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新巴塞爾協議的證券化
巴塞爾II對證券化的處理方法做了明確規定。老協議對證券化無明確規定。委員會認為,從其自身特點看,證券化的作用在於銀行將與信貸風險相關的所有權和/或風險轉移給了第三方。從這一角度看,證券化有助於實施風險的多樣化,提高金融穩定性。
委員會認為,新協議必須對證券化提出完善的處理方法。否則,新協議將會使資本套利(capital arbitrage)有機可乘,因為某些形式的證券化可使銀行在符合老協議要求的情況下避免持有與所在風險相適應的資本。為解決這一問題,在決定標准法和IRB法合適的資本要求時,巴塞爾II要求銀行重視證券化交易的經濟本質。
同標准法其它方面對信用風險的處理方法一樣,銀行必須按照一系列要求對證券化風險暴露採用監管當局規定的風險權重。需要指出的是,相對公司貸款而言,低質量和未評級的證券化資產的處理方法有所不同。在證券化中,這類頭寸在一定程度上通常要彌補對應資產池中所有的損失。因此,委員會認為,風險的高度集中要求更高的資本要求。對於採用標准法的銀行,未評級部分的證券化頭寸必須從資本中扣除。
對於作為證券化發起行的IRB法銀行,新協議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好比假定在未從事證券化的情況下,計算銀行對應的資產池所需要的資本數量,這一資本數量被稱之為KIRB。在其它證券化持有者承擔損失之前(即第一損失頭寸),如果銀行某項證券化的頭寸需彌補的損失接近KIRB,那麼銀行必須將這筆頭寸從資本中扣除。委員會認為,這一規定十分必要,以便使 發起行有較高的積極性將內在風險最大的次級證券化頭寸轉移出去。對於投資評級高的證券化資產,新協議規定了考慮到外部評級、對應資產池的分散性(granularity)及風險暴露厚度的處理方法。
為了確保商業票據市場的正常運行以及該市場對公司銀行業務的重要性,巴塞爾II的證券化框架對銀行提供的流動性便利做了明確的規定。在IRB框架下,對流動性便利的資本要求取決於一系列因素,其中包括對應資產池的資產質量以及在啟動流動性便利前增信工具彌補損失的能力。每項內容,如流動性便利,對計算發起行計算未評級證券化頭寸的監管公式都十分重要,。標准法對流動性便利的處理也做了明確規定,以確保僅對風險低的流動性便利提供更加優惠的處理方法。
許多循環零售風險暴露的證券化都包括一些條款,條款規定如果證券化資產的質量下降,證券化必須收回。巴塞爾II對具有」提前還款」特徵的證券化做了具體規定,這是因為這類機制可部分有效地避免投資者全額承擔對應資產的損失。委員會規定的方法基於資產池中對應資產的質量。如果資產質量高,這部分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是零。如果資產質量下滑,銀行必須增加資本,彷彿今後從信用卡額度中的提款已經進入資產負債表。 委員會認為,操作風險是銀行面對的一項重要風險,銀行應為抵禦操作風險造成的損失安排資本。在巴塞爾II的框架下,操作風險的定義是,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人員及系統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為此,委員會制定了新資本監管方法。同處理信用風險的方法一樣,委員會參考發展迅速的銀行內部評估技術,力求為銀行進一步開發這類技術提供積極性,而且從廣義上講,促進銀行不斷提高操作風險的管理水平。這一點對下文介紹的操作風險高級計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es,AMA)尤為突出。
操作風險的管理方法仍在不斷迅速發展,但是不能達到准確量化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程度。這種情況對新協議第一支柱下納入操作風險提出了明確的挑戰。然而,委員會認為,將操作風險納入第一支柱十分必要,以便確保銀行有足夠的積極性繼續開發計量操作風險的各類手段,確保銀行為抵禦操作風險持有足夠的資本。十分清楚,若不將操作風險納入新協議的資本要求中,這會降低銀行的積極性,減少業內應對操作風險而投入的資源。
委員會希望為銀行開發計算操作風險的方法提供充分的靈活性。銀行會認為這一處理方式符合他們的業務構成以及對應的各類風險。在AMA中,只要方法既全面又系統,銀行可採用自己的方法來評估操作風險。委員會預計,今後幾年內,操作風險管理方法會有快速的發展。因此,對AMA規定的具體標准及要求很少,目的是為今後的發展留有足夠的空間。
委員會希望今後將不斷地對操作風險管理方法的開發情況進行審議。一些銀行已經在開發符合AMA精神的操作風險管理方法方面取得許多進展。委員會很受鼓舞。銀行管理層表示,開發計量操作風險的靈活、完善的方法是有可能的。
國際活躍銀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和操作風險大的銀行(比如從事專業化業務的銀行),今後有可能採用風險敏感度更高的AMA。巴塞爾II為操作風險規定了兩種簡易方法,一是基本指標法,二是標准法。這兩種方法是針對操作風險較低的銀行。總體來說,這兩種方法要求銀行抵禦操作風險的資本相當某項特定風險計量值的固定比率。
按照基本指標法的要求,該項計量值是銀行前三年總收入的平均值。該平均值乘以委員會規定的0.15系數,就等於所需要的資本。作為計算資本的出發點,對基本指標法的使用沒有任何具體的規定。然而,委員會鼓勵採用該法的銀行遵守委員會2003年2月發表的有關《操作風險管理與監管穩健作法》的指導原則。.
按照標准法的要求,總收入仍作為反映銀行業務規模以及與此相關的各產品線操作風險規模的一項指標。但是,銀行必須計算出每一產品線的資本要求,而無需按基本指標法的要求計算整個銀行的資本要求。具體作法是將總收入乘以委員會規定的幾項特定的系數。銀行需要抵禦操作風險總的資本等於各產品線要求的監管資本(regulatory capital)之和。作為使用標准法的一項條件,銀行管理操作風險的體系要完善,符合第三稿提出的各項最低標准。
採用操作風險基本指標法或標准法的銀行都不可考慮保險產生的風險緩釋作用。作為第二部分將討論內容,只有採用AMA法的銀行可在一定條件下考慮這類風險緩釋作用。 委員會認為,第三稿的各項要求適用於不同國家的各類銀行。在十國集團國家內部,委員會成員國同意於2006年底同時開始實施新協議。在上述國家中,新協議的實施范圍包括國際活躍銀行以及各國監管當局認為需要包括在內的其它大銀行。在一些十國集團國家中,巴塞爾II的整體框架將適用於整個銀行業。十國集團國家監管當局將確保對不實施巴塞爾II的銀行進行審慎的資本監管。
雖然從設計上看新協議為全世界各類銀行和銀行體系提供多項選擇,但是委員會注意到,考慮到各國監管當局強化監管的重點不一樣,在非十國集團國家全面實施新協議,可能不是監管工作的重點。在這種情況下,各國監管當局需結合本國銀行體系的具體情況,在制定實施新協議的時間表及方式時,認真考慮實施新協議的各項好處。
考慮到資源不足及其它方面的工作,非十集團國家將實施時間表安排在2006年後,自然既不奇怪,也沒有什麼不適合之處。即使是2006年以後實施巴塞爾II最低資本要求的各項規定,監管當局也應考慮實施新協議其它兩方面的主要內容,即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
許多國家的監管當局已開始計劃向巴塞爾II過渡。為促進這一進程,巴塞爾委員會邀請來自各國的一些監管人員,在國際貨幣基金和世界銀行的參與下,制定幫助非十國集團國家監管當局和銀行向新協議標准法和IRB法過渡的總體框架。委員會認為,繼續開展這方面的合作對於確保向新協議的成功過渡十分重要。 委員會認為,各國銀行與監管當局之間以及監管當局彼此之間充分地交流信息,對於成功實施新協議十分重要。為促進各國之間實施新協議的一致性,委員會建立資本協議實施小組(Accord Implementation Group,AIG),各國監管人員可通過這一機制就巴塞爾II具體的實施挑戰和克服挑戰所採用戰略交換意見。資本協議實施小組將與委員會資本工作小組(Capital Task Force,CTF),密切配合。委員會資本工作小組負責對新協議的重大修改以及新協議的解釋工作。
委員會認為,伴隨著巴塞爾II的實施,資本協議還將不斷發展。這種順應時勢的態度才能確保資本監管框架跟上市場的變化和風險管理方面的進步。然而,委員會不希望新協議在實施之前就成為某種移動中的目標。2006年底前的工作重點是,協調確定特定風險的資本方法之間對同類風險暴露處理上存的各種主要的、未曾估計到的不一致性。此外,委員會還將解決新協議存在的各種漏洞和未曾估計到的影響。
委員會注意到,從事這面工作的必要性可能要等到銀行實施巴塞爾II各項規定後才顯現出來。採用高級法計量風險的銀行,如果採用IRB法和操作風險的AMA,需在實施巴塞爾II的前一年同時遵守老協議的要求。委員會認為,這種雙軌制的計算方法將為監管當局和銀行提供許多有關新協議潛在影響的重要信息,並使這些問題在正式實施新協議前得到重視。
委員會資本工作小組將負責審議2006年後新的銀行產品和風險管理程序對新協議的影響。委員會注意到,業內的作法在不斷變化,一些領域的變化比其它領域要快。特別要指出,IRB法和AMA法要反映穩健的業內作法。新協議的其它方面,如對證券化的處理,也應靈活,確保在需要時能對新協議進展情況做出調整。委員會還希望考慮其它一些問題,如修改對場外衍生產品潛在風險暴露的處理,這方面的工作還沒有包括在巴塞爾II內。
委員會從與業內人士的深入對話中收獲很大。作為繼續這種積極交流的一項手段,委員會將創造更多的機會,使業界參與監管規定的制定,使監管資本規定與業內穩健作法相一致。今後銀行與監管當局之間有關風險管理的進展情況交流,有助於委員會做出新決定,使新協議的框架在未來繼續發揮作用。 對大銀行的有效監管自然包括業內人士及監管人員的密切合作。由於新協議的出台,跨境問題的重要性將比今天更為突出。委員會認為,有關跨境監管的巴塞爾協定(Basel Concordat)和最低標准文件規定的監管當局跨境監管的職責,同樣適用於新協議。但是,新協議需要在現實中進一步加強監當局之間的合作,特別在對復雜程度高的國際銀行的跨境監管方面。特別要指出的是,委員會認為,在可能的情況下,監管當局應避免重復進行多餘及無協調的審批及檢查工作,降低銀行實施新協議的成本,節約監管資源。因此,在實施新協議時,委員會認為,監管當局應向有關銀行盡快明確母國及東道國監管當局各自的責任,使具體實施的各項安排一目瞭然。
新協議的跨境實施問題不會改變監管當局監管國內銀行的法律責任及並表監管的各項安排。然而,委員會注意到,母國監管當局可能沒有能力獨立地收集有關有效實施新協議的重要信息。因此,資本協議實施小組正在制定一套有關促進各國監管當局合作和信息交流的的指導原則。
委員會總體上同意將有關國際活躍銀行」互相認定」的原則作為國際監管合作的重要基礎。這項原則意味著,在審批國際活躍銀行在東道國開設分行時,並考慮到縮小母國和東道國資本監管之間的差異必要性,不過多增加子行的負擔,有必要認定共同的資本充足率方法。
『貳』 結合巴塞爾協議對商業銀行的要求,談談我過商業銀行補充資本金的現實性和必然性
為了對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進行控制和監管,同時也為了規范不同國家的銀行之間同等運作的需要,1987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通過了《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即著名的《巴塞爾協議》。
《巴塞爾協議》的目的:一是通過協調統一各國對銀行資本、風險評估及資本充足率標準的界定,促使世界金融穩定;二是將銀行的資本要求同其活動的風險,包括表外業務的風險系統地聯系起來。
《巴塞爾協議》的通過是西方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理論和風險管理理論完善與統一的標志。
銀行的資本充足性是指銀行資本數量必須超過金融管理當局所規定的能夠保障正常營業並足以維持充分信譽的最低限額。商業銀行在決定銀行資本的持有量時,必須從安全性和收益性兩個方面做出綜合考慮。
保持資本充足性,在銀行出現壞賬時,銀行資本可以起到緩沖作用,讓銀行免於陷入困境,從而防範銀行倒閉,保護股東的利益。同時商業銀行能否盈利直接關繫到銀行的生存和發展,是銀行從事各種活動的動因。所以商業銀行保持資本充足性,是商業銀行在保證安全性的前提下,靈活調整流動性來提高其盈利性。
此外資本充足性有助於幫助商業銀行強化內部約束,提高資產質量,加大不良資產的處置力度,改善經營狀況,增強自我積累能力,提高貸款損失准備,促進其從內部補充資本;另一方面通過敦促股東增加資本、引進戰略投資者、發行長期次級債券、可轉債,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還可發行股票等工具,從外部渠道補充資本。
『叄』 《巴塞爾協議》中有關銀行資本金的規定
一類是核心資本,又稱一級資本;另一類是附屬資本,又稱二級資本。
1.核心資本(一級資本)。核心資本是銀行資本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應占銀行全部資本的50%以上。主要由兩部分組成。
(1)實收資本。實收資本是指已發行並完全繳足的普通股和永久性非累積優先股,這是永久的股 東權益。
(2)公開儲備。包括股票發行溢價、保《巴塞爾協議》將銀行資本分留利潤、普通准備金和法定準備金的增值等。
2.附屬資本(二級資本)。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1)未公開儲備,又叫隱蔽儲備。是指雖未公開,但已反映在損益賬上並為銀行監管機構所接受的儲備。
(2)重估儲備。重估儲備一是房產業重估儲備;二是證券重估儲備。
(3)普通准備金。普通准備金是指為防備未來可能出現的一切損失而設立的,在損失一旦出現時可隨時用之彌補。
(4)混合資本工具。混合資本工具是指帶有一定股本性質又有一定債務性質的資本工具。
(5)次級長期債務資本。次級長期債務資本包括普通的、無擔保的初級債券和到期年限五年以上的次級債券資本工具以及不許贖回的優先股。
『肆』 新巴塞爾協議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監管有什麼具體規定巴塞爾協議對商業銀行的指導原則
1、委員會認為,完善資本充足率框架有兩方面的公共政策利好。
一是建立不僅包括最低資本而且還包括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的資本管理規定。
二是大幅度提高最低資本要求的風險敏感度。
2、完善的資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進鼓勵銀行強化風險管理能力,不斷提高風險評估水平。委員會認為,實現這一目標的途徑是,將資本規定與當今的現代化風險管理作法緊密地結合起來,在監管實踐中並通過有關風險和資本的信息披露,確保對風險的重視。
(4)巴塞爾合規債券擴展閱讀
新巴塞爾協議對世界的影響:
該協議被認為是近幾十年來針對銀行監管領域的最大規模改革,旨在促使銀行減少高風險業務,確保銀行業健康和穩定的運行。專家們認為,新協議將對歐美銀行業產生重大影響,部分銀行或面臨資本短缺。
新巴塞爾協議經過大多數國家與地區的認可,代表著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方向和趨勢。加入WTO之後,中國商業銀行面對著巨大的國際競爭壓力,商業銀行必然會逐步遵循國際銀行經營管理的統一規則,接受以新巴塞爾協議為准繩的國際銀行業監管原則、標准和方法。
面對日益復雜與波動的金融市場,風險管理能力已經成為決定現代商業銀行的生存與發展的核心能力之一。商業銀行是否能夠妥善管理風險,將直接決定銀行的盈虧和生存。
西方的許多先進銀行歷經幾十年的發展和實踐,在風險管理方面已經逐步構建成了一個完整的科學體系。對於這些國際先進銀行,風險管理的方法和理念已經凝結成一種文化,滲透到銀行的各項業務和員工的各種操作行為之中,而巴塞爾協議正是國際銀行界全面風險管理規則的全面體現。
『伍』 表內資產的巴塞爾協議對表內資產風險權數的規定
表內資產風險權數劃分為5個等級,其權數分別為O%,10%,20%,50%和100%。具體定義是: ①0%風險資產。包括現金,以本幣為面值的對本國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的債權,對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的其他債權,用現金或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中央政府債券作擔保、或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的中央政府提供擔保的債權。
②10%風險資產。它包括對國內政府公共部門機構(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債權和由這樣的機構提供擔保的貸款。
③20%風險資產。它包括:對國際復興開發銀行、泛美開發銀行、亞洲開發銀行、非洲開發銀行、歐洲投資銀行的債權以及由這類銀行提供擔保或以這類銀行發行的債券作抵押品的債權;對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內的注冊銀行的債權以及由這類國家內注冊銀行提供擔保的貸款;對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以外國家注冊的銀行余期在一年期內的債權和由這類國家的法人銀行提供擔保的所余期限在一年之內的貸款;對非本國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的公共部門機構(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債權,以及由這類機構提供擔保的貸款;托收中的現金款項。
④50%風險資產。完全以居住用途的房產作抵押的貸款,這些房產為借款人所佔有使用,或由他們出租。
⑤100%風險資產。它包括:對私人機構的債權;對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以外的國家的法人銀行余期在一年以上的債權;對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以外的國家的中央政府的債權(以本幣定值和以此通貨融通的除外);對公共部門所屬的商業公司的債權;行址、廠房、設備和其他固定資產;不動產和其他投資(包括那些沒有綜合到資產負債表內的對其他公司的投資);其他銀行發行的奔本工具(從資本中扣除的除外);所有其他的資產。
『陸』 《巴塞爾協議》規定銀行附屬資本包括那些
二級資本是銀行的次等資本,包括未披露准備金、一般損失准備金、從屬有期債務、(債權/股權)混合資本工具和次級長期債券等等。次級債券計入附屬資本的條件是不超過核心資本的50%,原始發行期限5年以上。
次級長期債券兼有債務和股權的特徵,可用來補充資本金。作為銀行資本有機組成部分,發行次級債還可降低資本金平均成本,提高股東回報率等。
二級資本又有分為高檔二級和低檔二級,高檔二級包括一般儲備金、永久性累積優先股和重估儲備;低檔二級包括次級債券和定期、可累積優先股等。
(6)巴塞爾合規債券擴展閱讀
新協議將對國際銀行監管和許多銀行的經營方式產生極為重要的影響。首先要指出,以三大要素(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為主要特點的新協議代表了資本監管的發展趨勢和方向。實踐證明,單靠資本充足率無法保證單個銀行乃至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定性。
自從1988年資本協議問世以來,一些國家的監管部門就已在不同程度上,同時使用這三項手段強化資本監管,以實現銀行穩健經營的目標。然而,將三大要素有機結合在一起,並以監管規定的形式固定下來,要求監管部門認真實施,這無疑是對成功監管經驗的肯定,也是資本監管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
與1988年資本協議所不同的是,從一開始巴塞爾委員會希望新協議的適用范圍不僅局限於十國集團國家,盡管其側重面仍是國家的「國際活躍銀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巴塞爾委員會提出,新資本協議的各項基本原則普遍適用於全世界的所有銀行,並預計非十集團國家的許多銀行都將使用標准法計算最低資本要求。
此外,巴塞爾委員會還希望,經過一段時間,全世界所有的大銀行都能遵守新協議。客觀上看,新協議一旦問世,國際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很可能會採用新協議來分析各國銀行的資本狀況,而有關國際組織也會把新協議視為新的銀行監管的國際標准,協助巴塞爾委員會在全球范圍內推廣新協議,並檢查其實施情況。因此,發展中國家需要認真研究新協議的影響。
與1988年資本協議相比,新資本協議的內容更廣、更復雜。這是因為新協議力求把資本充足率與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銀行風險管理、監管實踐的最新變化,並為盡量為發展水平不同的銀行業和銀行監管體系提供多項選擇辦法。
應該說,銀行監管制度的復雜程度,完全是由銀行體系本身的復雜程度所決定的。十國集團國家的銀行將在規定時間內實施新協議。為確保其在國際競爭中的地位,非十國集團國家也會力爭在規定時間內全面實施新協議。
同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的市場發育程度和監管水平存在較大的差距,實施新協議的難度不可低估。在此,還必須提出,就方案來說,新協議首先是十國集團國家之間的協議,還沒有充足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國情。
新資本協議提出了兩種處理信用風險辦法:標准法和內部評級法。標准法以1988年資本協議為基礎,採用外部評級機構確定風險權重,使用對象是復雜程度不高的銀行。採用外部評級機構,應該說比原來以經合組織國家為界限的分類辦法更客觀、更能反映實際風險水平。
但對包括中國在內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使用該法的客觀條件並不存在。發展中國家國內的評級公司數量很少,也難以達到國際認可的標准;已獲得評級的銀行和企業數量有限;評級的成本較高,評出的結果也不一定客觀可靠。
若硬套標准法的規定,絕大多數企業的評級將低於BBB,風險權重為100%,甚至是150%(BB-以下的企業)。企業不會有參加評級的積極性,因為未評級企業的風險權重也不過是100%。此外,由於風險權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採用這種方法自然會普遍提高銀行的資本水平。
將內部評級法用於資本監管是新資本協議的核心內容。該方法繼承了1996年市場風險補充協議的創新之處,允許使用自己內部的計量數據確定資本要求。內部評級法有兩種形式,初級法和高級法。初級法僅要求銀行計算出借款人的違約概率,其它風險要素值由監管部門確定。
高級法則允許銀行使用多項自己計算的風險要素值。為推廣使用內部評級法,巴塞爾委員會為採用該法的銀行從2004年起安排了3年的過渡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附屬資本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新巴塞爾協議
『柒』 巴塞爾協議規定的國債的投資風險是多少
按照《巴塞爾協議》中有關《資產負債表內的資產風險權數的規定,對國債投資屬於零風險權數的債權。
根據《巴塞爾協議》和國際證券業組織的相關規定,資本充足比率的計算公式為:
資本充足比率=合格的資本凈額/經營風險約當金額
其中:合格的資本凈額=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扣減資本
經營風險約當金額=市場風險約當金額+交易對象風險約當金額+基礎
『捌』 巴塞爾協議三中,一級資本的規定,核心一級資本和其他一級資本具體內容是什麼
核心資本包括股本(普通股和永久非累積優先股)與從稅後保留利潤中提取的公開儲備,這是各國銀行資本中唯一相同的成分,也是市場判斷資本充足率的基礎。其對銀行的贏利差和競爭能力關系極大。例如,發行新股,可以廣泛吸收社會資金,增加銀行資本,有利於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激勵公眾信心。因此,核心資本是銀行資本的基礎。協議要求銀行資本基礎至少要有50%由核心資本組成。
『玖』 巴塞爾協議要求商業銀行的資本對風險資產之比的標准目標比例是多少
巴塞爾協議
定義:全球銀行業監管的標桿,其出台必將引發國際金融監管准則的調整和重組,影響銀行的經營模式和發展戰略。在巴塞爾協議Ⅲ出台之際,中國銀監會及時推出了四大監管工具,包括資本要求、杠桿率、撥備率和流動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時進行了跟進,構成了未來一段時期中國銀行業監管的新框架。這被業界稱為中國版「巴塞爾Ⅲ」。
起源:在雷曼兄弟破產兩周年之際,《巴塞爾協議Ⅲ》在瑞士巴塞爾出爐。最新通過的《巴塞爾協議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直接催生,該協議的草案於2010年提出,並在短短一年時間內就獲得了最終通過,並將於此後的11月在韓國首爾舉行的G20峰會上獲得正式批准實施。《巴塞爾協議Ⅲ》是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督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該協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准,有效地扼制了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巴塞爾協議III》[1]幾經波折,終於2013年1月6日發布其最新規定。新規定放寬了對高流動性資產的定義和實施時間。
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與風險資產之比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對風險資產之比不得低於4%。
『拾』 巴塞爾協議如何規定銀行資本的構成
一類是核心資本,又稱一級資本;另一類是附屬資本,又稱二級資本。
1、核心資本(一級資本)。核心資本是銀行資本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應占銀行全部資本的50%以上。主要由兩部分組成。
(1)實收資本。實收資本是指已發行並完全繳足的普通股和永久性非累積優先股,這是永久的股 東權益。
(2)公開儲備。包括股票發行溢價、保《巴塞爾協議》將銀行資本分留利潤、普通准備金和法定準備金的增值等。
2、附屬資本(二級資本)。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1)未公開儲備,又叫隱蔽儲備。是指雖未公開,但已反映在損益賬上並為銀行監管機構所接受的儲備。
(2)重估儲備。重估儲備一是房產業重估儲備;二是證券重估儲備。
(3)普通准備金。普通准備金是指為防備未來可能出現的一切損失而設立的,在損失一旦出現時可隨時用之彌補。
(4)混合資本工具。混合資本工具是指帶有一定股本性質又有一定債務性質的資本工具。
(5)次級長期債務資本。次級長期債務資本包括普通的、無擔保的初級債券和到期年限五年以上的次級債券資本工具以及不許贖回的優先股。
(10)巴塞爾合規債券擴展閱讀:
一、簽訂意義:
《巴塞爾報告》的推出意味著資產負債管理時代向風險管理時代過渡。由於監管思想的深刻、監管理念的新穎、考慮范圍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學合理,這個報告成了影響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監管准則。
此後圍繞銀行監管產生的核心原則或補充規定等,都是在報告總體框架下對報告的補充和完善。盡管巴塞爾委員會並不是一個超越成員國政府的監管機構,發布的文件也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各國的監管當局都願意以報告的原則來約束本國的商業銀行。
二、實施方案:
國內商業銀行在資產規模、業務復雜性、風險管理水平、國際化程度等方面差異很大,因此,對不同銀行應區別對待,不要求所有銀行都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中國銀監會規定,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含香港、澳門等)設有業務活躍的經營性機構、國際業務占相當比重的大型商業銀行,應自2010年底起開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如果屆時不能達到中國銀監會規定的最低要求,經批准可暫緩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但不得遲於2013年底。
這些銀行因此也稱為新資本協議銀行。而其他商業銀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願申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