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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小金庫炒股

發布時間:2021-03-20 10:17:34

❶ 單位小金庫的概念是什麼

「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小金庫」資金(資產)來源眾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13種:財政撥款;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資產處置收入;資產出租收入;經營收入;利息收入;捐贈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等。

❷ 用單位小金庫的錢炒股,涉及什麼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根據上述規定: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所謂營利活動,是指國家法律所允許進行的牟利活動,如炒股、開商店、辦工廠、買房出租等,這不受3個月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已全部或部分歸還本息的,可以分別情況,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因此,你朋友挪用的公款屬於數額較大的范圍。

不管會不會被查處,最好的做法是趕緊把挪用的公款清還。這樣就算案發,也能判得輕些。

❸ 小金庫炒股軟體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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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朋友的單位私設小金庫,他被牽涉,到底是否構成犯罪了

私設小金庫,被牽涉到,就會被處理,但是否構成范圍,需要根據其具體情況進行確定。

「小金庫」問題定性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

  1. 《會計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

  2.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財務、預算、資產、稅收、規范津補貼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小金庫」問題處理處罰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

  3. 《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的規定。

  4.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等的規定。

此外,還包括預算、財務、稅收、資產、現金、商業保險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❺ 單位私設小金庫按黨紀處分條例應如何處理

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如果黨組織和黨員私設「小金庫」金額較小、行為情節比較輕微,沒有達到刑法規定挪用公款罪、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等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標准,雖不涉及刑法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條例》第二十八條紀法銜接條款的規定: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企業私設小金庫屬於單位受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單位小金庫炒股擴展閱讀:

預防單位私設小金庫的措施

嚴明紀律,是懲治和預防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的有力措施之一。由於「小金庫」問題成因復雜、手段和形式多種多樣,實踐中一些黨員幹部對「小金庫」問題的嚴重性認識不夠。

同時,現行黨內法規中對「小金庫」問題的處分規定比較原則,沒有將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紀行為進行規定,致使對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如何適用黨紀處分規定往往執紀不統一,影響了對「小金庫」問題的有效治理。

因此,很有必要起草制定專門規定,將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紀行為,明確涉及「小金庫」問題的處理依據。這將有利於加大懲處「小金庫」違紀行為的力度,有利於案件處理,也能夠更好地配合正在開展的專項治理工作。為此,中央紀委制定了《解釋》。

"小金庫"不受財務制度的約束,使其流離於失控的邊緣,管理這些錢的人員如果廉潔自律性不強、法律意識淡薄,極易控制不住金錢的誘惑,構成貪污、挪用等犯罪,社會危害性很大,所以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私設"小金庫"。

雖然取得了顯著的效果,但"小金庫"仍未完全禁止,主要的原因就是打擊手段單一,一般都是紀檢監察部門對其單位負責人進行黨政紀的處罰,力度明顯不夠,很少出現移交檢察機關以單位受賄罪立案偵查的情況。

❻ 事業單位小金庫資金如何處理

第一條 為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有效遏制私設「小金庫」問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關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中紀發〔2009〕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前款所稱「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是指各單位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四條 對「小金庫」問題的處理處罰,主要根據「小金庫」資金來源和「小金庫」支出情況綜合確定,原則上以「小金庫」資金來源處理處罰為主,並根據「小金庫」支出的去向、性質、情節和金額等,考慮是否「從嚴」或「加重」處理處罰,但不得重復處理處罰。
第五條 按照「小金庫」資金來源應予處理處罰的行為包括:
(一)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其他公款設立「小金庫」;
(二)利用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三)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四)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五)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戶核算設立「小金庫」;
(六)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七)以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八)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第六條 按照「小金庫」支出的去向、情節、性質和金額應予處理處罰的行為包括:
(一)彌補經費;
(二)購建資產;
(三)發放獎金、津貼補貼、福利等支出;
(四)接待宴請、公款旅遊支出;
(五)禮品禮金支出;
(六)私分「小金庫」資金。
第七條 按照「小金庫」來源情況,應予以下列處理處罰:
(一)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符合規定的收費、罰款,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予以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坐支的,收繳國庫;違反規定的收費、罰款以及攤派,原則上按原渠道退還給當事人,無法退還的,收繳國庫。
(三)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黨政機關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收入,收繳國庫;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收入,原則上追回有關款項,納入單位預算管理。
(四)以未實際發生的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虛列支出套取資金的,追回有關款項,收繳國庫;超范圍、超標准列支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掛賬消費或套取資金的,追回有關款項,納入單位預算管理。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單位相關經營收入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原則上追回有關款項,納入本單位預算管理,並按照稅收有關規定補繳稅款。
(六)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列支套取資金的,追回有關款項,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購買假發票等票據騙取財政資金或其他公款設立「小金庫」的,追回有關款項,沒收違法所得;以虛假經濟業務事項取得發票等騙取財政資金或其他公款設立「小金庫」的,追回有關款項。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以下的罰款。
(八)將單位公有資金轉入非規定賬戶,或者在規范津補貼之外,利用工會經費直接向職工個人自行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或以報銷職工個人費用的形式變相發放津貼補貼的,原則上予以追回,收繳國庫;上級單位撥款到下級單位,或下級單位應繳未繳上級款項,列支上級費用的,限期追回轉移的資金,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列支上級津貼補貼的,追回有關款項。
第八條 按照「小金庫」支出情況,應予以下列處理處罰:
(一)解決本單位正常經費不足的,原則上不再追回,責令規范經費渠道,將全部經費支出納入單位賬簿;提高標准、擴大范圍支出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
(二)購建資產保障公用需要的,按規定需要報批的,重新履行報批手續,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超過規定標准,購買房產、汽車、高檔傢具、高檔辦公用品,高檔裝修辦公用房等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購建資產供個人使用的,限期處置資產,將處置所得收繳國庫。
(三)對利用「小金庫」發放的津貼補貼,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發放的實物及購物卡等,追回已經發放的款項,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接待宴請支出,視情節,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用於集體公款旅遊的,追回有關款項,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用於個人公款旅遊的,追回有關款項,收繳國庫。
(五)禮品禮金支出,視情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數額較大的,追回資金;對已購買尚未發放的禮品,責令限期處置,將處置所得收繳國庫。
(六)私分「小金庫」資金的,責令改正,追回資金,收繳國庫。
第九條 凡設立「小金庫」和違規使用「小金庫」資金的,除按本辦法予以處理處罰外,還應移送有關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組織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涉及公款私存、資金用途不明、私分、貪污、挪用、行賄受賄、公款旅遊、揮霍浪費,以及報銷應由個人負擔費用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需要追究組織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協調組織部門處理。
(二)對於設立和使用「小金庫」涉嫌犯罪的,可先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再移送司法機關,也可直接移送司法機關(包括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處理。
(三)發現會計人員參與設立和使用「小金庫」,情節嚴重需要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移送財政機關處理。
(四)發現涉及其他問題,如預算、稅收、收費、土地等,線索清晰但未能調查清楚或需要有關部門處理的,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或加重處理處罰:
(一)將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扶貧、防疫、捐款、國債、社會保障資金納入「小金庫」的;
(二)設立「小金庫」為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支付、報銷不合理費用的;
(三)設立「小金庫」用於買賣股票、有價證券等各種營利性活動的;
(四)設立「小金庫」用於高消費娛樂活動,或者以其他方式奢侈享用、揮霍浪費的;
(五)設立「小金庫」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六)授意、指使、縱容、強令下屬工作人員設立「小金庫」的;
(七)偽造、塗改、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銷毀「小金庫」賬冊、原始憑證,或者隱匿、轉移「小金庫」資金的;
(八)對「小金庫」問題不制止、不糾正、不查處,或者袒護、包庇,故意拖延查處的;
(九)阻撓、干擾、抗拒檢查或者拒不糾正錯誤、不執行處理決定的;
(十)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或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十一)有其他從重或加重處理處罰行為。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紀委會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❼ 單位私設小金庫屬於犯法嗎,

5000元就能構成犯法!

❽ 國有企事業單位私設"小金庫"是否構成犯罪

屬於違反財政紀律規定,不屬於犯罪。

❾ 小金庫炒股靠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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