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求指點:我公司最近想把一個股東的部分股權轉給另一家合夥企業,8月份我們進來一大筆投資款,並增加了注
股權轉讓過程中股權的估值日期是轉讓方和受讓方協商確定的,因此你們完全可以將設定為任何一個合理的時間截點,並以那一時間的股權估價作為交易價格的確定基準,但這只是在普通的股權轉讓程序中使用。在特殊的股權轉讓中,交易雙方具有比較信任的個人關系,對股權交易價值和轉讓價款並不十分在意,可以省略掉股權估值環節,這樣就不涉及到定價機制和估值時間截點,你寫成什麼時間對股權交易的價格將不構成實質影響。
回到你的問題中來,如果你在問題中不傾向於轉讓方或受讓方任何一方的話,那麼回答你的問題也就不作任何傾向,只客觀的分析這個過程對交易的實質影響。
事實上,公司凈資產的增加帶來的是公司股權價值的升值,如果8月公司凈資產大幅升值的話,該股東的股權價值事實上也會跟著大幅升值。在此情況下,如果你們以升值前的某個時間(6月)作為交易股權估值的時間截點,就意味著該股東的股權實際上「賤賣」了相應的價值,對轉讓方而言是一個虧本買賣。雖然這樣一來少交了稅,但給股東帶來的損失也不小。對受讓方而言,他以較低的價格買入這個股權後,立即就會獲得「巨額」的股權價值升值,這個買賣對他而言是「巨劃算」的買賣。
如果這個轉讓不涉及的估值,也就是說雙方對交易價值並不關心,多少錢都無所謂,那麼你們這種安排對交易價格不會產生實質影響,避稅成為首要的考慮,也並無不可。
Ⅱ 某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其普通合夥人的出資1萬元,有限合夥人出資1000萬元,那麼該基
這個不一定的,如果你方便可以把那個項目發給我下,我看下回答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