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債券質押式回購 託管總量 怎麼取
質押式回購是交易雙方以債券為權利質押所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在質押式回購交易中,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在交易系統中委託顯示「融資」*)在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在交易系統中委託顯示「融券」*)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返還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債券。在質押式回購在交易過程中所有權不發生轉移,該券一般由第三方託管機構進行凍結託管,並在到期時予以解凍。
B. 如何有針對性的開展債券回購業務要有案例分析
2003年,富友證券債券回購事件的曝光,無疑是對交易所債市和股市影響最為重大的事件之一。富友證券被託管時,有高達39億元的債券回購余額被上證所凍結。這39億元回購余額所需債券現券,都是富友證券以代客理財的名義等融入債券,然後再由其通過債券回購融入資金,並進行股票投機。交易所債券回購風險之所以爆發,除了技術性原因外,恐怕還應當深入到體制上去挖掘證券公司債券違規的根源。
首先,債券回購問題的爆發,反映了我國證券公司的融資渠道過於狹窄。雖然我國早在2000年就允許證券公司等資本市場機構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債券回購市場融入短期資金。然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些資本市場中介機構在幫助其它實體部門融入長期資本,並為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做出了相當大的貢獻的情況下,自身的長期資金和資本的需求卻難以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得到滿足。2003年券商發行中長期債券終於登上了我國資本市場的歷史舞台,但嚴格的額度管理,只是緩解了少數券商的長期資金壓力,對於資本市場眾多券商的巨大資本需求缺口仍然是杯水車薪。
對證券公司在銀行間市場資金流動狀況的分析,有助於我們對此問題的剖析。自2000年起的連續4年時間中,證券公司自同業拆借市場上融入的資金遠遠高於通過正回購融入的資金。之所以如此,最主要的原因之在於,證券公司本身是資金的短缺者,要通過回購從銀行獲得資金,要求證券與基金管理公司必須事先持有大量的債券,這本身需要大量的投資資金。由於證券公司本身就是資金短缺者,它持有的債券量又非常有限,通過自有債券回購難於滿足其巨額的資金需求,於是,挪用客戶託管的債券用於回購交易就成了最為便利的融資渠道了。
其次,債券回購風險的集中爆發只不過是我國資本市場長期積累的歷史矛盾的結果。如果證券公司通過債券回購融資只是為了進行流動性管理,而不是將債券回購融入的資金用於股票投資(投機),那麼,債券市場價格的波動只會給資金融出方帶來利率風險。如果逆回購方將融入的債券一直持有到到期日,若不考慮機會收益的損失,那麼,逆回購方的損失仍然會是在一個可以控制的范圍內。然而,目前暴露出來的情況似乎不是這樣簡單。事實上,證券公司正是通過頻繁的債券回購操作將短期資金用於了長期的股票投資,這樣,股票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就傳染到了債券回購市場。由於證券公司自有債券余額相當有限,為了達到拆東牆補西牆的"融資"目的,挪用客戶託管的債券或進行所謂的三方監管式的委託理財便一發不可收拾。因此,如果深入到體制上說,交易所債券違規操作只不過是我國資本市場長期發展的結構性缺陷所帶來的系統性風險在債券回購領域的集中表現罷了。
C.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交易流程和規則
1,債券回購交易的流程如下:
(1)回購委託——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做回購交易。
(2)回購交易申報——根據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主機做交易申報,下達回購交易指令。回購交易指令必須申報證券賬戶,否則回購申報無效。
(3)交易系統前端檢查——交易系統將融資回購交易申報中的融資金額和該證券賬戶的實時最大可融資額度進行比較,如果融資要求超過該證券賬戶實時最大可融資額度屬於無效委託。
(4)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機將有效的融資交易申報和融券交易申報撮合配對,回購交易達成,交易所主機相應成交金額實時扣減相應證券賬戶的最大融資額度。
(5)成交數據發送——T日閉市後,交易所將回購交易成交數據和其他證券交易成交數據一並發送結算公司。
(6)標准券核算——結算公司每日日終以證券帳戶為單位進行標准券核算,如果某證券帳戶提交質押券折算成的標准券數量小於融資未到期余額,則為「標准券欠庫」 ,登記公司對相應參與人進行欠庫扣款。(由於採取前端監控的方式,一般情況下,不會出現參與人和投資者「欠庫」的問題,只有標准券折算率調整才可能導致「標准券欠庫」。)
(7)清算交收——結算公司以結算備付金賬戶為單位,將回購成交應收應付資金數據,與當日其他證券交易數據合並清算,軋差計算出證券公司經紀和自營結算備付金賬戶凈應收或凈應付資金余額,並在T+1流程辦理資金交收。
回購到期日,交易系統根據結算公司提供的當日回購到期的數據,為相關帳戶增加相應可融資額度。融資方可以在可融資額度內進行新的融資回購,從而實現滾動融資;或者融資方可以申報將相關質押券轉回原證券賬戶,並可在當日賣出,賣出的資金可用於償還到期購回款。
2債券交易規則:
1、 現有的上海證券帳戶可以交易新質押式回購。但原來已經做過回購登記的證券帳戶,在撤銷回購登記前,不能參加新質押式回購的交易。即非回購登記的證券賬戶可參加新質押式回購交易。深圳為現有的深圳證券帳戶。
2、 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統不再接受對證券賬戶進行回購登記的申報,但接受回購注銷申報。
3、 上交所所有上市國債(包含新上市國債,不包含企業債)都可經入庫申報後作為質押券,質押券將被換算成標准券用於新質押式回購交易。
深圳除了質押式國債回購外,還支持企業債回購交易。
4、 上海結算公司以證券賬戶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准券不可串用。質押債券與每筆融資回購交易不存在一一對應關系。
深圳結算公司以證券公司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准券可串用。
5、 出入庫申報不支持在集合競價時間進行。
6、 上海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並可用於t日回購融資。
深圳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但不能用於t日回購融資。
7、 上海質押庫內的質押券可以實現當日實時替換;多餘的質押券可以實時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並進行現券交易。
深圳質押券可以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但轉回的債券當日不能交易。
8、 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在可融資額度內進行新的融資回購,從而實現滾動融資;上海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申報將相關質押券轉回原證券帳戶,並可在當日賣出,賣出的資金可用於還到期購回款。
9、上交所回購交易的申報單位為手,1手=1000元標准券。
申報數量必須為100手(10萬資金)的整數倍,單筆數量不超過1萬手(1000萬資金);
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
深交所回購交易的申報單位為張,1張=100元標准券。
申報數量必須為10張的整數倍(1000元),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不超過100萬張(1億元);
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
10、 已經提交質押債券的上海投資者不得進行指定交易變更。
11、 結算系統將在t日日終處理投資者通過交易系統申報的出入庫指令。也就是說,交易系統日間回報成功的出入庫申請是否能成功轉出或轉入質押庫將在結算系統日終處理後才能確定。日間出入庫成功的,結算系統日終處理時不一定成功。
12、 出庫時的轉出數量以元為單位,但必須是1000的整數倍。多出部分將被舍尾。如根據標准券余額計算可以轉出1900元,由於舍尾只能轉出1000元。出庫申報的結果可以是部分成功部分失敗。
13、國債質押期間的兌息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的。質押期間的兌付,處理當日,系統首先檢查兌付國債所涉出質證券賬戶有無欠庫。若無欠庫,則根據標准券余額、兌付國債的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出可兌付國債數量,並予以兌付劃付,且可兌付國債的劃付出庫優先於非兌付國債的出庫。若有欠庫,則全部暫不兌付。系統將該證券賬戶的國債兌付款以兌付權的形式保留在質押庫內,並按最後一次該國債適用的折算率計算標准券,直至該國債兌付權兌付為止。
D. 證券交易系統里的三天回購國債怎麼最大可融資數量為零
債券回購交易,是指債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同時就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某
一價格雙方再行反向成交的交易,是以債券為抵押品拆借資金的信用行為。其
實質內容是:債券的持有方(融資者、資金需求方)以持有的債券作抵押,獲得
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則須歸還借貸的資金,並按約定支付一定的
利息;而資金的貸出方(融券方、資金供應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
從而獲得融資方的債券抵押權,並於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債券,收回融
出資金並獲得一定利息。
目前,上交所有7個回購品種,分別是1天回購、3天回購、7天回購、14天
回購、28天回購、91天回購、182天回購,其交易代碼依次為:201008、201000,
201001、201002、201003、201004、201005;深交所有9個回購品種,分別是3
天回購、7天回購、14天回購、28天回購、63天回購、91天回購、182天回購、
273天回購、4天回購,其交易代碼依次為:131800、131801、131802、131803、
131804、131805、131806、131807、131809。回購業務對到期購回價採用資金
年收益率形式報價。
回購業務對到期購回價採用資金年收益率形式報價。具體委託時,在委託
價格欄目中直接填寫資金收益率(去掉百分號),拆入資金方填買單,拆出資金
方填賣單。最小委託單位為100手(1手=10張*面值,即10萬元人民幣),深圳 1000的整數倍 ,在成交
行情中,交易所即時顯示回購交易到期購回價(利率)的競價結果,該利率水平
的高低直接反映市場資金的利率水平。交易所國債回購交易的成交回報分兩次
完成。
第一步,投資者和券商委託當日,若成交則返回兩條成交記錄。其中,第
一條為正常成交記錄,其成交成本價格為100,其買賣類別與客戶當日委託中的
買賣類別相反。第二條為僅用來報告該筆回購交易的到期購回價競價結果,其
購回價格為100加上到期應付利息,購回金額為到期本息之和。
第二步,在回購到期日,交易所系統會自動產生一條反向成交記錄,作為
正常成交回報返回,其買賣類別與委託時相同,其成交價格是委託交易的競價
結果。回購交易的清算也相應地分二次完成,在成交當日,按面值100元進行
資金清算,同時記減或記加相應國債量;在回購到期日,根據競價結果摺合成
的到期價格進行資金清算,並相應記加或記減國債量。在整個清算過程中,交
易所實行中央清算,以保證資金清算的高效和安全。
那波動的是年化利率,你要向場內賣出資金
E. 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基本規則是什麼
質押式回購有一定的原則性。
1.已經提交質押債券的上海投資者不得進行指定交易變更。
2.結算系統將在T日日終處理投資者通過交易系統申報的出入庫指令。也就是說,交易系統日間回報成功的出入庫申請是否能成功轉出或轉入質押庫將在結算系統日終處理後才能確定。日間出入庫成功的,結算系統日終處理時不一定成功。
3.出庫時的轉出數量以元為單位,但必須是1000的整數倍。多出部分將被舍尾。如根據標准券余額計算可以轉出1900元,由於舍尾只能轉出1000元。出庫申報的結果可以是部分成功部 分失敗。
4.國債質押期間的兌息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的。質押期間的兌付,處理當日,系統首先檢查兌付國債所涉出質證券賬戶有無欠庫。若無欠庫,則根據標准券余額、兌付國債的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出可兌付國債數量,並予以兌付劃付,且可兌付國債的劃付出庫優先於非兌付國債的出庫。若有欠庫,則全部暫不兌付。系統將該證券賬戶的國債兌付款以兌付權的形式保留在質押庫內,並按最後一次該國債適用的折算率計算標准券,直至該國債兌付權兌付為止
5.現有的上海證券帳戶可以交易新質押式回購。但原來已經做過回購登記的證券帳戶,在撤銷回購登記前,不能參加新質押式回購的交易。即非回購登記的證券賬戶可參加新質押式回購交易。深圳為現有的深圳證券帳戶。
6.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統不再接受對證券賬戶進行回購登記的申報,但接受回購注銷申報。
7.上交所所有上市國債(包含新上市國債,不包含企業債)都可經入庫申報後作為質押券,質押券將被換算成標准券用於新質押式回購交易。
深圳除了質押式國債回購外,還支持企業債回購交易。
8.上海結算公司以證券賬戶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准券不可串用。質押債券與每筆融資回購交易不存在一一對應關系。
深圳結算公司以證券公司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准券可串用。
9.出入庫申報不支持在集合競價時間進行。
10.上海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並可用於T日回購融資。
深圳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但不能用於T日回購融資。
11.上海質押庫內的質押券可以實現當日實時替換;多餘的質押券可以實時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並進行現券交易。
深圳質押券可以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但轉回的債券當日不能交易。
12.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在可融資額度內進行新的融資回購,從而實現滾動融資;上海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申報將相關質押券轉回原證券帳戶,並可在當日賣出,賣出的資金可用於還到期購回款。
13上海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必須為100手(10萬資金)的整數倍,單筆數量不超過1萬手(1000萬資金);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
深圳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必須為1手的整數倍(1000元),;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
F. 融資回購與融券回購是什麼意思
1、融資回購
交易是一種以可流通國庫券持有量作抵押的資金借貸行為,其實質即資金需求方以持有債券作抵押而獲得一定期限一定量的資金使用權,又不願將所持國債的所有權作永久性轉移,其可視資金需求時間長短而進行相應期限的賣出國債的回購交易,期滿則需還本付息。
2、融券回購
債券回購是指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時,以契約方式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由債券的「賣方」(正回購方)向「買方」(逆回購方)再次購回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
(6)融資回購額度交易所債券託管量擴展閱讀:
以資融券賣方業務流程
1、以資融券方向證券經營機構提出委託申請並應事先向證券經營機構交存足額的融出資金。
2、證券經營機構工作人員審核無誤並在確認資金已到帳的情況下接受委託,由工作人員向交易所電腦主機進行申報。申報方向為賣出(S),申報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年收益率。
3、經證券交易所主機配對撮合成交。當天閉市後,由登記結算機構讀回成交數據。
4、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成交數據並依有關交易規則從證券經營機構清算帳戶中劃出融出資金,而對於交易對手抵押的債券,目前交易所不直接劃入以資融券方證券經營機構的債券帳戶,而由登記結算機構予心凍結。
5、回購到期日,交易所電腦系統自動產生一條反向成交記錄,閉市後由登記結算機構讀回成交數據。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成交數據並依回購交易規則向融出資金方的證券經營機構清算帳戶劃回融出資金本息。
6、證券經營機構於第二天將登記結算機構劃回的融出資金本息劃到客戶在其處開立的資金帳戶。
G. 國債在銀行交易和在交易所交易的數量分別是多少
交易所國債回購交易
所謂國債回購交易,是指資金需求方以所持有的國債現券作為抵押,通過證券交易所向資金供應方借入資金並按期還本付息的融資方式
交易所國債回購交易
一、國債回購的參與主體
國債回購交易的主體由融資方和融券方兩個交易主體構成。
融資方是指放棄一定時間內的國債抵押券,獲得相同時間內對應數量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以購回國債抵押權的方式歸還借入的資金,並按照交易時的市場利率支付利息。在交易時做「買入」申報。融券方是指放棄一定時間內的資金使用權,獲得相同時間內對應數量的國債抵押權,期滿後,以賣出國債抵押權的方式收回借出的資金,並按照成交時的市場利率獲取利息收入。在交易時做「賣出」申報。
一筆國債回購交易包括了成交日和到期日的兩次交易,並通過「兩次清算」的方式將回購的兩次交易合並,投資者只需在成交日進行正向交易即可。
二、交易所國債回購的申報規定
1.申報方向:融資方申報「買入」;融券方申報「賣出」;
2.申報賬號:回購交易按席位號進行交易清算,交易申報時可不輸入證券賬號或基金賬號;
3.報價方法:按回購國債每百元資金應收(付)的年收益率報價。報價時,可以省略百分號(%);
4.最小報價變動:0.005或其整數倍;
5.申報單位:以「手」為申報交易單位,1手等於1000元面值;
6.最小交易單位:以面值10萬元(即100手)的標准為最小交易單位;
7.每筆申報限量:最大不得超過1萬手。
三、交易所國債回購品種
目前上海交易所國債回購交易品種共有9種: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等品種。
四、國債回購標准券和抵押券的規定
凡是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國債現券,均可用作國債回購的抵押券,國債回購一般實行百分之百足額抵押制度,有效控制風險。並且,為方便投資者,實行了「標准券」抵押制度。所謂標准券,是指交易所對回購交易抵押的國債現券,實行標准化管理,即不分券種,統一按照面值及其折算率進行計算成員單位國債回購結算主席位持有的現券量可作為抵押券,也稱為「標准券」。
當前為了維護國債回購參與者的利益,體現市場的公正性,交易所在維持百分之百足額券抵押的原則下,又實行了按照季度調整上市國債現券折算成回購標准券比率的做法,折算後記入回購標准券的比率與該券在上一季度的平均值接近,但低於市值。
在回購融資成交後,因託管數量小於融資數量,後者因賣券行為導致庫存減少,或者因為記賬式國債未經「回購登記」即用作回購抵押,或因國債現券折算後比例下調,等等原因均會造成回購抵押標准券不足。產生這種情況後,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依其清算制度,以「賣空」國債現貨的規定對融資方進行處罰。
第一,扣留「賣空」部分資金;第二,責令三天之內補充實物券;第三,從賣空發生後的第四個交易日起進行強行平倉,由此引起的損失由券商承擔;第四,登記公司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通報批評等處罰。
H. 交易所債券回購和銀行間債券回購有什麼區別,兩種方式回購的品種有什麼限制融資融券是如何進行交易的
銀行間債券逆回購和交易所債券逆回購都是存在銀行間債券回交易市場的,區別就在於答回購,債券回購是指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時,以契約方式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
銀行間債券市場是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進行債券買賣和回購的市場。而交易所市場是所謂的二級市場,是面向所有投資者(包括上述機構投資者,以及個人投資者)開放的市場。中國的債券市場中,前者佔了絕大部分,而作為個人投資者,只能進入後者交易投資。
回購品種限制不多,主要是很多債根本不會在交易所市場發,而且兩個市場上交易體量相差很大。
交易所的融資融券是集合競價形式,基本和股票差不多,券款交割都是自主完成的。不需要交易雙方交流,託管賬戶開在交易所,也就沒有第三方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