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債券,需具備哪些基本要素
⒈債券是什麼
我們首先來了解一下
什麼叫做債券
在我看來
債券 跟 借條
有異曲同工之妙
只不過這個借款人是
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
它們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
同時承諾按一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並按約定的條件償還本金
當然啦
我們不能這么簡單的就把它叫做
「借條」
因為它除了是一種借款憑證之外
還是有法律效力的,是一種金融契約
債券的發行人是資金的借入者
購買債券的投資者是資金的借出者
他們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
投資者即債權人
債券是有價證券
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
債券可以上市流通
⒉債券的基本要素
作為一種重要的融資手段和金融工具
債券有四大基本要素
↓
①償還性
債券一般都規定有償還期限
發行人必須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並支付利息
②流通性
債券一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轉讓
③安全性
與股票相比
債券通常規定有固定的利率
與企業績效沒有直接聯系
收益比較穩定,風險較小
此外,在企業破產時
債券持有者享有優先於股票持有者
對企業剩餘資產的索取權
④收益性
債券的收益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投資債券可以給投資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帶來利息收入
二是投資者可以利用債券價格的變動
買賣債券賺取差額
❷ 債券的基本要素有哪幾方面
債券的基本要素是指發行的債券上必須載明的基本內容,這是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權利與義務的主要約定,具體包括債券面值、債券面值、付息期、票面利率以及發行人名稱。
❸ 公司債券合同中為什麼要列入保護性條款這些條款的大致內容有什麼這些條款對公司財務有何影響
公司債券合中所列入的保護性條款主要是要保護債券持有人的權益的,原因是債券持有必要的義務就是在認購該債券時繳足相關的款項,就沒有其他義務了,接下來的只是對於債券所擁有的權利,而這些保護性條款就是為保障債券持有人能得到還本付息的保障。
如提前回售條款,一般會出現在X+Y發行模式的債券上,所謂X+Y發行模式是指該債券的發行期限是X+Y年,但在第X年年末,發行人有權決定在本期債券存續期的第X年末上調本期債券後Y年的票面利率,並且發行人發出關於是否上調本期債券票面利率及上調幅度的公告(實際上是發行者可以選擇不上調的,但一般債券條款限定只能上調或不上調,卻不能下調,這個是否上調主要是看X年年末時當時的市場因素情況而定)後,投資者有權選擇在本期債券的第X個計息年度的投資者回售登記期內進行登記,將持有的本期債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給發行人或選擇繼續持有本期債券。投資者選擇將持有的本期債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給發行人的,須於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公告日起五個工作日(這個的天數要視乎相關債券條款是怎麼規定,一般就是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登記;若投資者未做登記,則視為繼續持有本期債券並接受上述上調或不上調。
一般這些提前回售條款可以保障投資者對於市場利率在發行後大幅上升的風險,但是對於發行者財務惡化而投資者選擇提前回售贖回本金的風險防範方面是比較脆弱的,原因是如果發行者的財務在某一程度上不能提前還本,大量提前回售只會造成提前違約的可能,故此在這時候反而是會倒逼發行者提高利率,使債券不違約。
❹ 債券合同中為什麼要列入保護性條款這些條款大致包括哪些內容這些條款對公司財務有何影響
公司債券合中所列入的保護性條款主要是要保護債券持有人的權益的,原因是債券持有人必要的義務就是在認購該債券時繳足相關的款項,就沒有其他義務了,接下來的只是對於債券所擁有的權利,而這些保護性條款就是為保障債券持有人能得到還本付息的保障,但一般來說這些保護性條款遇上問題時都是比較脆弱的,對公司的財務也不會真正產生多少影響。詳細解釋如下:
如提前回售條款,一般會出現在X+Y發行模式的債券上,所謂X+Y發行模式是指該債券的發行期限是X+Y年,但在第X年年末,發行人有權決定在本期債券存續期的第X年末上調本期債券後Y年的票面利率,並且發行人發出關於是否上調本期債券票面利率及上調幅度的公告(實際上是發行者可以選擇不上調的,但一般債券條款限定只能上調或不上調,卻不能下調,這個是否上調主要是看X年年末時當時的市場因素情況而定)後,投資者有權選擇在本期債券的第X個計息年度的投資者回售登記期內進行登記,將持有的本期債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給發行人或選擇繼續持有本期債券。投資者選擇將持有的本期債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給發行人的,須於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公告日起五個工作日(這個的天數要視乎相關債券條款是怎麼規定,一般就是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登記;若投資者未做登記,則視為繼續持有本期債券並接受上述上調或不上調。
一般這些提前回售條款可以保障投資者對於市場利率在發行後大幅上升的風險,在某一程度上會增加發行者利息上的支出,但是對於發行者財務惡化而投資者選擇提前回售贖回本金的財務風險防範方面是比較脆弱的,原因是如果發行者的財務在某一程度上不能提前還本,大量提前回售只會造成提前違約的可能,故此在這時候反而是會倒逼發行者提高利率,使債券不會發生提前違約的情況出現,但是往往這種做法就是把問題往後延長解決,並不能使發行者的財務狀況得到根本改善。
如應收帳款擔保、存貨和設備的擔保,有些債券會把其這類資產作為債券的擔保,但必須要注意相關抵押品的變現能力,應收帳款存在難於收回(甚至是壞帳)的情況,存貨、設備會面臨相關行業不景氣導致存貨、設備貶值難於變現或低價變現的可能。一般來說這類的擔保不會對發行者的財務會有多少影響。
說到底債券中的保護性條款很多時候是發行者以自身的情況度身制定的,說是能起到保護債券持有人的作用,這是在發行人沒有出現財務問題的時候一個很好裝飾而已,但當公司出現財務問題時,這些保護性條款很多時候往往就是發揮作用有限而成為擺設,最主要原因就是在設計上自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問題。
❺ 可轉債重要條款有哪些
1、到期贖回條款: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債券到期後5個交易日內,公司將按可轉換債券面值的114%(含上一期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不可轉換債券。
2、有條件贖回條款:可轉換債券的轉換期間的這個問題,該公司有權贖回全部或部分不可自由兌換的可轉換債券的面值債券+當前應計利息的選項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可轉換債券期間,連續30個交易日中至少有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不低於現行轉換價格的130%(含130%);
如果轉讓價格的任何調整發生在上述30個交易日,轉讓價格的調整前的一個交易日計算根據轉讓價格和收盤價調整前和調整後的交易日的轉讓價格計算根據調整後的轉讓價格和收盤價。
本次發行可轉債余額不足3000萬元時。」請注意,贖回條款實際上包含三個條件,即到期贖回;強制贖回;余額不足贖回。可轉換債券的條款和條件可能因公司而異,但基本上是一樣的。即使定義不同,內容也基本相同,無非就是這三種情況。
贖回條款和余額不足贖回條款很容易理解。關鍵是強制性贖回條款:「可轉換債券轉換期間,如果公司的股票的收盤價在至少20個連續30個交易日不低於130%(包括130%)目前的可轉換債券的價格,公司有權決定贖回全部或部分不可自由兌換的債券在債券的票面價值的價格加上當期的應計利息」。
(5)債券基本因素的契約條款擴展閱讀:
主要優勢:
由於可轉換債券可轉換成股票,它可彌補利率低的不足。如果股票的市價在轉券的可轉換期內超過其轉換價格,債券的持有者可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而獲得較大的收益。
影響可轉換債券收益的除了轉券的利率外,最為關鍵的就是可轉換債券的換股條件,也就是通常所稱的換股價格,即轉換成一股股票所需的可轉換債券的面值。
如寶安轉券,每張轉券的面值為1元,每25張轉券才能轉換成一股股票,轉券的換股價格為25元,而寶安股票的每股凈資產最高也未超過4元,所以寶安轉券的轉股條件是相當高的。
當要轉換的股票市價達到或超過轉券的換股價格後,可轉換債券的價格就將與股票的價格聯動,當股票的價格高於轉券的換股價格後,由於轉券的價格和股票的價格聯動,在股票上漲時,購買轉券與投資股票的收益率是一致的,但在股票價格下跌時,由於轉券具有一般債券的保底性質,所以轉券的風險性比股票又要小得多。
由於其可轉換性,當它所對標的股票價格上漲時,債券價格也會上漲,並且沒有漲跌幅限制。此外,債券價格和股價之間還存在套利可能性。所以在牛市對標股價上揚時,債券的收益會更穩健。
❻ 債券票面有哪些基本要素
債券票面要素指的是發行債券票面所應承載的內容。
債券的基本要素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
1、債券的票面價值:包括:幣種;票面金額。債券的票面價值是債券票面標明的貨幣價值,是債券發行人承諾在債券到期日償還給債券持有人的金額。債券的票面價值要標明的內容主要有:要標明幣種,要確定票面的金額。票面金額大小不同,可以適應不同的投資對象,同時也會產生不同的發行成本。票面金額定得較小,有利於小額投資者,購買持有者分布面廣,但債券本身的印刷及發行工作量大,費用可能較高;票面金額定得較大,有利於少數大額投資者認購,且印刷費用等也會相應減少,但使小額投資者無法參與。因此,債券票面金額的確定也要根據債券的發行對象、市場資金供給情況及債券發行費用等因素綜合考慮。
2、債券的到期期限:債券到期期限是指債券從發行之日起至償清本息之日止的時間,也是債券發行人承諾履行合同義務的全部時間。決定償還期限的主要因素:資金使用方向、市場利率變化、債券變現能力。一般來說,當未來市場利率趨於下降時,應發行期限較短的債券;而當未來市場利率趨於上升時,應發行期限較長的債券,這樣有利於降低籌資者的利息負擔。
影響債券償還期限的因素
3、債券的票面利率:也稱名義利率,債券年利息與債券票面價值的比值,用百分數表示。形式有單利、復利和貼現利率。影響票面利率的因素:第一,借貸資金市場利率水平。第二,籌資者的資信。第三,債券期限長短。一般來說,期限較長的債券流動性差,風險相對較大,票面利率應該定得高一些;而期限較短的債券流動性強,風險相對較小,票面利率就可以定得低一些。
4、債券發行者名稱明債券的債務主體,為債權人到期追回本金和利息提供依據。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4個要素雖然是債券票面的基本要素,但它們並非一定在債券票面上印製出來。在許多情況下,債券發行者是以公布條例或公告形式向社會公開宣布某債券的期限與利率。此外,債券票面上有時還包含一些其他要素,如,還本付息方式,附有贖回選擇權、附有出售選擇權、附有可轉換條款、附有交換條款、附有新股認購條款等等。
❼ 判斷:如果企業在發行債券的契約中規定了允許提前償還的條件,則當預測年利息下降時,一般應提前贖回債券
[答案]對。
[解釋]具有提前償還條款的債券可使企業融資有較大的彈性。即當企業資金有結余時,可提前贖回債券;當預測利率下降時,也可提前贖回債券,而後以較低的利率來發行新債券。
❽ 債券的基本要素有哪幾方面
基本要素有:
債券面額:債券面額即債券票面上標出的金額。
票面利率專:屬票面利率可分為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兩種。企業根據自身資信情況、公司承受能力、利率變化趨勢、債券期限的長短等決定選擇何種利率形式與利率的高低。
市場利率:當票面利率與市場利率一致時,債券發行價格只需要與票面金額一致即可,即平價發行。當票面利率與市場利率不一致時,就需要調高或者調低債券的發行價格,以調節債券購銷雙方的利益,就會出現債券的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
債券期限:期限越長,發行價格就可能較低。當債券的收益率不變,債券的到期時間與債券價格的波動幅度之間成正比關系。即到期時間越長,價格波動幅度越大;反之,到期時間越短,價格波動幅度越小。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新編金融法小全書(第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