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債券發行結束 承銷商的職責就結束了嗎
債券發行結束,承銷商的職責就結束了嗎?
不,按照2015年6月5日發布的《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執業行為准則》,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受託管理人。受託管理人應當與發行人訂立公司債券受託管理協議(以下簡稱受託協議)。發行人應當在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投資者認購或持有本期公司債券視作同意受託協議。
公司債的受託管理人就是券商,而中票、短融、企業債的受託管理人可以是券商,也可以是銀行。
作為受託管理人,券商需要做的事情很多,比如交易所對公司債的信息披露要求,比交易商協會對中票、短融和發改委對企業債的要求都要嚴格得多,所以發行人年報、受託管理事務報告都要披露。
最關鍵的是,當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甚至影響如期兌付時,券商需要及時跟進披露,或代表債權持有人處理違約賠付事宜。
顯而易見,券商作為受託管理人的責任和權力並不對等,比如說拿不到銀行對賬單,或者拿到單據卻難辨真假,因而不了解企業真正的經營情況。銀行則不同,作為資金監管行,如果同時兼受託管理人的職責,就比券商更有能力和手段處置風險,例如,對發行人的資金進行凍結,清查資金流向等等。
㈡ 債券受託管理事務報告怎麼解讀是利好還是利空
私募債受託管理抄人出具的《受託管理人事務報告》分為年度和臨時兩種
報告,前者是私募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根據對發行人的 持續跟蹤情況向私募債券持有人出具的年度報告;後者是在私募債券存續期 內,如出現對私募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件時,受託管理人應當自
其知悉該等情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私募債券持有人出具臨時報告。
《受託管理人事務報告》應當及時通過交易所網站專區、受託管理人或發
行人網站、郵寄或者電子郵寄等方式向私募債券持有人披露,並通過「固定 收益品種業務專區一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業務一信息披露材料提交」等欄目 向交易所報備。
㈢ 發行人在其私募債券存續期內是否還應及時披露有關重大事項
在基金募集期投資者只能買入基金,也就稱為基金認購,投資者認購基金的價格是按基金份額凈值算(即1元)。基金的認購份額數量會有一定的限制,如果提前達到份額數,基金的募集期可以提前結束,募集超過了份額限制數量就不能被確認;如果募集的規模沒有達到預先公告說明的規模,則該基金不能成立。
㈣ 投資人關注債券評級報告哪些內容
一般來說,在債券市場上,投資者需要關注如下信息披露文件:
(1)發行人編制的募集說明書及其摘要。募集說明書和摘要是公司債券的法定的信息披露文件,裡麵包含了大量與債券投資有關的基礎信息。
(2)發行人的上市公告書或掛牌轉讓公告書。上市公告書或掛牌轉讓公告書中有關於流動性安排、起息付息日期以及票面利率等基本要素。
(3)發行人的定期報告。債券發行上市或掛牌轉讓後,發行人需要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後2個月內披露中期報告。
(4)發行人的臨時報告。債券存續期內,如發生影響發行人償債能力或者債券價格的重大事項,發行人應通過臨時報告予以披露。
(5)受託管理人的受託事務管理報告。受託管理人應對發行人的償債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進行全面調查和持續關注,並至少在每年6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受託管理事務報告。
(6)資信評估機構的評級報告。對於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資信評級機構應當進行評級,並在債券上市後按照規定和約定對發行人或者債券進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蹤信用評級,以及時反映發行人的違約風險和債券的信用風險;對於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則按照約定進行相應的評級並披露。
㈤ 公司債券臨時受託管對股票是利好嗎
1、看債券類型,可轉換債券,折股後會稀釋每股業績,有一定負面作用,特別是量很大的時候那就是利空。但同時也要看到其積極的一面,如果可轉債發行投入的項目效益非常好,也是很不錯的。那麼就是利好。
2、看公司債券投入的項目,能不能帶來可觀的效益。如果投資的項目肯定能帶來很大的經濟效益就是利好!比如經營黃金的上市公司,發行債券和增發新股是用來收購金礦,而黃金走勢堅挺的趨勢,必然給公司帶來持續更高的收益,那就是利好。看產生效益和債券利息的利率比較,高很多。
3、債券就比增發還好。增發的好處在於增加公積金,缺點是股本增加參加利益分配的也增加了。如果投資項目的效益不能確定,或者行業趨勢不確定甚至不好,則要特別小心,有可能債券發行和新股增發都會把這個企業拖死,那就是利空。
㈥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私募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履行什麼職責
私募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持續關注發行人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出現可能影響私募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時,召集私募債券持有人會議; (二)發行人為私募債券設定抵押或質押擔保的,私募債券受託管理人應在私募債券發行前取得擔保的權利證明或其他有關文件,並在擔保期間妥善保管; (三)在私募債券存續期內勤勉處理私募債券持有人與發行人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 (四)監督發行人對募集說明書約定的應履行義務(包括募集資金用途、提取償債保障金)的執行情況,並出具受託管理人事務報告; (五)預計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要求發行人追加擔保,或者依法申請法定機關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六)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受託參與整頓、和解、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 (七)私募債券受託管理協議約定的其他重要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