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分期付息,到期還本付息債券持有期收益率收益率計算
債券的種類劃分比較繁雜,細究起來大致有七種分類方法: 1、按發行主體不同可劃分為國債、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國家 要借債,那麼它發售的債券就是國家債券(國債),企業要借債,那麼它發售的債券就是企業債券。反正就一條,誰要借債,我們就認誰。國家借債呢,往往是為了彌補國家財政赤字,或者為了一些耗資巨大的建設項目、以及某些特殊經濟政策甚至為戰爭籌措資金。由於國債以國家的稅收作為還本付息的保證,因此國債的風險小、流動性強,利率也比其他債券低。從債券的形式來看,我國發行的國債又可分為憑證式國 債、無記名(實物)國債和記賬式國債三種。 2、按付息方式不同可劃分為:貼現債券(零息債)與附息債。什麼是貼現債券(零息債),比如說,您以70元的發行價格認購了面值為100元的5年期的貼息債券,那麼,在5年到期後,您可兌付到100元的現金,其中30元的差價即為債券的利息。貼息債券總是折價發行的,這種債券您無需用利息率去計算它的利息額,因為它的面值與發行價格的差價(即債券的貼息部分)就是債券到期償還時您應該得到的投資收益。附息債券是平價發行的,分期計息、也分期支付利息,債券上附有息票,息票上標有利息額、支付利息的期限和債券號碼等內容。您可從債券上剪下息票,並憑據息票領取利息。附息債券的利息支付方式一般應在償還期內按期付息,如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目前我國 很少採用這種形式。 3、按利率是否變動可分為:固定利率債券和浮動利率債券。說它固定,就是利率不變,說它浮動,就是利率漂浮不定。固定利率債券不考慮市場變化因素,發行成本和投資收益可以事先預計,不確定性較小,但債券發行人和我們投資者仍然必須承擔市場利率波動的風險,如果未來市場利率下降,發行人能以更低的利率發行新債券,則原來發行的債券成本就顯得相對高昂,而我們投資者則獲得了相對現行市場利率更高的報酬、原來發行的債券價格就相對上升;反之,如果未來市場利率上升,新發行債券的成本增大,則原來發行的債券成本就顯得相對較低,而我們投資者的報酬則低於購買新債券的收益,原來發行的債券價格就相對下降。浮動利率債券,它的票面利率是隨市場利率或通貨膨脹率的變動而相應變動的。也就是說,浮動利率債券的利率通常根據市場基準利率加上一定的利率差(通貨膨脹率)來確定。浮動利率債券往往是中長期債券,它的種類也較多,如規定有利率浮動上、下限的浮動利率債券、規定利率到達指定水平時可以自動轉換成固定利率債券的浮動利率債券、附有選擇權的浮動利率債券,以及在償還期的一段時間內實行固定利率而另一段時間內實行浮動利率 的混合利率債券等。由於債券利率隨市場利率浮動,採取浮動利率債券形式就可以 避免債券的實際收益率與市場收益率之間出現任何重大差異,使發行人的成本和我們投資者的收益與中場變動趨勢相一致。但債券利率的這種浮動性、也使發行人的實際成本和我們投資者的實際收益事前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從而導致較高的風險。 4、按償還期限長短可劃分為: 長期債券、中期債券、短期債券。一般說來,償還期限在10年以上的為長期債券;償還期限在1年以下的為短期債券;期限在1年或1年以上、10年以下(包括10年)的為中期債券。我國國債的期限劃分與上述標准相同。但我國企業債券的期限劃分與上述標准有所不同。我國短期企業債券的償還期限在1 年以內,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為中期企業債券,償還期限在5年以上的為長 期企業債券。 5、按募集方式劃分: 公募債券、私募債券。 這里的公募和私募,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公開發行和私底下發行。公募債券,它的發行人一般有較高的信譽,發行時要上市公開發售,並允許在二級市場流通轉讓。私募債券發行手續簡單,一般不不到證券管理機關注冊,不公開上市交易,不能流通轉讓, 就好比我們私底下相互借款的那種""哥倆好""的交易。 6、按擔保性質可劃分為: 無擔保債券、有擔保債券。我們說,借款是以有還款保證為前提,這個保證,不能口說無憑,僅僅是在債券上寫明還款日期還不算。國債以國家稅收作為還款保證,某些企業債券因企業的資信良好,願意以它的經營效益作還款保證,這些都是負得起責任的,無需用其他形式的財產來做還款保證,這些我們就歸於無擔保債券類。至於有擔保債券類,上面都寫明了具體有那些財產,到償還期時如果借款人經營不善的話,可以拿出來抵債。這些用來做擔保的財產有各種形式,如果是以不動產做,擔保的債券,我們稱它為抵押債券;如果是以動產或權利做擔保,這種債券叫做質押債券;由第三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來擔保的債券,自然就歸於保證債 券類。 7、特殊類型的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不是說把手中甲公司的債券轉換成乙公司的債券,而是指可以將該公司的債券轉換成該公司的股票,且同時兼有債券和股票的雙重性質(可參照本章第三節債券和股票的區別),還可以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一些可轉換債券附有回售條款,雙方商定某一價格水平為將債券轉換成股票的可轉換價格,約定當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持續低於這個轉換價格並且達到一定幅度限制時,債券投資人可以把債券按約定條件出售給債券發行人。另外.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人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一些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附有強制贖回條款,規定在一定時期內,若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高於可轉換價達到一定幅度並持續一段時間時,發行人可按約定條件強制贖回債券。由於可轉換債券附有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因此,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有助 於降低其籌資成本。但可轉換債券在一定條件下可轉換成公司股票、因而會影響到公司的所有權。
⑵ 持有至到期投資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和一次還本付息有什麼區別
假設說持有至到期投資1000,每年利息為50,期限兩年。
如果是分期付息,一次還本,那麼第一年收到錢是50,第二年收到1050。
如果是一次還本付息的話,那一年是不收錢的,第二年收到1100。
假設持有至到期投資的 實際利率為10%,那麼兩者的折現值就不同的。
分期付息、一次還本現值=50/(1+10%)+1050/<(1+10%)*(1+10%)>=913.22
那麼他的期初的入賬價值=913.22 以後利息50是通過 應收利息 科目。
一次還本付息現值=1100/<(1+10%)*(1+10%)>=909.09
那麼他的期初入賬價值為909.09,以後利息50是計入 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 科目
⑶ 25、企業以低於面值的價格購入持有至到期投資,如果該投資屬於分期付息到期一次還本的債券,那麼投資方收
每期的投資收益金額是當期利息及折價攤銷金額,所以選A、投資收益=票面利息+利息調整攤銷額
攤銷時,面值逐期調整增加,所以選C、攤銷時應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賬戶
故應選AC
⑷ 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債券會計分錄
收到價款超出債券面值部分計入「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按實際利率法和攤余成本計量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債券——面值
——利息調整
後續確認利息費用
借:財務費用
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貸:應付利息
⑸ 長期債權投資,分期付息,到期還本,若中途償還部分本金,是否重新計算實際利率
新准則規定,象這種情況是要調整期初攤余成本,而不調整實際利率的。
實際利率一經確定就不在進行調整了,中途償還部分本金時,再根據實際利率和未來的現金流量計算第二年年初攤余成本,與第一年年末的攤余成本之間的差額作為對「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計入「投資收益」。
這種方法我也是從今年的CPA教材上看到的,教材是根據准則編寫的,准則上估計會有涉及到吧。
⑹ 請問一下「分期付息一次還要本倆債券投資核算」的公式是
先用內差法計算實際利率=8%
第一年的攤余成本為80000+4136=84136元
攤余成本*實際利率=84136*8%=6730.88(元)
由此看來實際利息就是6730.88元,而年末支付的票面利率80000*105=8000(元)
8000-6730.88=1269.12元視為返還的債券本金,所以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損益調整)
⑺ 會計問題。請問分期付息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攤余成本計算公式分別是什麼
付息的債券 現金流包括多次現金 流入,即每年付息現金流 和最後一次還本付息現金 流,從投資的角度來看,其收益是分期實現的,所以要把溢價或折價的部分按實際利率分攤到各期,而一次還本付息只有一次現金流,直接按實際利率計算每期收益就可以了。
持有至到期投資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
借:應收利息(債券面值×票面利率)
貸:投資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資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差額,或借記)
此時,期末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本金)-[現金流入(面值×票面利率)-實際利息(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已發生的資產減值損失。
這里可以將期初攤余成本理解為本金,而每期的現金流入可以理解為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兩部分,其中「現金流入-實際利息」可以理解為本期收回的本金。
⑻ 當市場利率低於債券面利率時,分期付息到期還本債券應該用哪種發行方式
按照債券的實際發行價格和票面價格的異同,債券的發行可分平價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①平價發行,指債券的發行價格和票面額相等,因而發行收入的數額和將來還本數額也相等。前提是債券發行利率和市場利率相同,這在西方國家比較少見。②溢價發行,指債券的發行價格高於票面額,以後償還本金時仍按票面額償還。只有在債券票面利率高於市場利率的條件下才能採用這種方式發行。③折價發行,指債券發行價格低於債券票面額,而償還時卻要按票面額償還本金。折價發行是因為規定的票面利率低於市場利率。
按溢價發行比較合適。
⑼ 持有至到期投資 分期付息與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各自攤余成本的計算方法
分期付息的債券現金流包括多次現金流入,即每年付息現金流和最後一次還本付息現金流,從投資的角度來看,其收益是分期實現的,所以要把溢價或折價的部分按實際利率分攤到各期,而一次還本付息只有一次現金流,直接按實際利率計算每期收益就可以了。
持有至到期投資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
借:應收利息(債券面值×票面利率)
貸:投資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資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差額,或借記)
此時,期末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本金)-[現金流入(面值×票面利率)-實際利息(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已發生的資產減值損失。
這里可以將期初攤余成本理解為本金,而每期的現金流入可以理解為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兩部分,其中「現金流入-實際利息」可以理解為本期收回的本金。
(9)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債券投資擴展閱讀:
如何界定持有至到期投資
企業從二級市場上購入的固定利率國債、浮動利率公司債券等,都屬於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通常具有長期性質,但期限較短(一年以內)的債券投資,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條件的,也可以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企業不能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2)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定義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如果企業管理層決定將某項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則在該金融資產未到期前,不能隨意地改變其「最初意圖」。也就是說,投資者在取得投資時意圖就應當是明確的。
持有至到期投資提前處置的情況
企業將某項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後,可能會發生到期前將該金融資產予以處置或重分類的情況。這種情況的發生通常表明企業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意圖。
企業將尚未到期的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本會計年度內予以出售或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
相對於該類投資(即企業內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時,則企業在處置或者重分類後應立即將其剩餘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且在本會計年度及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該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定期償付或提前還款方式收回該所有初始本金後,將剩餘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類。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所引起。此種情況主要包括:
(1)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2)因相關稅收法規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或顯著減少了稅前可抵扣金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3)因發生重大企業合並或重大處置,為保持現行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現行信用風險政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投資的范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做出重大調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5)因監管部門要求大幅度提高資產流動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的風險權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