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集合票據和集合債券有什麼區別
1、這兩種債券的審批核准程序和監管所屬部門不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申請發行採用審批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與改革委員會進行監管審批;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的發行申請採用核准制,由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進行核准。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審批通常需從省級地方政府(地方發改委)報送到中央政府(國家發改委),這段時間往往需要1年左右才能獲得上級關於申請的批復;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只需要經過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核准通過即可,一般周期在2-3個月左右,發行申請時間大大短於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准備時間的長短影響著融資成本的高低,集合票據能夠以較短的時間通過預發行環節,從而幫助中小企業降低融資成本。雖然集合票據晚於集合債券上市發行,但其在融資成本上的優勢讓其後浪推前浪,較集合債券發展的更為迅速。
2、在擔保增信方面,中小企業集合票據採用了擔保加償債風險准備金的「雙保險」模式,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只採用了外部擔保模式。在我國擔保體系仍處於發展初期的環境下,擔保資源仍較為稀缺。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的擔保加償債風險准備金模式使其能夠更加容易突破擔保環節的限制,獲得外部增信,從而完成發行工作。
3、在資金用途和融資市場方面,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需要明確特定用途,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則沒有特殊要求。在發行期限方面,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屬於中長期債券,一般為3~5年,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為中短期債券,一般為1~3年;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面向股票交易所,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面向銀行間債券市場。目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活躍程度要高於交易所的債券市場,這導致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的發行渠道要好於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基於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在運作的靈活程度等多個方面要優於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這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現階段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無論是在發行次數,還是從累計融資規模方面都要明顯優於中小企業集合債券。
2. 目前我國已發行的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有哪些
證券代碼 證券簡稱
078073 07深中小債
098066 09大連中回小答債
1080045 10武中小債
1080098 10中關村債
111054 09連中小
111061 10中關村
1180026 11豫中小債
1180057 11常州中小債
1180084 11蓉中小
3. 集合債券的簡介
集合債券是運用信用增級的原理,通過政府組織協調,將企業進行捆綁集合發行的企業債券。該債券利用規模優勢,合理分攤資信評級、發債擔保、承銷等費用,有效地規避了單個企業發債規模偏小、發行成本過高的弱點,使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成為可能,為解決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提供了新的途徑。
4. 如何申請發行集合債券
非上市公司(中小企業)發行債券需要報國家發改委備案;所以你需要報你所在地的發改委、銀監局;現在發行集合債券一般需要你所在地的政府部門牽頭,例如一些創業、高科技工業園區,然後由請好的債券承銷商(證券公司)操作。
例如:深圳市發布《深圳市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組織發行實施細則》
凡滿足「注冊地址在深圳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經濟效益良好,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企業擬發行債券每年的利息、企業現金流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到期償債能力、近3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前一次發行的企業債券已足額募集,已經發行的企業債券沒有延遲支付本息的情形,企業發行債券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0%,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20%,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條件的企業便可申請發行深圳中小企業集合債券。
細則規定,申請發行集合證券的發行人為企業法人;發行期限一般為3—5年(以國家發展改革委最終審批結果為准);所發行集合債券採用固定或浮動利率,票面利率由主承銷商與發行人按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根據債券信用等級和市場情況協商確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後公布執行;集合債券面值100元,平價發行;以1000元為一個認購單位,認購金額必須是人民幣1000元的整數倍,且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元。
5. 關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行人可以採取集合方式發行私募債券」是否有先例
證券市場發行集合債並不是新鮮事物,只不過發行集合債的證券數量比較少,如深交所掛牌交易的111061(10中關村)就是集合債,也是以超過兩個以上的發行人方式發行的,可以說發行集合債並不是沒有先例的,至於私募債本人真的沒有太多的關注,正常來說有這個規定就應該能發行。
6.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發行原因
既有融資方式不能滿足中小企業擴大生產經營的需求,一方面產生過高的融資成本,另一方面又導致企業資金的運行效率低下,最終結果是中小企業的融資效率低下。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發行原因歸結到一點就是中小企業的融資效率低下,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商業銀行的支持不夠
中小企業的規模小,技術水平低,可用於抵押擔保的資產少,易受市場環境的影響,經營風險程度高,信用不佳,從而加大了中小企業融資的復雜性。這與商業銀行保持穩健性的經營原則相矛盾,導致商業銀行不願意對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另外,商業銀行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首先,貸款給一家大型企業相當於批發業務,給中小企業貸款相當於零售業務。相同金額的批發業務分為多個零售業務,要經過更為繁雜的程序,單位資金的成本相對上升。其次,我國中小企業大多沒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內部治理結構混亂,財務制度不透明,監督機制不完善。銀行需花費更多精力判斷是否能夠貸款給中小企業,增加了收集和分析信息的成本。總之,這些因素增加了商業銀行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的風險和成本,從而增加了中小企業貸款的難度,降低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效率。
(二)上市融資的條件較高
企業申請上市需滿足的一項基本要求是企業規模要達到一定程度,而大多數中小企業規模有限。例如,在我國的主板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發行後股本總額不能少於5000萬元。剛推出的創業板對企業規模的要求雖有所下降,但發行後股本總額仍不能少於3000萬元,很多中小企業難以達到這樣的要求。此外,上市條件中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等還有一定的要求2。因此除少數中小企業外,大多數中小企業很難滿足創業板的上市條件,更難以達到主板或中小企業板的條件。即使滿足了上市條件,中小企業難以承擔上市過程中的中介費用、披露費用和其他成本。因此,中小企業的上市直接融資渠道是不暢通的,融資成本較高,降低了融資效率。
(三)民間融資的不確定性
民間融的資界定包括民間借貸和民間集資兩個方面。民間借貸屬於債權融資,民間集資屬於股權融資,但二者不同於銀行貸款、發行債券和上市融資等債券或股權融資方式。民間融資具有一定的優化資源配置功能,但目前在中國民間借貸和民間集資不屬於正規的融資渠道,游離於現行法律規定之外,不僅不受法律保護,甚至有可能被冠以「非法集資」等名義而受到法律的制裁。這增加了民間融資的不確定性,中小企業進行民間融資不具有相應保障措施。民間融資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表明其在一定程度上也脫離了法律的引導和監管,其收益率可能不以法定利率為依據。現實中民間融資的收益率大都處於高利貸水平,大大高於銀行貸款利率。中小企業民間融資不確定性很大,成本很高,也會造成融資效率低下。
中小企業融資效率低下是集合債券的發行原因。但需注意,融資效率低下不一定僅僅導致集合債券的發行。除集合債券外,能提高融資效率的其他方式也有可能出現。
7. 中小企業集合債的概念
中小企業抄集合債,就是由一個機構襲作為牽頭人,幾家企業一起申請發行債券,是企業債的一種.
中小企業債券融資難題長期懸而未決,已成為我國多層次融資體系中最薄弱的環節。此次國家發改委批准北京中關村3家企業和深圳20家中小企業以發行債券的形式募集資金,深圳此次是首開先河由中小企業集合發債。
所謂集合發債,就是俗稱的「捆綁發債」。此前,開創國內捆綁式發行企業債券先河的是2003年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債券,當時國內不同高新區的12家企業採用「統一冠名、分別負債、分別擔保、捆綁發行」的方式發債。
其實在中小企業面臨的困境中,融資難是最大的瓶頸。近期,除了國家加大了對中小企業的金融和財稅扶持力度以外,各行業協會也在採取措施,彌補中小企業的資金缺口。記者:我手中拿的是中國中小企業協會提供的一份調查數據表。目前我國430萬戶中小企業,雖然創造了60%的GDP,但可以從銀行拿到的貸款額度不足商業貸款總數的1/4,今年一季度,這一比例又下滑了近10個百分點。加上生產成本增加,中小企業的資金缺口達3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