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怎麼理解其會計處理
發行方角度:
就是把債券沖掉,然後增加股份,比如說債券是溢價發行的
借:應付債券——本金
——利息調整
貸:股本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如果是折價的話,「應付債券——利息調整」在貸方
B. 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者具有和股東一樣的權利和義務。()
正確答案為:N選項
答案解析: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轉換股份前,其持有人不具有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C. 公司債券的持有人就是公司的債權人對嗎
D. 簡述怎樣保護公司債券持有人權益
在借款合同中加入限制性條款(規定貸款用途,規定不得發行新債或限制發行新債的額度等);發現公司有損害其債權利益意圖時,拒絕進一步合作,不再提供新的貸款或提前收回貸款。
E. 簡述公司債劵持有人與公司股份持有人的權利內容的區別
債券持有人有權索取本金利息,如果公司破產,有剩餘資產的先於股東的分配權;股份持有人,不能索取股本金的退還,但能夠參與公司經營決策,享有利潤的分紅權利,破產時最後分配剩餘資產。
F. 公司債券持有人對公司享有()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它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債權性。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二、股權性。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券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三、可轉換性。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G. 一個公司的債券持有者和股票持有者有何種區別
針對同一個公司而言,持有該公司股票的人是該公司的股東,持有該公版司債券的人是該權公司的債主。二者之間沒有必然聯系,要說關系的話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系。股東以其持有的股份對公司負責。股東享有分享公司收益的權利,債權人沒有,但債權人享有在股東分紅之前優先受償的權利。
H. 公司的股票和債券持有人享有同樣的權利。
錯,債券無參與經營決策權力,而且債券在企業資產中屬於企業負債,股票是股東投資的表現形式,是企業的所有者的權益。所以兩者持有權利自然不同。
I. 債劵代表其投資者的權利,這種權利稱為什麼
債券(Notes)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Debtors),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Creditors)。最常見的債券為定息債券、浮息債券以及零息債券。
與銀行信貸不同的是,債券是一種直接債務關系。銀行信貸通過存款人——銀行,銀行——貸款人形成間接的債務關系。債券不論何種形式,大都可以在市場上進行買賣,並因此形成了債券市場。
債券所規定的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包含4個方面的含義:
第一,發行人是借入資金的經濟主體;
第二,投資者是出借資金的經濟主體;
第三,發行人必須在約定的時間付息還本;
第四,債券反映了發行者和投資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而且是這一關系的法律憑證。
J. 債券持有者有哪些基本權利
處置權.取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