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國混合資本債券的清償順序位於一般債券之後,次級債務之前。( )
【答案】√
【答案解析】我國的混合資本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為了補充附屬資本發行的、清償順序位於股權資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債務以及次級債務之後、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可贖回的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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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結合企業破產清算的清償順序,談股票與債券的風險差異
1、二者清償順序不同
債券代表著債務關系,因此在公司解散時受償程序是:債券先清償,有剩餘則按比例進行股份分紅。
2、二者超資產引起的法律後果不同
股票面值超資產不是破產原因,而債券總值超資產是引起破產的法定原因。
3、二者需要承擔的風險不同
由公司債券特點所決定,其流通范圍和流通頻率小於股票,交易價格的變動也較為平穩。因此,債券投資基本是無風險的。而股票是一種有風險的投資。股權是權益類證券,投資者持股便是股東,對公司享有一定的權益,同時也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和義務,投資者就是公司的管理者,公司破產,損失就該股東分擔。
❸ 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商業銀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商業銀行股權資本的債券,這句話請解釋一下
這是銀行發行的次級債的定義,意思就是說次級債的清償是在銀行普通負債之後,但是股本資本之前,即:如果銀行破產的話,銀行凈資產優先償還普通債務,不足清償普通債務的,按比例償還普通債務,次級債就不用償還了,如有剩餘則償還次級債,如再有剩餘才償還股本
❹ 債券與股權有什麼區別
1、性質不同
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專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屬合性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債券是政府、企業、銀行等債務人為籌集資金,按照法定程序發行並向債權人承諾於指定日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2、類型不同
債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借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分紅比例的依據。
3、法律義務不同
股權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
❺ 債券違約時受償順序是什麼
如果債券違約,那麼企業就要破產,用破產的清算後的實際價值,根據償債人順序依次償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八條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5)債券與股權的清償順序擴展閱讀:
凡需要委託執行的案件,委託法院應在立案後一個月內辦妥委託執行手續。超過此期限委託的,應當經對方法院同意。
112.
委託法院明知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依法裁定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不得委託當地法院執行:
(1)無確切住所,長期下落不明,又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2)有關法院已經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案件或者已經宣告其破產的。
113.
委託執行一般應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經對方法院同意,也可委託上一級的法院執行。
被執行人是軍隊企業的,可以委託其所在地的軍事法院執行。
執行標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託有關海事法院執行。
114.
委託法院應當向受委託法院出具書面委託函,並附送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原件、立案審批表復印件及有關情況說明,包括財產保全情況、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的情況,並註明委託法院地址、聯系電話、聯系人等。
❻ 在清償順序上僅優先於銀行股權資本的債券是
次級債券。銀行發行的次級債券是指在清償順序上僅優先於銀行股權資本,但次於銀行其他負債的債券品種。債券持有人只能獲得發行條件載明的固定利息和本金,即次級債券的持有人不能分享銀行的超額收益,但卻承擔了較大的違約風險。次級債券的次級只是針對債務的清償順序而言,即若公司一旦進入破產清償程序,該公司在償還其所有的一般債務(高級債券)之後,才能將剩餘資金來償還此類次級債券,也就是說其享有對公司資本的第二追索權。次級債屬於商業銀行附屬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