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辦理私募基金備案私募基金備案條件及流程
辦理私募基金備案管理的要求:
首先要求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回之日後20個工作日內答,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基金備案,
並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如實填報基本信息。基金業協會對備案的私募基金信息予以公示。
另外在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時,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登記:
1.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並申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
2.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如實填報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股東或合夥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所需材料:
1.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4.法人身份證電子版、股東身份信息
5.所有高管人員一寸照片
❷ 一般做私募股權基金這一塊律師收費是多少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內\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容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一)法律服務內容
1.對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盡職調查;
2.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二)收費標准
1萬元/項目。
(三)所需材料
與重大變更事項相關的材料。
❸ 關於現有股東是否屬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一、前言
無論新三板、IPO還是並購重組,股轉公司及證監會都會關注私募投資基金備案事宜。自2015年3月20日之日起申報的公司或其股東屬於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的,需要核查其私募基金備案問題。此時,律師在編製法律意見書時,就需要對公司是否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認定,發表明確意見。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二、實務探討
(一)已有案例介紹
1.富煌鋼構(002743)IPO項目
發行人律師在在富煌鋼構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審查,出具了《富煌鋼構不存在私募基金的專項核查意見書》,富煌鋼構的法人股東有富煌建設、安徽江淮電纜集團、北京德泰恆潤投資、安徽皖潤新能源、華芳集團。律師審查後認為:富煌建設股東為楊俊斌和周伊凡,為兩名自然人股東,富煌建設股東不存在私募投資基金。江淮電纜主要從事電線電纜、特種電纜、電加熱器、橋架母線槽加工製造等業務,不屬於《暫行辦法》第二條和《備案辦法》第二條所定義的私募投資基金。德泰投資股東設立的資金來及自有資金,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資金的情形,其資產也未委託基金管理人進行管理。皖潤新能源主要從事新能源技術開發、資本運作咨詢服務、管道及配件銷售、中介服務。華芳氣團主要從事紡織品製造、加工、銷售;紡織原料、羊毛、金屬材料、五金交電、紡織機械及器材、熟料製品、煤炭購銷;實業投資等業務。綜上,發行律師認為,發行人股東不存在《暫行辦法》和《備案辦法》規定的私募投資基金。
2.杭州高新(300478)
發行律師在《補充法律意見書六》中專門對杭州高校私募基金問題進行專項恢復,發行律師認為:發行人股東高興集團的經營范圍為企業投資、管理;旅遊景點開發,為委託其他機構管理其資產,不存在受第三方委託代為持有發行人股權的情形。公司股東潤禾投資經營范圍為創業投資業務等,潤禾投資與浙江永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委託管理協議》,約定浙江永信為其資產管理人。潤禾投資屬於私募投資基金。
3.達能照明
達能照明的股東杭州誠鼎企業類型為有限合夥企業,經營范圍是創業投資業務、創業投資咨詢業務。根據基金協會出具的《私募投資基金證明》,杭州誠鼎已經在基金協會辦理了相關備案手續。股東蕪湖富海企業類型是有限合夥企業,經營范圍是股權投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及創業投資咨詢業務。根據基金協會出具的《私募投資基金證明》,蕪湖富海已經在基金協會辦理相關備案登記手續。股東合能投資及合能聚源為公司員工持股平台,合夥人均為公司員工,不需要在基金協會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4.建科機械(832578)
公司股東上海上創信德創業已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股東誠科建贏(天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為實施股權激勵而設立的員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資產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股東誠科建達(天津)企業管理咨詢系公司為實施股權激勵而設立的員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資產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5.金泉科技
公司股東望江眾晟資金來源於兩位股東認繳的出資,不存在股東以外的其他投資者募集資金的情形,系金泉科技公司為實施員工股權激勵而設立的有限合夥企業、但是台州益達資金來源於股東認繳的出資,其設立後,其企業資產並非通過「非公開募集」產生,但鑒於其是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而設立的企業,為謹慎起見,該股東應被認定為屬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所指的私募投資基金。
(二)認定標准分析
從公布的律師意見書來看,律師在對是否屬於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認定,筆者結合工作經驗,總結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思考角度。
1.從公司的股東角度出發
私募基金的募集對象具有特殊性,它必須在一定范圍之內募集資金,這就為我們進行判定提供了思考方向,我們可以查閱公司章程,確定公司的現有股東。一般來講,公司股東人數較少,結構單一,不存在向其他機構募集資金的可能性,我們可以初步排除是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身份。
當然,如果公司股東人數較少,也不能百分之百的排除,同時對於符合私募基金定義的股東律師可以查詢中國基金協議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信息、查詢私募基金的備案資料和基金管理人的登記證書來進行輔助認定。
2.從公司主營業務出發
一般來說,私募基金的主營業務是進行證券投資、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業務。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我們在通過核查公司的主要業務時,一般可以排除。具體來講,律師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最近三年的主營業務資料來進行認定。
3.從公司的注冊地址出發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中指出本法定義的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我們從一條文中可以看出,這里的私募基金需要在中國境內設立,首要滿足要求是在中國境內注冊,如果一個中國沒有在中國境內注冊,自然不受我國法律監督,也就不存在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備案登記。
4.從公司資金的來源出發
律師在進行盡職調查時,需要審核公司注冊資本的支付憑證。我們可以查閱公司法人股東的章程、工商檔案並結合法人股東出具的說明,判定公司的資金來源於自有資金,沒有向他人募集資金的情形,同時也沒有委託基金管理人進行管理,我們可以排除私募基金的可能性。律師可以調取公司股東工商檔案資料,公司成立時的驗資報告、銀行對賬單,公司成立時的內部決議文件輔助判斷。
❹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起投金額是多少
通常是先由一個抄管理人做私募股權基金的前期招募工作。幕得了足夠的投資額後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並已基金為單位建立各種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投資決策委員會的組建以及基金投資管理團隊。基金發現適合的投資機會,將對被投資企業進行盡職調查,在律師和會計師等中介機構的把關下,若目標企業符合基金管理人關於風險評估、投資回報評估的要求,那麼基金將與目標企業簽訂股權投資協議,基金向該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向其提供資金。以後每年根據目標企業的經營情況獲得分紅。一般情況下基金會投資有上市前景的企業,所以基金進駐後往往會開始為目標企業上市進行各項籌劃。基金在企業上市後,經過一個禁售期,將股票予以拋售實現成功退出。
❺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風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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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金融行業不斷發展,投資渠道日益增多,P2P、股權投資等等都是投資人偏愛的投資渠道,其中私募股權投資市場日益擴大,很多投資人瞄準此市場豐厚的回報,但是高回報的表象也意味著要承擔巨大的風險,那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風險有哪些?小編將在接下來的內容里為您詳細介紹。
一、價值評估帶來的風險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過程中,對被投資項目進行的價值評估決定了投資方在被投資企業中最終的股權比重,過高的評估價值將導致投資收益率的下降。但由於私募股權投資的流動性差、未來現金流入和流出不規則、投資成本高以及未來市場、技術和管理等方面可能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使得投資的價值評估風險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直接風險之一。
二、知識產權方面存在的風險
這一點對科技型企業具有特殊意義,私募股權投資尤其是創業風險投資看重的是被投資企業的核心技術,若其對核心技術的所有權上存在瑕疵(如該技術屬於創業人員在原用人單位的職務發明),顯然會影響風險資本的進入,甚至承擔違約責任或締約過失責任。對於這一風險,企業一定要通過專業人士的評估,確認核心技術的權利歸屬。
三、委託代理帶來的風險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主要有兩層委託代理關系:
1、投資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之間的委託代理,
2、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企業之間的委託代理。
3、委託代理問題的產生主要是因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和信息披露要求低,這就不能排除部分不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基金經理暗箱操作、過度交易、對倒操作等侵權、違約或者違背善良管理人義務的行為,這將嚴重侵害投資人的利益。
4、委託代理問題主要是「道德風險」問題,由於投融資雙方的信息不對稱,被投資方作為代理人與投資人之間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況,這就產生了委託代理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可能損害投資者的利益。這一風險,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通過在專業人士的幫助下,製作規范的投融資合同並在其中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來進行防範,如對投資工具的選擇、投資階段的安排、投資企業董事會席位的分配等內容作出明確約定。
四、退出過程中的風險
我國境內主板市場上市標准嚴格,對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企業經營業績和無形資產比例都有嚴格的要求;中小企業難於登陸主板市場,而新設立的創業板市場「僧多粥少」,難於滿足企業上市的需求;產權交易市場性質功能定位不清,缺乏統一、透明、科學的交易模式以及統一的監管,這無疑又為特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增加了退出風險。
綜上所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風險存在於多個方面,包括價值評估、知識產權、委託代理以及在退出過程中都存在各式各樣的風險,我國對於此類型投資的監管體制也有待完善,投資者在做此方面的投資時務必小心謹慎,在充分了解市場並熟知運作流程後再進行投資,以免遭受巨大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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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怎樣的運作流程
通常是先由一個管理人做私募股權基金的前期招募工作。幕得了足夠的投資內額後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容基金,並已基金為單位建立各種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投資決策委員會的組建以及基金投資管理團隊。基金發現適合的投資機會,將對被投資企業進行盡職調查,在律師和會計師等中介機構的把關下,若目標企業符合基金管理人關於風險評估、投資回報評估的要求,那麼基金將與目標企業簽訂股權投資協議,基金向該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向其提供資金。以後每年根據目標企業的經營情況獲得分紅。一般情況下基金會投資有上市前景的企業,所以基金進駐後往往會開始為目標企業上市進行各項籌劃。基金在企業上市後,經過一個禁售期,將股票予以拋售實現成功退出。
❼ 如何才能進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個風險投資經理需要那些知識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風險,指私募股權投融資操作過程中相關主體不懂法律規則、疏於法律審查、逃避法律監管所造成的經濟糾紛和涉訴給企業帶來的潛在或己發生的重大經濟損失。法律風險的原因通常包括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合同違約、侵權、怠於行使公司的法律權利等。具體風險內容如債務拖欠,合同詐騙,盲目擔保,公司治理結構軟化,監督乏力,投資不做法律可行性論證等。潛在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不計其數。投資還是要到一些正規的平台,像騰訊眾創空間
(一)法律地位風險
私募包括兩類,一是私募股權投資,一是私募證券投資。前者是指以非公開募集的方式投資於企業股權,它與股票的「公開發行」相對;後者是指將非公開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證券二級市場,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向廣大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募基金」(如開放式基金)相對。在我國新的《合夥企業法》於2007年6月1日實施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由於它並不存在一個合法的實體,其法律地位是不明確的,但對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樣一種以非公開方式投資於企業股權的投資方式則是完全合法的。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也曾明確表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於未上市的企業股權,用現有的民事、公司和證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約束其法律關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確無疑的。客觀上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私」字,的確給人一種非法或遊走在法律邊緣的感覺,但事實上,私募股權投融資只是表明其是在公開市場之外進行的募集資金的行為,並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確,它是完全合法並受到監管部門認可和支持的。前些年關於私募基金坐莊炒作的新聞報道,使人們對私募基金有了一個最初的認識,但卻並不明白這里的「私募基金」僅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而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關於這二者的區別我們一定要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迎來新的發展機遇之初就應十分明確。對於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言,《證券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為其設立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目前的法規規范仍然不足,為了吸引客戶,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對客戶有私下承諾,如保證金安全、保證年收益率等,這種既非合夥又非投資的合同在本質上類似非法集資,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有書面合同,也很難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合同法律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投資者之間簽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類似投資協議,往往存在保證金安全、保證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護的條款。此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協議締約不能、締約不當與商業秘密保護也可能帶來合同法律風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目標企業談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資協議的訂立,這是確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金方向與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此過程中可能涉及三個方面的風險:一是締約不能的法律風險;二是談判過程中所涉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保密的法律風險;三是締約不當的法律風險。這些風險嚴格而言不屬於合同法律風險,而是附隨義務引起的法律風險。
(三)操作風險
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通過信託計劃形成的契約型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二是國家發改委特批的公司型產業基金,比如天津的渤海產業基金;三是各類以投資公司名義出現的、與私募股權基金運作方式相同的投資機構,而這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處於監管法律缺失的狀態。雖然我國私募基金的運作與現有法律並不沖突,但在實施過程中又缺乏具體的法規和規章,導致監管層與投資者缺乏統一的觀點和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基金經理暗箱操作、過度交易、對倒操作等侵權違約或者違背善良管理人義務的行為,這都將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
(四)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選擇的項目如果看中的是目標企業的核心技術,則應該注意該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是否存在法律風險。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可能存在如下方面:
1.所有由目標公司和其附屬機構擁有或使用的商標、服務標識、商號、著作權、專利和其它知識產權;
2.涉及特殊技術開發的作者、提供者、獨立承包商、雇員的名單清單和有關僱傭開發協議文件;
3.為了保證專有性秘密而不申請專利的非專利保護的專有產品;
4.公司知識產權的注冊證明文件,包括知識產權的國內注冊證明、省的注冊證明和國外注冊證明;
5.正在向有關知識產權注冊機關申請注冊的商標、服務標識、著作權、專利的文件;
6.正處於知識產權注冊管理機關反對或撤消程序中的知識產權的文件;
7.需要向知識產權注冊管理機關申請延期的知識產權的文件;
8.申請撤消、反對、重新審查己注冊的商標、服務標識、著作權、專利等知識產權的文件;
9.國內或國外拒絕注冊的商標、服務標識權利主張,包括法律訴訟的情況;
10.其他影響目標企業或其附屬機構的商標、服務標識、著作權、專有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的協議;n.所有的商業秘密、專有技術秘密、僱傭發明轉讓或者其他目標企業及其附屬機構作為當事人並對其有約束力的協議,以及與目標企業或其附屬機構或第三者的知識產權有關的協議。此外,創業者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問題、原單位的專有技術和商業秘密的保密問題以及遵守同業競爭禁止的約定等,都有可能引發知識產權糾紛。
(五)律師調查不實或法律意見書失誤法律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旦確定目標企業之後,就應該聘請專業人士對目標企業進行法律調查。因為在投資過程中,雙方處於信息不對稱的地位,所以法律調查的作用在於,使投資方在投資開始前盡可能多地了解目標企業各方面的真實情況,發現有關目標企業的股份或資產的全部情況,確認他們己經掌握的重要資料是否准確的反映了目標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以避免對投資造成損害。在私募股權投資中,目標企業為非上市企業,信息批露程度就非常低,投資者想要掌握目標企業的詳細資料就必須進行法律調查,來平衡雙方在信息掌握程度上的不平等,明確該並購行為存在那些風險和法律問題。這樣,雙方就可以對相關風險和法律問題進行談判。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中律師調查不實或法律意見書失誤引起的法律風險是作為中介的律師事務所等機構與投資機構及創業企業共同面對的法律風險。盡職調查不實,中介機構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投資機構可能蒙受相應損失;而創業企業則可能因其提供資料的不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入企業後的企業法律風險
1.日常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合同風險、不規范經營風險、債權過於集中帶來的風險。
2.管理引起的法律風險:治理結構缺陷帶來的決策風險、員工意外傷害風險、規章制度不健全導致的員工道德風險、公司印章管理不嚴帶來的債務風險。
3.資金運用引起法律風險:投資合作風險、分支機構風險、借貸風險、擔保風險。
(七)退出機制中的法律風險
目標企業股票發行上市通常是私募股權基金所追求的最高目標。股票上市後,投資者作為發起人在經過一段禁止期之後即可售出其持有的企業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從而獲取巨額增值,實現成功退出。上市主要通過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上市,另一種是買殼上市。直接上市的標准對企業而言還相對過高,因此我國企業上市熱衷於買殼上市。表面上看,買殼上市可以不必經過改制上市程序,而在較短的時間內實現上市目標,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財務公開和補交欠稅等監管,但從實際情況看,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殼資源大多數「不幹凈」,債務或擔保陷阱多,職工安置包袱重,如果買殼方沒有對「殼」公司歷史做出充分了解,沒有對債權人的索債請求、償還日期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而產生的一些負債等債務問題做出充分調查,就會存在債權人通過法律的手段取得上市公司資產或分割買殼方己經取得的股權,企業從而失去控制權的風險。回購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原股東回購管理層回購)實際上是股權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即受讓方是目標企業的原股東。有的時候是企業管理層受讓投資方的股權,這時則稱為「管理層回購」。以原股東和管理層的回購方式的退出,對投資方來說是一種投資保障,也是使得風險投資在股權投資的同時也融合了債權投資的特點,即投資方投資後對企業享有股權,同時又在管理層或原股東方面獲得債權的保障。回購不能也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主要法律風險。表現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入時的投資協議中回購條款設計不合法或者回購操作違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規。
對於失敗的投資項目來說,清算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唯一途徑,及早進行清算有助於投資方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資本金。但是在破產清算程序中還存在許多法律風險,包括資產申報、審查不實、優先權、別除權、連帶債權債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