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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投資的可行性

發布時間:2021-03-06 09:41:10

債券投資的風險有哪些

違約風險,利率風險,購買力風險,變現能力風險,再投資風險,經營風險。

㈡ 債券投資的風險與規避有哪些

(一)違約風險

規避方法:違約風險一般是由於發行債券的公司或主體經營狀況不佳或信譽不高帶來的風險,所以,避免違約風險的最直接的辦法就是不買質量差的債券。在選擇債券時,一定要仔細了解公司的情況,包括公司的經營狀況和公司的以往債券支付情況,盡量避免投資經營狀況不佳或信譽不好的公司債券,在持有債券期間,應盡可能對公司經營狀況進行了解,以便及時做出賣出債券的抉擇。同時,由於國債的投資風險較低,保守的投資者應盡量選擇投資風險低的國債。

(二)利率風險

規避方法:應採取的防範措施是分散債券的期限,長短期配合,如果利率上升,短期投資可以迅速的找到高收益投資機會,若利率下降,長期債券卻能保持高收益。總之,一句老話:不要把所有的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里。

(三)購買力風險

規避方法:對於購買力風險,最好的規避方法就是分散投資,以分散風險,使購買力下降帶來的風險能為某些收益較高的投資收益所彌補。通常採用的方法是將一部分資金投資於收益較高的投資方式上,如股票、期貨等,但帶來的風險也隨之增加。

(四)變現能力風險

規避方法:針對變現能力風險,投資者應盡量選擇交易活躍的債券,如國債等,便於得到其他人的認同,冷門債券最好不要購買。在投資債券之前也應考慮清楚,應准備一定的現金以備不時之需,畢竟債券的中途轉讓不會給持有債券人帶來好的回報。

五)再投資風險

規避方法:對於再投資風險,應採取的防範措施是分散債券的期限,長短期配合,如果利率上升,短期投資可迅速找到高收益投資機會,若利率下降,長期債券卻能保持高收益。也就是說,要分散投資,以分散風險,並使一些風險能夠相互抵消。

六)經營風險

規避方法:為了防範經營風險,選擇債券時一定要對公司進行調查,通過對其報表進行分析,了解其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信譽等。由於國債的投資風險極小,而公司債券的利率較高但投資風險較大,所以,需要在收益和風險之間做出權衡。

㈢ 簡述債券投資的優缺點。

1.債券籌資的優點。首先,債券籌資的成本較低。從投資者角度來講,投資於債券可以受限制性條款的保護,其風險較低,相應地要求較低的回報率,即債券的利息支出成本低於普通股票的股息支出成本;從籌資公司來講,債券的利息是在所得稅前支付,有抵稅的好處,顯然債券的稅後成本低於股票的稅後成本;從發行費用來講,債券一般也低於股票。債券投資在非破產情況下對公司的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制權影響不大,因而不會稀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股東對公司的控制。第二,公司運用債券投資,不僅取得一筆營運資本,而且還向債權人購得一項以公司總資產為基礎資產的看跌期權。若公司的市場價值急劇下降,普通股股東具有將剩餘所有權和剩餘控制權轉給債權人而自己承擔有限責任的選擇權。第三,債券投資具有杠桿作用。不論公司盈利多少,債券持有人只收回有限的固定收入,而更多的收益則可用於股利分配和留存公司以擴大投資。 2.債券籌資的缺點。首先,債券籌資有固定的到期日,須定期支付利息,如不能兌現承諾則可能引起公司破產。其次,債券籌資具有一定限度,隨著財務杠桿的上升,債券籌資的成本也不斷上升,加大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可能導致公司破產和最後清算。第三,公司債券通常需要抵押和擔保,而且有一些限制性條款,這實質上是取得一部分控制權,削弱經理控制權和股東的剩餘控制權,從而可能影響公司的正常發展和進一步的籌資能力。 希望能幫到你

㈣ 投資者用哪兩種思路判斷債券投資的可行性

可以購買債券基金。也就是一籃子債券。裡面有很多公司選擇業績比較穩定的即可。也可以跟銀行螺絲釘定投債券基金。

㈤ 債券投資主要有哪些風險

1、違約風險:指發行債券的借款人不能按時支付債券利息或償還本金,專而給債券投資者帶來屬損失的風險。
2、流動性風險:指投資者在短期內無法以合理價格出售債券的風險,也就是可能出現的想買買不到或想賣賣不了的情形。目前交易所有些債券在交易所交投非常不活躍,一天成交量非常稀少(成交量也就幾萬甚至沒有,俗稱「僵屍債」)。當然如果准備持有到期,則不需要考慮流動性風險。
3、價格波動風險:受供求等因素影響,債券價格實時波動。但是,對於准備持有到期的投資者來說,價格波動無關緊要,因為他未來所獲得的利息收入和本金返還是確定的,前提是該債券不會違約。
其中債券最大的風險就是違約風險。

㈥ 債券投資有什麼風險

債券投資主要有以下八個方面的風險:

1、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利率的變動導致債券價格與收益率發生變動的風險。

2、價格變動風險

債券市場價格常常變化,若它的變化與投資者預測的不一致,那麼,投資者的資本必將遭到損失。

3、通貨膨脹風險

債券發行者在協議中承諾付給債券持有人的利息或本金的償還,都是事先議定的固定金額。當通貨膨脹發生,貨幣的實際購買能力下降,就會造成在市場上能購買的東西卻相對減少,甚至有可能低於原來投資金額的購買力。

4、信用風險

在企業債券的投資中,企業由於各種原因,存在著不能完全履行其責任的風險。

5、轉讓風險

當投資者急於將手中的債券轉讓出去,有時候不得不在價格上打點折扣,或是要支付一定的傭金。

6、回收性風險

有回收性條款的債券,因為它常常有強制收回的可能,而這種可能又常常是市場利率下降、投資者按券面上的名義利率收取實際增額利息的時候,投資者的預期收益就會遭受損失。

7、稅收風險

政府對債券稅收的減免或增加都影響到投資者對債券的投資收益。

8、政策風險

指由於政策變化導致債券價格發生波動而產生的風險。例如,突然給債券實行加息和保值貼補。

(6)債券投資的可行性擴展閱讀:

債券投資原則

一、債券投資的要點

1、了解並熟悉債券投資各種知識(例如債券品種比較、債券交易、債券投資收益、債券投資風險等),是投資債券的基礎;

2、通過債券投資操作策略、操作技巧,揚長避短,迴避風險,獲取最大收益。

3、投資債券既要有所收益,又要控制風險。

二、投資債券原則

1、收益性原則

不同種類的債券收益大小不同,投資者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例如國家(包括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一般認為是沒有風險的投資;而企業債券則存在著能否按時償付本息的風險,作為對這種風險的報酬,企業債券的收益性必然要比政府債券高。

2、安全性原則

投資債券相對與其它投資工具要安全得多,但這僅僅是相對的,其安全性問題依然存在,因為經濟環境有變、經營狀況有變、債券發行人的資信等級也不是一成不變。

因此,投資債券還應考慮不同債券投資的安全性。例如,就政府債券和企業債券而言,企業債券的安全性不如政府債券。

3、流動性原則

債券的流動性強意味著能夠以較快的速度將債券兌換成貨幣,同時以貨幣計算的價值不受損失,反之則表明債券的流動性差。影響債券流動性的主要因素是債券的期限,期限越長,流動性越弱,期限越短,流動性越強,另外,不同類型債券的流動性也不同。

如政府債券,在發行後就可以上市轉讓,故流動性強;企業債券的流動性往往就有很大差別,對於那些資信卓著的大公司或規模小但經營良好的公司,他們發行的債券其流動性是很強的,反之,那些規模小、經營差的公司發行的債券,流動性要差得多。

㈦ 債券投資的風險具體有哪些

1、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是指發行債券的借款人不能按時支付債券利息或償還本金,而給債券投資者帶來損失的風險。在所有債券之中,財政部發行的國債,由於有政府作擔保,往往被市場認為是金邊債券,所以沒有違約風險。但除中央政府以外的地方政府和公司發行的債券則或多或少地有違約風險。因此,信用評級機構要對債券進行評價,以反映其違約風險。一般來說,如果市場認為一種債券的違約風險相對較高,那麼就會要求債券的收益率要較高,從而彌補可能承受的損失。
2、利率風險
債券的利率風險,是指由於利率變動而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風險。毫無疑問,利率是影響債券價格的重要因素之一:當利率提高時,債券的價格就降低;當利率降低時,債券的價格就會上升。由於債券價格會隨利率變動,所以即便是沒有違約風險的國債也會存在利率風險。
3、通貨膨脹風險
通貨膨脹風險又稱購買力風險,是指由於通貨膨脹而使貨幣購買力下降的風險。通貨膨脹期間,投資者實際利率應該是票面利率扣除通貨膨脹率。若債券利率為10%,通貨膨脹率為8%,則實際的收益率只有2%,購買力風險是債券投資中最常出現的一種風險。實際上,在20世紀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由於國民經濟一直處於高通(微博)貨膨脹的狀態,我國發行的國債銷路並不好。
4、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即變現能力風險,是指投資者在短期內無法以合理的價格賣掉債券的風險。如果投資者遇到一個更好的投資機會,他想出售現有債券,但短期內找不到願意出合理價格的買主,要把價格降到很低或者很長時間才能找到買主,那麼,他不是遭受降低損失,就是喪失新的投資機會。
5、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是指投資者以定期收到的利息或到期償還的本金進行再投資時市場利率變化使得再投資收益率低於初始投資收益率的風險。
6、經營風險
經營風險,是指發行債券的單位管理與決策人員在其經營管理過程中發生失誤,導致資產減少而使債券投資者遭受損失。

㈧ 債權出資的債權出資的可行性與風險防範

一、債權出資的理論基礎與現實基礎
1.理論基礎:資產信用論與資本「增值」價值論
資產信用論的觀點是:「決定公司信用的並不只是公司的資本,相反,公司資產對公司的信用起著更重要的作用,與其說公司的信用以公司的資本為基礎,不如說是以公司的資產做基礎。」
就法律意義而言,資產與資本各有內涵。資產有總資產與凈資產之分,前者是凈資產與負債之和,即所有者的投入與和債權人融資的總和;後者指所有者權益,根據我國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具體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其中的實收資本就是企業設立時出資人的原始投入,即公司的資本。因此,從概念的外延來看,資產包括了資本。此外,資本是一個靜態的量,而凈資產是個變數。在公司成立伊始,兩者是一致的,而在隨後的經營過程中,如果公司經營妥善,財富增加,則凈資產數額會不斷增加,高於資本;若公司出現虧損且盈餘或利潤不足彌補虧損則會出現凈資產減少,小於資本。可以說,公司資本只是公司成立時注冊登記的一個抽象數額,而絕不是公司任何時候都實際擁有的資產。
「資產信用論」認為,資本不過是公司資產演變的一個起點。而公司賴以對外承擔財產責任的恰是公司的資產,而不是公司的資本。公司資產的數額就是公司財產責任和清償能力的范圍,公司的資本再大,也不能擴大公司的責任范圍;公司的資本再小,也不能縮小公司的責任范圍。因此,從實際的清償能力而言,公司資本幾乎是沒有任何法律意義的參數,以資本為核心所構築的整個公司信用體系根本不可能勝任對債權人利益和社會交易安全保護的使命。
「資本信用論」還認為,資本自始具有兩方面功能:一是增值的功能,即通過經營使得資產不斷擴大,財富增加;二是債權擔保功能,即公司對外承擔民事財產責任的保證。但是在資本的該二者功能中,增值功能應當是基本的、主要的,因此,只要是有益於公司發展的, 具有經營價值的財產都可以作為出資標的,不應受太多限制。而「資本信用論」則過分強調債權擔保功能,因此,要求資本形式必須具有比較強的償債性(如金錢的償債性明顯強於現物出資),因而否認了一些在實務中具有可操作性的現物出資形式。而實際上,最終公司承擔責任的財產基礎是資產而非資本,這反而使得許多富有價值的投資資源無法得到開發,從而打擊了投資者的積極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會投資資源的浪費。
目前,學界也多持「資產信用論」,表示公司的信用基礎應進行從資本信用到資產信用的轉化。這也就意味著,過去立法對出資形式做出的刻板、強制、局限的規定缺乏了理論支撐,並與實際所需格格不入,可以放寬直至徹底解除了。既然資本不再擔負債權擔保的使命,股東的出資也就具有比較大的自由性,各類有價值的財產都具有了出資的可行性,這也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2.債權出資的現實基礎:財富的債權化
一個社會的財產權基本可以分為兩類,即物權和債權;一個社會經濟運動的過程也可以概括為物權和債權之間的相互轉換。這是指,從社會的發展來看,在物資貧瘠、發展緩慢的歷史年代,其社會財富主要表現形態為物權,尤其是不動產物權,如農業社會以土地為最基本最重要的財富,而債權僅僅是實現物權的手段;而在物資豐富、發展日新月異的年代,交易不再是以直接消費為目的,社會財富的主要表現形態成為債權,如近代以來金錢債權成為財富的最主要表現形式。「債權原本不過是物權的手段,但在近代經濟組織中債權本身已成為法律生活的內容。債權已不是達到物權的手段,其自身已成為獨立的經濟力量。在資本主義經濟中,財產與其說是依物權而成立,毋寧說是以債權作為其要素,出現了財產債權化的現象。」再看現代社會財產權多表現為有形財產的合同流轉、無形財產的合同許可等形式,請求權對所有權進行了限制,所有與控制進行分離,多表現為合同之債的權利。我們完全可以說,當今整個社會財富的表現形式就是無數債權的交織,整個社會財富的創造就是一個個債權的生滅過程。
既然債權已經成為社會財富的主要表現形態,具有價值性,而且債權讓與已經是被各國民事立法所予以承認,具有操作可行性,這便給債權出資提供了可能。同時從方便交易的角度考慮,由於債權的財產性表現為一種預期的利益,如不可直接轉化為資本,這意味著必須要等到債權實現轉化成實物或現金才可以出資,這著實不利於社會財富的充分有效利用,且難免會增加時間成本與環節成本。而且在上文論述的前提下,即資產信用對債權出資已予以了肯定,現實的需求不正又是一個強有力的論據嗎?
二、可出資債權的適格性要求
過去對債權出資持反對意見的人士認為:一方面,債權代表的是一種請求權,債權人只能請求債務人為一定的給付行為,而不可以直接支配債務人財產,由於主客觀原因,債務人可能不履行、不能履行或瑕疵履行,因此,債權是否最終得以實現具有不確定性,這將直接危害到公司的資本利益。另一方面,債權出資更容易出現虛假出資的情況。例如,發起人以假債權抵繳股款,損害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筆者認為,上述反對意見都言之在理,所遇到的問題是基於債權屬性而所不可避免遇到的一些弊端,但是這些並不足以讓我們否認債權出資的合理性,而是給我們在為債權出資進行立法設計時提供了一些警示。在適格性條件的限制下,並非所有債權都可以用來作為出資,只有切實符合適格性要求的債權,才可以用作為出資。
1.債權出資的立法實踐
(1)英國
英國公司法區分了兩種情況。免除公司流動性債務的責任,被視為是以貨幣支付股份或者以貨幣配售股份。然而,如果股份是股東通過向公司轉移其對第三人的債權而配售的,那麼它被認為是以非貨幣對價的配售,並且要求法定評估。此外,如果公司對投資者負有債務,他不能通過抵銷債務而取得股份,除非債務已經到期、是流動性的,並且公司同意抵銷。
(2)美國
1984年《美國示範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可以認可發行股票,而收受的價金,包括能使公司享受的利益。這一發行股票的價金中,利益應做廣義的解釋,涵蓋了責任的減少和請求權的放棄。也就是說,債權出資若是為了減少公司責任,使公司受益的話,即可被允許。另外,《加利福尼亞州公司法》第409條規定可以將債務的免除作為對價發行股份;《特拉華州公司法》第152條規定,公司可以接受股票購買人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債務,該債務是他們應當償付的,至今尚未付清的股票價金。而且,在判例Frankowski v. Paleimo案中,美國法院確認了「在以消滅公司債務而換發股票的情況下,只須該債權人對其債權金額,與其所換取的股份面值相當者,則該項交易即得認為已有足夠的對價」。
(3)日本
日本法沒有明確對實物出資做出明確的定義,僅僅將金錢以外的財產統稱為實物出資財產,也沒有相關法條明確指出債權出資是否屬於實物出資的一種。盡管如此,日本《2005年公司法》中反映了對公司的到期債權可以作為對公司的出資。在股份公司募集股份發行或股份公司新股預約權行使時,對該股份公司的金錢債權,且清償期已屆滿,該債權做股的價額未超過該金錢債權的相關負債的賬簿價額的,則可以作為出資。此外,在股東以對第三人的債權為出資標的,該債權的債務人在清償期屆滿仍未清償時,該股東承擔其清償責任,並且需支付相應利息,並賠償損害。
(4)中國
我國在債權出資的立法上並不明確,但是公司法對於出資形式的規定也給債權出資留有了一定的餘地。此外,中國公司實務中存在了債轉股的運作。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不僅將債轉股視為國務院為解決國有企業銀行債務而採取的一項特別措施,而且將之擴大到商事領域的出資行為:債權人與債務人資源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該規定確立了中國債權出資的兩種情形:一種是金融資產管理機構轉化為改制後企業的股東;一種是將企業原有的債權人轉換為改制後企業的股東。但需指出的是,並不是所有企業都能夠進行債權轉股權,該實踐僅僅適用於改制的企業。
2.可出資債權的適格性規制
縱觀國內外相關於債權出資的一些規定,我們也可以得出一些共性,這是經濟效率與社會公正利益之間相博弈的結果,是根據當前的社會實際與法律需求所得出的。根據這些立法經驗,來進行債權出資的適格性規制,設計出適合我國且合理的債權出資規定已是當務之急。
適格的債權出資的首要要求是,符合關於現物出資的標的物的適格要求。現物出資必須具備4個要件:確定性、現存的價值物、評價可能性以及獨立轉讓可能性。確定性意味著用於出資的標的物必須客觀明確,且加以記載不得隨意變更;現存的價值物要求標的物必須具有價值性,能夠給公司帶來實際利益,且現實存在並不附條件或附期限等限制;評價可能性則是指,對該出資標的物給予客觀的評價是其成為出資的必要條件,該物應當具有可以進行價值評價的可能;獨立轉讓可能性是出資標的物最首要的要求,否則股東無法履行出資義務,這要求股東對出資標的物享有相應的支配權才可以。
其次,基於債權的特性,債權出資仍需要符合相應的債權層面的規制。第一,債權應當到期且可以得到清償,只有到期債權才可以主張還款履行,並且具有其他相關的法律權利;清償可能性則要求債權出資人提供相關債權證明、擔保情況與債務人資信說明。第二,債權應當具有流動性,即非人身性債權,具有可轉讓性;第三,債權出資必須經得公司同意,且必須以公司名義做出,單個股東或股東聯名或董事會名義均不可以成為法律上承認的債權出資。第四,該債權出資對於公司來說,是獲益的。
三、債權出資的風險防範
即使對可出資債權作了適格的限制要求,但是如果沒有相應的措施來保障實施,仍然會出現操作層面的風險。債權出資對公司的利益與否,關鍵不是債權出資的可適用性,而是需要保障公司作為受讓人的安全地位,因為債權出資的立法目的旨在於促進公司發展,創造更多社會財富。
債權出資可能導致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債權的真實性問題,即如何防止以假債權出資;二是債權的交付問題;三是債權履行瑕疵問題。
對債權的真實性進行考察,筆者認為,應當在出資標的物的資產評估環節中進行把關。我國公司法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轉為出資的債權應當經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和資產評估,審計和資產評估應當採用同一基準日。債權轉股權的作價金額不得高於該債權經審計確認的帳面值,也不得高於該債權的評估值。此外,公司債權轉股權,債權人應當與被投資公司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在協議中,應當載明雙方名稱、住所;債權的形成依據、時間;債權總金額、擬轉為出資的債權數額;爭議解決及違約責任等必要事項,並將協議文本進行相關工商登記備案。另外,在出資人使用對第三人的債權進行出資時,除了簽署上述協議外,被投資公司可以要求出資人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最後,若在完備了先前的評估防範但之後,仍然出現了出資不實的情形,可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相應追究責任人的民事、刑事責任。
債權的交付在債權出資中尤顯重要,而在實務中,卻可能會存在雙重讓與的「一女二嫁」情形, 如何防範。筆者認為,債權出資,其實是個債權轉讓的法律行為,而債權轉讓可以分為交付行為與結果行為,其中交付行為才是債權轉讓的標准,明確這一點有助於防範雙重讓與的風險。具體到公司制度上,當出資的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將以該債權用於出資,並且將債權債務憑證交付於設立中的公司應當說出資人在形式上已履行了出資義務。債權的交付應當是通知債務人並完成權利憑證的佔有轉移,至於債權最終能否依債的本旨得以實現,那屬於履行上的責任,債權無法履行時, 其出資人應承擔瑕疵履行的責任,而債權的真正歸屬應已屬於公司。
在出資的債權在履行時出現瑕疵時,筆者認為,出資人應當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之所以強調債權出資股東的責任是基於債權的特殊性,債權擁有價值毋庸置疑,但債權屬於一種期待利益,在債權尚未實現前,即使交付了債權憑證實現了債權轉移,但由於債務人的原因以及其他客觀原因,可能會出現落空。債權出資需要承擔更大的風險性,為避免或然的不利,要求將對第三人債權進行出資的股東承擔擔保責任有法律上的合理性。換言之,債權出資的最根本問題便是債權能否最終得以實現,而債權出資人無疑是最佳的義務承擔人,這也是與其通過債權出資享有的權利相對應的,就如日本《2005年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在以債權為出資標的,該債權的債務人在清償期為清償時,該股東承擔其清償責任,並且需支付遲延利息,以及賠償相應損失。」此外,本救濟措施是以上兩種風險防範措施的最後一道防線,能夠解決前二者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在債權出資的立法規制中要求為出資債權設置擔保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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