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債券違約「交叉感染」對銀行資產質量有威脅嗎
大幅抬升復的債券違約風險,可能正在製成為銀行資產質量新的威脅。
5月10日早間,江南化工(002226.SZ)公告稱,杭州銀行此前從公司募集資金專戶中扣劃2.11億元事項已妥善解決,專戶余額恢復至原有金額。此前,5月3日,公司收到杭州銀行合肥分行告知《函》,其於5月3日晚間自公司募集資金三方監管賬戶中扣款2.11億元。
「債券違約是銀行不良貸款的另外一種表現形式,多少都會對貸款產生影響。」業內人士稱,估計今年違約還會在高杠桿、高負債的企業局部爆發,進一步抬升風險,影響銀行表內貸款、自營資金配置的債券,但對於高風險的債券,銀行其實早有預料,已提足撥備,貸款逾期總量相對有限,同時由於是局部風險,也不會造成銀行壞賬大幅上升的局面。
內容來源:央廣網
㈡ 交叉違約
至於什幺樣的違約會導致交叉條款的啟動,理論界普遍認為包括任何未履約、未支付以及任何可以導致加速到期的未履約。其中在實務中最常見的是任何可以導致加速到期的未履約情況。一般來講,行使加速到期必須是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發生了未履約,而且不履約狀態在寬限期後仍在繼續。如果在其它交易項下的債務被加速到期,通常說明該債務的違約是實質性的,而不是技術性的疏忽等可以補救的原因,這樣該方履行本協議項下債務的能力就大有疑問。其它交易項下出現一些未履行,
債權人可能立即要求加速到期,也有可能給予寬限期,與對方進行談判,或者甚至放棄行使該權利。在後兩種情況下,協議的當事人如要保護自己利益就要爭取約定在可以(May)或者適合(Capable Of)的情況下進行加速到期時就可以構成本協議的事件。
條款的違約主體已經不局限於債務人本身,而是擴展到了附屬企業、關聯企業或者信用支持者等。這種約定比較特別,因為從法律上講,當事人的附屬企業、關聯企業,或者擔保提供者已經是完全獨立的第三者,不管經濟上是否有血緣聯系,但在法律上是完全獨立的法人
,以各自的財產承擔各自的義務,所以因其它法人的違約而擔憂本交易項下當事人履約能力下降,這似乎有些牽強。但是這種主體擴展的做法在金融交易中比較常見,已不僅僅限於條款。以ISDA主協議為例,其在提及當事人一方違約時,經常使用如下的描述:該方、該方的任何信用支持提供者、該方的任何適用的特定機構。這反映了金融交易實踐中的慣例以及當事人對任何可能影響對方履約能力事件的擔憂與警惕。在有些金融交易協議中違約主體還可以是以締約一方名義行事的受託人、接管人、清算人、託管人等等。在ISDA主協議中對於違約主體的具體界定,要由當事人在附件中對特定機構進行明確。
這種違約主體上的擴展,初一看會擔心是否存在有關的法律問題,比如是否與英美法上的合同相對性理論有所沖突。但稍作分析便知,這種擔心是多餘的。普通法上合約相對性主要指,除了訂約方,第三者不能要求合約的權利;合同的當事人也不能強加合約的責任於第三方。即一份合同不能將合同下的權利和義務施加於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其它人。而在條款中,所謂違約主體的擴展只是將合同約定的某些主體的違約發生之事實作為觸發本協議違約事件的標志或信號,僅此而已。而實體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設定、調整仍然是在當事人之間,沒有超出合同。當事人願意將其合同的終止問題與某些事件的發生聯系起來,這是他們之間的事,完全可以基於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進行約定。
最後,條款的適用還要依賴於一個與法律無關的事實,即當事人是否有能力,有信息來源獲知對方的違約。因為違約當事方自己是不會將自己的違約信息推到大庭廣眾之下公開暴露的,交易的私密性質很強烈,外界通常是很難獲知對方的交易信息的。信息的不足限制了條款作用的充分發揮。
㈢ 投資的債券發生違約是什麼意思
投資者應了解的四件事:
一、債券違約後的主要救濟途徑
「違約」中的「約」代表的是合約或合同,「違約」就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行為。延伸到債券市場,廣義的「債券違約」囊括發行人對其與投資者之間協議中任何條款的違背,除了常見的發行人未如約兌付債券本息之外,還可能包括發行人增加對外擔保、轉讓重大資產或者整體負債規模超限等其他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當然,最為常見或本文聚焦的是狹義「債券違約」,即由於信用風險導致發行人未能按期兌付債券本息,包括在債券到期之前出現解散、破產重整或清算等明顯喪失清償債券本息能力的情況。
違約發生後,視違約程度、債務人財務狀況、債權人權利狀況等因素,債券持有人主要有三種救濟途徑:
一是自主協商。一般來說,如果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只是暫時出現問題、最終償債可能性較高,而且訴諸司法成本相對較高,同時在無增信措施條件下,司法處理並不一定帶來處置上的優勢,在多種權衡之下債權人傾向於選擇自主協商方式,給予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在自主協商過程中,債務人可就後續的償債安排與債權人協商達成一致,包括制定具體的債務重組方案等。如果債券設定了擔保,投資者可以通過擔保代償方式解決。從實踐來看,佳兆業海外債券持有人在其違約之後主要採取上述方式,由雙方自主協商確定債務重組方案。
二是違約求償訴訟。在違約求償訴訟方式下,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已經出現惡化並有持續的趨勢,但債務到期時,債務人還有一定的償付能力,不滿足資不抵債等破產申請條件,因此債權人可以對債權人提起違約求償訴訟,要求債務人在限期內償付本息,還可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金、損失賠償額、逾期利息等。
三是破產訴訟。如果協商未果,債務人已經出現資不抵債情況,那債券持有人只能祭出破產訴訟的絕殺招。在破產訴訟方式下,債務人和債權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通常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且最終進入破產程序的多為有擔保的債權人,這主要是由於這類債權人在財產清償順序中較為靠前,有較強硬的話語權,償付率占優勢。在破產訴訟途徑下,債券持有人可以申請重整或破產清算或參與債務人申請的和解程序。在以上三種救濟方式中,違約求償訴訟和破產訴訟均屬於司法訴訟,一旦啟動相關流程,通常有明確的司法程序和要求,投資者能夠發揮的作用也主要是積極參與和表達訴求,剩下的事要看債務人的實際情況而定,處置時間也比較長,通常以年為單位計算。
從國內已經發生的債券市場風險事件來看,地傑通信、常州永泰豐、同捷科技、華銳風電等均以協商方式解決,前兩者由擔保代償,同捷科技通過配股籌資兌付,華銳風電通過資本金轉增股本、由引入的戰略投資者出資償付;湘鄂債持有人已經提出違約求償訴訟,同時申請財產保全;上海超日經過破產重整後實現全額償付。
二、債券違約處置的主要方式與工具
總結國內外債券違約處置案例來看,債券持有人可基於救濟途徑選擇不同償債保障工具,具體來看包括以下幾類:
(一)行使擔保權
擔保包括物權擔保(物保)和保證(人保)。在債券中使用的物權擔保形式主要包括抵押、質押,使用的保證主要包括大型企業、專業擔保公司以及個人無限連帶責任等形式。當債券違約時,設置了擔保物權的債券持有人有權就抵、質押物行使優先受償權。但在此之前,債券持有人應注意謹慎衡量擔保物(權)價值、避免擔保物價值不足。而設置了保證條款的債券持有人有權根據募集說明書、認購協議或擔保函等文件中擔保條款對保證的責任形式、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間等事項的約定,及時行使求償權。在實踐中,地傑通信、常州永泰豐採取擔保代償的方式解決了兌付危機。在後續研究中,我們會結合具體案例對實際操作中投資者在行使擔保權或追加擔保時等需要注意的擔保物權的設立和生效、抵押物或抵押權的管理以及抵押物處置等細節問題進一步的探討。
(二)應用償債保障條款
目前,債券募集說明書中常見的償債保障條款可分為兩類:一類圍繞債項償還本身設計,如提前兌付或行使回售權條款。一般情況下,債券持有人可以要求提前兌付或要求行使回售權,主要取決於募集說明書、認購協議等文件的約定。在雙方約定的觸發條件之外,債券持有人需關注是否滿足提前兌付的法定條件。在此種情況下,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如發行人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存在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債券持有人可以要求發行人提前兌付本期債券本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債券持有人依據該條款要求發行人提前兌付本息的,需有確切證據證明發行人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等情況。具體上述各種情形在實踐中是如何認定的,有待進一步探討。
另一類償債保障條款則通過干預公司的運營治理來間接保障債券持有人的債權安全。對於長期債務,投資人不滿足於以不確定性的附屬資產來進行違約後的彌補,而是介入公司的日常經營行為、資本運作及管理層的其他重大決策,從源頭上避免債券持有人處於不利地位。該類條款主要包括對再融資活動的限制、對資本支出的限制、對投資和資產出售行為的限制、財務指標維持在某一水平等。從國外來看,上述條款,尤其是融資行為限制條款、投資活動和資產出售限制條款的使用較為普遍。
(三)開展債務重組
在自主協商或破產訴訟過程中,債務重組的方式可能都有涉及,一般是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一致的主要途徑。債務重組本質上是雙方在協商基礎上建立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體來看,債務重組主要涉及資金的籌措和償債談判兩個環節,對債券持有人而言,資金的籌措環節主要影響償債資金來源,償債的談判環節則主要影響償還的方式和比例等問題。
在資金的籌措方面,債務人面臨的選擇主要有資產出售、引入戰略投資者、獲取原股東支持等。一般情況下,在出現兌付危機或已經違約的情況下進行資金的籌措並非易事,債務人根據不同財務狀況可以選擇的途徑也有所不同:
首先,資產出售的方式將企業其他資產如設備、經營權、租賃權等資產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轉讓,獲得價款來清償債權人。該種方式較為簡單,但通過該方式籌措資金可能受到是否可以得到滿意的估值、可能會進一步引發違約的危險等制約。
其次,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形式引入戰略投資者。一般操作流程是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並讓渡給投資人,作為投資人注資的對價,投資人注資通常專項用來償付本息及相關費用,華銳風電在應對11華銳債01的兌付危機時即採取上述方案。
最後,獲取原股東的支持,具體包括配股籌資和減持股票等。配股籌資是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企業向原股東進行股權融資,籌措資金,例如上海同捷科技最終解決11楊浦SMECN1兌付危機的方式就是面向原股東配股籌資。減持股票亦是原股東進行財務支持的方式,例如湘鄂債。在債務重組過程中,債券持有人對債務人能夠採取的籌資措施和備選方案應有所了解,以提高求償過程中的主動性。
在償債方式上,債權人面臨的選擇主要有展期、削減利率或本金、折價交易、債轉股等。對原有債項條款進行調整(包括針對期限、利率、本金等方面的調整)是比較常見的債務重組方式,例如佳兆業對境外債券持有人提出的債務重組方案即對期限和利率進行調整,希望通過展期和削減利率來降低債務負擔。折價交易由債權人低價回收債務,而債轉股將債權轉為股權。在實際債務重組方案中,上述工具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組合使用。此前,江西賽維在對其海外發行的高收益票據債務進行重組時就採取了多樣化的處理方式,如現金贖回、債轉股和轉為可轉債等。債券持有人需審慎考慮債務人提出的債務重組方案,理性決策,不輕易錯過獲得更高償付率的機會。債務重組過程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博弈,尤其在眾多主體參與的情況下,債券持有人將面臨怎樣的選擇以及如何做出理性決策是債務重組方式下值得進一步探討之處。
(四)申請財產保全
違約求償訴訟主要適用於債券到期時債務人還有一定償付能力,不滿足破產訴訟條件的情況。一般採取違約求償訴訟的債權人債務到期日相對於其他債權人的更早,因而在債務人還有一定償付能力的條件下只提起違約求償訴訟可以更大可能地提高債權人的獲賠率。在訴前或訴中,可能因債務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使得債權人受到其他損害的,債權人可以提起訴前財產保全或者訴中財產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債權人的財產,限制當事人行為,防止財產流失。
(五)強制清算資產
破產清算制度通過在法律程序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清算,並將可分配財產在有關權利人(主要是債權人)間實現較為公平的清償,因而沒有更多的措施可以採用。在財產分配順序上,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債券違約處置的主要參與機構
債券違約之後,投資者在追償過程中可能與各類機構打交道,也需要參與到部分機構中表達自身訴求。總的來看,在不同的救濟途徑之下,債券違約處置主要包括以下三類機構:
一是一致行動協調機構。債券持有人一般人數眾多且較為分散,在債券違約處置中需要一致行動協調機構來統一持有人意見,表達其訴求。常見的一致協調機構包括債券持有人委員會和銀行債權委員會。以佳兆業為例,海外債券持有人成立了特設委員會,聘請律師事務所參加與佳兆業方面的談判,集中表達債券持有人的意見。
二是顧問機構。債券違約處置中,債務人和債權人需要多方中介機構的參與和配合。在債券違約處置過程中,尤其是債務重組中,債券人和債務人可能會聘請不同的財務顧問、審計師、法律顧問等。越是復雜的債務重組,如債務人為跨國企業集團,需要聘請的顧問機構越多,例如在世紀之交的粵海債務重組過程中,參加的中介機構近100家。
三是司法機構及其指定機構。在採取司法救濟途徑的違約處置方式中,法院是重要參與機構,在破產程序中其通常會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管理人承擔接管債務人的財產、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等主要職責。該類參與機構的特點是職責法定且需遵循諸多硬性規則。實踐中,各類參與機構的參與度如何,是否實現了最初設計的角色、功能,在輔助投資人處理違約事宜中發揮多大的功能等也與投資人密切相關。
四、債券違約處置的依託實現機制
從債券持有人的角度出發,在債券違約過程中自我權益保護的主要依託實現機制包括債券持有人大會制度和受託管理人制度。
債券持有人大會是具有決議職能和監督職能的集體議事機構,是債券持有人保護自身利益的重要實現機制。從國外情況來看,賦予債權持有人團體以法定的地位和權力是較為普遍的做法,並會在相關規范中對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性質、地位、職責、召集、決議效力等問題予以規定。在決議的效力方面,有的國家或地區規定決議需經法院認可才具有法律效力。從國內對該項制度的規范情況來看,主要對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的事由做了強制規定,而會議的具體召集、流程、表決等細節問題則交由當事人自由約定。
決定持有人會議制度在保護投資人利益的程度大小的關鍵問題則是大會通過的決議的效力問題。但國內現有規范體系並未明確持有人大會決議的效力問題,導致在實踐中大會的決議並不必然得以實現,如發行企業可能會以募集說明書中的既有約定對抗決議。所以,除非在相關文件中做出明確約定或有法律明文規定作為依據,否則即使大會費盡周折做出決議,其不必然得到執行。另外,在程序方面,持有人會議制度在實踐中還存在難以召集持有人、開展不順暢等問題。根據持有人會議制度目前的狀況,投資人應更加重視相關文件中對持有人會議制度的約定條款,為持有人會議作出的決議的執行提供充分的依據,做好鋪墊。
受託管理人制度是債券管理的組成部分,該制度有利於降低債券持有人一致行動成本,對發行人形成一定的監督和制約,從而保障債券持有人權益。從國外情況來看,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的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較為成熟,在受託管理人的任職資格、權利與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2014年修訂後的《公司債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託管理人,並訂立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在債券存續期限內,由債券受託管理人按照規定或協議的約定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從執行現狀來看,我國債券受託管理人更多的是發揮組織者、協調者以及持有人會議決議的執行者的角色,尤其是承擔風險管理職責方面,受託管理人較為被動,一方面是由於與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存在協調問題,另一方面則是受託管理人無明確責任約束,其與債券持有人的法律關系要辨明,在此基礎上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而界定受託管理人的法律責任。
㈣ 債券到底是什麼意思啊
債權是請求他來人為一定源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㈤ 交叉違約的交叉違約條款的適用條件
交叉違約條款的適用是由起算金額、所針對的債務性質、違約性質、違約主體等方面決定的,每一個環節上所設定規則的不同將決定實際交叉違約條款被啟動的難易程度。
違約事件起算金額是交叉違約條款中最著名的變化因素,也稱作最低起算額。達到或超過這一限額即構成違約,啟動交叉違約條款。
隨著衍生交易的廣泛開展,當事人從事衍生交易的情況越來越多,可是因為衍生交易是表外業務,如果當事人對債務的約定過分藉助於傳統資產負債表中項目的表述,則可能不能將衍生交易項下的義務包括在內。因此,在ISDA主協議中,可以在「債務性質」的概念中明確包括衍生交易;將衍生交易項下應付未付的金額作為交叉違約條款項下的債務。
至於什麼樣的違約會導致交叉條款的啟動,理論界普遍認為包括任何未履約、未支付以及任何可以導致加速到期的未履約。其中在實務中最常見的是任何可以導致加速到期的未履約情況。一般來講,行使加速到期必須是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發生了未履約,而且不履約狀態在寬限期後仍在繼續。如果在其它交易項下的債務被加速到期,通常說明該債務的違約是實質性的,而不是技術性的疏忽等可以補救的原因,這樣該方履行本協議項下債務的能力就大有疑問。其它交易項下出現一些未履行,債權人可能立即要求加速到期,也有可能給予寬限期,與對方進行談判,或者甚至放棄行使該權利。在後兩種情況下,協議的當事人如要保護自己利益就要爭取約定在「可以(May)」或者「適合(Capable Of)」的情況下進行加速到期時就可以構成本協議的交叉違約事件。
交叉違約條款的違約主體已經不局限於債務人本身,而是擴展到了附屬企業、關聯企業或者信用支持者等。這種約定比較特別,因為從法律上講,當事人的附屬企業、關聯企業,或者擔保提供者已經是完全獨立的第三者,不管經濟上是否有「血緣」聯系,但在法律上是完全獨立的法人,以各自的財產承擔各自的義務,所以因其它法人的違約而擔憂本交易項下當事人履約能力下降,這似乎有些牽強。但是這種主體擴展的做法在金融交易中比較常見,已不僅僅限於交叉違約條款。以ISDA主協議為例,其在提及當事人一方違約時,經常使用如下的描述:「該方、該方的任何信用支持提供者、該方的任何適用的特定機構」。這反映了金融交易實踐中的慣例以及當事人對任何可能影響對方履約能力事件的擔憂與警惕。在有些金融交易協議中違約主體還可以是以締約一方名義行事的受託人、接管人、清算人、託管人等等。在ISDA主協議中對於違約主體的具體界定,要由當事人在附件中對「特定機構」進行明確。
這種違約主體上的擴展,初一看會擔心是否存在有關的法律問題,比如是否與英美法上的「合同相對性」理論有所沖突。但稍作分析便知,這種擔心是多餘的。普通法上合約相對性主要指,除了訂約方,第三者不能要求合約的權利;合同的當事人也不能強加合約的責任於第三方。即一份合同不能將合同下的權利和義務施加於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其它人。而在交叉違約條款中,所謂違約主體的擴展只是將合同約定的某些主體的違約發生之事實作為觸發本協議違約事件的標志或信號,僅此而已。而實體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設定、調整仍然是在當事人之間,沒有超出合同。當事人願意將其合同的終止問題與某些事件的發生聯系起來,這是他們之間的事,完全可以基於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進行約定。
最後,交叉違約條款的適用還要依賴於一個與法律無關的事實,即當事人是否有能力,有信息來源獲知對方的違約。因為違約當事方自己是不會將自己的違約信息推到大庭廣眾之下公開暴露的,交易的私密性質很強烈,外界通常是很難獲知對方的交易信息的。信息的不足限制了交叉違約條款作用的充分發揮。
㈥ 關於債券的coupon和yield的問題
coupon是票息率。yield是收益率。債券收益率是使得債券現金流的貼現值等於債券市場價格的貼現率。
㈦ 債券是什麼含義
債券是政府、企業、銀行等債務人為籌集資金,按照法定程序發行並向債權人承諾於指定日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債券(Bonds/debenture)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借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一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國,比較典型的政府債券是國庫券。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㈧ 上市公司債券違約是什麼意思
上市公司債券違約,就是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債券到期之後,該還錢了沒錢,沒有錢還債,延期還或者資不抵債還不了,就是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