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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債券申報

發布時間:2021-04-14 20:26:23

㈠ 新債申購是什麼意思

新債申購從定義上來看,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與其它債券一樣,可轉債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但和一般債券作為區分的一點便是,可轉債可以在特定的條件下轉換為股票。不考慮轉換,可轉債單純看作債券具有純債價值或直接價值。如直接轉換為股票,可轉債的價值稱為轉換價值。

(1)專項債券申報擴展閱讀:

新股申購是為獲取股票一級市場、二級市場間風險極低的差價收益,不參與二級市場炒作,不僅本金非常安全,收益也相對穩定,是穩健投資者理想投資選擇。

新股申購是股市中風險最低而收益穩定的投資方式。新股發行是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英文翻譯成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簡稱IPO),是指企業通過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向投資者發行股票,以期募集用於企業發展的資金的過程。

新股申購業務適合於對資金流動性有一定要求以及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如二級市場投資者、銀行理財類投資者以及有閑置資金的大企業、大公司。

㈡ 如何申購 債券的最新相關信息

債券在發行時的申購不像新股那樣需要配號、抽簽,而是按「時間優先」的原則來申購。
因此打新債相對於打新股有獨特之處。
1 搶新債。
新債是先來先得的。誰最快,誰就搶到新債了。所以說,搶新債比打新債更准確。
2 不抽簽,要麼全中,要麼全不中。
很刺激喲,用100w去打新股,可能中個500股,1000股。然後大部資金返還。而新債,一旦搶到了。你就有了100w債券。
3 資金佔用時間少。
打新股,資金要至少要凍結三天。打新債,理論上凍結半小時。10:00左右撤單,如果沒有搶到新股。就全額返還現金了。
4 同一帳戶可多次下單。
打新股單一帳戶單支新股只能下單一次,否則是無效單。搶新債,可以多次下單。
5 理論上絕不會虧損。
理論上,即使跌破發行價100元。只要時間夠久(通常不會超過一年),利息也會讓你解套的。
下面介紹搶新債的詳細流程:
新債發行信息的獲取,最權威的當然是滬交所和深交所網站。多關注論壇。
債券在發行時的申購不像新股那樣需要配號、抽簽,而是按「時間優先」的原則來申購。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時間優先」是指投資者申購後實際到達交易所主機撮合系統的確切時間的先後。很多投資者「第一時間(比如9:25:00)」委託卻仍然沒有成交,就是因為你的券商跑道比別的券商慢一點比如0.001秒,而就是這極小的差別,可能另一個券商有大單委託,結果使您的申購失敗。
由於上交所和深交所允許最早委託的時間不同,故我們分別予以分析。
上交所債券申購開始時間 9:25:00
上交所委託時間。根據上交所的有關規定:「網上發行期間,上交所競價交易系統於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接受投資者認購申報,以1,000元面值為一個認購單位。上交所按」時間優先」的原則確認成交。」由於9:25-9:30之間沒有證券交易,故實際上交易所接受委託的最早時間是9:25:00。
深交所債券開始申購時間越早越好,強烈建議提前一天下隔夜單。
深交所委託時間。根據深交所的有關規定:「深交所交易系統從上午9:15開始接受申購委託,按報盤申購「時間優先」的原則確認成交。但深交所的債券實際上9:00以前就可以委託,甚至在前一天晚上交易系統清算後就可以委託申購。具體還是與各個券商的設置有關。
最後介紹一下搶新債的收益。
2010年,打新股年收益約12%~15%。
2009年,搶中09懷化債一支債券的月收益約10%。09銀基債約月5%。這兩個是比較難搶的。說個好搶的。09盤錦債,要多少有多少。收益3.+%。10鐵嶺債,要多少有多少。收益2.5%。
2011年,11盤錦債,11富陽債,11綏花債3月發行受冷遇,不到一個月上市,收益4%~5.6%
當然,新債也有破發的。另外,熱門新債往往非常難搶。
沒錢又丑
2011-1-18

㈢ 中央專項建設債券基金是否屬於專項資金應該如何申報

債卷基金跟一般補助資金有區別,我們可以幫助申請。

㈣ 所得稅匯繳中企業資產專項申報是指什麼

企業發生的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申報扣除:①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②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③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④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⑤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企業發生的其他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申報扣除。如無法准確判別是否屬於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採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屬於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不得延期申報;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後,可適當延期申報,但最長不能超過三個月。

㈤ 專項申報取得受理回執後需要做什麼

您好!根據25號公告規定,企業實際發生資產損失方可進行確認,什麼是實際發生?如果是實物資產,發生損失時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容易確認;對貨幣性資產和投資損失的確認,就會有一定難度,對此,25號公告第三章資產損失確認證據做了詳細規定,這就需要企業財務人員具有職業判斷能力。當你准備確認損失前,先要熟悉這一章規定內容,「對號入座」,只有滿足條件,方可以進行賬務處理。因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稱作實際資產損失。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條件的損失稱作法定資產損失。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這就說明確認損失的基本條件一是實際發生,二是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對那些潛在的,無法確認的損失沒必要確認,也不應當確認損失。假如企業發生了實際資產損失,當年未進行確認扣除,也可以在以後年度通過「專項申報」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為五年,特殊情況,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可適當延長。大家細心閱讀25號公告就會發現「屬於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如果你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屬於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滿足25號公告第三章規定條件時再在這個年度進行申報扣除,不能追補扣除。特別提示,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25號公告第七條規定,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並向稅務機關報送。這項規定與以前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發生了很大變化,不但取消了稅務機關層層審批,還在申報期限上也給予充分的准備時間。這里特別要向納稅人提示的是:在申報前對資產損失的類型要進行區分,即根據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

清單申報,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後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就可以了。清單申報只有以下五項:(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除此之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申報扣除。
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這一點,筆者還要強調按25號公告第三章的規定要件「對號入座」,缺一不可。如果企業在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過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改正,企業拒絕改正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後,可適當延期申報。
三、注意事項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前前後後歷經三次修改,先是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然後是國稅發[2009]88號文件,25號公告是第一年實施。納稅人與稅務機關都是第一次嘗試,難免會出現一些具體問題,這里給大家說一下幾個需要更新的理念。

1、取消了稅務機關審批權,也不再劃分金額的大小,只是需要納稅人自行判定,屬於實際資產損失時採取「清單申報」;法定資產損失採取「專項申報」並且都是在匯算清繳期一並申報。

2、改變了「永久性損失」和「數額較大」需要聘請行業內的專家參加鑒定和論證的要求,納稅人只需要在申報時提供「資產損失確認證據」。涉及清單式申報時,要將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

3、25號公告對在中國境內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有特殊要求,如果涉及的納稅人,在申報損失時應仔細閱讀相關條款。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應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供有關資料。

㈥ 如何申購債券

個人購買債券通常有三大渠道:交易所、銀行櫃台、委託理財
國債券市場分為交易所市場、銀行間市場和銀行櫃台市場。交易所市場屬場內市場,機構和個人投資者都可以廣泛參與,而銀行間市場和櫃台市場都屬債券的場外市場。銀行間市場的交易者都是機構投資者,銀行櫃台市場的交易者則主要是中小投資者,其中大量的是個人投資者。
一、交易所:企業債、可轉債等多種選擇
目前在交易所債市流通的有記賬式國債、企業債、公司債和可轉債,在這個市場里,個人投資者只要在證券公司的營業部開設債券賬戶,就可以像買股票一樣的來購買債券,並且還可以實現債券的差價交易。
與購買股票相比,在交易所買賣債券的交易成本非常低。首先是免徵印花稅,其次,為促進債券市場的發展,交易傭金曾大幅下調。據粗略估算,買賣債券的交易成本大概在萬分之五以下,大概是股票交易成本的1/10。

需要提醒投資者的是,除國債外,持有其他債券的利息所得需要繳納20%的所得稅,這筆稅款將由證券交易所在每筆交易最終完成後替投資者清算資金賬戶時代為扣除。

二、銀行櫃台:買儲蓄式國債

櫃台債券市場目前只提供憑證式國債一種債券品種,並且這種品種不具有流動性,僅面向個人投資者發售,更多地發揮儲蓄功能,投資者只能持有到期,獲取票面利息收入;不過有的銀行會為投資者提供憑證式國債的質押貸款,提供了一定的流動性。

購買憑證式國債,投資者只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櫃台辦理開戶。開立只用於儲蓄國債的個人國債託管賬戶不收取賬戶開戶費和維護費用,且國債收益免徵利息稅。開立個人國債託管賬戶的同時,還應在同一承辦銀行開立(或者指定)一個人民幣結算賬戶(借記卡賬戶或者活期存摺)作為國債賬戶的資金賬戶,用以結算兌付本金和利息。雖不能上市交易,但可按規定提前兌取。
三、委託理財:

除了國債和金融債外,幾乎所有債市品種都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流通,包括次級債、企業短期融資券、商業銀行普通金融債和外幣債券等。這些品種普遍具有較高的收益,但個人投資者尚無法直接投資。
債券基金可投資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和可轉債,而銀行的固定收益類產品可投資的范圍更廣,包括在全國銀行間市場發行的國債、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其他債券。

㈦ 什麼是可轉債,申購成功有什麼優勢劣勢

可轉債,全稱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

申購成功可轉債的優勢有:

1、當股市形勢看好,可轉債隨二級市場的價格上升到超出其原有的成本價時,投資者可以賣出可轉債,直接獲取收益。

2、當股市低迷,可轉債和其發行公司的股票價格雙雙下跌。此時,賣出可轉債或將轉債變換為股票都不劃算,投資者可選擇作為債券獲取到期的固定利息。

申購成功可轉債的劣勢有:

1、可轉債的投資者要承擔股價波動的風險;

2、當股價下跌到轉換價格以下時,可轉債投資者被迫轉為債券投資者,而可轉債利率一般低於同等級的普通債券利率,所以會給投資者帶來利息損失;

3、許多可轉債都規定了發行者可以在發行一段時間之後,以某一價格贖回債券,提前贖回限定了投資者的最高收益率。

(7)專項債券申報擴展閱讀:

根據交易所規定,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在其股票上市時,其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即可轉換為該公司股票,轉換的主要步驟有三個。

首先是申請轉股。投資者轉股申請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以報盤方式進行。

然後是接受申請,實施轉股。證交所接到報盤並確認其有效後,記減投資者的債券數額,同時記加投資者相應的股份數額。

最後是轉換股票的上市流通。轉換後的股份可於轉股後的下一個交易日上市交易。

參考資料:網路-可轉債

㈧ 關於要求對金融債權專項執行,申請書

債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享有權利人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雖然債權和物權同屬財產權的范疇,但債具有相對性、可轉讓性和可代位清償性等特點。債權是一種對人權,當一項債的關系確定時,不論發生的根據如何,它的債權人、債務人就已經確定,債權人的請求權原則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債權人對自己所擁有的債權行使處分權,衍生出債權的「可轉讓性」和「可代位清償性」。債權的代位清償性,為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提供了理論基礎,換句話說,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是債的相對性的突破,是基於債權代位權而採取的措施。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大部分是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而被執行人的財產除了動產、不動產外,另一部分就是依法擁有的債權。在執行過程中,當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時,被執行人常常通過行使對自己債權的處分權,由被執行人的債務人(或稱第三人)代位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或申請法院執行對第三人所享有的債權。所以,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是司法實踐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作出了較為具體的專項規定,使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1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根據該規定,代位執行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這里的不能清償債務不同於作為破產原因的不能清償,而是指被執行人暫時無償還能力或只具有部分償還能力,而不能理解為根本無償還能力,否則即應執行終結或進入破產程序。反之,若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就沒有必要將被執行人的債權作為執行標的。需要注意的是,評價被執行人能否清償債務應排除不能作為執行標的的被執行人的生活必需費用、生活必需品或生產、經營的必備財物等,而只能以此外的財產及資金為限。 2、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 「本案以外的」是指法律文書確定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是法律文書中確定要承擔責任的第三人。這里指的債權,必須是已經到期的債權,即使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即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對未到期債權,被執行人無履行請求權,申請執行人也自然無從代位行使。關於債權是否到期應作具體分析:即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為准;有約定期限的以約定期限為准;既無法定期限也無約定期限的,原則上被執行人可隨時要求第三人清償,與此相應,申請執行人可隨時申請代位執行。當然,對於未到期債權,第三人如自願提前履行,申請執行人也應有權申請代位執行。這種到期債權是現實的債權,不是將來的不確定的債權,不能附有條件或期限。在執行過程中,還應注意三點:一是被執行人與案外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應當是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違法所得、犯罪所得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能作為債權債務關系予以保護;二是被執行人對案外第三人擁有的權利,必須是金錢、有價證券等可執行債權,物權和人身權利不能成為代位執行的標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6條還明確:被執行人收到履行通知書後,與案外第三人惡意串通,放棄債權或延緩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無異議或又不履行的情況下予以強制執行。這時的異議如果僅僅是對履行期限所提出的,也應認為其異議無效。 3、由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提出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1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代位申請執行在開始上只能採用申請方式,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發動。法律規定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享有是否申請代位執行的權利,只有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職權作出是否適用代位執行的決定,而不能不尊重其權利自主決定。如果人民法院可依職權發動代位申請執行程序,不僅會剝奪申請執行人的處分權,有悖於民事訴訟法的處分原則,還有可能出現申請執行人不願意接受第三人給付的情況。人民法院發現有可以代位執行的對象,可以向申請執行人提供並加以指導。代位執行涉及諸方面具體問題,故應以書面形式申請為宜。申請書可以由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向正在執行該案的人民法院書面提出,並寫明第三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地址、住所等基本情況,以及被執行人不能履行或履行不能的事實、原因、財產狀況以及要求第三人給付的數額等。對申請書人民法院不進行審查,只要當事人能提供有關借據、欠條、生效法律文書等證明其享有債權即可。人民法院收到申請書後,還應當製作履行通知書,並送達第三人。(作者單位:江西鄱陽縣人民法院)在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期間,對方宣告破產,並且法院已經受理的,是需要申報債權,並且執行程序應當中止。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第四十九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㈨ 項目單位申請中央預算投資是否還可以申報地方專項債券

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就是列入中央預算的,有中央直接劃撥資金投資的基建投資項目,這個應該有中央國務院的核准批文,單位有中央劃撥資金的指定銀行的專用帳戶,企業要編制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資金來源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表。
並不是只要廠子為中央企事業的下屬單位,廠的基建投資是否屬於「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的。只要資金不是中央直撥,就不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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