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怎麼編制儲備計劃
所謂「定抄向承銷」,就是指襲哪個銀行借給地方的債務,就去找哪個銀行定向發行置換債券。允許地方債納入抵質押品范圍,意味著商業銀行等地方債券持有無需等待債券到期,就可以通過質押再貸款從央行獲得流動性。一方面,納入抵質押品范圍後,銀行可以通過再貸款獲取相對低成本的資金,進而可以解決銀行由於負債端成本上升而導致的購置需求不足問題;另一方面,有利於提高流動性和刺激信貸投放。
❷ 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會計科目怎樣處理
《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沒有土地儲備債券核算的相關規定;
建議增設「應付債券」科目,參照企業會計准則,對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的本金、利息等進行詳細核算。
❸ 中國版「市政收益債」亮相釋放出什麼信號
這一與國際接軌、被視為中國版「市政專項債」的亮相,能否保障地方政府的合理融資需求?對於遏制政府債務過快增長勢頭作用幾何?釋放出怎樣的完善地方債管理方向?記者第一時間采訪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和權威專家,解讀改革背後的重要信號。
債務監管再升級 精細化管理專項債
從以前籠統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到此次首嘗發行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標志著我國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項目分類發行專項債券的步伐在加快。
2014年國務院發布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以及2015年新預演算法的實施,奠定了我國地方政府債務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礎上,近年來財政部門針對出現的新情況、新趨勢,不斷完善相關制度,管理日趨精細化。
「此次辦法的出台,是在已有制度框架上又一次精細化的管理優化。」鄭春榮說,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項目分類發行專項債券,既顯示了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政策上的連貫性、一致性,又體現了財政部門對管理地方債越來越成熟、越來越深入。
2017年,我國政府性基金收入預計47174.66億元,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預計38568.62億元,佔比超過80%。
記者了解到,針對土地儲備發行專項債券,意味著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項目分類發行專項債券改革邁出一大步。按照計劃,下一步財政部將會同交通運輸部等部門研究推進發行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
專家表示,此次辦法顯示,我國關於地方政府債務的監管進一步升級。如關於儲備土地的擔保管理更加嚴格,明確地方政府不得以儲備土地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此外,辦法在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的監管中引入國土資源部門,通過兩部門協調配合使得政府對融資項目的監管更加專業,確保土地儲備項目的真實性、規范性。
利國利民的事情,就應該大力支持!
❹ 中國土地儲備融資模式有哪些
1,中抄國土地儲備融資模式有:
(1)土地財政:土地是政府的壟斷資產,可以「低收高賣」,形成的壟斷利潤收歸財政。
(2)經營城市:主要是經營城市土地資產,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對土地資源通過資產經營的方式,實現城市土地資產的保值增值。
(3)儲水池、中轉站:土地儲備就是政府把城市發展需要的土地提前征回來、收回來,一是降低土地徵收、收購成本,二是保證建設及時使用,起到儲水池、中轉站的作用。
2,土地儲備,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許可權范圍內,對通過收回、收購、徵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儲存或前期開發整理,並向社會提供各類建設用地的行為。
❺ 東勝區城南華研物流拆遷2019年拆遷嗎
是的,根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規〔2017〕17號)、《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確實要拆遷.
❻ 債務證券承諾分配給發行實體的利潤嗎
資管新規頒布以來,非標遭到全方位政策圍剿,2020年7月3日央行發布的非標新規堪稱最嚴格口徑認定標,非標轉標大勢所趨。對於標准化投資,監管層一直是鼓勵的態度。隨著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的正式生效,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實行注冊制正在逐步落實,取消40%約束條件和凈資產規模要求等條款修改,也將給未來債券市場帶來更為廣闊的空間。
債券作為標准化工具,是提升直接融資比例的重要載體。我國債券市場主要包括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包含許多不同的債券品種,而每一債券品種監管、審批機構和發行條件並不相同。通常人民銀行或銀監會主管的券種在銀行間市場發行流通,證監會的在交易所市場,其他機構則兩個市場都有。鑒於此,本文接下來逐一解析不同監管機構主管下的各類債券品種的發行條件。
本文綱要
前言:我國債券發行審核制度簡介
第一部分 財政部
1、地方政府一般債券
2、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第二部分 發改委
3、企業債券
第三部分 人民銀行/銀監會
4、金融債
4.1、次級債/二級資本債
4.2、永續債
第四部分 交易商協會
5、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短融中票PPN等)
第五部分 證監會
6、公開發行公司債(大公募、小公募)
7、非公開發行公司債
8、可轉換公司債(含可分離可轉債)
9、可交換公司債
10、證券公司次級債
11、期貨次級債
12、其他創新債券品種(可續期公司債、雙創公司債、綠色債)
前言:我國債券發行審核制度簡介
我國債券市場的發行審核制度主要有常見的4種類型:審批制、核准制、注冊制和備案制,不同的債券品種使用不同的發行制度,具體如下表所示:
(1)審批制最主要的特點是存在較多行政干預,即發行人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
(2)與審批制相比,核准制在干預方面有較大放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在選擇和推薦企業方面,由主承銷商培育、選擇和推薦;
在發行規模上,由發行人根據自身需要自主決定申請;
在發行定價上,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並充分反映投資者的需求,使發行定價真正反映內在價值和投資風險;
在發行方式上,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進行自主選擇。
由於發行過程中行政干預有所放鬆,因此核准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提了較高要求:強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規性審核。
(3)與核准制對內容的實質性審核不同,備案制僅進行形式審查,即只對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核查,理論上並不對申請文件的內容做實質性審查。
(4)注冊制則與上述三種發行制度不太一樣。注冊制一般是指申請人要取得某種特定資質,或者加入某種特定行業組織需要進行注冊,一般是加入某個行業協會。注冊制下,發行人信息披露是核心,相關管理機構對發行人及債券的價值等實質問題不進行實質審核,以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為基礎,主要對披露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評議。
綜上,審批制和核准制體現實質管理原則,企業能否發行債券更多取決於審核者的實質判斷。備案制和注冊制並不等於不審核,但更多體現公開原則,企業能否發行債券主要取決於市場主體對企業風險和債券價值的判斷。
從審核的嚴格程度來區分,審批制>核准制>備案制>注冊制,從信息披露要求程度來看,審批制<核准制<備案制<注冊制。
第一部分 財政部
一、地方政府債券
(一)一般責任債券
1.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二號)
(2)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3)關於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64號)
(4)關於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4號)
(5)《關於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18〕61號)
(6)《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18〕72號)
2.監管機構
財政部
3.審批機構
國務院、財政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常委會
4.發行主體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含經省級政府批准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政府)
市縣級政府確需發行一般債券的,應納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債券規模內管理,由省級財政部門代辦發行,並統一辦理還本付息。經省級政府批准,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一般債券。
5.發行條件
一般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根據項目資金狀況、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債券期限結構。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下(不含7年期)一般債券,每個期限品種發行規模不設定發行比例上限;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一般債券總規模的60%;公開發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一般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一般債券規模。
6.發行方式
實行審批制度:審批制最主要的特點是存在較多行政干預,即發行人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並且債券發行規模,按計劃來確定;另外在發行價格和發行方式上,主管機構也存在較強的干預。
(二)專項債券
1.法規依據
(1)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5]83號)
(2)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5號)
(3)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預[2017]62號)
(4)關於試點發展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品種的通知(財預[2017]89號)
(5)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預[2017]97號)
(6)關於印發《試點發行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8]28號)
(7)《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18〕72號)
(8)《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
2.監管機構
財政部
3.審批機構
國務院、財政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常委會
4.發行主體
地方政府(同一般債券)
5.發行條件
地方專項債券可分為普通專項債和項目收益專項債。
(1)普通專項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按照相關規定,合理設置地方政府債券期限結構,並按年度、項目實際統籌安排債券期限,適當減少每次發行的期限品種。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普通專項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普通專項債券總規模的60%;公開發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普通專項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普通專項債券規模。
(2)公開發行的項目收益專項債券,由各地按照相關規定,充分結合項目建設運營周期、資金需求、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專項收入情況、債券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專項債券期限。已經推出的項目收益專項債品種包括:土地儲備專項債、收費公路專項債、棚改專項債、軌道交通專項債和高等學校專項債。
財政部自2018年起鼓勵地方政府在專項債品種中進行創新,只要能夠實現項目的資金自平衡、對地方基建有推動作用,都可以發行。2019年6月,《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對項目收益專項債制度做出重大修訂:
(1)專項債重點用於鐵路、城市停車場等交通基礎設施,城鄉電網、天然氣管網和儲氣設施等能源項目,農林水利,城鎮污水垃圾處理等生態環保項目,職業教育和托幼、醫療、養老等民生服務,冷鏈物流設施,水電氣熱等市政和產業園區基礎設施;不得用於土地儲備和房地產相關領域、置換債務以及可完全商業化運作的產業項目。
(2)專項債可用作項目資本金範圍明確為符合上述重點投向的重大基礎設施領域
2020年4月3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上,財政部副部長許宏才發言對專項債新政第二次補充,將專項債使用范圍再增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領域,應急醫療救治、職業教育、城市供熱供氣等市政設施項目,5G網路、數據中心、人工智慧等新型基礎設施三個領域。專項債可用作重大項目資本金的比例從此前的20%提至25%。
6.發行方式
地方債發行前一年,市縣級政府財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上報下一年的一般債和專項債額度需求,由省級財政部門匯總上報財政部,經國務院報全國人大批准全年債務新增限額。財政部根據《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分配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7]35號),在全國人大批準的限額內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提出分地區債務總限額及當年新增債務限額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下發至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在財政部下達的本地區債務限額內,提出省本級及所轄各市縣當年債務限額方案,報省級人大批准後下達市縣級財政部門。市縣級財政部門聘請專門機構進行方案制定、材料編寫,上報省級財政部門進行審核,省級財政部門報財政部審核通過後,向國庫司申請組織發行,通過債券市場完成發行後由省級財政部門轉貸給市縣。
❼ 改革土地管理制度服務濱海新區開發開放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長吳延龍
推進濱海新區開發開放,建立以京津冀為核心經濟區、以遼東半島和山東半島為兩翼的環渤海區域經濟共同發展的大格局,形成我國繼深圳、浦東之後又一個新的經濟增長極,是在新世紀新階段,黨中央、國務院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出發作出的重要戰略部署。《國務院關於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問題的意見》(國發〔2006〕20號)明確提出支持天津濱海新區進行土地管理改革,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創新土地管理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按照國務院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濱海新區將是城市重點發展和建設的地區,要建設成現代製造研發轉化基地、北方國際航運中心和國際物流中心,要大力發展現代製造業、物流業、電子信息和生物技術等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為實現新區定位服務的第三產業,通過產業集聚、技術引領、功能輻射,成為環渤海地區乃至中國北方經濟發展的引擎。
在空間上全面落實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戰略,需要相應規模的開發建設,需要對土地利用方向、規模及布局進行調整。從濱海新區土地利用現狀看:濱海新區建設用地中鹽田和水利用地比例多,城鎮和交通用地比例少;耕地中鹽鹼化土地多,宜耕土地少;受可利用淡水資源缺乏及生態環境因素的制約,耕地後備資源不足。落實科學發展觀,保障濱海新區開發開放,需要創新土地管理方式,加大土地管理改革力度,從改革創新上尋求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的新機制,要實現四個適應(即土地利用結構和空間布局與濱海新區功能定位相適應;土地利用規劃體系與對土地利用的宏觀調控相適應;城鄉建設用地市場與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和優化配置相適應;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和保障機制與實現城鄉統籌和諧發展相適應),從而為全面落實濱海新區開發開放創造出一條土地管理制度的新路子。
一、濱海新區土地管理改革的指導思想、目標和任務
按照《國務院關於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問題的意見》(國發〔2006〕20號)文件要求,將濱海新區作為全國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先行試驗一些重大改革措施,為全國發展改革提供經驗和示範,既是實現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的需要,也是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適應我國進入改革開放新的歷史時期的需要。因此,要按照「統一規劃、市場配置、政府調控、節約集約」的原則,形成耕地資源得到切實保護,各類用地得到切實保障,土地資產效益得到切實發揮的節約集約用地新格局,形成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的土地管理新體制和新機制。
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本著集約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優化土地利用結構、改革土地管理方式、創新土地管理機制為重點,統籌濱海新區城鄉發展。改革的基本目標是用新的體制和機制,建立以用途管制為核心、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體系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創新土地利用規劃計劃管理和耕地保護模式,改革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制度,建立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安置新機制,改革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收益分配製度。
二、濱海新區土地管理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創新土地利用規劃計劃管理和耕地保護模式
1.創新土地利用規劃管理
建立濱海新區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審批體系。按照天津市國土規劃、濱海新區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天津市濱海新區區域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天津市政府審批並組織實施,作為濱海新區土地利用的依據。
實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動態監控。根據濱海新區發展用地需求,試行定期評估調整和滾動修編,並與審批級次相配套的規劃修編制度,統籌安排與濱海新區發展相協調的各類用地規模和布局,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在市總體規劃規模內進行控制。
2.創新土地利用計劃管理
根據濱海新區開發用地時序的特點,在天津市土地利用計劃額度范圍內,按照濱海新區建設時序統籌安排轉用計劃,調控總量,保證建設需要。
3.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
國土資源部核定項目規模,天津市每年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確定拆舊建新項目區,編制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實施規劃並組織實施。
4.創新耕地保護模式
(1)完善耕地保護激勵機制。建立耕地保護基金,專項用於耕地開墾整理、基本農田建設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按照耕地保護責任,嘗試通過直接補貼農民等方式,使耕地保護得到切實有效加強。
(2)探索有利於保護耕地的新途徑。在保護海洋生態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依據海洋功能區劃開展圍海造地,開發利用灘塗資源,減少建設佔用耕地的數量。支持按規劃圍海造地,探索對圍海形成的建設用地規模控制的辦法。
(二)改革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制度
1.改革土地徵收審批制度
根據濱海新區發展需要,對濱海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建設用地的集體土地,依據有關法規,由市政府分區域、按地塊、有計劃地批准徵收,以統籌安置農民、統籌利用土地。
2.改革農用地轉用制度
在濱海新區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額度范圍內,按照濱海新區供地計劃、項目安排和建設需要,批准農用地轉用。
(三)建立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安置新機制
1.完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
按照同地同價的原則,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納入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和完善征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辦法。
2.進一步完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機制
建立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機制,堅持公眾參與、重在協調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健全協調裁決機構,規范協調裁決程序,受理被征地農民申請,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法律裁決和援助。
3.試行多種征地安置模式
科學合理地制定濱海新區被征地農民的安置方案,進行留地安置、土地使用權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種模式試點;完善社會保障機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
(四)改革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制度
實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取得和流轉制度,完善配置方式,逐步形成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建立健全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中的土地收益分配機制,構建與國有土地權能一致、權益相同的集體土地產權制度,維護集體的土地收益權。
(五)改革土地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制度
完善土地收益基金專項管理制度,優化土地收益的支出使用結構,實現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探索委託整理、發行土地債券等方式引入社會資金,解決土地收購儲備資金來源。按照《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和市場調控機制,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
目前,天津市按照《濱海新區土地改革專項方案》,正在研究制訂改革的實施細則及近期行動方案。下一步,要通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並以本次論壇為契機,借鑒各位專家的研究成果,既要先行先試,又要堅持邊試驗、邊總結、邊完善,使濱海新區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積極穩妥地推進並取得實效。
❽ 財政部頻出重拳意在何處
繼六部門上月聯合發文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財政部2日再度發文,直指地方假借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舉債問題。
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末,我國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余額為27.33萬億元,負債率36.7%,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是,部分地方存在不同程度的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個別地區償債能力有所減弱。財政部此次矛頭直指假借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舉債問題,將對地方政府、金融機構、社會資本帶來哪些影響?
對政府購買服務列出負面清單
在《財政部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中,財政部明確指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應當重點是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並列出負面清單:
——不得將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以及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以及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公共財政與政策研究院院長喬寶雲對記者說,通知在標題中出現「堅決制止」的表述。事實上,有些地方政府融資花樣繁多,防不勝防,抑制和預防套用、濫用政府購買服務已經十分緊迫。「此時對政府購買服務列出負面清單,非常及時也非常必要。」
分析人士認為,財政部出台措辭嚴厲、針對政府購買服務亂象的意見,是對前期一系列疏堵政策的延續,突出了問題導向,顯現推動落實既定政策的決心和韌性。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趙全厚說,通知的一大核心內容體現在預算管理方面,堅持先有預算、後購買服務。「這意味著政府購買服務僅局限於財政支出方面,不能突破既有的政府預算收入規模,不能因此而謀求增加融資收入。」
意見還嚴禁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違法違規融資。金融機構涉及政府購買服務的融資審查,必須符合政府預算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不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向金融機構等融資,不得以任何方式虛構或超越許可權簽訂應付(收)賬款合同幫助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融資。
初步實現對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防範全覆蓋
新出台的意見還要求各地切實做好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工作,讓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及其預算安排真實合規、信息公開透明,確保可查詢、可追溯,保障承接主體、金融機構合法權益。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隨著一系列文件的出台,我國初步實現了對當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主要違法違規融資方式的政策防範全覆蓋。
❾ 「公路債」 終結政府貸款修路歷史了嗎
政府收費公路「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的模式終結了。財政部、交通運輸部12日聯合發文,明確從2017年開始試點發行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這將是今後政府修建收費公路解決舉債融資問題的唯一渠道。
發行主體為省級政府
兩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的發行主體為省級政府,債券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限額管理,債券收入、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等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根據新辦法,收費公路專項債券資金專項用於政府收費公路項目建設,優先用於國家高速公路項目建設,重點支持「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三大戰略規劃的政府收費公路項目建設,不得用於非收費公路項目建設,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和公路養護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收費公路專項債券資金。
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基礎設施資產和收費公路權益,應當嚴格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於抵質押。
❿ 土地儲備機構如何規范使用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回行條例實施細則》,只答對轉讓土地使用權徵收營業稅,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不征營業稅的。土地儲備中心是代表國家對土地進行管理的,其拍賣土地行為屬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因此是不徵收營業稅的。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土地儲備中心和土地受讓方應按產權轉移書據各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契稅對買受方徵收的一種稅,因此,土地儲備中心拍賣土地,只對土地受讓方徵收契稅,土地儲備中心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