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財政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無償資金如何管理
《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財政無償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制。專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屬報賬資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項目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手續及時辦理報賬。
實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財政無償資金應當納入改革實施范圍,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Ⅱ 農業綜合開發貸款貼息項目資金及財政補助項目資金的比例如何確定,哪個比例大較合試,理由是什麼
這是領導階級的事,管我們啥事啊 ?我們說了算嗎?
Ⅲ 投資農業項目包括哪些內容
農業投資項目包括農業綜合開發、中低產田改造、菜籃子工程建設、農產品版加工以及耕地、山地權、灘塗、水域等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等。
農業投資項目的管理對促進農業發展走上科學化 規范化、標准化、法制化的軌道,綜合集成農業高新技術,最終實現農業現代化,從根本上提高農民收入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Ⅳ 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項目最高可以申請多少錢
關於印發《福建省2016年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
各設區市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
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關於印發2016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國農辦[2015]68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將《福建省2016年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做好項目申報工作。
福建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2016年福建省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
項目申報指南
為更好地擇優選項,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申報2016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0號)和《關於調整和完善農業綜合開發扶持農業產業化發展相關政策的通知》(國農辦〔2015〕52號)及《2016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國農辦[2015]6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發布我省2016年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如下: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特色現代農業發展的決策部署,以加快發展現代農業、提升農業競爭力和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以支持區域農業優勢特色產業發展為重點,大力推進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建設,強化現代農業發展的產業支撐。通過推動產業化經營和土地治理兩類項目有機結合,促進高標准農田建設與優勢特色產業發展的配套銜接,有效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集中支持建設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市場競爭力強的優勢特色產業,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和農民增收致富。
二、扶持范圍
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包括財政補助項目、貸款貼息項目,主要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畜禽水產養殖等種植養殖基地項目;糧油、果蔬、畜禽等農產品加工項目;農產品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項目。優先扶持設施農業、農產品加工、利用農業廢棄物生產商品有機肥、土地治理和產業化經營兩類項目有機結合的項目。
三、主要政策
(一)非示範平台產業化經營財政補助項目中龍頭企業項目、農民專業合作社項目和其他新型經營主體項目的扶持比例不限定。
1.各設區市中央財政資金按照指導性控制規模組織申報。
2.項目分三類:龍頭企業項目中央財政補助資金100-200萬元,合作社及其他新型經營主體項目中央財政補助資金50-100萬元,龍頭企業與合作社及其他新型經營主體聯合申報(持股)項目中央財政補助資金100-300萬元;不再實施「龍特」試點項目。
3.鼓勵龍頭企業與利益聯結機制緊密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新型經營主體聯合申報,可以採取規范的工商股權登記的持股方式,也可分別承擔各自建設內容,其中合作社及其他新型經營主體享有補助資金不低於30%。對聯合申報的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4.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按現行政策執行。
5.項目單位按政策規定落實相應的自籌資金投入,自籌資金不低於所扶持的財政補助資金總額。
6.財政補助資金使用范圍依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0號)有關規定執行。鼓勵實行「先建後補」的管理方式(按國農辦[2015]52號文第五條規定要求執行),項目單位在申報材料中提出、設區市確定實行「先建後補」的項目,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扶持。
(二)示範平台產業化經營財政補助項目的扶持政策按照《關於開展農業綜合開發示範平台創建工作的通知》(閩農綜辦〔2015〕45號)執行,其中項目單位應於2014年9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三)貸款貼息項目中用於固定資產貸款貼息與流動資金貸款貼息的比例不限定。
1.貸款貼息的方式和范圍。採取「先選項後結算」的貸款貼息方式,先編制2016年貸款項目計劃,2017年根據實際獲得的貸款及付息進行貼息。貼息范圍為已簽訂銀行貸款合同或貸款協議、意向報告的項目,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實際發生並已經支付的銀行貸款利息。
2.單個貸款貼息項目的貸款額度。單個項目中央財政貼息資金規模為20-200萬元。固定資產貸款貼息要求單筆貸款100萬元以上,最高貼息貸款額度不超過60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貼息要求單筆貸款100萬元以上,且累計達到500萬元以上,最高貼息貸款額度不超過6000萬元;對於同時申請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貸款貼息的項目,貼息的貸款額度上限合計為6000萬元。
3.固定資產貸款貼息期限一般為2年。
4.貼息率不高於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
(四)鼓勵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到優勢特色農產品產地投資建設原料基地和加工基地。對於在省內異地建設生產基地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可在原注冊地申報產業化經營項目;在項目所在地已注冊獨立法人的企業,一般應在項目所在地申報項目。省內異地發生的貸款,允許在項目所在地申請貼息,由貸款申請主體和項目實施主體共同申報項目。
四、項目申報要求
(一)非示範平台產業化經營財政補助項目
1.每個縣扶持的優勢特色產業類型原則上應符合《福建省農業綜合開發扶持農業優勢特色產業規劃》(2016-2018年),且不超過2個;
2.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
3.市場潛力較大,輻射帶動能力強,顯著帶動農民增收,預期效益好;
4.建設方案先進科學,產品技術和工藝路線合理;
5.項目建設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利用要求,有利於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項目產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環保要求,獲得相關環保部門審批(登記)意見或證明材料;農業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農業生產廢棄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夠確保水資源安全和可持續利用。種養業生產過程減少農葯、化肥、添加劑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關農業生產規范要求;產品質量安全可靠,達到相關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
6.投資估算合理,自籌資金來源有保障,籌資方案可行;
7.土地流轉用地或項目建設用地手續合法,有土地使用證明或土地租賃合同(應有出租人合法土地權屬證明)或設施農用地審核意見等。
(二)貸款貼息項目
1.優先支持符合《福建省農業綜合開發扶持農業優勢特色產業規劃》(2016-2018年)的產業。對於未列入規劃,但市場發展前景好、示範帶動作用強的其他產業,也可列入扶持范圍;
2.貸款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用途符合國家金融政策和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扶持范圍;
3.貸款期限、貼息期限及額度等符合規定要求;
4.貸款項目對農業結構調整、優勢特色產業做大做強、農民增收和就業帶動作用明顯;
5.申報材料齊全完整、真實可靠。
(三)項目單位條件
1.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
⑴非示範平台產業化經營財政補助項目
--2014年1月1日前在工商部門依法注冊,具備可持續經營能力。
--設區市級以上(含設區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縣級以上(含縣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
--經營業績良好,2014年盈利且資產負債率低於70%,銀行信用等級A級以上(含A級,未向銀行貸款的除外),應提供由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2014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無保留意見);
--資產優良,有較強的自籌資金能力。龍頭企業凈資產不低於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總額的2倍;農民專業合作社凈資產不低於申請的財政補助資金總額。
⑵貸款貼息項目
--2014年9月30日前在工商部門依法注冊,具備可持續經營能力。
--經營業績良好,2015年盈利且資產負債率低於70%,在2017年申請貼息資金結算時應提供2015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無保留意見),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予結算補助;
2.其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主管部門於2014年9月30日以前認定或登記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
(四)不予受理的事項
1.國家產業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關項目(參見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3年本〕》)。
2.列入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名錄和有關野生動植物保護國際公約附錄的動植物加工流通項目。
3.財政資金用途不符合財政部令第60號要求的項目。
4. 2011-2015年,同一項目單位(包括母公司和各個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獲得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扶持(含貸款貼息、財政補助和農發部門項目)累計3次及以上的。
5.已申報2016年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的項目申報單位。同一項目不得重復、多頭申報各級財政其他專項資金扶持。
6.有不良誠信記錄或2011年以來在審計、監督部門檢查中存在違規違紀和弄虛作假行為而被通報處理的項目單位。
7.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開發縣,暫停申報2016年產業化經營項目:2014、2015年連續兩年未立項實施土地治理項目的;2013年度項目應全部在2015年底前完工並通過縣級驗收,未能做到的;2014年度項目應至少一個以上在2015年底前完成縣級自驗,未能做到的。
五、其他要求
(一)申報程序和時間要求。
1.具備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可根據本指南相關要求,在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組織有關專家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申報材料,於2015年12月31日前向縣級農發機構申報。
各設區市農發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後,連同審查意見上報省農發辦。其中,貸款貼息項目計劃於2016年1月20日前上報;非示範平台產業化經營財政補助項目於2016年1月31日前上報。
2. 同一項目單位只能申報財政補助項目或者貸款貼息項目。同一項目、同一年度不得既申報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又申報其他財政資金項目,一經發現,立即取消項目立項資格,且項目單位今後3年內不得申報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3. 越級申報、逾期申報,不予受理。
(二)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1. 非示範平台財政補助項目:龍頭企業申報須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關附件,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須提供項目申報書及相關附件。同時須提供由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2014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電子文檔(PDF格式)及附件資料彩色原件掃描。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內容及相關附件要求參照國家農發辦已印發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龍頭企業可研報告及農民專業合作社項目申報書編制參考大綱。對於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可參考農民專業合作社項目申報書編制參考大綱。設區市農發辦上報項目申報文件、項目匯總表(附件1)和申報材料,表格及申報材料的電子文檔同時發送到省農發辦產業化郵箱([email protected])。
2. 貸款貼息項目計劃:已取得銀行貸款的項目,須提供貸款銀行批復文件、銀行貸款合同和貸款到位憑證;已向銀行申請貸款,但尚未簽訂合同的項目,須提供銀行授信協議或銀行貸款意向書等證明材料;項目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有權部門認定或登記材料等,上述材料須提供完整、清晰復印件或掃描件電子版。設區市農發辦上報貸款貼息項目計劃申報文件、項目匯總表(附件2)和申報材料,表格電子文檔同時發送到省農發辦產業化郵箱。
(三)其他要求
1.項目申報單位和市、縣農發機構要確保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可靠與完整,如發現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立即取消項目申報資格,並按《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財發[2011]7號)等規定嚴肅處理,同時,在全省范圍內通報,該項目單位5年內不得申報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縣級農發機構應積極向項目申報單位進行產業化經營項目實施及報賬管理等政策的宣傳,做實項目前期工作。
2.產業化經營項目由省農發辦統一組織專家評審、競爭立項,經國家農發辦備案後,向設區市批復下達年度計劃。
3. 省農發辦對經過規定程序擬立項扶持的產業化經營項目,將在省級報刊等新聞媒體上公示。
附件:1.2016年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財政補助(非示範平台)項目情況表
2.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貸款貼息項目計劃匯總表
3.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貸款貼息項目基本情況表
Ⅳ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的修改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60號
《財政部關於修改〈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0年第二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謝旭人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
財政部關於修改《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的決定
經財政部部務會議決定,對《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土地治理項目,包括穩產高產基本農田建設、高標准農田示範工程、糧棉油等 大宗優勢農產品基地建設、良種繁育、 土地復墾等中低產田改造項目,草場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 生態林建設等生態綜合治理項目,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 」
二、將第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產業化經營項目的自籌資金不得低於財政投入資金。」
三、將第十七條修改為:「農業綜合開發可以採取補貼、貼息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增加農業綜合開發投入。」
四、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用於農業綜合開發的中央財政資金實行補貼、貼息等方式全部無償投入。」
五、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修建農田機耕路所需沙石料、水泥、瀝青;改良土壤所需綠肥種子及 秸稈還田機械設備、機械平整土地的施工; 優良品種的購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設施、配套設備;推廣優良 品種和先進實用技術所需的小型儀器設備及示範、培訓 ;購置農業機械及配套農機具的補助等。」
六、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同時,增加一項,作為第二十三條第(五)項:「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初步設計)、環境評估等所需費用。」
七、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已批準的項目計劃、初步設計、工程建設進度,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支付資金。」
八、刪除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並將第一款修改為:「財政資金的使用實行縣級報賬制。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及時辦理報賬。 報賬資金的撥付實行轉賬結算,嚴格控制現金支出,嚴禁白條入賬。」
九、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財政部對經查明的擠占、挪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及虛報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等違規違紀問題,應責令改正,追回資金, 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十、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產業化經營項目一般安排在農業綜合開發縣,申報單位或其控股單位應當具有獨 立的法人資格,經營期在兩年以上, 有一定的經營規模和經濟實力,有較強的自籌資金能力,能保證資金安全運 行,近兩年資產負債率小於70%, 銀行信用等級A級以上(含A級,未向銀行貸款的除外),開發產品科技含量 高,市場潛力大,競爭優勢明顯, 帶動能力強,與農戶建立了緊密、合理的利益聯結機制,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 要求的經營管理機制。
「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種植養殖基地項目須有明顯的資源優勢和特色;農產品加工項目須有優勢農產品基地作依託, 向農戶采購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項目須為項目區提供與生產和 加工相關的服務。」
十一、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高標准農田示範工程項目、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由國家農發辦組織評估、審定或委託省級農發機構組織評估、審定。」
十二、將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附件:省級財政部門對承擔配套資金的承諾意見。」
十三、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產業化經營項目年度實施計劃由省級農發機構批復,報國家農發辦備案」,第三款中的「撥借」改為「支付」。
十四、將第四十四條第(六)項修改為:「所有項目的調整、變更或終止,應在項目立項次年6月底之前完 成,逾期由國家農發辦逐級收回資金。」
十五、將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國家農發辦每年對竣工項目進行綜合檢查。省級農發機構在對竣工項目組織驗收的基礎上向國家農發辦提交驗收總結報告 。國家農發辦採取直接組織或委託的方式進行檢查,作出綜合評價。」
十六、將第五十六條修改為:「對因自然災害造成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損毀工程,其修復所需資金原則上由 各省自行解決。遇有特大災情,財政部視財力情況予以適當補助。」
十七、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對存在嚴重違規違紀問題的農業綜合開發縣,財政部應當暫停或取消其開發縣資格。
「對竣工項目存在嚴重違規違紀問題的,財政部應當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在限期內未能達到要求的, 可以不予安排新增資金、調減現有投入規模或者暫停投入 。」
十八、將第六十條修改為:「中央農口部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辦法、農業綜合開發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現行有關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中央財政有償資金和投資參股經營資金管理辦法繼續執行,待有償資金全部回收和財政投資參股國有股權全部退出並收回股權收益後自行廢止。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
Ⅵ 股權投資基金項目運營流程有哪些
一、項目收集
股權投資基金的項目主要有三個來源:
(1)依託創新證券投資銀行業務、收購兼並業務、國際業務衍生出來的直接投資機會,具有貼近一級投資市場、退出渠道暢通、資金回收周期短以及投資回報豐厚等特點;
(2)與國內外股權投資機構結為策略聯盟,實現信息共享,聯合投資;
(3)跟蹤和研究國內外新技術的發展趨勢以及資本市場的動態,通過資料調研、項目庫推薦、訪問企業等方式尋找項目信息。
二、項目初審
投資經理在接到項目商業計劃書或項目介紹後,對項目進行初步調查,提交初步調查報告、項目概況表,並對項目企業的投資價值提出初審意見。
項目初審包括書面初審與現場初審兩個部分。股權投資基金對企業進行書面初審的主要方式是審閱企業的商業計劃書或融資計劃書,股權投資基金在審查企業的商業計劃書之後,經判斷如果符合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項目范圍,將要求到企業現場實地走訪,調研企業現實生產經營與運轉狀況,即現場初審。
三、項目立項
對通過初審的項目,通常由項目投資經理提交立項申請材料,經基金管理人立項委員會或其他程序批准立項,經批準的項目方可進行下一步工作。
四、簽署投資備忘錄
項目完成立項後,通常會與項目企業簽署投資備忘錄。投資備忘錄,也稱投資框架協議,或投資條款清單,通常由投資方提出,內容一般包括投資達成的條件、投資方建議的主要投資條款、保密條款以及排他性條款。
投資備忘錄中的內容,除保密條款和排他性條款之外,主要作為投融資雙方下一步協商的基礎,對雙方並無事實上的約束力。
五、盡職調查
立項批准並簽署投資備忘錄之後,項目投資經理、風險控制團隊分別到項目企業獨立展開盡職調查,並填寫完成企業盡職調查報告、財務意見書、審計報告及風險控制報告等材料,盡職調查認為符合投資要求的企業與項目,項目投資經理編寫完整的投資建議書。
六、投資決策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投資項目行使投資決策權。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設立應符合關聯交易審查制度的要求,確保不存在利益沖突。通常,投資決策委員會由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風險控制負責人、投資負責人和行業專家等組成。
七、簽署投資協議
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查同意進行投資的企業或項目,經法律顧問審核相關合同協議後,由授權代表與被投資方簽署「增資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等投資協議、「股東協議」或「合資協議」以及相關補充協議。
八、投資後管理
投資協議生效後,項目投資經理具體負責項目的跟蹤管理,管理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企業的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重要合同等方面,以進行有效監控,更要利用自身的業務特長和社會關系網路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為企業提供增值服務,包括幫助企業規范運作、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供再融資服務、上市輔導及並購整合等,使企業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快速規范、成長、增值。
九、項目退出
項目退出是指當所投資的企業達到預定條件時,股權投資基金將投資的資本及時收回的過程。股權投資基金在項目立項時,就要為項目設計退出方式,然後隨著項目進展及時修訂。具體的退出方式包括上市轉讓或掛牌轉讓退出、股權轉讓退出、清算退出。
Ⅶ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包括哪些形式
《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包括財政資金、自籌資金,以及採取投資參股、補貼、貼息、有償扶持等多種形式吸引的金融資金、民間資本、工商資本等其他經過法定手續籌集的資金。
Ⅷ 近幾年國家對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資金投入情況
近年來我省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績 (一)財政資金投入逐年加大 中央1號文件反復強調:要把三農工作放在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實加大農業投入,農業綜合開發作為農業和農村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投入規模呈現穩步增長的態勢。中央財政資金投入自2005年至2007年,累計對我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投資87765萬元,三年年平均增長15.6%。我省財政資金2005年對農業綜合開發投入12139萬元,比上年增加226萬元,增長2%;2006年對農業綜合開發投入14070萬元,比上年增加1831萬元,增長14.4%;2007年對農業綜合開發投入16937萬元,比上年增加2867萬元,增長20.3%。三年平均增長12.2%,均保持了較高的增長速度。通過近幾年的努力,我省在原有62個國家項目縣的基礎上,新增了2個國家項目縣,並從2004年以來共設立了8個省立項項目縣,使全省農業綜合開發縣增至72個,佔全省行政區縣的60.5%。 中央財政資金和省財政資金投入的逐年增加,有效地帶動了市、縣財政、農村集體和農民自籌以及其他資金投入的增長。投入規模的不斷擴大,保證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順利實施,也使農業綜合開發在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和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方面的地位日益突出,在促進農民增收和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的作用不斷增強。 (二)資金投入政策得到調整 近年來國家對農業綜合開發投入政策的調整,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調整有無償財政資金投入比例,自2005年起,將產業化經營項目中央財政資金無償、有償的投入比例,統一調整為25:75。二是調整地方財政配套政策,按照財政部規定,我省地方財政資金對中央財政資金配套比例由原來的1:0.85調整為1:0.5,並確定中央財政與省、市、縣財政配套比例確定為1:0.4:0.03:0.07;對於貧困縣,中央財政與省、市、縣配套資金比例為1:0.45:0.03:0.02。三是完善了農民籌資投勞政策,農民籌資投勞比例,由原來的1:1降為1:0.5,並按照農村稅費改革的有關規定,對土地治理項目嚴格執行「一事一議」制度和公示制度。四是投入向糧食主產區傾斜,土地治理項目資金,90%以上的資金集中用於了農業主產區特別是糧食主產區的中低產田改造項目。同時,每年都確定23~25個糧食生產重點縣,每個縣的財政投資都在450萬元以上,起到了很好的規模效應。 (三)資金管理制度不斷完善 農業綜合開發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管理難度大。為建立科學的管理機制,確保資金安全有效運行,省農發辦集中精力抓制度建設,幾年間先後制定了《山西省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實施細則》、《山西省農業綜合開發縣級報賬制實施細則》、《山西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預算編制規定》等資金管理制度。通過全面建章立制,逐級細化完善,在全省建立了從計劃編制到資金撥借,從監督檢查到報賬核算,涉及資金運行各個環節的一整套財務管理機制,初步形成了統一、規范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控管理體系,為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四)資金管理機制不斷創新 一是在資金管理過程中,針對財務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省農發辦專門編寫了《山西省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實務》、《農業綜合開發會計核算模擬》教材,有效提高了全省農發系統報賬員、財會人員的業務技能。二是規范縣級報賬制。在縣級報賬制推行過程中,我們通過統一撥付渠道、統一預算定額,統一賬務票據、統一報賬程序、統一會計核算這「五個統一」科學規范了報賬流程,使報賬流程緊密相連,環環緊扣,構建了統一完整的縣級報賬制管理運行鏈條,確保了農發資金安全有效使用,資金運行規范有序,清晰明了。三是積極試行參股經營項目。2005年至2007年,我省共在10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實施投資參股經營項目,累計投入財政參股資金16800萬元,其中:中央財政資金11200萬元,省級財政資金5600萬元。無論從投資規模和投入力度上看,在財政扶持農業產業化項目上都是史無前例的。從這兩年的情況來分析,通過投資參股項目的實施,增強了企業的競爭力,實現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了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培育了區域主導產業,帶動了農業增效、農民增收,達到了多方「共贏」的目的。四是率先實行工程監理制。我省從2005年開始在全國率先實行了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監理制,由省農發辦通過招投標的方式,擇優選定專業監理單位,對全省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工程實施監理。並建立了監理費報賬專戶,對監理費實行專款專用,統一核算,統一報賬。監理制的推行,對確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建設質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