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國應從哪幾方面加強對國債的管理
公債是公共債務的簡稱,是政府的債務。公債包括中央政府的債務和地方政府的債務兩個方面,而國債專指中央政府的債務。在我國,禁止地方政府發行債務,所以我國目前所有的公債都是國債。具體是指政府在國內外發行債券或向外國政府和銀行借款所形成的國家債務。是整個社會債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債是一個特殊的財政范疇。[它首先是一種財政收入。國家發行債券或借款實際上是籌集資金,從而,具有彌補財政赤[字,籌集建設資金,調節經濟三大功能。國債的發行要遵循有借有還的信用原則,債券或借款到期不僅要還本,還要付一定的利息。國債具有認購上的自願性,除極少數強制國債外,人們是否認購、認購多少,完全由自已決定。按照不同標准可以把國債分為不同的種類:以國家舉債的形式為標准,國債可分為國家借款和發行債券。以籌措和發行的期限為標准,國債可分為長期國債、短期國債和中期國債。所謂長短中期是比較而言的,沒有絕對的標准。世界大多數國家普遍將一期以下的稱為短期國債,10年期以上的稱為長期國債,期限界於兩者的稱為中期國債。以籌措和發行的性質為標准,國債可分為強制國債和自由國債。以籌措和發行的地域為標准,國債可分為,內債和外債。所謂內債,是國家在本國的借款和發行的債券。所謂外債,是指國家向其他國家政府、銀行、國際金融組織的借款。以債券的游泳流動性為標准,國債可分為可出售國債和不可出售國債。國家的借款是不能轉讓的,只有債券有可出售和不可出售之分。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債余額(內債)以年均增長率高達33%的速度遞增,而且政府發行公債不僅是為了彌補財政赤字,還為了穩定經濟運行。盡管如此,在我國,不管是理論界還是實際部門,甚至在財政學教科書中,對公債管理特別是公債管理政策的內涵,尚缺乏足夠的認識和深入的研究。本文試圖對公債管理政策的一些基本問題作些初步探討。
公債管理包括對公債活動全過程進行的組織、決策、規劃、指導、監督和調節等一系列環節。公債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對公債發行、發行許可權和管理許可權的規定,對債務收入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對公債券流通方面的規定,對公債償付與調整和對公債持有者結構的規定等規章與制度。
1、公債的發行權問題
在公債管理制度中,規定公債管理許可權的依據是一級政權一級財政,一級財政一級公債發行管理權。許多國家也是這樣做的。如日本《地方財政法》即規定日本地方政府能發行公債,當然要有中央的審核和批准。給與地方一定的募債權,在防範財政風險方面是有很大作用的:將權力有限地下放,使募債主體多元化,中央政府在防範財政風險方面的機動性就會得以增強,整個國家的財政風險也會隨著下降。[7]而我國目前不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這是需要改變的。
2、對債務的使用和管理
有些國家法律嚴格禁止將債務收入用於彌補財政赤字,如日本的財政法第四條規定,國家的財政支出,必須用公債和借入款以外的財源來解決。只有作為公共投資費和投資貸款的財源,才可以發行公債和介入資金,這種公債就是所謂的建設公債。[8]之所以將公債的用途限定在建設性項目上,主要是因為建設性項目具有直接償還債務的能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財政借款的風險。而我國目前未區分公共預算中的公共投資項目和國有資產經營預算中的盈利性投資項目,是不妥當的。
(二)引入法律經濟分析方法,進行成本—收益分析。
公債是一個涉及比較多的經濟學工具和技術的制度,因此要完善公債制度,需要借鑒經濟學的研究成果,進行計量分析,才能更好地降低財政風險。國債的風險管理包括:國債發行的規模、國債發行的結構、國債發行的方式、國債流通的規模風險、國債的償還規模和結構風險等等。對於這些問題,不是立法者可以拍拍腦袋就可以制定的;並且制定後標准會隨著社會的變化而有所變化,因此需要法律經濟的分析方法,從技術上降低國債的風險。
(三)程序法上應著重強調對國債的審查監督。
審查方面,應同時堅持財政民主主義,國債的發行規模、種類、期限等問題都需要經過人大的批准。在監督方面,應該建立完備的債務監測、統計和預警公告體制,按照一定的指標及時向人民披露各種公債信息。提高審查和監督的公開透明度。
一、公債管理政策的含義
公債管理是指政府為了控制公債的規模和構成、調整公債購買主體的結構、選擇適當的公債期限結構和利率水平等而採取的一系列措施。從狹義上說,公債管理是指以最低成本維持現存公債的一系列運作;從廣義上說,公債管理是指影響政府未償債務規模和結構的所有措施(註:Smith,Warren.L,1960,Debt Manag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Mishra,D. K.,1985, Public Debt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in India,Print House,p.213.)。早在20世紀40年代末,美國財政學家阿伯特就給公債管理下了一個最為綜合的定義:「公債管理的含義就是選擇公債形式和確定不同公債類型所佔的比例數量,選擇債務期限結構和確定不同階層持有者所擁有的公債數量,作出到期公債的償還或公債以舊換新的決策,確定公債發行的條件和價格,對不同公債持有者的待遇,有關到期公債和新發行公債的政策及其在政府一般財政政策中的地位等等。」(註:Abbott, C. C.,1949,Management of the FederalDebt,McGraw-Hill Book Co.,p.23.)
公債管理的原則取決於不同國家以及同一國家不同時期的客觀經濟條件。現代經濟運行條件下,公債管理的「中性原則」(即它不應對經濟運行產生影響)已被廢除,並且,公債管理被作為是控制國民收入的財政政策工具和配合其他財政手段調節收入分配的工具。因此,根據漢森的觀點,現代公債管理的基本原則是:(1 )政府債券必須是安全可靠的投資,到期必須立即償還而且要隨時能變現。(2 )公債必須維持其貨幣價值,以避免通貨膨脹和通貨緊縮的影響。(3 )公債應當盡可能廣泛地為全體公眾所擁有,以配合累進所得稅制,促進收入分配公平化。(4)聯邦支出、 課稅和舉債的預算控制應當作為國民收入持續增長的基本目標。
所謂公債管理政策是指政府在發行新債或以新債還舊債時,通過公債種類、發行條件等政策性操作,對經濟運行產生預期影響的政策。公債管理政策的實質在於在:財政政策規定了國債規模、貨幣政策規定了可利用的貨幣資金和借貸資金的前提下的債務結構特徵問題,包括政府未償債券種類、所有權格局和國債期限結構(註:Sharp, A. M., C. A. Register and P. W. Grimes, 2000, Economics of Social Issues,Irwin/McGraw-Hill,p.431.)。
歸納起來,公債管理政策的基本內容包括下列四個方面:(1 )在發行新公債時, 是發行長期公債還是短期公債? 長期公債與短期公債如何搭配組合?(2)在公開市場操作時, 應將哪一種類和條件的公債作為對象?是減少短期上市未償公債的數量而增加長期上市未償公債的數量或是相反?從公債管理政策的角度來看,公債種類的多樣化是有利的。因為,公債種類多樣化一般來說都伴隨著公債購買者增多,民間持有公債的數量就會增加,在費用一定的情況下,能保持政府收入的穩定。(3)在發行公債時,如何確定公債利率?一般來說, 償還期限越長,利率就越高,但利率變化對經濟的影響較小,而且利息支付比較穩定。相反,償還期限越短,利率就越低,但利率變化對經濟的影響較小。因此,利率差異導致利率變化對經濟影響的不同。(4 )公債持有主體如何選擇? 如果以銀行特別是中央銀行作為購買主體, 勢必帶來通貨膨脹壓力,對經濟穩定產生沖擊;如果以企業作為購買主體,無疑會減少企業用於實際資本的投資;如果以個人作為購買主體,可能減少消費,也可能減少私人儲蓄。
可見,公債管理政策是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延伸,對國民經濟運行產生極大影響。
二、公債管理政策的目標
既然公債管理政策既與財政貨幣政策密不可分,又是一種獨立的經濟政策,那麼,作為更接近於財政政策的公債管理政策,其目標必須符合財政政策目標的要求。就財政政策與經濟運行的關系來看,財政政策目標體系可列為三大類,即經濟穩定目標(包括價格穩定目標、充分就業目標、國際收支平衡目標)、經濟發展目標(包括經濟增長目標、資源合理配置目標、反周期波動目標)以及公平收入分配目標。因此,財政政策的上述目標也是公債管理政策的目標。同時,公債管理政策作為獨立的政策,它又有自身的目標,諸如拓寬公債的發行和分配范圍、確保政府債券的順利推銷,維持政府債券市場的穩定、盡可能降低舉債成本、實現均衡的期限構成等等。
在理論上,有關公債管理政策目標有兩種見解。第一種見解也稱為古典見解,認為公債發行與通貨膨脹直接相關。因此,倘若政府要發行公債的話,應當發行流動性較低的長期公債。第二種見解也稱現代見解,雖然有許多觀點,但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1 )通過發行一定規模的短期公債來刺激預期總需求;(2 )盡量減輕因公債構成變化所產生的影響;(3)在實現預期總需求的同時,盡可能減少公債的利息費用;(4)根據(3)的主張,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說,公債的最適構成主要是長期公債佔主導地位。
第一種見解是圍繞著公債發行與通貨膨脹的關系來展開公債管理政策目標的討論,而第二種見解盡管在許多方面有些差異,但基本上都是圍繞著公債構成的變化來討論公債管理政策目標的。
從現代見解來看,公債管理政策自身目標與財政政策總體目標之間有時會發生沖突。例如,從財政角度來說,公債管理政策的直接目標是公債的利息負擔最小化,但從經濟穩定的觀點來看,公債發行要保持一定的流動性。這兩個目標在現實中往往是對立的。如果公債總額一定,短期公債的比重若高,流動性就高,市場利率下降。利率降低意味著持有資產的價值增加,而且通過資產效應促使個人消費需求增加。同時,利率降低使企業的投資需求增加,總需求亦增加。相反,長期公債的比重若高,則流動性降低,市場利率升高,總需求減少。因此,在維持一定總需求的前提下,要適當選擇使公債利息負擔最小的短期公債與長期公債的搭配組合。
可見,如何確定短期公債與長期公債的搭配是公債管理政策的重要課題。但是,在實現中,壓低公債的利息成本與促進經濟穩定這兩個目標之間經常不一致:為了降低公債的利息成本,在經濟衰退時期,由於利率水平較低,故應趁機發行長期債券,以減輕利息負擔;在經濟繁榮時期,則宜發行短期債券,以免增加長期公債的高利負擔。可是,為了經濟穩定,在經濟衰退時期應當發行短期債券,以刺激總需求增加;而在經濟繁榮時期,應當發行長期債券,以抑制需求過旺(註:Laid, W. E.,1968,The Changing Views on Debt Management, Monetary Economics,ed.by A. D. Entine,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Inc.p.465—479.)。這樣, 在政策目標上出現了兩個問題:一是在公債管理政策自身目標與財政政策總體目標發生沖突時,以哪一目標為主?二是如何解決公債政策目標之間的沖突?就前一問題而言,由於公債管理政策只是財政政策的實施工具,故此,從全局來說,公債管理政策目標要服從財政政策總體目標。就後一個問題而言,如果通過貨幣政策能實現經濟穩定,則利息費用最小化可以作為公債管理政策的主要目標。但是,如果公債管理政策研究同時實現上述兩個目標,就需要適當選擇公債種類。
❷ 我國債券發行制度是審批制還是核准制
核准制。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
證券法一般規定
新《回證券法》將原答《公司法》有關證券發行的規定全部移至《證券法》中,並對證券發行的規定作出重大修訂,完善了證券發行的條件與程序,設置了保薦人制度,將證券的發行分為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並對公開發行作出了定義。
《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❸ 債券市場如何監管
我國債券市場高度分散的監管體制,在世界各國是絕無僅有的。監管體制的分散化,導致我國債版券權市場監管政出多門,債券市場發展缺乏有效監管和統一規劃,債券二級市場呈現市場分割局面,不利於全國統一互聯債券市場的建立,影響了資本市場有機整體的形成和發展。
債券市場監管,我感覺應該建立更有效的監控機制,在適當時機推出跨部門的合作平台進行聯合監控,及時、准確掌握境內外「熱錢」和銀行、保險等資金進出股市的情況。這既有利於維護我國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也有助於打擊跨國境洗錢行為和配合推動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
❹ 為什麼我國的債券市場規模不如股票市場的規模
企業債券和股票一樣是資本市場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合理的市場結構要求包括企業債券在內的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共同協調發展,這既有利於金融領域的改革,社會信用的優化,同時又是企業多渠道、低成本籌集資金的市場基礎。
現階段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存在著以下主要問題:
①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小,滿足不了投融資需求,結構不合理。由於我國目前企業債券的發債及擬發債企業主要集中分布在交通運輸、電力、煤、製造業等具有相對壟斷地位的基礎性行業,而且主要屬於特大型企業,覆蓋的范圍很小,加上發行額度的限制,企業債券發行的規模很小。債券市場交易品種少、期限不合理、無法滿足投資者的多樣化需求一直是困擾債市的一個突出問題。我國債券市場發行的多為固定利率擔保普通債券,可轉換債券、無擔保債券和浮動利率債券出現較晚,發行量較少。
②企業債券品種少,結構單一。在企業債券市場,目前市場交易的品種只有按年付息和到期付息兩種,與股票市場相比,就顯得品種單調。債券品種的單一,不僅難以滿足各類投資者的不同需要,限制了企業債券二級市場對投資者的吸引力,而且也使發行企業沒有過多的選擇餘地,不能根據具體的資金需求特點設計合適的發行品種。
③企業債券發行市場具有明顯的管制特徵。在發行環節,債券發行實行實質性審批,難以採用法律、法規許可之外的金融工具,從而債券品種的創新受到極大限制。同時,債券價格、證券經營機構的行為、發行對象和發行區域等也都受到管制。
④企業債券流通性差。相對於發行市場而言,我國企業債券的流通市場則嚴重滯後,缺乏統一、有效的流通市場。債券市場的流動性是指在盡可能不改變價格的迅速買賣債券的能力。流動性是衡量一個市場成熟重要標志。債券市場流動性的好壞直接關系著發債融資能力和籌資成本,也關系著投資者的切身利益。保持市場充分的流動性有助於增強市場的穩定和增強市場參與者,對市場穩定的信心。長期以來,阻礙我國債券市場發展的重大障礙是市場分割流動性不足變現能力弱的問題。原因:過嚴的管制,嚴格的審批制度,導致了企業債卷的發行規模小,直接影響了企業債卷市場的發展。同時,在投資者的風險意識和承受能力不斷提高的情況下,也不利於投資者拓展投資渠道,規避投資風險;中介機構存在缺陷。企業債券的發行和流通,離不開中介機構的參與。中介機構本身的獨立性、客觀公正性以及投資者對中介機構的認可程度等等都會影響企業債券的發行與流通。而我國的中介機構曾受計劃經濟限制,在我國發展的歷史不長,並很多都是從政府機構中脫胎、衍生而來,從而導致了它們在業務內容、人際關系等方面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這就嚴重影響了其本身的獨立性和客觀公正性,使得潛在的企業債券投資者望而卻步。
5)多頭管理,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債券市場現有的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和公司債,分屬四個不同的監管機構監管。國債一級市場由財政部管理,二級市場一部分由證監會管理(交易所部分),一部分由人民銀行管理(銀行間市場部分)。政策性金融債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由人民銀行管理。發改委管企業債,證監會管公司債,不同的債券在審核程序、發行程序、發行標准和規模、信息披露等各個環節中監管寬嚴不一,不利於債券市場的快速協調發展。目前企業債券發行審核制具有鮮明的行政色彩,由於嚴格的發行限制、復雜緩慢的行政審批制度以及須主要銀行提供信用擔保、發債利率不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40%等要求,嚴重阻礙了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
6)公司債券融資額遠小於股權融資額債券融資額在我國債券市場總體發展不足的情況下,企業債券發行量在債券發行總量中又只佔很小的比例。近年來,我國國債和金融債的發行量都在不斷增加,國債年發行額從上世紀90年代初的197. 23億元增加到2005年的2996億元,金融債也從最初的不到100億元增加到2005年的5852億元。但與國債和金融債發行額的快速增長相比,企業債券發展相對滯緩。從1990年到2005年企業債券發行量從100多億變到650億,僅增長了500多億,而且其間發展極不穩定。雖然我國從1998年以來發行了多隻「企業債券」,但是這些企業是屬於政府分支部門及其所屬機構,並且有財政性資金提供擔保,所以這些債券本質上是屬於中央政府機構債券,而它們卻占我國企業債券發行額的40%以上。所以,從本質上看,企業債券總的發行量相對來說是很小的。
與國債和股票交易市場相比,我國公司債券交易市場的交易量在二級市場明顯偏低。2001年滬深兩市共有15隻公司債券,總市值約300億元,每天的交易量只有幾十萬元。即使在2001年債券市場行情較好的情況下,公司債券的換手率僅為0.23,而交易所國債市場的換手率為2.1,A股市場(上海交易所)的換手率為192。可見,投資者對公司債券投資需求遠不如市場中的其他交易品種。無論從一級市場的籌資額度還是從二級市場的交易量狀況,都可明顯地看出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明顯存在著股市強、債市弱,國債強、公司債弱」的特徵。這與我國快速發展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不適應的,與我國日益增長的企業融資需求也是不配套的。我國公司債券市場發展緩慢,已經成為一種很不正常的現象。
7、企業債券市場信用評級制度的缺陷。目前我國信用評級由於存在著許多問題,並沒有發揮它應有的作用,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信用評級機構缺乏一定的公正性。在成熟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企業債券進行信用評級的都是獨立的信用評級機構。但在我國,企業債券信用評級機構大都是政府部門或人民銀行的附屬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缺乏權威的評級技術。與成熟市場相比,我國的信用評級機構在評估技術和經驗上,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從而導致所評出的信用級別的權威性較小。(1)缺乏高信譽的評級機構,評級市場尚未步入良性循環。2)債券評級需求不足,信用評級的地位難以確立。3)外部環境不佳,限制了信用評級的發展。
8、中國處於經濟轉軌時期,這使得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出現了問題。
指標配額目前我國對於企業債券的發行實行的是額度管理的審批模式。在對企業債的發行額度進行行政分配時,往往按「濟貧」原則,把企業債額度分配給有困難、質量較差的企業,而並非進行資金的優化配置。
發行利率管制根據我國證券法規定,企業發行債券採用的收益率不可高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40%。這樣的定價既不能有效反映風險狀況,也使債券的發行方和購買方無法進行有效的風險管理。
強制擔保既然債券發行是計劃分配的、價格是管制的,沒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又是面對大量散戶來發行,自然就需要銀行擔保,這就使得債券的發行不是自由化的。
違約處理我國對發行企業的違約行為通常也不是通過市場約束原則來解決,而是出於保持社會穩定的目的,通過行政干預,要求銷商後續發行。這樣,發行企業的違約責任就轉嫁給了承銷商,使得承銷商面對的壓力極大。所以,就不能良好的規范發行企業的一些行為。
9、缺乏良好的法律環境和稅收政策
1)目前的法律架構不利於公司債券市場的發展與公司債券市場發展直接相關的一些法律法規存在著模糊,沖突或限制市場發展的因素。
(2)較高的稅負影響了投資者的投資熱情基金和國債由於利息免稅,成為人們優選的長期持有的品種。因此,從稅收角度看,公司債券在各種金融產品中並不佔有優勢,而處於相對劣勢。
10、基礎設施不配套
(1)登記結算系統不統一,公司債券的登記結算系統分割為兩部分:發行(包括未上市流通)部分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上市流通部分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深、滬分公司。
(2)轉讓交易系統不完善,證券交易所是我國公司債券交易的惟一合法場所,而交易所的報單驅動撮合交易機制難以滿足大宗非連續性交易需求,因此使交易所公司債券交易清淡,大資金無法進出。
企業債券的固有特徵和現有市場的不成熟性
首先,企業債券的固有特徵和交易所過高的交易成本影響其上市交易。由於發行人利用債券方式融資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因此出現單只企業債券在發行金額、期限、票面利率、信用等級、贖回與回售、擔保方式、發行對象等發行條件上的巨大差異,而交易所證券交易品種一般具有設計標准化的要求。因此,就企業債券整體而言並不適合交易所的上市機制,只有少數具有市場指示意義的品種才採取交易所交易方式,而更多的品種則應在場外市場交易。其次,債券具有低風險固定收益的特性,投機性較小,企業債券購買者一般做長期投資性持有,這樣也會導致債券交易的非連續性,使得有價無市成為企業債券市場的正常現象。另一方面,債券投資又具有現金管理的作用,債券交易通常也就表現出大宗批發交易的特徵,因此交易所的撮合交易機制難以滿足企業債券的大宗非連續性交易。
再次,從現有企業債券市場管理體制看,發行和流通分裂為兩個系統(發行系統由國家計劃部門管理,交易所上市系統歸中國證監會管理),由於兩個系統管理體制的差異和銜接的困難,企業債券發行和上市不能形成連貫的機制,這也是造成企業債券流通不暢的重要原因。
社會橫向信用體系缺失
經過長期的制度演進,我國形成了一種計劃經濟賴以存在和發展的縱向的社會信用體系(所謂縱向的社會信用體系,簡而言之就是下級對上級、地方對中央、個人對集體的信任這樣一種信用體系)。而我國現階段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橫向信用體系(所謂橫向的社會信用體系,簡單說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相互信任這樣一種信用關系所形成的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形成。依賴這種縱向信用體系,國有銀行能夠大量吸收社會儲蓄,同時,這些儲蓄又因為這種依託於國家信譽的縱向信用,轉換成為國債資金、銀行貸
款、股市資金等,從而構成對國有經濟的金融支持,防止了國有經濟比重的過快下滑。
二、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的外部瓶頸
1、政府對企業債券市場的限制過多
第一,政府對企業債券的發行額度實行總量和結構控制。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發行債券是企業進行直接融資的常用手段,一般只要符合發債條件的公司都可申請發行,沒有額度限制。
第二,政府採用行政方法對企業債券進行定價,使企業債券發行價格缺乏彈性。企業債券的發行價格與其利率密切相關。
第三,政府實行優先發展股票、國債的傾斜政策。政府發展證券市場的目的有兩個:一是優化資源配置,二是對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造,推動經濟體制改革。在二者不可兼顧的情況下,通常選擇後者。因此股票市場的發展得到
了更多的支持,而忽視了企業債券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
2、缺乏權威的債券評級機構
成熟的證券市場上企業債券規模大的一個原因在於有權威的評級機構對各種債券進行評級,從而使投資者能夠識別其風險和收益,以便進行選擇,對發行者和承銷商來說也便於銷售。我國《公司法》雖然對企業債券的發行提出了較為嚴格的條件,但離國際通用的債券發行基準還有一定差距。
3、擔保機制不完善
企業債券發行的根本風險在於企業效益的不確定性。因此債券擔保是影響企業債券發行的一個關鍵因素,有效的擔保不僅可以使企業債券得以順利發行,還會降低企業債券的兌付風險。但實際上,一些擔保單位不具備《擔保法》規定的擔保資格或不願意承擔擔保責任,使企業債券的擔保常常流於形式,一旦企業債券到期不能兌付,政府往往採取行政手段要求承銷商墊付資金或用財政資金來解決。
4、信息披露制度沒有很好地建立
《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規定「公司與資信評級機構應當約定,在債券有效存續期間,資信評級機構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蹤評級報告」,但對披露的內容、格式、時間和真實性沒有明確要求,中報、年報以及重大事項等信息
持續性披露制度尚未建立,證券經營機構的經營與資信狀況也缺乏有效的公開披露渠道,使投資者對購買企業債券疑慮重重。
5、缺乏給企業債券定價的基準利率
從國際證券市場來看,一般將國債的收益率視為企業債券定價的基準利率,因為國債風險低,安全性高,流通性好,變現能力強,且期限品種多,證券市場的參與者一般都以其利率為市場利率的基準。而我國國債市場不發達,在整個證券市場上沒有一個基準利率,給企業債券的定價帶來了困難,使企業債券利率很難對投資者產生吸引力。
❺ 證券監管體制的存在的問題
1、監管職責不清晰。從監管實踐看,主要有兩方面問題:一是與中央有關部門職責分工不合理。按照我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由此可見,對構成證券市場半壁江山的企業債券和政府債券,既不適用《證券法》,也未納入集中統一管理體制。從實際監管分工看,財政部負責國債的發行和管理,國家計委負責企業債券的發行審批,人民銀行負責企業債券的利率核定,證監會負責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這種多頭管理格局,既分散了監管力量,加大了政策協調難度,又在一定程度上成為當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與憑證式國債市場相互分割的重要原因。由於沒有真正形成統一的債券市場,一方面使當前債券市場交易反映的中長期利率水平沒有足夠的代表性, 國債的基準利率作用也不能充分發揮,另一方面也影響了證券市場的協調發展,削弱了證券市場對國民經濟的促進作用。此外,由於對私募基金和場外證券市場尚未明確具體的監管部門,在實踐中也容易造成監管真空或多頭監管。二是地方政府的管理職責不清晰。實行垂直管理的證券監管體制以後,由於地方政府的管理職責不清晰,加上雙方協調配合不夠,在實際工作中出現了監管部門管不了、地方政府不願管的現象。如原法人股市場退市公司的管理、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管理、地下私募基金管理、以現貨方式變相做期貨問題等等。如果不盡快扭轉這種局面,勢必影響證券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
2、現行的三級監管制不能完全適應我國證券市場的客觀實際。按照中編辦〖1999〗11號文件規定,我國證券監管機構實行證監會大區證管辦證券監管特派辦三級監管體制,但目前實際執行的是證監會大區證管辦、證券監管特派辦兩級監管體制,大區證管辦和特派員辦事處均直接隸屬於證監會,直接履行證監會賦予的職責任務。在設有計劃單列市的廣東、遼寧、福建、山東、浙江等省范圍內,還存在著兩個並列的大區證管辦或特派員辦事處,不但人為造成了市場分割,而且也違反了規模經濟原則。此外,無論大區證管辦或特派員辦事處的監管地域有多大,都沒有下屬的監管機構,削弱了監管部門對市場的敏感度,容易形成監管空檔。
3、現有監管人員與承擔的繁多職責相比尚嫌不足。從發達國家的監管經驗看,配備充足的監管人員是有效開展監管工作的必要條件。而衡量監管力量是否充足,除了要考慮市場規模的大小和監管對象的多寡外,還要充分考慮監管職能的復雜程度和監管地域的寬廣程度。
4、監管許可權配置不盡合理。監管許可權的適當配置,是保障監管機關順利履行職責、實現監管功能的關鍵因素。但從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我國證券監管機關許可權配置結構不盡合理。一是對違法違規行為重處罰、輕補救,重事後處理、輕事先預防。對證券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事後處罰,雖然可以較好地體現監管權的懲罰性功能,起到威嚇、震懾作用,但不能補救或補償違法行為給市場或投資者帶來的損害和損失。同時,由於這些措施都是事後處理,對那些監管機關發現的將要發生或已經發生、尚未造成後果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管機關缺少許可權來採取適當措施及時予以制止或預防。二是行政執法權相對不足。如證券監管部門在稽查工作中沒有強制傳喚權,沒有銀行帳戶的查詢、凍結權,也沒有與公安、檢察、法院、工商、稅務、海關等執法部門建立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等。這種情況,說明我國證券監管許可權仍然是一種重在控制的權力配置結構。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後,這種許可權配置不利於監管部門提高執法效率,不能適應維護投資者正當權益、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需要。
5、監管方式有待改進。我國證券市場是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發展起來的,仍殘留著一些計劃經濟痕跡。一是重審批,輕監管。二是重合規性監管,輕持續風險監控。三是重實體合法,輕程序公正。
❻ 我國國家公債管理的原則
公債是公共債務的簡稱,是政府的債務。公債包括中央政府的債務和地方政府的債務兩個方面,而國債專指中央政府的債務。在我國,禁止地方政府發行債務,所以我國目前所有的公債都是國債。具體是指政府在國內外發行債券或向外國政府和銀行借款所形成的國家債務。是整個社會債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債是一個特殊的財政范疇。[它首先是一種財政收入。國家發行債券或借款實際上是籌集資金,從而,具有彌補財政赤[字,籌集建設資金,調節經濟三大功能。國債的發行要遵循有借有還的信用原則,債券或借款到期不僅要還本,還要付一定的利息。國債具有認購上的自願性,除極少數強制國債外,人們是否認購、認購多少,完全由自已決定。按照不同標准可以把國債分為不同的種類:以國家舉債的形式為標准,國債可分為國家借款和發行債券。以籌措和發行的期限為標准,國債可分為長期國債、短期國債和中期國債。所謂長短中期是比較而言的,沒有絕對的標准。世界大多數國家普遍將一期以下的稱為短期國債,10年期以上的稱為長期國債,期限界於兩者的稱為中期國債。以籌措和發行的性質為標准,國債可分為強制國債和自由國債。以籌措和發行的地域為標准,國債可分為,內債和外債。所謂內債,是國家在本國的借款和發行的債券。所謂外債,是指國家向其他國家政府、銀行、國際金融組織的借款。以債券的游泳流動性為標准,國債可分為可出售國債和不可出售國債。國家的借款是不能轉讓的,只有債券有可出售和不可出售之分。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債余額(內債)以年均增長率高達33%的速度遞增,而且政府發行公債不僅是為了彌補財政赤字,還為了穩定經濟運行。盡管如此,在我國,不管是理論界還是實際部門,甚至在財政學教科書中,對公債管理特別是公債管理政策的內涵,尚缺乏足夠的認識和深入的研究。本文試圖對公債管理政策的一些基本問題作些初步探討。
公債管理包括對公債活動全過程進行的組織、決策、規劃、指導、監督和調節等一系列環節。公債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對公債發行、發行許可權和管理許可權的規定,對債務收入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對公債券流通方面的規定,對公債償付與調整和對公債持有者結構的規定等規章與制度。
1、公債的發行權問題
在公債管理制度中,規定公債管理許可權的依據是一級政權一級財政,一級財政一級公債發行管理權。許多國家也是這樣做的。如日本《地方財政法》即規定日本地方政府能發行公債,當然要有中央的審核和批准。給與地方一定的募債權,在防範財政風險方面是有很大作用的:將權力有限地下放,使募債主體多元化,中央政府在防範財政風險方面的機動性就會得以增強,整個國家的財政風險也會隨著下降。[7]而我國目前不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這是需要改變的。
2、對債務的使用和管理
有些國家法律嚴格禁止將債務收入用於彌補財政赤字,如日本的財政法第四條規定,國家的財政支出,必須用公債和借入款以外的財源來解決。只有作為公共投資費和投資貸款的財源,才可以發行公債和介入資金,這種公債就是所謂的建設公債。[8]之所以將公債的用途限定在建設性項目上,主要是因為建設性項目具有直接償還債務的能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財政借款的風險。而我國目前未區分公共預算中的公共投資項目和國有資產經營預算中的盈利性投資項目,是不妥當的。
(二)引入法律經濟分析方法,進行成本—收益分析。
公債是一個涉及比較多的經濟學工具和技術的制度,因此要完善公債制度,需要借鑒經濟學的研究成果,進行計量分析,才能更好地降低財政風險。國債的風險管理包括:國債發行的規模、國債發行的結構、國債發行的方式、國債流通的規模風險、國債的償還規模和結構風險等等。對於這些問題,不是立法者可以拍拍腦袋就可以制定的;並且制定後標准會隨著社會的變化而有所變化,因此需要法律經濟的分析方法,從技術上降低國債的風險。
(三)程序法上應著重強調對國債的審查監督。
審查方面,應同時堅持財政民主主義,國債的發行規模、種類、期限等問題都需要經過人大的批准。在監督方面,應該建立完備的債務監測、統計和預警公告體制,按照一定的指標及時向人民披露各種公債信息。提高審查和監督的公開透明度。
一、公債管理政策的含義
公債管理是指政府為了控制公債的規模和構成、調整公債購買主體的結構、選擇適當的公債期限結構和利率水平等而採取的一系列措施。從狹義上說,公債管理是指以最低成本維持現存公債的一系列運作;從廣義上說,公債管理是指影響政府未償債務規模和結構的所有措施(註:Smith,Warren.L,1960,Debt Manag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Mishra,D. K.,1985, Public Debt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in India,Print House,p.213.)。早在20世紀40年代末,美國財政學家阿伯特就給公債管理下了一個最為綜合的定義:「公債管理的含義就是選擇公債形式和確定不同公債類型所佔的比例數量,選擇債務期限結構和確定不同階層持有者所擁有的公債數量,作出到期公債的償還或公債以舊換新的決策,確定公債發行的條件和價格,對不同公債持有者的待遇,有關到期公債和新發行公債的政策及其在政府一般財政政策中的地位等等。」(註:Abbott, C. C.,1949,Management of the FederalDebt,McGraw-Hill Book Co.,p.23.)
公債管理的原則取決於不同國家以及同一國家不同時期的客觀經濟條件。現代經濟運行條件下,公債管理的「中性原則」(即它不應對經濟運行產生影響)已被廢除,並且,公債管理被作為是控制國民收入的財政政策工具和配合其他財政手段調節收入分配的工具。因此,根據漢森的觀點,現代公債管理的基本原則是:(1 )政府債券必須是安全可靠的投資,到期必須立即償還而且要隨時能變現。(2 )公債必須維持其貨幣價值,以避免通貨膨脹和通貨緊縮的影響。(3 )公債應當盡可能廣泛地為全體公眾所擁有,以配合累進所得稅制,促進收入分配公平化。(4)聯邦支出、 課稅和舉債的預算控制應當作為國民收入持續增長的基本目標。
所謂公債管理政策是指政府在發行新債或以新債還舊債時,通過公債種類、發行條件等政策性操作,對經濟運行產生預期影響的政策。公債管理政策的實質在於在:財政政策規定了國債規模、貨幣政策規定了可利用的貨幣資金和借貸資金的前提下的債務結構特徵問題,包括政府未償債券種類、所有權格局和國債期限結構(註:Sharp, A. M., C. A. Register and P. W. Grimes, 2000, Economics of Social Issues,Irwin/McGraw-Hill,p.431.)。
歸納起來,公債管理政策的基本內容包括下列四個方面:(1 )在發行新公債時, 是發行長期公債還是短期公債? 長期公債與短期公債如何搭配組合?(2)在公開市場操作時, 應將哪一種類和條件的公債作為對象?是減少短期上市未償公債的數量而增加長期上市未償公債的數量或是相反?從公債管理政策的角度來看,公債種類的多樣化是有利的。因為,公債種類多樣化一般來說都伴隨著公債購買者增多,民間持有公債的數量就會增加,在費用一定的情況下,能保持政府收入的穩定。(3)在發行公債時,如何確定公債利率?一般來說, 償還期限越長,利率就越高,但利率變化對經濟的影響較小,而且利息支付比較穩定。相反,償還期限越短,利率就越低,但利率變化對經濟的影響較小。因此,利率差異導致利率變化對經濟影響的不同。(4 )公債持有主體如何選擇? 如果以銀行特別是中央銀行作為購買主體, 勢必帶來通貨膨脹壓力,對經濟穩定產生沖擊;如果以企業作為購買主體,無疑會減少企業用於實際資本的投資;如果以個人作為購買主體,可能減少消費,也可能減少私人儲蓄。
可見,公債管理政策是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延伸,對國民經濟運行產生極大影響。
二、公債管理政策的目標
既然公債管理政策既與財政貨幣政策密不可分,又是一種獨立的經濟政策,那麼,作為更接近於財政政策的公債管理政策,其目標必須符合財政政策目標的要求。就財政政策與經濟運行的關系來看,財政政策目標體系可列為三大類,即經濟穩定目標(包括價格穩定目標、充分就業目標、國際收支平衡目標)、經濟發展目標(包括經濟增長目標、資源合理配置目標、反周期波動目標)以及公平收入分配目標。因此,財政政策的上述目標也是公債管理政策的目標。同時,公債管理政策作為獨立的政策,它又有自身的目標,諸如拓寬公債的發行和分配范圍、確保政府債券的順利推銷,維持政府債券市場的穩定、盡可能降低舉債成本、實現均衡的期限構成等等。
在理論上,有關公債管理政策目標有兩種見解。第一種見解也稱為古典見解,認為公債發行與通貨膨脹直接相關。因此,倘若政府要發行公債的話,應當發行流動性較低的長期公債。第二種見解也稱現代見解,雖然有許多觀點,但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1 )通過發行一定規模的短期公債來刺激預期總需求;(2 )盡量減輕因公債構成變化所產生的影響;(3)在實現預期總需求的同時,盡可能減少公債的利息費用;(4)根據(3)的主張,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說,公債的最適構成主要是長期公債佔主導地位。
第一種見解是圍繞著公債發行與通貨膨脹的關系來展開公債管理政策目標的討論,而第二種見解盡管在許多方面有些差異,但基本上都是圍繞著公債構成的變化來討論公債管理政策目標的。
從現代見解來看,公債管理政策自身目標與財政政策總體目標之間有時會發生沖突。例如,從財政角度來說,公債管理政策的直接目標是公債的利息負擔最小化,但從經濟穩定的觀點來看,公債發行要保持一定的流動性。這兩個目標在現實中往往是對立的。如果公債總額一定,短期公債的比重若高,流動性就高,市場利率下降。利率降低意味著持有資產的價值增加,而且通過資產效應促使個人消費需求增加。同時,利率降低使企業的投資需求增加,總需求亦增加。相反,長期公債的比重若高,則流動性降低,市場利率升高,總需求減少。因此,在維持一定總需求的前提下,要適當選擇使公債利息負擔最小的短期公債與長期公債的搭配組合。
可見,如何確定短期公債與長期公債的搭配是公債管理政策的重要課題。但是,在實現中,壓低公債的利息成本與促進經濟穩定這兩個目標之間經常不一致:為了降低公債的利息成本,在經濟衰退時期,由於利率水平較低,故應趁機發行長期債券,以減輕利息負擔;在經濟繁榮時期,則宜發行短期債券,以免增加長期公債的高利負擔。可是,為了經濟穩定,在經濟衰退時期應當發行短期債券,以刺激總需求增加;而在經濟繁榮時期,應當發行長期債券,以抑制需求過旺(註:Laid, W. E.,1968,The Changing Views on Debt Management, Monetary Economics,ed.by A. D. Entine,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Inc.p.465—479.)。這樣, 在政策目標上出現了兩個問題:一是在公債管理政策自身目標與財政政策總體目標發生沖突時,以哪一目標為主?二是如何解決公債政策目標之間的沖突?就前一問題而言,由於公債管理政策只是財政政策的實施工具,故此,從全局來說,公債管理政策目標要服從財政政策總體目標。就後一個問題而言,如果通過貨幣政策能實現經濟穩定,則利息費用最小化可以作為公債管理政策的主要目標。但是,如果公債管理政策研究同時實現上述兩個目標,就需要適當選擇公債種類。
❼ 債券籌資的我國發展建議
發展我國企業債券籌資的建議
(一)理順我國企業債券發行的管理體制 首先,計劃部門與人民銀行應該分工協作,共同做好審批及審批後的管理工作。在整個過程中,計劃部門應起主導作用,加強對企業債券發行的管理,充分發揮其全面協調、綜合平衡的職能。對於違規發債的企業,可以暫停其新債的發行審批或給與行政處罰。其次,發行管理方式應當逐步從過去的行政性的額度審批制向以嚴格的財務指標為基礎的考核制過渡。這樣一方面可以減少在債券發行審批過程中的尋租現象,同時又減少了不必要的發行手續和發行費用,從而吸引更多的企業發行債券,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此外,企業債券的利率也應當進一步市場化。如過去規定企業是發三年的債券,其利率不得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40%,這個限制今後可以有所放寬。
(二)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和種類,改善發行的期限結構首先,我國應當加大對企業債券的政策扶持力度,減少各種不必要的限制條件,擴大企業債券的發行規模。特別是由於我國已經加入了WTO,政府可以進一步推進我國企業債券的海外發行和上市。因為國際資本市場的資金充裕,且利率較低,企業可以以較低的成本迅速募集到所需的資金。其次,金融機構應當積極協助有條件的部分企業增加企業債券的發行品種,以滿足不同層次投資者的需要。當前,可以從加大可轉換債券的發行力度著手。第三,改變我國以短期企業債券為主的期限結構,大力發展中長期債券。這樣,一方面可以避免某一時間段內企業債券的集中償還,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國有企業管理者改變經營活動的短視行為。當然,這需要企業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以提高投資者的投資信心。
(三)培育企業債券的二級流通市場 上文中提到的改革發行管理體制、擴大企業債券的發行規模和品種是培育企業債券二級流通市場的前提。在此基礎上,應當按照《證券法》的有關公司債券上市的規定,讓更多的企業債券上市流通。這樣,企業債券在兌付期前的經營風險和政策風險才能得到有效的釋放,才能有利於企業債券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同時,應當培育場內交易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相結合,今後不同發行方式和規模的企業債券可以選擇不用的交易方式。如,對於規模較小、以實物券發行的企業債券可以選擇場外交易為主;而對於規模較大、以記賬式發行的企業債券可以選擇場內交易為主。此外,還可以考慮在一些中心城市組建區域性的場外交易市場,以豐富流通市場的層次結構。
(四)建立規范的信用制度首先,應當規范信用評級的中介組織,使信用評級機構成為擁有獨立財產權,並承擔責任,行使職權客觀、公正、規范、權威的經濟實體。如果這些機構進行虛假的信用評級,那麼他們將不僅失去信譽,而且必須用其財產(包括個人財產)對投資者進行賠償。只有這樣,信用評級中介機構才能真正發揮其在企業債券發行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其次,要完善擔保發行機制。如借鑒香港對公司發行債券的有關規定,企業債券必須有國家機構、國營企業、銀行、資產評估機構等作為其擔保,一旦出現問題擔保機構將承擔聯帶責任。對於沒有擔保的企業,要求其凈資產額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量。第三,可以考慮建立償債基金。發行債券的企業每半年或一年根據凈利潤或銷售收入,向交易所指定的基金管理人支付一定的資金,以應付到期無法兌現的局面。對於信用等級高、財力雄厚的企業可以免除這項義務。
(五)完善企業債券的司法監管體系 一方面,要完善我國企業債券監督管理的立法工作,對《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明確各個層次的企業債券監管主體、監管內容、監管客體、監管方式和程序等,在法律層面上構件一個全方位的監管網路,防止管理者的缺位現象。另一方面,應當根據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理順發債企業、投資人、監管部門與司法部門多方之間的關系。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應當定位在宏觀規劃和項目審核上,而企業與投資者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加以裁決,政府有關部門不應加以干涉。
❽ 為什麼我國企業股票發行對於債券拜託各位大神
由於我國股票發行額度管理和行政審批制度是在1992年經濟過熱背景下產生的,它對抑制地方經濟的過分擴張沖動、維護市場秩序、培育投資者和市場中介機構都發揮了積極作用,也給股票市場法制建設提供了必要的時間和空間[1](P33)。正是因為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對於中國經濟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政府一直把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及提高國有資本形成效率作為其首要政策目標,而實現該目標的手段顯然只能是帶有企業性質和產業政策導向的政府控制下的額度審批制。 國有銀行不良債權的巨額增加以及金融風險的迅速積累,要求國家改變國有壟斷產權形式的內部結構,在國有金融安排作為國有企業配套制度的性質並未發生改變,而相對重要性比過去大為提高的前提下,通過股票市場國有壟斷產權結構的設計,賦予股票市場與國有銀行的儲蓄動員以同樣的內涵,使股票市場成為國有金融壟斷制度的擴展和延伸,股票市場因此成為國有企業及地方政府與國家爭奪金融資源、新的國家壟斷產權的內部博弈場所,股票發行過程自然類似於信貸規模的分配,發行額度的分配在實質上成為國家對國有企業實施金融補貼或金融支持的一種新方式。這意味著國家需要對股票市場進行嚴格的控制,無論是地方政府或者國務院企業主管部門的初審,還是證券監管部門的復審,均要在國家股票發行額度計劃內進行。 一、 我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現狀 地方政府債券,是指以地方政府為發行主題的債券,一般用於交通、通訊、住宅、教育、醫院和污水處理系統等地方性公共設施的建設。地方政府債券在西方發達國家已有已將近200年的歷史,其中美國和日本的地方政府債券無論在發行規模還是發行模式上都最具代表性。 在我國,地方政府債券一直受到抑制。在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出現過短暫的地方政府債券,當時許多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是為了籌集資金修路建橋。但到了1993年,這一行為被國務院制止了,而且在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明確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原因是地方政府承兌能力差、債務管理能力欠缺。地方政府債券的禁令一直保持到2009年。 但伴隨著經濟形式、體制因素的不斷變化和地方自製、財政分權改革的深入,學界對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的討論越來越多,要求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的呼聲越發強烈。由美國次貸引起的金融危機,使中國經濟受到巨大影響,為應對金融危機,中國出台了很多政策,其中為了減緩中央政府的財政負擔,國家出台發行地方政府債券。2009年首次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由財政部代理發行並代辦還本付息和支付發行費的可流通記賬式債券。 二、 我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必要性 (一)、拉動內需,實現經濟穩定增長 當前,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國際金融危機尚未見底,2009年將是我國經濟發展非常困難的一年。為擴大內需,2009年我國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通過發行國債較大規模增加政府公共投資。國債資金主要用於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民生工程、環境保護、結構調整和技術改造、汶川大地震災後重建等。大規模的國債投資短時間內對經濟有巨大的拉動作用,但長期這種拉動作用是有限的,此時就應該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債券的作用。地方政府配合中央政府,採取積極的財政政策,充分調動資金,加快資金使用效率,帶動地區經濟增長,從而推動整個國家的經濟穩定增長。 (二)、減少中央財政壓力,完善地方政府財政職能 1994年以來,我國實行分稅制,明確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對於中央政府來說,一方面要承擔國家機關運行、外交、科研,宏觀調控支出及國家直屬事業單位發展;另一方面,還要協調地方發展,財政壓力相當大。為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減緩中央財政壓力,地方政府應相應安排配套資金,根據實際情況擴大本級政府投資,政府投資資金來源其中之一就是地方政府證券。分稅制的實施中,存在著地方稅體系不完善、缺乏主體稅種、有稅種無稅收或徵收成本偏高及地方稅的立法和管理許可權過於集中等問題 。多數地方財政入不敷出,沒有能力通過政府投資和擴大財政支出實現地方財政配置資源實現經濟增長的能力。因此,應該適當賦予地方發行職權的權利。 (三)、增加地方融資渠道,促進地方經濟增長 目前,國家加大對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投資,基礎設施的不斷完善一方面可以改善地區的投資環境,引進投資,促進經濟增長;同時可以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有利於社會穩定。對基礎設施的投資資金來源,既有中央財政撥款,又得依靠地方政府財政支持。而地方政府面對巨大的投資資金,以地方財政收入是無法滿足的,要依靠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擴大資金來源。 (四)、發展我國資本市場,增加投資渠道 轉 目前我國債券市場的運作還不夠規范,金融產品結構欠合理 ,形成了以國債為主,金融債和企業債比重較小的債券市場結構,這導致廣大居民的投資渠道過窄。在這種情況下,以政府信用為保證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不僅能擴大直接融資規模,還為廣大投資者提供了更廣闊的投資渠道。 三、 我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制度安排 在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時,應該遵循償債能力原則、效益原則、對地方公債適用范圍限定的原則和以促進發展為目標,而不是以援助貧困為目標的原則。並應 制定相應的制度安排: (1)完善分稅制,明確中央與地方政府的事權。為了避免發行地方政府發債所造成的債券市場紊亂,應該繼續深化分稅制的改革,實現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的事權與財權獨立。 (2)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債券監管體制,保持安全性。地方政府債券比起國債,信用度相對缺乏,安全性不高,為保護投資者利益、避免地方政府濫用資金,建立地方政府債券監管體制非常必要。可由國家計劃部門和財政部門及證監會共同負責我國地方債券的管理,保證其穩定發展。計劃部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和經濟結構調整的要求,把握資金的使用方向;財政部門則根據宏觀經濟政策的要求,確定地方債券發行總規模;證監會主要對地方債券的發行、流通和償還進行監管。 (3)完善債券信用評級制度,以市場約束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根據發行地區的稅收能力和項目收益能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其進行科學、嚴謹、動態的信用評估。同時地方政府應該進行信息披露,包括發行規模、資金使用方向、資金使用情況、財政收入狀況及項目收益性。這樣有利於投資者做出正確的投資選擇,並對其進行監督,約束地方政府,達到資金有效使用。
❾ 我國證券公司的監管體系
我國復在1992年以前,對證券市場沒有集中統一制的監管。當時,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管理局主管,原體改委等其他政府機構和上海、深圳兩地政府也參與管理。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進入了新的階段。經過近十年的監管實踐,已初步建立起一套比較適合我國證券市場運行的監管體制。我國《證券法》第166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但該法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未做明確規定。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是證監會,但從現行管理體制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依然作為一個協調機構在起作用,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擬訂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定證券市場發展規劃和提出計劃建議;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與證券市場有關的各項工作等。除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外,還有一些部門從其管理職能角度出發,參與管理證券市場,比如國家債券的發行和流通由財政部管理,金融債券的審批發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