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私募股權基金的成立過程中,政府審批、法律法規等方面具體有哪些點是需要特別注意的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刺蝟梳理了私募投資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募集機構、募集賬戶和募集行為等法律合規要點,部分內容依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撰寫。供各位讀者參考。
主要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簡稱《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簡稱《信託法》)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簡稱《私募監管辦法》)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簡稱《登記備案辦法》)
《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簡稱《規范登記公告》)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簡稱《內部控制指引》)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簡稱《基金外包指引》)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自律准則》(簡稱《執業自律准則》)
一、合格投資者
1、投資者人數
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契約型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200人,有限合夥型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型基金均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為2人以上且不超過200人。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述規定。
2、合格投資者
(1)認定標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第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第二,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第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第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第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第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2)穿透計算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募集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但是,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等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3)拆分轉讓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的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
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為其自己購買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條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二、募集機構
私募基金的募集(銷售)機構應當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請沒有業務資格的機構進行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以及推薦客戶、代理收付等變相募集的活動。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募集機構均應當誠實信用、謹慎勤勉地履行職責,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其法定責任,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三、募集賬戶
1、募集結算資金
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歸集的,在合格投資者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合格投資者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賬戶之前,屬於合格投資者合法財產。
2、開戶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聯名開立私募基金募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大型機構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可以以自身名義開立募集結算專用賬戶,但須向基金業協會報告相關風控制度。
3、監督機構
監督機構是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基金業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在基金業協會辦理登記的監督機構聯名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專用賬戶。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監督協議,監督機構負責對募集結算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監督協議中需明確反洗錢義務、責任劃分及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4、財產獨立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財產。
四、募集行為
募集行為包含宣傳推介、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購/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1、特定對象調查
(1)調查程序和風險評估
募集機構應當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逾期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2)調查問卷的內容
募集機構設計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時應建立科學有效的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
調查問卷的主要內容可以參見基金業協會制定的內容與格式指引,應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者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風險偏好等。應以投資者自願為前提獲取上述信息。
(3)在線調查程序
募集機構通過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的,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調查程序,投資者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前述認定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第一,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第二,募集機構應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用戶的注冊信息;
第三,投資者閱讀並同意募集機構的網路服務協議;
第四,投資者閱讀並確認其自身符合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標准;
第五,投資者在線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調查問卷;
第六,募集機構根據調查問卷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2、投資者適當性
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准和方法,並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風險評估的具體標准,主要由主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託獨立第三方機構制定。
3、非公開宣傳推介
募集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為確保宣傳推介合法合規,應注意以下兩個要點:
第一,宣傳推介的對象須為合格投資者。要求募集機構在實施宣傳推介前對目標對象進行調查了解,通過收集相關證明材料、取得其書面承諾等方式,確認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第二,宣傳推介的范圍須為特定主體。舉例說明,在微博、博客中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由於任何互聯網用戶均有許可權、有可能接收宣傳推介信息,受眾范圍不特定,因此屬於違規行為;而通過實名認證的微信公眾平台,向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的特定訂閱用戶推送宣傳推介信息,則不違反非公開募集的規定。
此外,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以及由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4、宣傳推介材料
推介材料應由募集機構製作使用,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募集機構對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負責。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揭示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
5、禁止的推介行為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以下行為: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
(4)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表述;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惡意貶低同行;
(7)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推介;
(8)推介非本機構募集的私募基金;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6、基金合同的簽署
(1)合格投資者確認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投資者應當向募集機構提供金融資產證明文件,募集機構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不少於一天的投資冷靜期,投資者在冷靜期滿後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2)風險揭示書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須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一同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的主要內容可以參見基金業協會制定的內容與格式指引,包括但不限於:
第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風險、基金未託管風險、基金委託募集的風險、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風險、聘請投資顧問的風險等;
第二,私募基金投資運作中面臨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等;
第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3)回訪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後,指令本機構的非基金推介業務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等適當方式進行回訪,上海契石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解題,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須客觀確認合格投資者的身份及投資決定。未經回訪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簽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可以約定,經回訪確認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4)資金來源合法性
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除持有各類金融牌照或資質的金融機構外,其他主體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匯集他人資金。
⑵ 基金行業有哪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關於進一步做好基金行業風險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11月2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投資者教育、強化市場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等等.
⑶ 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可以發起基金嗎
基金管理人及高管做為基金發起人認購基金的一定數額方式發起設立的基金,叫做發起式基金。
證監會日前向基金公司和託管銀行下發通知稱,正式增設發起式基金審核通道,並簡化審核程序,優先予以審核。這意味著發起式基金正式開閘。
證監會在《關於增設發起式基金審核通道有關問題的說明》(下稱《說明》)中表示,除行業ETF基金外,規定基金管理公司通過發起式基金審核通道申請募集的基金原則上不超過1隻。
發起式基金降低了募集成立的門檻,同時強化了基金退出機制,即發起式基金需在基金合同中約定,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後,若基金資產規模低於2億元的,基金合同自動終止,同時不得通過召開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
基金公司在申請募集發起式基金的文件中,需提交股東、公司、高管以及基金經理等發起資金提供方出具的承諾函,說明其承諾購買的份額及鎖定期限。在基金名稱中需註明「××發起式基金」,並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發起資金持有基金的份額、期限及期間的變動情況。
高管或基金經理在份額鎖定期離職不能提前贖回發起份額。6月20日,證監會公布《關於修改<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的決定》,為發起式基金推出預留空間。
⑷ 基金銷售牌照需要哪些辦理條件
不同的公司或銀行或機構辦理基金銷售牌照最後所需要的條件是有差異的,主要的差異體現在下面的第(九)條規定,下面就來列舉一下」基金銷售牌照需要哪些辦理條件"吧。
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申請注冊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二)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范穩定;
(三)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其他設施;
(四)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發售、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技術設施,且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的有關要求,基金銷售業務的技術系統已與基金管理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應的技術系統進行了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五)制定了完善的資金清算流程,資金管理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
(六)有評價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方法體系;
(七)制定了完善的業務流程、銷售人員執業操守、應急處理措施等基金銷售業務管理制度,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
(八)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上就是「基金銷售牌照需要哪些辦理條件」的答案了。這里因為篇幅的問題,說不了那麼細,如果需要了解中國證監會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等的規定的基金銷售牌照需要哪些辦理條件的其他條件,也就是第(九)條,可以搜索」匯域國際「了解下。
⑸ 股權投資基金的基金領域
產業投資基金領域:目前正在運作的首家中資私募產業基金是渤海產業投資基金。據了解,國家發改委已審批設立4隻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廣東核電新能源基金、上海金融基金、山西煤炭基金及四川綿陽高技術基金,為能源、創新型製造業和高科技產業提供金融支持,其中每隻基金融資將達到200億元人民幣(預計需要國務院的最後審批)。國家發改委正在醞釀修改產業基金管理辦法,解決產業基金發展進程中面臨的一些問題。
創業投資基金領域:也傳出「扶持發展」的重大利好。商務部將會同相關部門對涉及到創業投資的法規文件進行修改,而且,商務部外資司已將這一題目納入到工作議程。此外,具有商務部背景的中國國際投資促進會現今將正式下設一個專門工作委員會,定向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服務。
(一)公司型基金
這是一種法人型基金。基金設立方式是注冊成立股份制或有限責任制創業投資公司,公司不設經營團隊,而整體委託給管理公司專業運營。公司型基金有著與一般公司相類似的治理結構,基金很大一部分決策權掌握在投資人組成的董事會,投資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較大。
在中國現今的商業環境下,公司型基金更容易被投資人接受。其缺點是雙重征稅的問題無法規避,並且基金運營的重大事項決策效率不高。中科招商在國內最早開創了「公司型基金」模式,現今管理的公司型基金有5隻。
總體而言,公司型基金是一種嚴謹穩健的基金形態,適合當下的國情和市場的誠信程度。
(二)契約型基金
契約型基金,是一種非法人形式的基金。國外私募股權基金中,承諾型基金最為常見。基金設立時,通常由基金投資人向管理人承諾出資金額,然後先期到賬10%的資金,剩餘資金根據項目進度逐步到位。承諾型基金的決策權一般在管理人層面,決策效率較高,並且基金本身可作為免稅主體。
國內承諾制基金的設立有所不同,如在出資形式上基金投資人簽署承諾協議後,一般先期資金不到賬,資金完全跟著項目進度到位。
這種基金的設立方式,由於缺少對出資約定兌現安排和違約懲戒機制,對於管理人來說本身需要承受投資人的出資誠信風險和項目合作風險,但這種簡單易行的基金模式備受民間資本青睞,許多民營資本都通過承諾制方式與創投機構開展合作。
(三)信託型基金
信託型基金是由創投管理機構與信託公司合作,通過發起設立信託受益份額募集資金,然後進行投資運作的集合投資工具,通稱為「股權信託投資計劃」。
信託公司和創投管理機構組成決策委員會共同進行決策。在內部分工上,信託公司主要負責信託財產保管清算與風險隔離,創投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變現退出。
信託型基金的設立和運作,除嚴格按照《信託法》募集設立外,基金規則還必須兼顧《公司法》和《證券法》有關要求,規避信託投資與所涉法規的沖突。
在信託型基金發展初期,由信託公司和創投管理機構合作募集運行能充分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確保股權投資信託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湖南信託和深圳達晨,江蘇國信和中科招商都合作發行過信託型基金。
(四)合夥制基金
這是國外的一種主流私募基金模式,它以特殊規則(投資協議書)的形式將普通合夥人(管理者)和有限合夥人(投資者)的責任與義務規范起來,達成價值共同化,具有較強生命力。
合夥制的私募基金是一個大膽的創新,合夥制私募基金的核心,是要構建基金管理人「高風險、高收益」的游戲規則,防範道德風險與內部人控制。管理人作為普通合夥人,要對基金承擔無限責任,必須勤勉盡責,精心理財才能確保自己的收益並規避「終生負債」的負擔。
⑹ 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投資者怎樣維權
向基金業協會舉報 像證監部門投訴。 如果違約還可以提起訴訟
⑺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會計核算處理
1、基金管理公司的財務核算與一般有限責任公司沒有區別,按照一般公司核算要求建賬即可。
2、基金管理公司一般是管理基金的,基金一般都是合夥制企業。
多數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公司都是一套人馬,會計人員也都是一套人。
3、合夥制企業會計核算方面與一般公司有較大差異,主要體現在所有者權益上。
一般公司所有者權益下設:實收資本、資本公司、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等;合夥企業為合夥人資本,下設:合夥人原始投資(核算合夥人為合夥企業投資的資本減去抽回的資本)、合夥人提款(合夥人從合夥企業提走的資金,含工資等)、合夥人損益(指合夥企業經營情況)。
另外,股東權益變動表也變為合夥人資本變動表。
4、一般情況下,合夥人提款、合夥人損益兩個科目余額在年末全部轉入合夥人資本中,因為普通合夥企業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所以不存在未分配利潤問題,全部是合夥人的資本。
5、題目中提到的基金管理管理公司,屬於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核算上與一般企業沒什麼兩樣。
(7)股權基金銷售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簡要描述
1、在資金募集上,主要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另外在投資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進行,絕少涉及公開市場的操作,一般無需披露交易細節。
2、多採取權益型投資方式,絕少涉及債權投資。PE投資機構也因此對被投資企業的決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決權。反映在投資工具上,多採用普通股或者可轉讓優先股,以及可轉債的工具形式。
3、一般投資於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業,絕少投資已公開發行公司,不會涉及到要約收購義務。
4、比較偏向於已形成一定規模和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形企業,這一點與VC有明顯區別。
5、投資期限較長,一般可達3至5年或更長,屬於中長期投資。
6、流動性差,沒有現成的市場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讓方與購買方直接達成交易。
7、資金來源廣泛,如富有的個人、風險基金、杠桿並購基金、戰略投資者、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
8、PE投資機構多採取有限合夥制,這種企業組織形式有很好的投資管理效率,並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弊端。
9、投資退出渠道多樣化,有IPO、售出(TRADE SALE)、兼並收購(M&A)、標的公司管理層回購等等。
⑻ 有限合夥形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否可以直接作為投資人(股東)注冊成立項目公司進行投資
可以。但需要進行備案並做信息披露還不能有同業競爭。具體參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與第二十六條:
第五章 投資運作
第二十條 募集私募證券基金,應當制定並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
募集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二十二條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沖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第二十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准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第二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可以。但需要進行備案並做信息披露。具體參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與第二十六條:
⑼ 私募基金管理辦法
關於私募基金:
目前,國際上開展私募基金的機構很多,包括私人銀行、投資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顧問公司等,特別是隨著國際上金融混業趨勢的發展,幾乎所有國際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該業務已經發展成為國際上金融服務業中的核心業務之一。
我國私募基金目前可以分成為兩大類:一類是有官方背景的合法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投資計劃和管理自有資金的投資公司;另一類是沒有官方背景,民間的非合法私募基金。這類私募基金通常以委託理財的形式為投資者提供集合理財服務,其業務的合法性不明確。媒體和市場討論私募基金合法化問題時,主要指後一類民間的非合法私募基金。
幾個私募基金方面的網站:
http://www.smztc.com/news.asp?classcode=207
http://www.smzx66.com/News.asp?Type=8
⑽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第二章
第七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設立全資子公司,也可以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設立子公司。
參股子公司的其他投資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技術合作、管理服務、人員培訓或者營銷渠道等方面具備較強優勢;
(二)有助於子公司健全治理結構、提高競爭能力、促進子公司持續規范發展;
(三)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五)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金融監管、稅務、工商等部門以及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重大不良記錄;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子公司的股東不得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權,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委託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權。
第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子公司應當以自有資金出資。子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
第十條 設立子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各股東對符合參股子公司各項條件及提交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合規的承諾函;
(二)申請報告,內容至少包括設立子公司的目的,子公司的名稱、經營范圍、設立方案、股東資格條件等,並應由股東簽字蓋章;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設立子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東的基本情況及具備的優勢條件,子公司的組織管理架構,子公司的業務發展規劃等;
(四)各股東設立子公司的決議、決定及發起協議;
(五)在基金行業任職的自然人股東,其任職機構對該自然人參股子公司出具的無異議函;
(六)各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說明及子公司的股權結構圖;
(七)基金管理公司防範與其子公司之間出現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的制度安排;
(八)子公司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參照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填寫)、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基金從業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九)子公司章程草案;
(十)子公司的主要管理制度;
(十一)設立子公司准備情況的說明材料,內容至少包括主要業務人員的資格條件和到位情況,辦公場所購置、租賃及相關設備購置方案,工商名稱預核准情況等;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不與子公司進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經營行為不與子公司存在利益沖突的承諾函,以及其他股東對子公司的持續規范發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十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設立子公司擬開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基金銷售業務的,還應當同時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報送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