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區別
專項債券(收益債券)和一般債券(普通債券)的區別:前者是指為了籌集資金建設某專項具體工程而發行的債券,後者是指地方政府為了緩解資金緊張或解決臨時經費不足而發行的債券。
⑵ 政府專項債券發行流程
單只專項債抄券應當以單項政襲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為償債來源。單只專項債券可以對應單一項目發行,也可以對應多個項目集合發行。各地可以在專項債券承銷商中擇優選擇主承銷商,主承銷商為專項債券提供發行定價、登記託管、上市交易等咨詢服務。
⑶ 一般地方政府債券可以用來支付項目前期費用嗎
一般地抄方政府債券不可以襲用來支付項目前期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舉借的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
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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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西南大學作業.向所屬市級財政轉貸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1500000元. 會計分錄如何做
根據現行規定,對於國家撥入的具有專門用途的撥款,如專項用於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企業應於實際收到專項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撥款項目完成後,形成資產部分,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同時,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未形成資產部分,報經批准後,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撥款項目完成後,如有撥款結余需要上繳的,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不需上繳的,應記入「資本公積」科目。
舉例。某企業收到財政撥款100萬元,專項用於某技術研究項目。企業實際支用撥款情況為:40萬元用於購置固定資產,20萬元用於支付研究人員工資,25萬元用於試驗、差旅、辦公等費用,實際共使用15萬元。則,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處理如下:
一、收到撥款
借:銀行存款 100萬元
貸:專項應付款 100萬元
二、形成資產部分
借:固定資產 40萬元
貸:銀行存款 40萬元
借:專項應付款 40萬元
貸:資本公積——撥款轉入 40萬元
三、未形成資產部分
借:專項應付款 45萬元
貸:應付工資 20萬元
貸:銀行存款 等科目 25萬元
四、上交撥款結余
借:專項應付款 15萬元
貸:銀行存款 15萬元
⑸ 什麼是地方政府債券轉貸資金
地方政府來債券轉貸資金:轉貸地方自政府債券,是由中央發行國債,再轉貸給地方政府使用而發行的債券。由此獲得的資金就是地方政府債券轉貸資金。
一般國庫券是由財政部發行,用以彌補財政收支不平衡;公債是指為籌集建設資金而發行的一種債券。有時也將兩者統稱為公債。中央政府發行的稱中央政府債券(國家公債),地方政府發行的稱地方政府債券(地方公債)。
(5)專項債券債貸結合擴展閱讀:
地方政府債券(Local Treasury Bonds) ,指某一國家中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機構發行的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一般用於交通、通訊、住宅、教育、醫院和污水處理系統等地方性公共設施的建設。地方政府債券一般也是以當地政府的稅收能力作為還本付息的擔保。
地方發債有兩種模式,第一種為地方政府直接發債;第二種是中央發行國債,再轉貸給地方,也就是中央發國債之後給地方用。
⑹ 企業債和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的區別
(一)產城融合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主要包括推動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與新型城鎮化建設有機結合,培育農產品(000061)加工、休閑旅遊等「農字型大小」特色小城鎮,建設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園區等。
(二)農業內部融合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主要包括以農牧結合、農林結合、循環發展為導向,發展農林牧漁結合、綠色生態循環農業項目等。
(三)產業鏈延伸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主要包括以農業向後延伸或者農產品加工業、農業生產生活服務業向農業延伸為重點,建設農業生產性服務設施、農產品加工和倉儲物流、營銷網點等。
(四)農業多功能拓展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主要包括通過推進農業與旅遊、教育、文化、健康、養老等產業深度融合,拓展農業新的功能,建設休閑農業、鄉村旅遊、農事教育體驗、文化創意農業、農村生態康養和能源農業等新業態項目。
(五)新技術滲透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主要包括以信息技術、物聯網技術等新技術在農業中的應用為重點,發展「互聯網+現代農業」,建設涉農電子商務、智慧農業(000816)等項目。
(六)多業態復合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主要包括同時兼有上述幾種類型或者融合其中兩個以上類型的項目。
⑺ 棚改專項債的作用是什麼
棚改專項債的作用具體如下:
1、規范棚戶區改造融資行為,遏制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增量,更好地解決群眾住房問題。
專項收入應當能夠保障償還債券本金和利息,實現項目收益和融資自求平衡,發揮政府規范適度舉債改善群眾住房條件的積極作用。
2、棚改專項債是國家專項債改革的創新,是貫徹落實國家預演算法的重要舉措。
特別是在當前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大背景下,既可以有力強化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實現地方政府債務資金鏈條有效循環和自求平衡,降低地方政府融資成本和風險,又對改善民生住房,穩定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7)專項債券債貸結合擴展閱讀
《試點發行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以下簡稱棚改專項債券)是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一個品種,是指遵循自願原則、納入試點的地方政府為推進棚戶區改造發行,以項目對應並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專項收入償還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前款所稱專項收入包括屬於政府的棚改項目配套商業設施銷售、租賃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為棚改專項債券的發行主體。試點期間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級政府(以下簡稱市縣級政府)確需棚改專項債券的,由其省級政府統一發行並轉貸給市縣級政府。
經省政府批准,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棚改專項債券。
⑻ 專項債券是否可以列支前期費用
專項債券可以列支該專項工程的前期費用,只要用於該專項工程的必要支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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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債券是指為了籌集資金建設某專項具體工程而發行的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