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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清算流程

發布時間:2021-03-08 02:59:47

⑴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核心機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核心機制是為專業投資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勵及約束機制,提高基金的運作水平和效率,以實現投資方利益的最大化。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關於投資范圍及投資方式的限制
私募股權投資屬於高風險投資方式,因此約束投資范圍、投資方式以及每個項目的投資比例就顯得尤為重要。但是,由於投資范圍、投資方式的復雜和無法窮盡,實踐中往往採用「否定性約束」的方式,以達到控制投資風險的目的。例如,約定不得對某一個項目的投資超過總認繳出資額20%,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不得為已投資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以及合夥企業的銀行借款不得超過總認繳出資的40%等等。
2、管理費及運營成本的控制
實踐中,通常有兩種做法:第一種,管理費包括運營成本。好處是可以有效控制運營費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目前,為了吸引資金,很多國內的私募股權投資資金採取了這種簡便的方式。第二種,管理費單獨撥付,有限合夥企業運營費用由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成本列支,不計入普通合夥人的管理費用。這是國際通行的方式,管理費的數額按照所管理資金的一定百分比,通常為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3、利益分配及激勵機制
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可以就投資收益的分配方式進行靈活約定;通常而言,在預期投資收益內的部分,雙方可以約定普通合夥人按照較低的比例享有收益,如超過預期收益的部分,普通合夥人可按照較高的比例享有收益,投資收益越高,普通合夥人享有的比例就越高,以作為有限合夥人對普通合夥人的獎勵,由此可以促進普通合夥人積極、有效、有利的履行合夥企業事務。在國內的實踐中,為了吸引到投資人,有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採用「優先收回投資機制」和「回撥機制」,確保在有限合夥人在收回投資之後,普通合夥人才可以享有利潤分配,以保障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利益的一致性。
(1)關於「優先收回投資機制」
所謂「優先收回投資機制」,是指在基金期限屆滿,或某個投資項目進行清算時,合夥企業分配之前首先要確保有限合夥人已全部回收投資,或達已到最低的收益率。例如,可以約定如下收益分配方式:
首先,有限合夥人取回投入基金的全部投資;
其次,核算內部收益率(IRR),如內部收益率低於8%的,則全部投資回報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此時普通合夥人按照出資額享有收益;
再次,如內部收益率高於8%,但低於10%的,其中低於8%的部分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而超過8%以上的部分的20%先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剩餘80%部分則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
最後,如內部收益率高於10%的,10%以內的收益按照前述原則進行分配,高於10%收益的部分的25%先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其餘75%部分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
(2)關於「回撥機制」
所謂「回撥機制」,是指普通合夥人在已收到的管理費,以及所投資的項目退出後分配的利潤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存入特定賬戶,在基金或某些投資項目虧損或達不到最低收益時,用於彌補虧損或補足收益的機制。例如,某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約定,普通合夥人應留存收益的40%,在基金虧損或未能達到8%的最低收益時,用於彌補虧損或補足收益。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優先回收投資機制」或是「回撥機制」均反應了國內普通合夥人在募集資金方面的困境,為吸引資金,在利益分配方面所作出的妥協與讓步。
4、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方式及轉讓出資額的限制
在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成立後,仍可以允許新的有限合夥人入伙;通常而言,有限合夥人的入伙由普通合夥人決定,但也會設定一些限定條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夥人應屬於合格機構投資者及相應的資金要求等。此外,還需要明確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的權益計算方式,或者對原合夥人的補償方案。關於有限合夥人的退夥,實踐中,合夥協議均要求有限合夥人保證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內不得退夥。
為保證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穩定性,通常對有限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的出資進行一定的約束。有限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的出資可以分為自行轉讓和委託轉讓兩種形式。「自行轉讓」是指有限合夥人自行尋找受讓方,由普通合夥人審核並協助辦理過戶的方式。「委託轉讓」是指有限合夥人委託普通合夥人尋找受讓方,並普通合夥人協助辦理過戶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有限合夥人轉讓出資,普通合夥人均要求支付一定的手續費,而且根據轉讓形式的不同,手續費的費率也不同;自行轉讓的手續費費率較低,例如可為所轉讓出資額的1%,委託轉讓的費率較高,例如可為所轉讓出資額的5%;通過收取一定轉讓手續費,可以控制有限合夥人頻繁的轉讓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所收取的手續費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收入,如普通合夥人提供居間服務的,還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居間報酬。
5、對普通合夥人的約束
在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有限合夥企業的運作,因此需要防範普通合夥人侵害合夥企業的利益。除本文已表述的約束機制外,對於普通合夥人還存在以下的約束措施:
(1)關聯交易的限制 有限合夥企協議均禁止普通合夥人從事關聯交易,以及自營及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非得到全體合夥人大會的批准。但允許有限合夥人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2)新基金募集的限制 有保證普通合夥人有足夠的注意力執行合夥企業的業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限制普通合夥人再次募集基金的速度。
(3)跟隨基金共同投資的限制
為了防止普通合夥人基於自身利益,不能客觀的進行項目投資或退出,私募股權資金均限制普通合夥人跟隨基金進行投資,或者限制跟隨基金退出。
(4)關於基金運作情況及財務狀況的定期匯報制度
對題述事項,私募股權基金均要求執行合夥事務的普通合夥人定期向有限合夥人進行報告,有限合夥人有權查閱及復印有限合夥企業的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有權得到投資項目的估值報告等。
6、次級合夥人首先承擔虧損機制
為了滿足風險厭惡型投資者的偏好,有些私募股權的基金在虧損分擔上,約定由普通合夥人或者具有關聯關系的有限合夥人作為次級合夥人,並以其對合夥企業認繳的出資先承擔虧損。例如:其風險承擔方式如下:
首先,以次級合夥人以對合夥企業認繳的出資承擔虧損;
其次,如次級合夥人的出資不足以承擔虧損的,再由其他合夥人按照出資份額分擔。
7、委託管理機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合夥事務一般由普通合夥人執行,但普通合夥人也可以將合夥事務委託第三方機構執行。目前,由於我國對於外資參與設立合夥企業尚未放開,同時囿於資本項目外匯管制的限制,造成外資直接作為普通合夥人設立私募股權基金存在一定的障礙。因此,由外資參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並通過壟斷貿易安排獲得普通合夥人的利潤,即成為一種變通的解決方案。
普通合夥人將合夥事務委託第三方機構執行,應當遵照《合同法》關於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但在《合同法》環境下,委託管理機制存在以下不足之處:
其一,委託關系可隨時解除,法律關系不穩定。但是,如單方解除委託合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其二,只有在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過錯的的情況下,才承擔投資失敗的法律責任,這與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相比,責任較輕,約束不夠。

⑵ 私募股權基金清算後,有限合夥企業需要注銷嗎

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三類:公司制、契約制、有限合夥制。其中有限合夥制最為普遍,成為我國資本市場和實業投資中的重要力量。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在我國的發展是相對曲折、復雜的。我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1997年2月23日通過並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合夥企業法》第五條規定:「合夥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也即當時的法律禁止有限合夥制合夥企業這種企業組織形式,這也限制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
直到2006年8月27日,我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合夥企業法》第二條中規定:「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制這一組織形式才明確化、合法化,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得以逐步發展。
2009年8月19日國務院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更進一步對外國企業或個人開放了我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市場,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開始高速發展。
但是,客觀上在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存在起步時間短,實踐經驗少、風險高、信息不對稱等諸多問題,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並不完善,其在發展過程中呈現出來的問題亟需結合市場實踐予以解決。處於此種復雜的市場、法律環境之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夥合同的有效訂立就顯得極為重要。
本文將針對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夥合同中的十條核心條款進行簡單梳理。

一、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必備條款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普通合夥企業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又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在載明以上事項的基礎上,還應當載明:
(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許可權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以上十六個事項是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的必要條款,各方當事人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協商確定除上述事項之外的條款,在合夥協議中予以列明。

二、合夥人出資條款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夥人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全體合夥人在合夥協議中約定目標認繳出資金額,以合夥協議約定的期限、方式完成對本合夥企業的出資。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出資完成後,由普通合夥人負責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有限合夥設立,並辦理登記手續。普通合夥人可以根據有限合夥運作情況,徵得有限合夥人同意後決定增加有限合夥認繳出資額,並以書面方式決定後續出資的時間、數額及條件等。合夥企業應置備合夥人登記冊(樣式詳見下表),登記各合夥人名稱、住所、認繳出資額、實際出資額等必要的信息;普通合夥人應根據上述信息的變化情況隨時更新合夥人名冊。

如果任何有限合夥人未能在約定的出資日屆滿之前支付全部或部分實繳出資,同時未能在普通合夥人給予的合理期限內進行及時補救,即構成支付違約,普通合夥人可以宣布該有限合夥人為「違約合夥人」。實踐中比較常用的追究違約責任的方式為,自普通合夥人給予的合理期限屆滿次日起,就逾期繳付的金額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合夥企業支付逾期出資違約金。屆時,普通合夥人將向該等違約合夥人發出書面催繳通知,催繳期內該等違約合夥人應履行繳付出資的義務,並支付相應的違約金。若前述違約合夥人在催繳期內未能履行繳付義務,則構成根本違約。違約合夥人應當為其違約行為而給合夥企業和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且被普通合夥人宣布或認定為「違約合夥人」的有限合夥人在合夥人會議中將不享有表決權。

三、普通合夥人職責與許可權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由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簡稱GP)和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簡稱LP)組成,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但是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方可擔任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其執行合夥企業的合夥事務時,可以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實務中,普通合夥人的職責通常會在合夥協議中做如下概括性表述,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以合夥企業之名義,為合夥企業締結合同及達成其他約定、承諾、管理及處分有合夥企業之財產,以實現合夥目的。
我國私募股權投資作為新興的行業,其行業規范尚未健全,再加上社會信用體系也未很好的建立,在合夥協議訂立、履行過程中,普通合夥人的權利經常會被放大,普通合夥人濫用權力的現象大量存在,其道德風險的防範任重道遠。美國《統一有限合夥法》在賦予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具有代理權、管理權的同時,普通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企業和其他合夥人還有「信託」義務。強化信託的保障機制雖然目前在我國尚不能有效的發揮作用,卻值得我們借鑒和參考。
普通合夥人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為合夥企業謀求最大利益,應積極履行其對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人的職責並行使其在合同項下的權利,並且應當對合夥企業的業務和經營投入必要時間以確保對合夥企業的妥善管理。普通合夥人對於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對合夥企業或任何有限合夥人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普通合夥人在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企業的全部債務時,其將就該等債務對合夥企業和其他合夥人以外的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注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四、有限合夥人職責與許可權
美國《統一有限合夥法》(2001) 一百零二節第一款規定,「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系指按照本法設立的由兩個人或兩人以上成立的,並擁有一個或多個普通合夥人以及一個或多個有限合夥人的合夥實體。我國《合夥企業法》第三章中對「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做了相應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有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由至少一名普通合夥人和一名有限合夥人組成,若有限合夥企業在運營過程中,普通合夥人因故退出後,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合夥企業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在運營過程中,有限合夥人因故退出後,僅剩普通合夥人(兩人及以上),合夥企業應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有人資兩合的特點,是專業與資本的聯合。普通合夥人是具備豐富私募股權投資經驗的專業機構或人士,為有限合夥企業提供股權投資專業支撐;有限合夥人則具備豐厚的資金,但苦於沒有投資經驗或者投資項目匱乏,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把專業與資本進行聯合,以期達到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合夥企業通常會有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管理,不論普通合夥人是否具有豐富的投資經驗,投資項目前景如何,私募基金管理人都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有限合夥人的主要義務表現在,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任何有限合夥人均無權為合夥企業簽署文件、或代表合夥企業行事。為了保障有限合夥人的權利,防止普通合夥人權力的濫用,有限合夥人享有對有限合夥企業的重大決策有建議和投票表決權;對合夥企業經營狀況有知情權、對合夥企業收益有取得權;對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情況有監督權;有限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普通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有權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合夥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有觀點認為,有限合夥人一旦參與了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投資決策,有限合夥人就涉嫌執行合夥事務,根據民法公平原則,有限合夥人應該承擔普通合夥人的義務,對有限合夥企業的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為明確有限合夥人的行為性質,《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伙、退夥; 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在債務承擔方面,與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不同的是,有限合夥人僅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對入伙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五、投資條款
通常情況下,普通合夥人在基金運作的過程中會占據主導地位,為了健全投資決策程序,保障有限合夥人的權利,完善有限合夥企業治理結構,有限合夥企業可以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決委」),主要負責對基金投資方案的最終決策,成員由普通合夥人委派的代表和有限合夥人委派的代表以及行業專家組成。投決委設主任一名,主任從由委員會成員中產生,並以簡單多數原則選舉。
有限合夥企業在投決委之外,可以另設投資咨詢委員會,投資咨詢委員會對項目進行預選並提出投資意見,交由投決委做出投資決策。
私募股權投資具有高風險的特徵,為保障各方利益,有限合夥企業應對投資范圍、投資方式等進行約束,但實踐中,投資范圍、投資方式變化多端又無法窮盡,建議在有限合夥協議中訂立有關條款,採用「負面清單」的約束方式對投資風險進行把控,比如未經投資咨詢委員會審議並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同意,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不得從事擔保業務;不得投資非自有用途的房地產;不得投資公開發行的股票等等。

六、有限合夥企業承擔的費用
有限合夥企業在設立、運作的過程中,會產生相應的費用,有限合夥企業承擔的費用主要包括:普通合夥人為管理有限合夥企業而支出的日常經營費用,這筆費用多數情況下為固定費用,按有限合夥企業實繳出資總額的百分比進行計算;基金託管費、中介服務機構費用、合夥人年度會議費用、稅費以及以有限合夥企業為主體的訴訟、仲裁、執行、公告等非常規的費用。

七、利潤分配與虧損承擔條款
有限合夥企業的利潤主要是指有限合夥企業投資項目後獲得的可分配現金減去應由有限合夥企業承擔的費用之後,可向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分配的財產。有限合夥企業利潤分配順序、分配方式可由雙方協議約定。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方面的意思自治是受到限制的,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普通合夥企業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有限合夥企業與普通合夥企業在利潤分配上的法律規定又有所不同,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即,原則上不允許有限合夥企業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如果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同意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的,則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執行。
有限合夥企業經營期間內取得的現金收入通常不會用於再投資,普通合夥人應在取得現金收入之後按照合同約定向合夥人進行分配。普通合夥人應盡可能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但如根據普通合夥人的獨立判斷認為非現金分配更符合全體合夥人利益的,普通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後可以以非現金方式進行分配。
有限合夥企業出現虧損時,有限合夥人僅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對入伙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普通合夥人在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企業的全部債務時,其將就該等債務對合夥企業和其他合夥人以外的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注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八、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身份的轉換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原則上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有限合夥協議中可以另有的約定,也即,有限合夥協議中可以約定經某一部分合夥人的同意,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的身份可以轉換。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九、入伙、退夥及除名條款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訂立書面協議,新合夥人可以入伙。普通合夥人有義務向新合夥人告知有限合夥企業全部的真實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新入伙的普通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可以在以下情形發生時退夥:合同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導致守約合夥人無法實現合夥目的;或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退夥等情形。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3)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4)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5)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1)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3)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4)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解散及清算條款
有限合夥企業解散,主要基於以下幾種情形:有限合夥企業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的;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全體合夥人一致決定解散的;發生普通合夥人終止事件無新普通合夥人接任的;有限合夥人達不到法定人數滿一定期限的;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的;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事務主要內容為: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等。
有限合夥企業的財產清償分配時,首先要支付清算費用;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有限合夥企業債務;若有剩餘,再根據有限合夥合同的約定在合夥人之間進行分配。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的,由普通合夥人向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⑶ 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涉及哪些稅種

有限合夥目前只涉及個人所得稅,而不涉及企業所得稅
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⑷ 我們合夥制股權私募基金,有限合夥企業如何做賬

股權投資的種類很多,而目前《企業會計准則》對如何核算股權投資的規定主要回基於管理方答持有意圖和股權的性質進行判斷,既可是交易性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又可以指定以公允創造價值計量且期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資產,按其歸類的不同影響當期損益也不同,客觀上迅速提供了眾多操縱利潤的騰達可能。
對於主要投資PRE-IPO項目的私募股權投資,管理者的意圖是為了在相對短的時期(通常為1-2年)內通過公開市場變現,在上市前有一個非公開的市場空間,其公允價值能夠以合理的估值方法確定,但是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確認條件,因此,將這種類型的股權投資以「指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確認和計量是合理的。
但對於投資特定項目,主要以獲取公司分紅為目的的私募股

⑸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稅收問題怎麼處理

有限合夥
中的機構和個人都需要繳納稅,建議如果不是投資於擬上市退出類型企業的基金走
契約型基金

⑹ 求設立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夥形式)的具體流程及所需要的相關文件

第一步工作:
1、開始准備注冊XX股權私募基金(以下簡稱為:基金)。
首先,准備發起基金的人(自然人或者法人)選擇獨立或者聯合朋友共同成為基金的發起人(人數不限,法人、自然人均可,但至少有一名自然人)。
然後,發起人在一起選定幾個理想的名稱作為該基金未來注冊成立後的名稱,然後選定誰來擔任該基金的執行事務合夥人、該基金的投資方向以及該基金首期募集的資金數量(發起人需要准備募集資金總額1%的自有資金),最後確認該基金成立後的工作地點(已能夠獲得地方政府支撐為宜)。
2、上述資料准備完成後,發起人開始成立私募基金的招募籌備組或籌備委員會,落實成員及分工。
3、確定基金募集的對象和投資者群體(詳見:股權私募基金(PE)獲利模式揭秘一文),即基金將要引入的投資者(有限合夥人)范圍。
4、製作相關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初次聯系的郵件、傳真內容,或電話聯系的內容;基金的管理團隊介紹和基金的投資方向;擬定基金名稱並製作募集說明書;准備合夥協議。
5、與基金投資群體的的聯系和接觸,探尋投資者的投資意願,並對感興趣者,傳送基金募集說明書。
6、開募集說明會,確認參會者的初步認股意向,並加以統計。
7、與有意向的投資者進一步溝通,簽署認繳出資確認書,並判斷是否達到設立標准(認繳資金額達到預定募集數量的70%以上)。
8、如果達到設立標准,基金招募籌備組或籌備委員會開始向指定地區的工商局進行注冊預核名。在預核名時按照有限合夥企業歸檔,最終該基金在工商營業執照上表述為:XX投資管理中心或XX投資公司(有限合夥)。
9、預核名的同時,如果基金合夥人願意,可以開始策劃與當地政府主管金融的部門進行接觸,從而爭取當地政府對該基金的設立給予支持(無償給予基金總額的10%-20%的配套資金)。
第二步工作:
1、預核名通過後,舉行第一次基金股東會,確認基金設立和發展的各種必要法律文件。發起設立基金的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基金的投資決策委員章程、人員並確認外聘基金管理公司。
2、基金執行事務合夥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准備該基金在工商注冊的所有必要資料(包括:認繳出資確認書、合夥協議、企業設立登記書、委託函、辦公地點證明、身份證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執行事務合夥人照片等);
3、資料准備完成後,由執行事務合夥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向工商部門提交所有注冊資料並完成注冊;
4、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負責人與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實質性接觸,向政府提交基金的設立計劃和希望政府給予的支持計劃。該基金如果能夠得到政府的支持,可以讓該基金未來在很多業務上得到實質性的幫助(政府給予的配套資金;政府幫助下銀行給予的配套貸款;政府協助給予的低價土地;國家政策中政府給予的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如果希望該基金得到政府的支持,設立該基金的計劃書可以寫上我們准備投資的方向與政府未來的發展方向一致。
5、選定基金未來放置資金的託管銀行,與銀行接觸並簽署意向協議。
第三步工作:
1、基金領取營業執照並開立銀行賬戶,完成基金稅務登記手續;
2、外聘基金管理公司與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人共同商議、策劃基金成立的對外發布會;
3、與政府金融主管部門繼續接觸,確認政府對基金給予的支持情況。
第四步工作:
1、基金發布會策劃完成,發布會運行時間表和執行計劃以及大會目標均獲得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
2、發布會開始由外聘基金管理公司操作、實施;
3、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尋找、確認基金未來的首批投資方向,並提交擬投資項目的基礎資料給投資決策委員會。
第五步工作:
1、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對擬投資項目進行盡職調查,並製作相應的投資可行性研究、商業計劃書並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
2、投資決策委員會了解擬投資項目的所有情況並進行研究;
3、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同時開始進行基金公司內部管理體系的文案建設;
4、外聘基金管理公司開始進行對投資方向進行全面的項目接觸、調查和研究;
5、外聘基金管理公司開始建立全面的基金運行管理體系流程(人員)准備。
第六步及其以後的工作:
1、投資決策委員會甄選項目後,一般獲得2/3以上委員同意後,可以通知託管銀行,進行投資准備;
2、基金管理公司委派的財務總監與資金共同進入擬投資項目,財務總監對項目資金具有一票否決權;
3、財務總監每周向投資決策委員會提交財務流水,每月對投資項目進行階段性審計,每季度邀請外界獨立審計事務所對項目出具獨立審計報告;
4、執行事務合夥人和投資決策委員會開始大面積接觸現有資本市場,獲得信息、吸收經驗、整合資源;
5、基金管理公司協助投資決策委員會不斷進行專業化學習,提高整體委員的金融專業水平。

⑺ 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合夥制私募基金的核心機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核心機制是為專業投資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勵及約束機制,提高基金的運作水平和效率,以實現投資方利益的最大化。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關於投資范圍及投資方式的限制
私募股權投資屬於高風險投資方式,因此約束投資范圍、投資方式以及每個項目的投資比例就顯得尤為重要。但是,由於投資范圍、投資方式的復雜和無法窮盡,實踐中往往採用「否定性約束」的方式,以達到控制投資風險的目的。例如,約定不得對某一個項目的投資超過總認繳出資額20%,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不得為已投資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以及合夥企業的銀行借款不得超過總認繳出資的40%等等。
2、管理費及運營成本的控制
實踐中,通常有兩種做法:第一種,管理費包括運營成本。好處是可以有效控制運營費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目前,為了吸引資金,很多國內的私募股權投資資金採取了這種簡便的方式。第二種,管理費單獨撥付,有限合夥企業運營費用由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成本列支,不計入普通合夥人的管理費用。這是國際通行的方式,管理費的數額按照所管理資金的一定百分比,通常為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3、利益分配及激勵機制
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可以就投資收益的分配方式進行靈活約定;通常而言,在預期投資收益內的部分,雙方可以約定普通合夥人按照較低的比例享有收益,如超過預期收益的部分,普通合夥人可按照較高的比例享有收益,投資收益越高,普通合夥人享有的比例就越高,以作為有限合夥人對普通合夥人的獎勵,由此可以促進普通合夥人積極、有效、有利的履行合夥企業事務。在國內的實踐中,為了吸引到投資人,有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採用「優先收回投資機制」和「回撥機制」,確保在有限合夥人在收回投資之後,普通合夥人才可以享有利潤分配,以保障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利益的一致性。
(1)關於「優先收回投資機制」
所謂「優先收回投資機制」,是指在基金期限屆滿,或某個投資項目進行清算時,合夥企業分配之前首先要確保有限合夥人已全部回收投資,或達已到最低的收益率。例如,可以約定如下收益分配方式:
首先,有限合夥人取回投入基金的全部投資;
其次,核算內部收益率(IRR),如內部收益率低於8%的,則全部投資回報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此時普通合夥人按照出資額享有收益;
再次,如內部收益率高於8%,但低於10%的,其中低於8%的部分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而超過8%以上的部分的20%先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剩餘80%部分則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
最後,如內部收益率高於10%的,10%以內的收益按照前述原則進行分配,高於10%收益的部分的25%先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其餘75%部分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
(2)關於「回撥機制」
所謂「回撥機制」,是指普通合夥人在已收到的管理費,以及所投資的項目退出後分配的利潤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存入特定賬戶,在基金或某些投資項目虧損或達不到最低收益時,用於彌補虧損或補足收益的機制。例如,某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約定,普通合夥人應留存收益的40%,在基金虧損或未能達到8%的最低收益時,用於彌補虧損或補足收益。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優先回收投資機制」或是「回撥機制」均反應了國內普通合夥人在募集資金方面的困境,為吸引資金,在利益分配方面所作出的妥協與讓步。
4、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方式及轉讓出資額的限制
在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成立後,仍可以允許新的有限合夥人入伙;通常而言,有限合夥人的入伙由普通合夥人決定,但也會設定一些限定條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夥人應屬於合格機構投資者及相應的資金要求等。此外,還需要明確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的權益計算方式,或者對原合夥人的補償方案。關於有限合夥人的退夥,實踐中,合夥協議均要求有限合夥人保證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內不得退夥。
為保證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穩定性,通常對有限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的出資進行一定的約束。有限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的出資可以分為自行轉讓和委託轉讓兩種形式。「自行轉讓」是指有限合夥人自行尋找受讓方,由普通合夥人審核並協助辦理過戶的方式。「委託轉讓」是指有限合夥人委託普通合夥人尋找受讓方,並普通合夥人協助辦理過戶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有限合夥人轉讓出資,普通合夥人均要求支付一定的手續費,而且根據轉讓形式的不同,手續費的費率也不同;自行轉讓的手續費費率較低,例如可為所轉讓出資額的1%,委託轉讓的費率較高,例如可為所轉讓出資額的5%;通過收取一定轉讓手續費,可以控制有限合夥人頻繁的轉讓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所收取的手續費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收入,如普通合夥人提供居間服務的,還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居間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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