穩定性有著強烈的心理期望。而且,由於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信息技術的突飛猛進發展,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已明顯加速了參與科技競爭的步伐,連印度這樣的經濟總體發展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也已在計算機軟體產業水平上大大領先於我國。按照一般規律,一個國家的科技競爭力不僅取決於其教育、科技的基礎投入強度,還取決於其科技成果轉化的比重和效率,而無論前者還是後者,都需要一個強大的金融支持體系,因為任何創新性科技成果的推廣和產業化都需要突破一定的資本或資金界限才能實現。我們近年來推動創業投資體系和創業板市場建設,其目的就是彌補中國科技創新及成果轉化的金融支持體系的結構性缺陷。自1985年中央文件中首次引入「創業投資」概念以來,由於種種原因,我們已經浪費了許多寶貴的發展時間,現在在創業板市場推出問題上,我們如果再躊躇不決,貽誤時機,又會在將來留下某種遺憾。

(二)盡快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出台《北京市創業投資條例》應加緊制定出有關的法律、法規及管理條例等,使創業投資在具體操作時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減少盲目性,降低風險,增強可信度與透明度,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軌道。北京地區作為國內最早的創業投資發祥地,應盡快制定和出台《北京市創業投資條例》以規范和促進創業投資活動。其內容包括:創業投資公司的審批程序、經營范圍、運作規范、法律責任、監管措施;科技創業投資基金設立方式、發起人資格、基金規模、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比照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企業稅收政策,對創業投資公司的所得稅、獎金稅等實行優惠,使創業投資者可以享受到較高的收益;在3——5年內,市政府可以劃出專項資金,對經認定、投資於成長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公司給予財政補貼;對創業投資公司依股權轉讓(或交易)收入應繳納的地方稅實行減免等。

(三)出台並明確創業投資的行業優惠政策,實現真正的傾斜和扶持

1.稅收優惠政策。培育創業投資主體,事關高新技術開發及其產業化的健康發展。為促進創業投資的快速發展,應給予必要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但不限於):各類創業投資公司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同等稅收優惠;參與創業投資的個人、企業或其他機構,該項資本利得免徵所得稅;對創業投資公司投入高新技術企業的股權轉讓(或交易)收入,只徵收印花稅,免徵其他稅;非高新技術企業投資購買高新技術企業的股權、證券或技術成果,該項交易額可從其稅基中扣除,只繳納印花稅,等等。

2.投融資政策。創業投資是一項具有較高風險的投資活動,政府應提供一定的投融資政策支持,主要包括(但不限於):我國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的政府,可以出資參股創業投資公司或作為創業投資基金的發起人;對各地政府部門掌握的處於周轉使用狀態的科技經費進行存量調整,使之成為規范的創業資本的構成部分;財政收入狀況良好的地方政府,可採取一定的方式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融資擔保;中央政府可通過政策性銀行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長期低息貸款;對成長性好且能迅速打入國際市場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外債指標特批待遇;對各類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放鬆限制,同樣允許其拿出少量資金參與創業投資活動,等等。

(四)加強國際合作,實行開放政策,促進國際化發展歐美及其他國家的創業投資在幾十年的歷史中積累了豐厚的經驗,有許多做法可供借鑒。巨大的國際游資和廣闊的企業交易渠道,也可能為我所用。應當加強創業投資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利用外部資源,提高北京創業投資業的管理水平,推動創業投資業的發展。同時,吸引國外創業投資資金,可能成為新的歷史時期引進外資的重要方式。可以通過行業協會開展經常的國際交流活動;鼓勵組建中外合資創業投資中介機構;鼓勵建立中外合資創業投資公司;允許建立外資創業投資公司、中外合資創業投資公司和中介機構,在現行的《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暫行規定》(2001年9月)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監管、稅收及退出等方面的內容。中國加入WTO在給我們提出很多挑戰的同時,未嘗不是一種歷史機遇和發展契機。

(五)允許多種組織形式的創業投資活動,提供嘗試和探索的寬松環境各國創業投資的組織形式歸結起來大體上可分作三類,即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和信託基金制。而我國現有的200多家創業投資機構的組織形式還比較單一,基本上以公司制為主。在公司制構架下,無論設計多麼周密的治理結構,最終都難以解決高運營成本、高代理成本和弱激勵機制等三個基本問題。所以,美國目前80%以上的創業投資機構均採取了將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完美結合的有限合夥制的組織形式。日本通過10年的探索,也開始推廣有限合夥制,即所謂「投資組合」。德國也在1997年前後出台了有關有限合夥制的法律。台灣地區則乾脆將此類活動統稱為「創業投資事業」,無論是公司制、合夥制,還是基金制,均同樣享有創業投資優惠政策,其目前稱為公司的近200家創業投資企業,主要的運作實則採用了基金模式。基於目前的創業投資發展態勢,斷言中國未來創業投資組織的主流模式似乎為時尚早,但作為政府卻應該盡早創造環境,允許並提供嘗試的可能空間。如現行《合夥企業法》仍停留在作坊式生產的初級階段,只允許自然人之間的組合,而且不具有投資職能,已經遠遠不能滿足實際需要。

(六)創業投資需要政府的參與和支持,關鍵在於尺度的把握目前我國的創業投資正處於起步階段,人們對創業投資還缺乏足夠的認識,一方面民間資本參與創業投資的動力和熱情不足,另一方面個人投資者中經濟實力類似美國富裕家庭和個人的仍然是極少數,機構投資者受各種各樣的限制,參與創業投資的力度還很不夠。這種現狀決定了政府有必要直接參與創業投資領域,提供創業資本。但是,從成熟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可以得出,目前這種政府主辦創業投資、將政府資金作為創業資本主要來源的做法卻是不可取的。最終應該確立「政府資金有限度地參與創業投資,而又不幹涉創業投資企業的自主運營」的合理模式,政府在其中充當類似有限合夥人(但不是唯一合夥人)的角色,體現出資次要,以扶持、引導和示範為主的宗旨,由官辦官營向民辦民營過渡,最大限度地啟動民間資本。

(七)盡快解決我國合夥企業投資者的雙重納稅問題當今世界各國征稅嚴格遵循法律主體資格的原則,即只有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營業組織,才作為納稅主體,繳納所得稅;而在法律上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營業組織由其業主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可。在法律上承認合夥制(包括有限合夥制)的國家和地區,合夥人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承擔企業所得稅。而長期以來,我國征稅堅持市場主體資格的原則,即稅收體制實行企業所得稅而不是法人所得稅。由於受到「市場主體」思維定式的束縛,我國現行的合夥企業立法及相關配套的稅收法律,為合夥企業投資者在法律上設計了一套既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又要承擔雙重納稅義務的「中國特色」形式。這使得很多投資者對合夥企業這種新型組織形式望而生畏。

2. 降低投資所得稅會鼓勵人們增加儲蓄

稅收是調節收入分配的杠桿。降低投資所得稅,意味著人們更願意拿錢去投資。儲蓄是投資的一種,會起到鼓勵增加儲蓄的作用。

3. 為什麼不應該為了鼓勵儲蓄而修改稅法經濟學。稅收學

不知道你是想得到宏觀經濟學的數理分析還是僅僅只是要個說法,如果是前者只怕可以寫篇論文。我理解你的為了儲蓄修改稅法,一定是單向的提高消費稅或者流轉稅,使東西不好賣才有可能鼓勵儲蓄。Y=C+S,收入一定儲蓄和消費互補關系,儲蓄高了消費低;經濟發展三駕馬車:投資、消費、出口,每個地方得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看是缺哪個,像中國投資差不多、出口太多消費太少,再鼓勵儲蓄就不利經濟發展;更抽象的說,消費少了,生產者無法實現馬克思說的商品驚險的跳躍,沒辦法通過交換實現價值,擴大再生產無法進行下去,大家都得完蛋;再者,稅本身是很復雜的東西,通過轉移支付等干擾,修改後可能嚴重的還會起到適得其反的效果。
另外,看了樓下的評論說放銀行就是死錢了,從微觀來看是,但是從宏觀來看其實不是的,銀行會以投資的形式用出去,錢照樣以貸款形式出去,也是很需要的一種出去;只不過是相較於消費和出口各自的比例罷了,很多時候經濟緊縮導致比通脹嚴重很多倍的結果就是因為「缺少信心」導致的「缺少消費」而已。
經濟學拋開太久了,答得比較凌亂,僅供參考。

4. 鼓勵居民儲蓄進入股市,增加股市的長期資金,這樣做對股市有什麼影響

鼓勵居民儲蓄進入股市,增加股市的長期資金,這樣做對股市有什麼影響?

1月4日晚間,銀保監會發布了重要公告提到:有效發揮理財、保險、信託等產品的直接融資功能,培育價值投資和長期投資理念,改善資本市場投資者結構。大力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各類健康和養老保險業務,多渠道促進居民儲蓄有效轉化為資本市場長期資金。鼓勵各類合格投資機構參與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

雖然銀保監會提出了促進居民儲蓄入市的建議,但是並不可能一蹴而就,這需要銀行、股市、投資者多方協調的,是一個循循漸進的過程。

不過,從去年出台關於銀行設立理財子公司的規定,到銀行以後售賣的理財產品不能承諾保本、銀行理財產品被允許投資股票性質的股票型基金,再到如今的引導儲蓄資金入市,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保本保息可能會不復以往。

對於普通人來說,"閉著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時代已經過去,當下應該提高自身投資理財的能力,合理規劃資產配置,兼顧收益性與安全性。

5. 鼓勵居民把錢用於投資,會不會加大虧損的可能性

現階段,居民的投資為什麼不願意進入股市?症結在什麼地方?讓我們來認真的分析一下。

一、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目前A股上市公司多達4000多家,數量不可謂不多,但魚龍混雜,業績變臉更是家常便飯,高管套現減持、甚至清空上市公司股票的新聞屢見不鮮,歸根到底的原因是什麼?還是在於上市公司的質量不高,連控股股東都毫不猶豫地拔腿走人,又怎麼能吸引廣大的居民心甘情願把自己的血汗錢投入到公司的股票上?因此,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是關鍵,只有把優質的公司都吸引到股市中,才能從根本上提高A股上市公司的質量。

五、要敢於把害群之馬清除出股市

企業是經濟的一個細胞,業績起起伏伏是正常現象,企業生老病死也是正常的經濟現象,要保證股市的健康發展,就要把那些已經喪失競爭力、甚至存在坑蒙拐騙的企業毫不留情的清除出去,大家都看到了美股指數長期穩定向好發展,但又有多少人注意到美國股市每年有多少公司被毫不留情地驅逐出股市?正是由於有了這個進優除劣的持續過程,才能保持股市的欣欣向榮,才能保證股市的長遠健康發展,反觀A股,截至目前我們總共強制了幾家公司退市?雖然這兩年國家加大了強制退市的力度,但相對其他成熟市場來說,力度還遠遠不夠,這也正是我們今後需要大力加強的。

六、提高社會保障水平

我們的國家經過改革開放以來的發展,經濟實力得到了長足的進步,人民生活水平也有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我們不得不承認,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們的社會保障水平還處在一個較低的水平,教育、醫療、養老,還是壓在老百姓頭上的三座大山,不解決困擾老百姓的社會保障難題,老百姓就不敢拿出更多的儲蓄來進入股市,股市也不會得到自己所需要的長期資金。

七、實現經濟的長遠穩定發展

股市是經濟的晴雨表,如果讓居民放心地把自己的儲蓄投入股市,那隻有建立在老百姓認為經濟會長遠穩定發展前提下,因此,繼續加大改革開放力度,讓老百姓分享改革開放的成果,增強老百姓對今後社會發展和經濟發展的信心,才能解除老百姓的後顧之憂,也才能讓他們放心地把自己的儲蓄更多的投入到股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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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鼓勵儲蓄對政府經濟的影響

鼓勵儲蓄,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投資,因為鼓勵儲蓄的方法是提高存款利息,那麼利息的提高就會降低投資人的投資熱情,因為你的投資回報率降低了,這樣可以防止經濟過熱,降低通貨膨脹率,促進物價降低。

7. 根據現狀分析我國居民儲蓄轉化為投資的可行性

發展儲蓄事業,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客觀經濟規律所決定的。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一項重要經濟政策。在積累資金、支持生產、回籠貨幣、平衡信貸收支、調節貨幣流通、緩和市場供求矛盾、幫助人民群眾有計劃地安排生產和生活、引導消費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居民儲蓄作為國家儲蓄的組成部分,對於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也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儲蓄是社會主義銀行信貸資金的重要來源。國家財政撥款、企業存款和居民儲蓄,是社會主義銀行信貸資金的三個重要來源。通過居民的儲蓄,銀行把大量閑散的貨幣資金聚集起來,再把這些資金貸放給各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使其在社會主義生產和經營中發揮作用。這對我國經濟發展有重要的意義。儲蓄是社會主義積累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增加社會主義積累又是加快經濟建設和生產發展的物質保證。居民儲蓄的實質是推遲消費,將消費轉化為投資。
我國居民儲蓄的現狀是高儲蓄率,高儲蓄額,這樣的現象有一部分原因是缺乏多元化的投資渠道,近年來我國金融市場得到了大力的發展。為推進儲蓄轉變為其他金融資產創造了條件。但是總體而言,金融市場尚不發達,在以上這些投資品種中,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都較好的產品並不多。比如在保險市場上,由於我國的商業保險起步較晚,居民的風險意識不強,2007年全年保險公司原保險保費收入7036億元,只佔了當年儲蓄余額的4.08%。 從債券市場看,債券是國外企業籌集資金的重要途徑,我國也於1981年恢復了自1958年後停止了23年的國債發行,1984年起,我國的企業也開始通過社會和企業內部職工來發行企業債券,我國的金融機構也陸續發行金融債券來籌集專項資金。但總體看,債券市場對居民儲蓄的分流十分有限,2007年,我國全年發行企業、公司債拳1821億元,僅占當年儲蓄余額的1.06%。從國債來看,目前它是我國債券市場的主體,但是國債發行的幅度受到一國經濟發展的制約,一般來說,國債的余額「只能以占財政收入或國民收入的一定比例為度」。而且目前的國債,面對銀行、保險公司等市場主力發行的記賬式品種多,少量面向個人的憑證式國債發行,每次都引來大批的投資者。國債雖然可以影響到居民儲蓄,但國債對居民的影響,幾乎等同於高息的儲蓄。從股票市場來看,2007年股票成交金額已達到460556.22億元,從股市的交易額與儲蓄增長的變化來看,股市投資收益日益成為影響居民儲蓄的因素,股市的財富效應,使儲蓄存款向股市遷移。在2000年5•19行情後,股市牛市特徵明顯,交易額大增,期間儲蓄增長則減緩;但自國有股減持消息出台後,股市大跌,上海綜指從2200多點到2005年5月跌破1000點,交易額急速下降,同期儲蓄增加則十分明顯,2005年下半年股市回暖,居民儲蓄絕對數額雖然是增加的,但增速卻明顯放慢。2007年股市下跌,居民儲蓄增速又有加快的趨勢。從上例中可以看出股市的交易活躍程度雖然影響居民儲蓄的行為。但是股市變化比較大,機制尚不成熟,風險大,老百姓不可能將自己的看病錢、養老錢投入其中。因此股市雖然也能分流居民的儲蓄但是並不能起到持續的分流。
根據上述材料分析,居民儲蓄轉為投資可行,但風險比較大

8. 居民把儲蓄存款作為投資方式的目的是什麼

最簡單的目的就是想存銀行比較安全,還有利息。
主要還是很大一部分人沒有意識到錢在貶值
比如買個菜多幾毛錢也不會太在意。
銀行利息上漲的速度都比不上物價上漲的速度。
最好的投資方式是留一小部分備用,一部分拿去做點投資

9. 政府如何通過稅收政策來鼓勵個人和企業投資行為

有關投資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免稅收入: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免稅收入主要包括:(一)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二,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內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技術轉讓所得優惠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另,企業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四,創業投資: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五,新技術開發: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六,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稅率(20%):現行所得稅法所指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七,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稅率(15%)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國范圍內都適用。
八,特定行業(項目)的稅收優惠:如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等國家扶持產業的企業,也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10. 為什麼鼓勵儲蓄和投資是政府促進增長的一種方法

因為提高未來生產率的一種方法是把更多的現期資源投資於資本的生產,而由於資源的稀缺性,更多的投資意味著更少的現期消費。現期消費雖然少了,但是未來消費和生產會多更多。因此,鼓勵投資和儲蓄是政府促進增長的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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