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6.債的法律關系的客體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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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是債的標的。
『貳』 債權債務關系客體是什麼,債權如何進行分類
債權債務關系客體是行為。作為客體的行為特指能滿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通常也稱給付。行為主要是債這一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因為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對債務人的物或其他財產直接加以支配
物權法法律關系和債權法律關系的區別: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物權法法律關系和債權法律關系 這兩種法律關系有什麼區別。
1、前者主體之間是一對多;後者通常是一對一
2、前者主體之間權利義務分離;後者權利義務一般混合
3、形成原因不同
4、客體不同,一個是物,一個是行為
債權的分類
1、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根據發生原因及債的內容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決定)
法定之債包括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及締約過失之債;意定之債主要是指合同之債。
2、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標的物屬性得不同)
3、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債的主體雙方人數)
4、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各方各自享有得權利或承擔得義務及相互間關系)
按份之債的各債務人只對自己分擔的債務份額負清償責任,債權人物權請求各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在連帶責任中,連帶債權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連帶債務人的任何一任清償了全部債務時,雖然原債歸於消滅,但連帶債權人人或連帶債務人之間則會產生新的按份之債。
5、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
6、主債與從債。(兩個債之間的關系)
主債是從債存在的依據,從債的效力決定於主債的效力,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
7、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債務人的義務是提供財物還是提供勞務)
『叄』 債權的客體什麼含義債權的客體是什麼
債權的客體是給付,如甲出售一批書給乙,債權的客體即為給付,甲享有的是要求乙給付貨款
『肆』 為什麼債權的客體是行為而不是債
客體是行為,即主張或要求$履行特定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與物權不同,物權及其相關權的客體為物,如物權客體直接指向該物,質權客體為出質物,留置權客體為留置物,擔保物權等客體都是物,而債的客體是行為,常考的易錯知識點!!!
『伍』 為什麼說債權關系的客體是行為
你所說的物權的客體「物」對物權人來說是現實存在的物,具有「實在性」和「確定性」。而債權的客體「行為」,指的是債務人的未來行為,因為行為一旦完成,債權就消滅了,因此債權的客體指的是一種未來行為,因此其具有「未來性」。物權與債權的根本區別在於它們的客體。其實你應該知道債權就兩種:合同之債和侵權之債,而形成債的原因都是當事人的行為,明白了么?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陸』 怎麼理解債權的客體是行為
債的客體是債權債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理論屆主張各不相同,
通說認為債的客體是債權債務所確定的特定行為,自然也有支持債的客體是物的,所以兩種說法都是有道理的,你沒必要去區分的那麼細,就看你用的什麼教材就得了
『柒』 物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是什麼
債權沒有客體 傳統理論認為債權的客體是行為是錯誤的 債權並不是說沒有客體而是沒有可以定義的客體 為什麼呢? 債權的對象 有債務人 債務人行為 債務人行為對象 行為產生的結果 那定義哪個為客體呢? 法力說是行為 那麼行為沒有人可能存在么 沒有行為指向的物 行為能叫給付么 而且法力實際上就是法律保護利益的一種力量 這種力量的對象 首先是債務人的意識 然後是債務人對一定對象的行為整體 也就是說 債權的客體是一個整體! 而如果這樣去定義的話 實際就是債權的內容
為什麼刑法沒有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呢 因為刑法學者很聰明 他只定義犯罪有客體 因為這個客體是行為的對象 很好定義 也很好理解 而且他把客體定義為一種社會關系 很容易理解也容易區分 而權利的客體 覆蓋面太寬了 而且即使定義了也沒有任何意義 因為法律關系是社會關系 社會關系中我們都不存在一種客體意識 或者說社會關系就是人和人之間的關系 不存在什麼主體客體 如果有的話 物可以是
而這種對法律關系或者權利的解剖是很荒謬的 就像做數學題如果方法錯了 永遠都得不到正確的答案 法律關系只能是一種橫向的關系 而這個關系的上位概念就是自由 平等 正義
比如債權的客體是行為 那麼債權中撤銷權 抵消權的客體是什麼 好多種權利的客體是什麼 比如人格權的客體 人格權的客體並不是人格或者什麼人格利益 人格權不存在客體 因為人格是權利設定的原因或者說基礎 而不是對象 自己的人格是自己的對象?可見中國的法律理論有多荒謬所以不是所有的權利都有客體 也不是所有的權利的客體都能夠被定義的 即使定義了也沒有意義
『捌』 債的客體是什麼
債的客體:
債的客體也稱債的標的,是指債務人依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為或不應為的特定行為,統稱為給付。債的標的不同於標的物。前者是指債的關系的構成要素,即給付本身,屬行為范疇;
後者則是債務人的行為所作用的對象,即給付的對象。債的標的為一切債的關系所必備,而標的物則僅在交付財物、交付金錢的債中存在,在單純提供勞務的債中,其本身即足以完成給付,不必另有標的物。
作為債的客體,給付應具備以下要件:
(1)合法。以違法行為為給付的,在當事人之間不能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給付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也屬無效。
(2)確定。給付如果不能確定,債權債務將無法實現。因此,法律要求給付於債成立時已經確定,或於債務履行時能夠確定。不能確定的,僨的關系無效。
(8)債券關系的客體擴展閱讀:
執行標的:
法院強制執行行為所指向的對象,為執行標的,又稱執行對象或者執行客體。執行標的有以下兩個重要的特點:
1、執行標的具有非抗辯性。
2、執行標的具有法定性。
民事執行依執行標的的不同,分為財產執行和人身執行。財產執行是以債務人所有的物或者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為執行標的。人身執行是以人的身體或者債務人的自由權為執行標的。現代各國均以財產執行為原則,以人身執行為例外。
『玖』 如何理解債權關系的客體作為與不作為
您好,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不作為債權,即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不做某項行為。比如離職員工與公司訂立競業禁止協議,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不從事與原公司相競爭的業務,則原公司享有的就是一個不作為債權。不作為債權以及具有人身性質的債權,都是專為特定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