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債券質押式報價回購最低申報數量為50手。
⑵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 利率 哪裡查啊
質押式回購是復交易雙方以債券為權制利質押所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在質押式回購交易中,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在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融入 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返還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亦稱開放式回購,以下簡稱「買斷式回購」)是指正回購方 (資金融入方)將債券賣給逆回購方(資金融出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融通交易行為。買斷式回購與質押式回購的主要區別在於標的券的所有權歸屬不同,買斷式逆回購方獲得協議期間債券的所有權,在資金周轉過程中還可將標的券另行正回購以便進行再融資;其次,買斷式融資金額由期初買價決定,質押式融資金額由標准券折算比例決定;再次,買斷式融資成本由期末賣價決定,質押式融資成本由回購利率決定。買斷式回購與質押式回購的比較研究。
⑶ 股票質押是否限制比例
證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質押貸款的額度,那麼它會首選已經得到市場認同的、穩健的「績優股」,而非未來的「績優股」。原因是因為股票的風險衡量由銀行來確定,從穩妥的角度出發,股價穩定、業績好、財務健康的上市公司無疑會成為銀行的首選。
從「華爾街」的經驗看,藍籌股的質押率是70%,普通股的質押率是50%。這說明國外銀行用以衡量質押股票的風險指標也是看其「質地是否優良」。
家商業銀行接受的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證券公司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並且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被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是貸款本金與質押股票市值之間的比值。
⑷ 質押率和質押比例區別
這個還是看市場這塊的啊
⑸ 債券質押登記費如何收取
您好,債券質押登記費由結算公司收取:500萬元以下(含)部分按該部分面值的0.5‰收取,超500萬元的部分按該部分面值的0.05‰收取,起點100元。
⑹ 怎樣在中債登辦理質押手續
債權質押 是指以可讓與之債權為標的設定質權。例如甲欠乙10萬元,為擔保該債權的清償,甲以其對丙的13萬元債權向乙設定質權,即為債權質權之設定。
我國《擔保法》對債權質權沒有作出一般規定。但理論界認為,由於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權利質權的標的范圍並沒有禁止性限制,而債權質權又是權利質權最普通的形式,各國立法也都對這一質押形式予以了確認,因此我國也應承認債權質權。
債權質押是指以可讓與之債權為標的設定質權。例如甲欠乙10萬元,為擔保該債權的清償,甲以其對丙的13萬元債權向乙設定質權,即為債權質權之設定。
我國《擔保法》對債權質權沒有作出一般規定。但理論界認為,由於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權利質權的標的范圍並沒有禁止性限制,而債權質權又是權利質權最普通的形式,各國立法也都對這一質押形式予以了確認,因此我國也應承認債權質權。對於設定質權的債權范圍,有學者認為,用以設定質權的債權可以是合同之債,也可以是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而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債權由於也具有其經濟價值,因此也可以入質。但是我國《物權法》第223條對普通債權設質作了限制,限定為「應收賬款」。
因此,在我國,可以設質的債權僅限於合同債權。依據我國《物權法》第228條的規定,以應收賬款設定質權,應遵循以下要件:
1.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關於債權設質的形式要件,各國法的規定並不一致。其中德國民法和日本民法並不要求具備書面形式,如《日本民法典》第363條規定,以債權為質權標的的,如有債權證書時,質權的設定,因證書的交付而發生效力。在債權質權場合,債權證書的交付意味著債權的佔有移轉。而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則規定,一般債權質權的設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我國《物權法》也要求採取書面形式,其第228條第1款前半部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2.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此乃《物權法》第228條的要求。但我國《物權法》沒有規定此時應有通知原債務人的義務。因為以債權設定質權涉及原債務人的利益,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負有向原債定質權涉及原債務人的利益,各國法律一股郡規足出質人和庾權人負有同原債務人為通知的義務。但對於通知義務的法律效果,各國法的規定又有不同。其中《德國民法典》第1282條、《法國民法典》第2075條將通知義務規定為債權質權的成立要件,而《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則將通知義務之履行作為質權生效的對抗要件。我們認為我國《物權法》可參考德國立法,規定債權人的通知義務。
出質方式
《擔保法》對普通債權出質的方式與生效要件亦未予明確,根據質權設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債權質押設定應具備的條件有:
1、質押人與質權人訂立書面的質押合同,約定質押的債權性質、債務人名稱、具體金額、到期時間等內容。
2、依《擔保法》原理,權利質權的設定應當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將權利質權存在的事實表現於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曉,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後果。《擔保法》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
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見,證券債權質押以向質權人移交權利憑證的佔有作為公示方式。對於性質上不能以交付權利憑證而設定質權的財產權利,《擔保法》規定了以登記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標權、專利權出質以登記之日起生效。普通債權一般不具備特定的權利憑證,無法以權利憑證的交付作為公示方式,但《擔保法》亦未規定普通債權質押以登記作為生效要件,不能以雙方未交付權利憑證或登記作為普通債權質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質權人為保證自已質權的安全,應當在質押合同中約定設質人交付債權證明文件的義務,質權人可通過對債權證明文件的審查來控制風險。普通債權質押由於缺乏對其質權的公示方式,質權不應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筆者建議,能否通過公證方式以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3、質押人應當其質押的債權的債務人(又稱第三債務人)發出通知書,通知第三債務人該債權已質押的事實,並且明確質權人有保全質押債權的權利。
以非證券化憑證的普通債權質押的,債權質權人並不佔有出質債權的憑證,且該質權缺乏公示效力,出質人有可能免除第三債務人的債務,損害質權人的在先權利,此時只能通過訂立質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債務人的方式明確質押人無權損害出質的債權,以確立質權人有保全質押債權的權利,如損害出質債權的,質押債權人有權申請法院撤銷債權出質人放棄出質債權或免除債務人的債務的行為。但是在出質債權未設定公示,於債權出質人向第三人有償轉讓出質債權時,債權質押人無權申請法院撤銷其轉讓行為,而只能要求債權質押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⑺ 為啥wind資料庫里的1年期銀行間債券質押式回購利率數據不完整
中國的銀行間債券市場是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是回中國的一個重要的答場外交易市場。它的參與者主要是銀行及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主要有銀行,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
債券回購交易是指債券買賣雙方在成交的同時,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進行反向交易的行為。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在將債券出質給逆回購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購方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逆回購方返回資金,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回原出質債券的融資行為。
⑻ 銀行間質押式回購,各個現券的質押率是如何確定的呢
這就說明他的資金借出去就越值錢利率越高。作為債券回購逆回購方(即資金借出方),當然是要希望利益最大化的,對於來說並不是每時每刻都有好的標的提供選擇的,並且這樣的融資的目的也是以短期獲利為主,並不是債券發行人以發行債券能獲得較長期的資金使用權於某些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回收資金項目上為目的的融資,如果進行長時間的正回購,他會面臨在回購期間出現缺乏好的標的,沒有好的標的說明所借入的資金存在「浪費」的可能性,而資金面的松與緊則會影響市場的借貸資金成本,由於市場資金面的緊與松是時刻變化,並不是長期不變的,實際作用基本上是近乎零,能成交的交易就更少,這也是導致成交量很少的原因,將融資所得的資金用於或其他方面,這樣就會導致債券回購交易的雙方更趨於謹慎,回購交易時間長了所面臨的交易利率風險就會相應增大,這里存在類似於經濟學上的所說的無效需求,就算債券回購的交易提供再債券回購期限更長的期限,考慮到相關的風險,在交易報價上雙方都會考慮到自身利益而變得保守。
債券回購短時間是能達到融資目的的,原因是債券回購實際上是債券者以所持有的債券向市場融資,這樣會導致交易報價分歧較大,他當然希望市場資金越緊越好,故此最終結果導致債券回購的交易一般都是提供一年(含一年)以內的期限,相反債券回購的正回購方(即融資方)與逆回購方所希望的是相反的,其希望是資金越寬松越好,資金的融資成本就越低,債券質押式回購期限短最主要原因是受到多種因素制約,時間長了說明所面對的各類風險都會增大,一般的成交最主要就是集中在短期的。
⑼ 債券質押式回購 託管總量 怎麼取
質押式回購是交易雙方以債券為權利質押所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在質押式回購交易中,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在交易系統中委託顯示「融資」*)在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在交易系統中委託顯示「融券」*)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返還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債券。在質押式回購在交易過程中所有權不發生轉移,該券一般由第三方託管機構進行凍結託管,並在到期時予以解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