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債轉股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在經濟活動中書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等應依法計算繳納印花稅。對於債轉股業務而言,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由於債轉股合同或協議不在上述列舉范圍之內,因此無論債權人和債務是否就債轉股業務簽訂了合同或協議,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即:由於《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沒有列明債轉股合同,因此,債轉股合同無需繳納印花稅。但是股權轉讓環節需要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2)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屬於印花稅的征稅范圍,應按照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作為計稅依據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後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② 政府性債券是否應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發行債券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③ 企業債券買賣是否需要交印花稅
企業債券買賣需要萬分之2的手續費,如果持有到期的話還要交利息稅。20%的利息稅。
企業債券(Enterprise Bond)通常又稱為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券。公司債券的發行主體是股份公司,但也可以是非股份公司的企業發行債券,所以,一般歸類時,公司債券和企業發行的債券合在一起,可直接成為公司(企業)債券。 企業債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通常泛指企業發行的債券,中國一部分發債的企業不是股份公司,一般把這類債券叫企業債。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④ 債權轉讓協議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種:一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有人認為,不一定由債權人通知,由受讓人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筆者認為,《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明確規定了負有通知義務的是債權人,而且,由權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債權轉讓的事實,與最基本的法學原理也不符。我公司欠甲公司貨款20萬元,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20萬元。於是三方達成書面蓋章協議,將我公司欠甲公司20萬元轉為欠乙公司20萬元,解除我公司欠甲公司20萬元的債務關系,同時解除甲公司欠乙公司20萬元的債務關系,形成我公司欠乙公司的債權關系。請問這樣的 債權轉讓協議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薄;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債權轉讓協議不屬於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不需繳納印花稅。 債權轉讓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第1款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80條第1款規定的通知義務」。債權轉讓通知與訴訟時效債權轉讓後訴訟時效是否中斷,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均有爭議。有人認為,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後原來的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⑤ 債務互抵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債務互抵合同不屬於上述列舉的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⑥ 債券交易需要支付印花稅嗎
債券交易不收取印花稅。
⑦ 債券承銷協議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我認為應該交。
只要是兩方及兩方以上的當事人書立的應稅憑證(例如合同),並且當事人都是印花稅納稅人的,就應該交。
⑧ 債權轉讓合同是否應該繳納印花稅,稅率是多少呢
債權轉讓合同不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全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不屬於印花稅應納稅憑證,不徵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