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引導地方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及民族貿易、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旨在引領帶動地方積極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的有效途徑,支持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加大對薄弱環節的投入,突破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短板與瓶頸,建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長效機制,有效促進形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點、加強監督的原則,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條 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民委等部門確定專項資金支持重點。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並對專項資金的管理情況和實施效果等開展預算監管和績效管理。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一)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
(二)中小企業參加重點展會、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中小企業創新活動、融資擔保及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等。
(三)民族貿易和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發展。
(四)其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工作。
第七條 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決策部署適時適當調整專項資金支持的重點領域,並通過發布工作指南等組織實施。
第八條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工作,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向財政部等部門申報。申報城市應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編制實施方案,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按照工作指南明確的程序組織競爭性評審,確定示範城市。
財政部負責確定示範期內對示範城市的資金支持總額,並根據資金需求、預算安排進度要求、管理績效等因素分年撥付。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工作。
第九條 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工作,省級財政、工信、科技、商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引導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示範城市加大對重點工作的支持,推動示範城市積極開展先行先試,發揮好示範帶動作用;具備條件的工作由財政部分別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專項組織實施,不斷擴大中小企業受益范圍,切實提高各專項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十條 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工作,國家民委綜合考慮有關省份民族貿易企業網點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布局、供需平衡、上年度預算執行及績效評價等情況,提出年度專項資金分配建議,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審核後切塊下達到有關省份。
民族貿易企業和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有關省份包括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等5個民族自治區;貴州、雲南、青海等3個多民族省;吉林、湖北、湖南、四川、甘肅等5個轄有民族自治州的省。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補助對象按照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等分類,專項資金補助根據支持內容的不同,可以採取無償資助、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定期評價和退出機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並加強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十四條 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加強預算監管,對監管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並及時將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企〔2014〕38號),財政部、國家民委《關於印發的通知》(財建〔2014〕234號)同時廢止。
Ⅱ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辦法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國家有關扶貧開發方針政策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國家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國有貧困農場、國有貧困林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貧困團場(以下簡稱各地)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幫助提高收入水平,促進消除農村貧困現象的專項資金。
本辦法所指扶貧對象是指根據中央扶貧標准、地方扶貧標准識別認定的農村貧困家庭、貧困人口。
第三條 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使用方向分為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扶貧貸款貼息資金。
第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的以工代賑資金依照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有關以工代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依照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制定的有關「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和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分別會同國家民委、農業部、國家林業局,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扶貧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章 資金預算與分配
第五條 中央財政貫徹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精神,依據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地方各級財政根據各地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並逐年加大投入規模。省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應達到中央補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的一定比例,有關資金投入情況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因素。
第六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投向國家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於連片特困地區。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堅持向西部地區(包括比照適用西部大開發政策的貧困地區)、貧困少數民族地區、貧困邊境地區和貧困革命老區傾斜。
第七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貧對象規模及比例、農民人均純收入、地方人均財力、貧困深度等客觀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觀因素指標取值主要採用國家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政策性因素主要參考國家扶貧開發政策、中央對地方扶貧工作考核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績效評價情況等。
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標取值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三章 資金使用與撥付
第八條 各地應按照國家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當地扶貧開發工作實際情況,緊密圍繞促進減貧的目標,因地制宜確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各地確定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必須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圍繞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支持扶貧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民族手工業和鄉村旅遊業;承接來料加工訂單;使用農業優良品種、採用先進實用農業生產技術等。
(二)圍繞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貧困村村組道路等,支持扶貧對象實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等。
(三)圍繞提高農村扶貧對象就業和生產能力,對其家庭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參加實用技術培訓給予補助。
(四)圍繞幫助農村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支持貧困地區建立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對扶貧貸款實行貼息等。
(五)圍繞編制、審核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而發生的項目管理費。
第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企業擔保金。
(十)其他與本辦法第八條使用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條 中央財政根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項目管理費。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從中央財政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中央財政提取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依據補助地方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縣級的比例不得低於90%。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實行分賬管理,專門用於扶貧規劃編制、項目評估、檢查驗收、成果宣傳、檔案管理、項目公告公示、報賬管理等方面的經費開支,不得用於機構、人員開支等。
第十一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扶貧開發工作需要,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或者比照中央財政提取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的比例,從地方財政本級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安排或提取項目管理費的規模及具體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各地要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拓寬扶貧開發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農村貧困地區各類資金的力度,統籌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財政部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准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後,及時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付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算指標。
財政部採取提前下達預算等方式,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加快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執行進度。收到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款文件後,及時將資金下撥到縣(市、旗、區),同時將撥款文件報送財政部。
第十五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付手續。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相關的各部門根據以下職責分工履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職責。
(一)財政部門負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預算安排、撥付、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相關部門擬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分配方案。
(二)財政部商國務院扶貧辦擬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發展資金)的分配方案。
發展改革委商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擬定以工代賑資金分配方案。
國務院扶貧辦商財政部匯總平衡提出統一分配方案,上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和扶貧辦。發展改革委下達以工代賑計劃,財政部撥付資金。
(三)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扶貧、發展改革、民委、農業、林業、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要加強相關財政扶貧項目的管理,確保項目實施進度,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效益。
(四)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應及時將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報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的報告同時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五)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由財政部確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扶貧部門負責使用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民委、農墾、林業、殘聯等部門分別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政策和財政部的有關要求,制定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由財政部門負責匯總,並根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下達情況按規定時間上報財政部,同時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中央財政上年度提前下達預算的所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於本年度1月底前報送資金使用計劃;本年度下達預算的有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於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後六十個工作日內報送資金使用計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管理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由兵團財務部門於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後六十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使用計劃報送財政部。
第十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需要明確資金具體用途、投資補助標准、項目建設內容、資金用款計劃等內容,並作為績效評價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各地應根據扶貧開發工作的實際情況,逐步將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縣級。
第二十一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持的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制度,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
第二十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年度使用計劃、支持的項目和資金額度要進行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對扶貧對象給予補助,在所在行政村進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分賬核算。負責報賬的具體層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並作為分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參考依據。績效評價制度的具體實施方案由財政部門商相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財政在發展資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資金,根據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辦對發展資金使用管理的績效評價結果對有關省份給予獎勵補助。
獎勵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鄉鎮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管職能作用,加強對扶貧項目的巡視、檢查,發現違規問題及時制止並報告上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備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須進一步明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具體用途、資金申報資格和程序、資金補助方式、資金使用與撥付程序、監督管理規定等內容。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2000年5月30日印發的《財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印發〈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和〈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農字〔2000〕1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Ⅲ 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正文內容
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省級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實現某一事業發展和政策目標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由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省級發展支出和對市、縣(市)的專項轉移支付。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執行、績效評價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經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納入財政部政府性基金目錄的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按本辦法規定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設立、統籌兼顧、公開透明、規范管理、績效評價、跟蹤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專項資金收支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宏觀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並按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匯總、梳理有效專項資金目錄,報省人民政府審議後確定;
(四)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五)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實施績效評價和再評價;
(六)監督管理專項資金支出活動;
(七)組織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省級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設立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制定管理流程,明確責任主體,規范資金管理;
(二)按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
(三)執行已經批復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
(四)按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進行自評價;
(五)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規定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並對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和自評;
(六)負責對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專項資金的相關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省級審計、監察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專項資金的支出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處理。 第九條 專項資金應當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有關規定設立,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重點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
專項資金不得重復設立,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專項資金。
第十條 設立專項資金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設立專項資金,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當提供績效目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組織論證。
必要時,省級財政部門可以通過組織聽證等方式對設立專項資金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要求省級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由省級財政部門批准。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經批准設立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專項資金的用途、績效目標、使用范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支出管理、審批程序和責任追究等主要內容。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執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屆滿後不再納入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間需要調整使用范圍或者金額的,應當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確需延期的,應當在執行期屆滿前一年編制年度預算草案時重新申請設立。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者由省級財政部門直接報請省人民政府調整或者撤銷該專項資金:
(一)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專項資金設立的目標失去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不存在的;
(二)專項資金的績效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的;
(三)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紀問題,情節嚴重或者經整改無效的。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每年應當對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情況進行梳理,並將梳理結果報省人民政府審議,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專項資金目錄應當作為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重要依據。
專項資金的撥付按財政國庫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量入為出,注重發揮引導和杠桿作用。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施分類管理。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根據情況可以按年度或者分年度安排。
支出預算實行「以獎代補」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採取根據預算情況預撥部分資金、使用項目完成並經考核後撥付剩餘資金的方式管理。對不符合獎補條件的,由財政部門收回預撥資金。
支出預算涉及基本建設投資的,應當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專項資金支出預算、項目實施進度、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支付方式,編制專項資金用款計劃,按規定報省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規定組織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工作。
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
第二十四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批準的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計劃和內容組織實施;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的撥款,不得將專項資金用於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撥付專項資金。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的撥款。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未經批准,不得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確需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應當按項目和資金管理許可權逐級上報原審批部門,經批准後方可變更。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監督資金使用單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
第二十七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每年應當將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向省級財政部門報告,並抄送省級審計、監察機關。
第二十八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間隙資金統籌安排、合理調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條 撤銷或者調整支出預算形成的專項資金結余,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收回。
第三十條 專項資金按規定形成國有資產的,應當及時辦理決算驗收,進行產權、財產物資移交,辦理登記入賬手續,並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立專項資金項目績效目標管理機制和績效評價體系,對專項資金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
第三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工作,制定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導、檢查省級業務主管部門開展的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價工作,對專項資金績效實施評價和再評價。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績效實施自評價。
第三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辦法。評價辦法應當包括績效目標、對象和內容、評價標准和方法、組織管理、工作程序等主要內容。
第三十四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進行績效評價,並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績效評價結果。
第三十五條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應當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和完善預算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設立專項資金,或者未經批准延長專項資金執行期的,由省級財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該專項資金,並收回相關資金。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在一至三年內禁止申報該專項資金的使用項目:
(一)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調整專項資金使用范圍或者金額的;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執行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的;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專項資金用於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的,由省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相應款項。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對專項資金形成的國有資產未按規定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由省級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相關單位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納入省級各單位部門預算的專項資金,按省級部門預算管理制度執行。
Ⅳ 什麼是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辦法
財政部門制定的關於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的制度規定。
財政專項資金,是國家財政部門下撥的具有專門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這種資金都會要求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如財政部印發的《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就是一個規范中央級項目支出預算的制度。
(4)市專項債券資金管理使用辦法擴展閱讀:
構成分類:
目前對專項資金的構成尚沒有統一的界定,從財政資金管理的情況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採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經常性經費以外的,由財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級單位撥付的財政資金,全部作為專項資金。
從支出性質分類,專項資金包括個人部分和公用部分(如:專項購置、專項修繕等);從支出用途分類,可以將專項資金分為基本建設支出、專項業務費、專項支出購置、專項修繕和其他專項等。
在財政部印發的《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中規定,項目支出預算是在基本支出預算之外編制的年度項目支出計劃(或專項資金支出計劃)。項目按照其性質可以分為基本建設類項目、行政事業類項目和其他類項目。
專項資金分類與中央項目支出分類基本一致,只是在資金來源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別。地方專項資金來源主要是地方財政部門安排的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上級補助或上級撥款的資金、政府性基金及轉移支付資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