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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質押專戶

發布時間:2021-04-01 19:32:38

債券質押式報價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的第五章

第一節 質押專用賬戶和債券轉入轉出處理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開展報價回購業務應當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開立「XX證券公司債券質押式報價回購質押專用賬戶」(以下簡稱「質押專用賬戶」),用以保管其所提交的擬用於質押擔保的債券。
質押專用賬戶不得用於證券交易。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向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申請開立質押專用賬戶時,除按照《證券賬戶管理規則》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開戶申請書;
(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其業務方案的無異議函;
(三)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通過上交所交易系統將其持有的自有債券申報轉入質押專用賬戶,質押專用賬戶中的債券擬作為證券公司報價回購業務的履約質押擔保物。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在開展報價回購業務前,應向上交所報備指定的自營證券賬戶作為債券轉入轉出的證券賬戶。
證券公司指定的自營證券賬戶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上交所報備。上交所將證券公司指定的自營證券賬戶清單通過書面方式及時告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
第三十六條 對於證券公司提交的債券轉入申報,當日日終證券公司指定的自營證券賬戶有足額債券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上交所發送的轉入指令逐筆將相應債券由指定的自營證券賬戶轉入質押專用賬戶。證券公司報價回購額度於次一交易日相應增加。若證券公司指定的自營證券賬戶內債券不足的,則該筆轉入申報做無效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於證券公司提交的債券轉出申報,當日日終證券公司質押專用賬戶有足額可用債券余額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上交所發送的轉出指令逐筆將相應債券由質押專用賬戶轉入指定的自營證券賬戶。轉出的債券於次一交易日可用於交易。若證券公司質押專用賬戶內債券不足的,則該筆轉出申報做無效處理。
證券公司自營或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內應付報價回購交易結算資金不足的,對該證券公司當日所有的債券轉出申報均不予辦理。
第二節 質押登記及質押專用賬戶查詢
第三十八條 未到期回購及到期資金劃付失敗的回購所對應的質押券按上交所確定的以下原則分配:回購交易以成交先後順序、債券以證券代碼由小到大順序確定質押券品種;以回購金額除以對應質押券適用的標准券折算率確定質押券數量,進位精確到元。
若司法機關依法對質押專用賬戶內相關債券提出凍結要求的,當日質押券按如下順序分配:未被要求司法凍結的債券在前、被要求司法凍結的債券在後,證券代碼由小到大排序。
對資金劃付失敗的初始回購交易以及到期且已完成資金劃付的回購不分配質押券。
每個交易日日終完成債券轉入轉出處理後,依據當日的折算率,按照上述原則重新分配確定每筆未到期回購及到期資金劃付失敗回購的質押券。
第三十九條 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受上交所委託根據上交所的成交結果及上交所確定的質押券分配原則對未到期回購及到期資金劃付失敗的回購辦理相應的質押登記,相關質押登記辦理後,證券公司與客戶質押關系建立。
若當日司法機關依法對質押專用賬戶內相關債券提出凍結要求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本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分配質押券並完成質押登記後,辦理司法凍結登記。
每個交易日日終,每筆未到期回購及到期資金劃付失敗的回購所對應的質押券會根據重新分配結果發生變化。
對於已到期且已完成資金劃付的回購,質押登記解除,證券公司與客戶質押關系終止。
第四十條 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受上交所委託於每個交易日日終向證券公司發送質押登記明細數據。
第四十一條 客戶可向證券公司或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申請查詢其名下報價回購及對應的質押登記明細情況。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和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的數據如有不一致,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數據為准。
第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及客戶參與報價回購業務,即視為認可並遵守本細則關於質押券分配及質押登記等的相關規定。證券公司以及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報價回購交易申報即視為證券公司及客戶向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按照本細則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辦理質押登記的申請。
第三節 資金劃付
第四十四條 客戶參與報價回購交易,需使用其在指定交易的證券公司開立的客戶資金賬戶辦理客戶與證券公司之間報價回購交易的資金明細清算,並記載客戶資金余額。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參與報價回購交易,應使用其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已開立的用於非凈額結算的自營和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以證券公司法人名義開立)辦理資金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每日對該證券公司當日全部報價回購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到期購回和提前購回)進行凈額清算,並根據該凈額清算結果,在自營和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之間進行資金劃轉。
第四十六條 交易日(以下簡稱「T日」),證券公司負責客戶報價回購交易資金明細清算,通過記增記減客戶資金賬戶完成。
證券公司與客戶之間由於資金明細清算產生的法律糾紛與中國結算無關。
第四十七條T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分別以證券公司的自營專用資金交收賬戶和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為單位,對當日全部報價回購交易進行軋差清算,相關結果發送給證券公司,並據此在證券公司的自營和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之間代為進行資金劃付。
全部初始交易金額大於全部購回金額的,證券公司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應付自營專用資金交收賬戶,應付金額=全部初始交易金額-全部購回金額;全部購回金額大於全部初始交易金額的,證券公司自營專用資金交收賬戶應付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應付金額=全部購回金額-全部初始交易金額。
其中,初始交易金額=成交數量×1000;
對於到期購回,購回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購回金額=成交數量×(100元+到期年收益×實際回購天數/365)×10;
對於提前購回,購回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購回金額=成交數量×(100元+提前購回年收益×實際回購天數/365)×10。
上述公式中成交數量的單位為手。
第四十八條T日16:00,證券公司自營專用資金交收賬戶為應付賬戶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凈額清算結果將應付金額從應付自營專用資金交收賬戶劃付至應收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為應付賬戶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凈額清算結果將應付金額從應付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劃付至應收自營專用資金交收賬戶。
第四十九條 證券公司自營或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應付資金不足的,對該證券公司當日全部報價回購均不做資金劃付處理。
因資金不足導致資金劃付失敗的,由相關責任方依據約定協商解決後續處理事宜。

股權質押的質押率是什麼意思

質押率是指貸款本金與標准倉單市值的比率,一般根據期貨和現貨的價差及價格波動幅度、趨勢等因素合理確定。價差大、價格波動幅度比較大、價格趨跌時,質押率相對應低一些,反之,則質押率可以高一些。

授信機構(銀行、典當)設定質押率一方面是為了防範違約風險,另一方面是為了彌補他們在借款人違約後彌補損失和處理質押品過程發生的成本。



(2)債券質押專戶擴展閱讀

質押率相關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滬深交易所與中國結算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於2018年1月12日發布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並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實施。

與《業務辦法(試行)》相比,《業務辦法》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進一步聚焦服務實體經濟定位。明確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其發行的產品,融入資金應當用於實體經濟生產經營並專戶管理,融入方首筆初始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0萬元(深交所的規定是融入方首筆最低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0萬元),後續每筆不得低於50萬元,不再認可基金、債券作為初始質押標的。

2、進一步強化風險管理。明確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單一證券公司、單一資管產品作為融出方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比例分別不得超過30%、15%,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超過50%。

3、進一步規范業務運作。明確證券公司開展業務的資質條件,要求證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風險持續管理及資金用途跟蹤管理機制。

❸ 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范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維護投資者和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簡稱承銷團成員)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儲蓄國債(電子式),是指財政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通過承銷團成員面向個人銷售的、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不可流通人民幣國債。
第三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訂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政策。
第四條 財政部委託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債登記公司)為財政部開發和維護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管理信息系統,用於管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額度分配和接收、核對、記錄承銷團成員銷售和持有儲蓄國債(電子式)數據;制定數據傳輸規范,下發系統參數;協助財政部完成資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資者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復核查詢服務等。 第五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對象為個人。承銷團成員不得向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任何機構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可按照本辦法等規定持有投資者提前兌取的儲蓄國債(電子式)。
第六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以100元面值單位發行和辦理相關業務。
第七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從開始發行之日起計息,付息方式分為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和定期付息。財政部於付息日或還本日通過承銷團成員向投資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按實際天數計息,不計復利(具體計息規則見附1)。本辦法生效前發行的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計息規則按原辦法執行。
第九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不可流通轉讓,可提前兌取、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等。
第十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實行兩級託管,國債登記公司為一級託管機構,承銷團成員為二級託管機構。國債登記公司和承銷團成員分別對一級和二級託管賬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負責。
第十一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實行兩級資金清算,財政部與承銷團成員進行一級資金清算,承銷團成員與投資者進行二級資金清算。二級資金清算通過投資者指定的人民幣結算賬戶進行。 第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通過各自營業網點櫃台和其他經批準的渠道,為投資者辦理以下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
(一)為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二級託管賬戶(以下簡稱個人國債賬戶),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和個人國債賬戶相關業務。
(二)為投資者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資金清算。
(三)為投資者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付息、還本、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質押貸款等業務,為投資者開立儲蓄國債(電子式)持有證明(財產證明)。
(四)進行儲蓄國債(電子式)政策宣傳,為投資者提供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條件、業務操作規程等信息咨詢和國債託管余額查詢等服務。
承銷團成員應開發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處理系統(以下簡稱業務處理系統)用於支持上述業務的辦理。
第十三條 投資者首次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需持有效身份證件在承銷團成員開立個人國債賬戶,用於記載投資者持有儲蓄國債(電子式)的期次、數量及變動等情況。投資者在同一承銷團成員只能開立一個個人國債賬戶。
如投資者已經在承銷團成員開有個人國債賬戶用於記賬式國債櫃台交易,投資者可以直接使用該賬戶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無需重復開戶。
第十四條 個人國債賬戶比照《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5號) 實行實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第十五條 國債登記公司和承銷團成員應依法為投資者個人國債賬戶信息以及賬戶內的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情況保密。
第十六條 投資者可到賬戶所在的承銷團成員注銷本人託管余額為零的個人國債賬戶。對於連續5年余額為零的只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的個人國債賬戶,承銷團成員有權予以注銷。
第十七條 投資者不可在承銷團成員之間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轉託管。
第十八條 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賬戶時,需在同一承銷團成員指定一個人民幣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作為個人國債賬戶的資金清算賬戶。投資者可變更資金清算賬戶。資金清算賬戶與個人國債賬戶的開戶人須為同一人。
第十九條 投資者可於發行期內到個人國債賬戶所在的承銷團成員認購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單一個人國債賬戶認購的單期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量不得超過當期國債個人國債賬戶最高購買限額。
第二十條 投資者成功認購儲蓄國債(電子式)後,承銷團成員應向投資者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確認書》(標准單據格式見附2)。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可在發行期結束後的規定時間內到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提前兌取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儲蓄國債(電子式)。投資者辦理提前兌取只能按照當期國債提前兌取條件計息,並且要按照提前兌取本金的一定比例向承銷團成員支付手續費。承銷團成員確認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量及相關手續無誤後,應立即向投資者支付資金。
第二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應於付息日或還本日營業開始前向投資者資金清算賬戶足額劃付利息或本金。
第二十三條 由於個人資金清算賬戶注銷或者賬戶信息錯誤導致無法正常完成二級資金清算,承銷團成員應將無法支付的資金設專戶保留,待投資者補齊相關手續後再行支付。
第二十四條 因法院判決而扣劃給其他個人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承銷團成員應依據有關規定和判決結果辦理非交易過戶;因法院判決扣劃給非個人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判決結果變現後劃轉資金。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在辦理開戶、認購、提前兌取、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等業務時,承銷團成員應及時在其業務處理系統中准確記錄個人國債賬戶和賬戶內儲蓄國債(電子式)變動情況,並保留完整的指令記錄。
如投資者通過營業網點櫃台辦理上述業務,承銷團成員應在辦理完上述業務後向投資者提供紙質業務單據,並保留投資者書面指令備查。
第二十六條 承銷團成員應至少通過營業網點櫃台和電話為投資者提供個人國債賬戶內儲蓄國債(電子式)變動情況及託管余額查詢服務,承銷團成員記載的並經國債登記公司核查通過的個人國債賬戶內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為投資者持有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額。國債登記公司應建立電話語音查詢系統,為投資者提供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復核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 投資者對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有疑問的,應先向個人國債賬戶所在的承銷團成員提出咨詢;未能解決的,可向當地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反映;仍未能解決的,可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反映。
第二十八條 法定節假日承銷團成員應辦理提前兌取和還本付息業務。如法定節假日在發行期內,承銷團成員還應辦理個人國債賬戶開戶和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業務。
第二十九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付息日和還本日前若干個工作日起,停止辦理當期國債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等與債權轉移相關業務和國債質押,付息日起恢復辦理。
第三十條 承銷團成員不得就個人國債賬戶開戶及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服務收取費用。投資者申請開通個人國債賬戶的記賬式國債櫃台交易功能,承銷團成員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承銷團成員辦理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個人國債賬戶憑證的掛失補辦和開立財產證明可收取手續費,其中,提前兌取手續費率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其他三項收費標准由各承銷團成員根據相關監管要求執行。辦理其他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如需收費,須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承銷團成員不得因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資金清算而對相關資金清算賬戶增加收費。 第三十一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採用代銷方式發行,每期儲蓄國債(電子式)的發行數量不超過當期國債最大發行額。發行期內,承銷團成員在取得的發行額度內對投資者銷售,不得委託其他機構代理銷售。發行期結束後,承銷團成員未售出的發行額度由財政部收回注銷。
第三十二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額度分為基本代銷額度和機動代銷額度,分別按照計劃分配和競爭性抓取的方式分配給承銷團成員。具體方式為:
(一)發行開始前,財政部將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最大發行額的全部或部分作為基本代銷額度,按比例分配給承銷團成員。未分配的發行額度作為機動代銷額度供承銷團成員在發行期內抓取。
(二)發行期內,承銷團成員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系統聯網方式按有關規則抓取機動代銷額度。抓取申請按時間優先原則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向承銷團成員反饋。承銷團成員違反規則抓取機動代銷額度將被暫停或終止當期國債發行額度抓取。
(三)發行期每日日終,如承銷團成員當日實際銷售量大於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銷額度,應將未售出發行額度全部退回財政部;如承銷團成員當日實際銷售量小於或等於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銷額度,應將當日抓取機動代銷額度全部退回財政部。
(四)發行期內,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調減銷售進度緩慢的承銷團成員未售出基本代銷額度,調減出的發行額度作為機動代銷額度供競爭性抓取。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公告日至發行開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基準利率,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取消發行。發行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基準利率,當期國債從調息之日起停止發行,未售出發行額度由財政部收回注銷。
第三十四條 承銷團成員應按要求向財政部及時足額繳納發行款,財政部按雙方約定向承銷團成員支付手續費。
第三十五條 投資者提前兌取的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一級資金清算方式分為定期清算和不清算兩種。定期清算指,投資者提前兌取儲蓄國債(電子式)由承銷團成員暫時持有,財政部在指定日期與承銷團成員清算資金,並注銷相應債權。不清算指,投資者提前兌取儲蓄國債(電子式)由承銷團成員持有到期。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不晚於付息日或還本日前一個工作日向承銷團成員支付儲蓄國債(電子式)利息或本金。
第三十七條 承銷團成員應於每日營業結束後按有關規定將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數據傳送至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國債登記公司應對承銷團成員傳送的業務數據進行核查,並於次日向承銷團成員反饋核查結果。承銷團成員應於收到反饋當日完成全部數據核對和賬務調整工作。
第三十八條 承銷團成員首次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前,應將下列材料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一)本單位業務處理系統開發方案。
(二)業務處理系統內部測試報告和國債登記公司出具的聯網測試報告。
(三)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單據和相關收費標准。
(四)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如上述各項材料內容發生變更,承銷團成員應及時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九條 不再具備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機構,對其託管的尚未到期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應按規定繼續辦理除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以外的各項業務,並做好相關國債託管和資金清算工作。 第四十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對承銷團成員和國債登記公司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對承銷團成員當地分支網點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經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債登記公司可對承銷團成員的二級託管賬務進行核查,承銷團成員應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在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過程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或者未按照與財政部簽訂的國債承銷協議執行,情節嚴重的,財政部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予以通報,並按照國債承銷協議的規定暫停或者終止其執行協議。
在做出最終處理決定前,財政部有權要求承銷團成員暫停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業務。
第四十三條 國債登記公司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過程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財政部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予以通報,並建議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四條 以下術語在本辦法中的含義是:
(一)發行期:指對於具體期次的儲蓄國債(電子式),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承銷團成員向投資者銷售當期國債的時間。
(二)提前兌取:指投資者於發行期結束後至還本日前的規定時間內,到原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的承銷團成員兌取未到期國債的行為。
(三)質押貸款:指投資者以持有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為質押品,向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貸款的行為。
(四)非交易過戶:指投資者或相關利益方因法院扣劃、抵債、贈予、遺產繼承等非交易原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程序,通過承銷團成員辦理個人間儲蓄國債(電子式)所有權轉移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國債登記公司根據本辦法制定《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實施細則》,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已按照《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庫〔2009〕73號)發行的儲蓄國債(電子式),仍執行財庫〔2009〕73號文件有關規定。
附:1.計息規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確認書標准單據格式 計息規則
一、一般原則
1. 一年按當年實際天數計算。
2. 票面年利率和由此計算出的提前兌取執行利率的小數保留位數均按以下規定執行:計算過程保留14位,計算結果保留2位(指百分數,例:2.51%),保留位數以下4舍5入。
3. 付息日應計利息、還本日應還本金、提前兌取應計利息和應扣利息以元為單位,計算過程保留14位小數,計算結果保留2位小數(至分),保留位數以下4舍5入。
4. 提前兌取執行利率和應扣除天數根據實際持有時間(從起息日計算至資金清算日,算頭不算尾)和當期國債發行通知規定的分檔執行。
5.對於提前兌取一級資金清算,提前兌取結算金額=提前兌取面值金額+提前兌取應計利息-提前兌取應扣利息
對於提前兌取二級資金清算,提前兌取結算金額=提前兌取面值金額+提前兌取應計利息-提前兌取應扣利息-提前兌取手續費
二、固定利率定期付息儲蓄國債(電子式)計息公式
其中,f為每年付息次數。
其中,執行利率根據實際持有時間,可取0或者票面年利率,下同。
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一年,N=0)。從上一付息日起實際持有天數為從上一付息日(含)至資金清算日(不含)的實際天數。如提前兌取資金清算前該期國債從未付過息,上述計算時,上一付息日為起息日。
其中,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一年,N=0)。
三、固定利率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儲蓄國債(電子式)計息公式
其中: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一年,N=0。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當前計息年度實際持有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年首日(含)計算至資金清算日(不含)的實際天數。
其中: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1年,N=0)。 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電子式)
認購確認書標准單據格式
一、單據正面式樣
二、單據背面文字
客戶須知
一、本確認書並非債權憑證,僅用於賬務核對,丟失並不影響對國債的所有權。
二、本國債實行實名制,不可流通轉讓,但可在規定期限內提前兌取或質押貸款。
三、提前兌取要做一定的利益扣除並交納相應的手續費。
四、付息日和還本日前若干個工作日起開始停止辦理提前兌取業務,付息日起恢復辦理。
五、若計息方式為固定利率,則執行利率為票面利率。
六、客戶可通過在櫃台列印對賬單或者撥通承辦銀行客戶服務電話查詢自己國債余額變動情況。
七、客戶可在認購次日起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語音復核查詢查詢自己國債余額變動情況。
三、印製說明
1. 憑單規格:175×100(mm)
2. 邊距:左10mm,右10mm,上0mm,下3mm。
3. 行標:XXXX銀行為各行印製行標之處。
4. 顏色:字體顏色除各銀行行標之外均為黑色,紙張顏色統一為白色。
5. 字體:表單標題為隸書小三加粗,其餘為宋體五號,最左側一列加粗。
四、列印說明:
1. 若計息方式為固定利率,則該欄列印:固定利率,票面利率:x%。
2. 最後一欄由銀行自行選擇列印要素,銀行簽章為必選項,可選項包括經辦、復核和客戶簽字等。
3. 需要復寫列印多聯的銀行第一聯(客戶聯)必須按統一要求,銀行留存各聯字體顏色和紙張顏色各行自定。
五、使用說明:
各承銷團成員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繼續使用符合《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庫[2009]73號)規定格式的認購確認書為客戶辦理業務。從2014年1月1日起,所有認購確認書格式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

❹ 抵押擔保債券的交易結構

CMO交易結構在轉付證券交易結構的基礎上對資產池的風險和期限進行了更為細致的劃分,支持資產固有風險被分割重組為不同性質和不同級別的「衍生風險」並相應分散給那些能夠理解也願意吸收這些風險以期望獲得相應風險補償的市場參與者,交易產品更好地滿足了不同風險和流動性偏好投資者的需求,吸引更多投資者,增強了資產支持證券的競爭力,提高了融資效率。實踐中,「剩餘級」債券一般不對外發行而由發起人持有,一方面可以減少發行費用,另一方面也對「正規級」債券起到了超額抵押和信用增級作用,這也是發起人為證券化融資所必須承擔的風險,但同時發起人也可籍此獲得未來可能的額外收益。
很顯然,在CMO結構中若資產池中有任何資產發生違約,則級別最低的債券將先承擔損失,隨著資產池中損失的增加,其它等級的債券也可能受到波及。因此,在CMO的各檔級證券中,檔級越優先的,期限越短,風險越小,但收益也越小;檔級越次的,期限越長,風險越大,但收益也越大。所有投資於同一級別CMO債券的投資人,平均分擔該級債券的損失。交易期間,由於不同等級CMO債券的還本付息期限不同,受託管理人收付款專戶之間的現金流量必將出現不對稱的現象。一般來講,前期現金流入大於現金支出,而後期則相反。受託管理人有義務對收款專戶中的剩餘現金進行適當的再投資,以保證後期對投資者還本付息。
CMO 初問世時是以高收益的公司債及貸款做為資產池擔保品,隨著市場對CMO的結構與風險的日漸熟悉,現在的CMO擔保品也逐步納入多種類型資產(如新興市場債券、小型企業貸款、項目融資貸款、房貸、消費性應收貸款甚或其它CMO債券);CMO的交易結構亦從最基本的現金流量型擴大至市值型、合成型以及混合型。 混合型CMO得名於其資產池構成的「混合性」,該類CMO的證券化資產既有從發起人處購買的資產,也有通過信用違約交換合約指定的資產,由此決定了混合型CMO兼有上述各類型CMO特點。
CMO 的交易結構根據資產池資產在交易期間是否可以變動還可分為:靜態型(即資產池內的資產在交易期間維持不變)、部分管理型(即服務商在管理資產池過程中可以出售任何被視為有違約風險的資產)、積極管理型(即服務商可以自行決定買賣證券化資產,以對資產池實行積極的信用風險管理並使持有權益級CMO的投資人獲利最大化)等種類。

❺ 如果用企業債券質押貸款

您好,若是招商銀行,個人質押貸款是我行向自然人發放的,以我行認可的質物(比如定期存款、儲蓄式國債、憑證式國債、外匯買賣專戶資金等)作質押擔保的貸款,一般用於購車、裝修、教育學資等具有明確消費用途或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流動資金周轉。

目前主要支持的質押有:定期存款存單、國債、受託理財、外匯買賣專戶資金和個人人壽保單。

您可以到當地招商銀行個貸部門咨詢核實具體的質押物要求.

如有其它疑問,歡迎登錄「在線客服」咨詢(網址:https://forum.cmbchina.com/cmu/icslogin.aspx?from=B&logincmu=0 ),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感謝您對招商銀行的關注與支持!

❻ 定向股權和私募債券募集的定義!!!

定向股權眾籌一場顛覆性的革命

眾籌是個外來品,翻譯自國外crowdfunding一詞,即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眾籌是一種採用團購+預購的形式,向網友募集項目資金的模式。它由發起人、跟投人、平台構成,利用互聯網和SNS傳播的特性,讓小企業、藝術家或個人對公眾展示他們的創意,爭取大家的關注和支持,進而獲得所需要的資金援助。

眾籌具有低門檻、多樣性、依靠大眾力量、注重創意的特徵,是指一種向群眾募資,以支持發起的個人或組織的行為。曾有研究報告指出了全球總募集資金的90%都集中在歐美市場,世界銀行報告更預測2025年總金額將突破960億美元,亞洲將佔比將大幅成長。目前在全世界范圍內,有眾多眾籌平台,下面就列舉出其中較知名、具有代表性的十個眾籌平台。

1、Kickstarter:最大最知名

Kickstarter,創建於2009年,是全球范圍內最大最致命的眾籌平台。平台運作方式簡單卻有效:用戶一方是有新創意、渴望進行創作和創造的人;另一方則是願意出錢、幫助他們實現創造性想法的人,然後見證新發明、新創作、新產品的出現。Kickstarter最大特點是這是一個純大眾化的慈善網站。任何人都可以在無需手續費用的情況下,捐贈自己有意向的項目,門檻低到了不能再低。

2、點名時間:國內首個眾籌平台

點名時間成立於2011年5月,被稱為中國的kickstarter,目前已經有70餘個項目通過這個平台獲得了目標金額的集資。點名時間支持每一個創意,並認為每一個有創意的人,都是一個有趣的故事。

3、Crowdcube:首個股權眾籌平台

Crowdcube創立了企業經營者籌集資金的新模式,是一種以股票為基礎的籌集資金平台,也因此被英格蘭銀行描述為銀行業的顛覆者。在這個平台上,企業家們能夠繞過天使投資和銀行,直接從普通大眾獲得資金。而投資者,除了可以得到投資回報和與創業者進行交流之外,還可以成為他們所支持企業的股東。

4、人人投:中國證券業協會首批股權眾籌會員、專注實體店鋪

人人投是以實體店為主的股權眾籌交易平台。針對的項目是身邊的特色店鋪為主,投資人主要是以草根投資者為主。全部人人投項目必須具備有2個店以上的實體連鎖體驗店,他們籌不僅是資金,更是為好項目保駕護航。

5、LuckyAnt:你身邊的眾籌

LuckyAn打破了常規的無限制眾籌,看準了眾籌的區域優勢,嘗試讓用戶支持他們所在區域的項目。網站每周推出一家本地企業,用戶通過向企業提供贊助而獲得相應的回報。

6、Gambitious:針對游戲的眾籌

荷蘭的Gambitious是一個針對游戲項目的眾籌平台,將游戲玩家與游戲開發商聯系在一起。通過Gambitious,游戲玩家可以向中意的電子游戲創意提供贊助,並在游戲發行前製造相關話題,也可以購買所支持游戲的股權。如果游戲開始盈利,投資者將參與分成。

7、RockThePost:眾籌+社交

RockThePost是眾籌和社交的實現,其將眾籌概念和社交網路整合在一起。在RockthePost,消費者可以創建網路社區,通過向這些企業提供資助、時間、建議或物質材料獲得回報。社區的用戶可以相互關注,分享所支持項目的詳細信息。

8、AppStori:應用程序的眾籌平台

從AppStori的名稱就可以看出該平台與App有解不開的關系。這是一個針對智能手機應用程序的細分型眾籌及協同開發平台。AppStori的建立是為了滿足這缺醫少葯的市場需求,而使應用開發商和消費者在應用製作的早期階段進行合作。

9、ZAOZAO:面向亞洲設計師的眾籌

總部設在香港的創業公司ZaoZao致力打造一個幫助亞洲獨立設計師將自己的作品推向市場的平台。如今該平台已經成為亞洲第一個時尚用品眾籌平台。這些設計師可在網站上自建頁面、上傳設作品,不過並不能保證作品最終會出現在ZaoZao上,因為只有被認為是最佳的作品才會在網上展示。

10、ZIIBRA:玩音樂的眾籌平台

ZIIBRA總部設在華盛頓州西雅圖。ZIIBRA的理念是:。ZIIBRA告訴工藝背後的人的故事,並且構建工具與平台,既給那些熱愛音樂的創作人,更給那些希望支持創作人的投資人。網站允許藝術家上傳近期將要發布的歌曲,進行預售。

國外的眾籌平台起步較早,發展也較國內略勝一籌,我們不難發現,LuckyAnt開始了對眾籌區域的劃分,Gambitious針對的是游戲群體,RockThePost側重眾籌和社交的整合,AppStori做的是醫療APP的應用,ZAOZAO服務於亞洲獨立設計師,ZIIBRA和音樂攪在了一起。這些知名平台無一不是憑借定向的優勢享譽全球的。

一、關於可交換私募債券

(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談到可交換私募債券,不得不先闡述一下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1定義

2012年5月22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2012年5月2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

根據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指中小微型企業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公司債券。

2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需滿足的條件

(1)發行人是中國境內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發行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

(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4)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試點期間,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人限於符合《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未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業,暫不包括房地產企業和金融企業。

需要說明的是,目前監管機構亦鼓勵符合條件的新三板企業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如包括北京九恆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金碩信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重鋼機械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在內的很多家新三板企業均已完成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發行。

3中小企業私募債投資者人數限制

發行人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合格投資者發行私募債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每期私募債券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同時,在私募債券轉讓時,交易所將按照申報時間先後順序對私募債券轉讓進行確認,對導致私募債券投資者超過200人的轉讓不予確認。

4中小企業私募債登記結算機關

私募債券的登記和結算,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按其業務規則辦理。

5私募債備案及發行時間

交易所將對備案材料進行完備性核對。備案材料完備的,交易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接受備案通知書》。

發行人取得《接受備案通知書》後,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發行。逾期未發行的,應當重新備案。

6私募債投資者需符合的條件

(1)上海證券交易所

1)參與私募債券認購和轉讓的合格機構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

②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投連險產品、基金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等;

③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業法人;

④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實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合夥企業;

⑤經本所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主體投資私募債券有限制性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2)合格個人投資者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條件:

①個人名下的各類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資產管理賬戶的資產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②具有兩年以上的證券投資經驗;

③理解並接受私募債券風險。

3)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參與本公司發行私募債券的認購與轉讓。

承銷商可參與其承銷私募債券的發行認購與轉讓。

(2)深圳證券交易所

1)參與私募債券認購和轉讓的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①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

②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投連險產品、基金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等;

③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業法人;

④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實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合夥企業;

⑤經本所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主體投資私募債券有限制性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2)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參與本公司發行私募債券的認購與轉讓。

承銷商可參與其承銷私募債券的發行認購與轉讓。

7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利弊

(1)有利之處

①中小企業私募債是一種較為高效便捷的融資方式。中小企業私募債在發行審核上率先實施「備案」制度,從交易所接受材料到獲取備案同意書的時間周期在10個工作日內。

②私募債規模占凈資產的比例未作限制,只要有認購人願意認購,籌資規模可按企業需要自主決定。

③在發行條款設置上,債券期限可以分為中短期(1~3年)、中長期(5~8年)、長期(10~15年)等。債券還可以設置附贖回權、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等期權條款,也可以設計認股權證等。在增信環節設計上,可為第三方擔保、抵押/質押擔保等。

④與信託資金、民間借貸等融資方式相比,中小企業私募債綜合融資成本相對較低。

⑤中小企業私募債募集資金用途相對靈活。中小企業私募債沒有對募集資金用途進行明確約定,發行人可根據自身業務需要設定合理的募集資金用途,如用於償還貸款、補充營運資金、募投項目投資、股權收購等等方面。

(2)不利之處

①鑒於發債主體企業規模均較小,因此發債規模普遍相對較小,且由於發債主體償債能力較弱、違約風險較大,債券能否實際發售出去存在很大不確定性。

②鑒於發行主體為中小企業信用等級普遍較低,且為非公開發行方式,投資者群體有限,發行利率高於市場已存在的企業債、公司債等。

(二)可交換私募債券

1定義

2013年5月30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於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試點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根據該通知,可交換私募債券是指中小微型企業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以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條件可以交換成上市公司股份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2發行可交換私募債券需滿足的條件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的可交換私募債券,除滿足《試點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應當是在本所上市的A股股票;

(2)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本次債券發行前,除為本次發行設定質押擔保外,應當不存在被司法凍結等其他權利受限情形;

(3)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在可交換時不存在限售條件,且轉讓該部分股票不違反發行人對上市公司的承諾;

(4)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關於交換為股票的特別規定

(1)可交換私募債券在發行前,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及其孳息應當質押給受託管理人,用於對債券持有人交換股份和本期債券本息償付提供擔保。

質押股票數量應當不少於債券持有人可交換股票數量,具體質押比例、維持擔保比例、追加擔保機制以及違約處置等事項由當事人協商並在募集說明書中進行約定。

(2)可交換私募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

可交換私募債券的換股價格應當不低於發行日前一個交易日可交換股票收盤價的90%以及前20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均價的90%。

具體換股期限、換股價格以及換股價格調整機制等事項由當事人協商並在募集說明書中進行約定。

(3)可交換私募債券持有人在換股期限內可以選擇交換股票或者不交換股票。申請交換股票的,應當通過證券公司向本所申報換股指令。

投資者T日轉入可交換私募債券,T日可申報換股,換股所得股票T+1日可用。

4可交換私募債與私募債之間的關系

應該說,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完全是在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基礎上衍生而來的,在備案流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及轉讓服務等環節與中小企業私募債是完全一致的。僅在債券增信環節,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要求發行人將所持有的深市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結算後台進行股份質押,並允許債券持有人在約定的換股期內選擇將持有的債券與用於與質押增信的上市公司股份進行交換。可交換私募債延續了私募債的市場化特點,只要換股價格不低於發行日前1個交易日標的股票收盤價的90%以及前20個交易日收盤價均價的90%、質押股票數量只要不低於債券持有人可交換股票數量,其他如具體換股價格及其調整機制、股票質押比例、追加擔保機制等完全可由市場主體協商確定。

5首隻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

首隻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由創業板上市公司福星曉程第三大股東發行,發行規模2.565億元,票面利率6.7%,發行人以持有的1,000萬股福星曉程股票及其孳息為債券持有人交換股份和債券本息償付提供擔保,債券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進入換股期,標的股票初始換股價格為25.65元/股,債券持有人可以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申報換股,換股所得股票次交易日即可用。

二、關於可交換公司債券

1定義

2008年10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根據該規定,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東,可以經保薦人保薦,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

2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需適用的相關法律文件

(1)《公司法》、《證券法》

(2)《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同時廢止)

(3)《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

(4)《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3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需滿足的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內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3)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額不少於人民幣3億元;

(4)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5)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

(6)本次發行債券的金額不超過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按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的70%,且應當將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設定為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的擔保物;

(7)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8)不存在《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廢止後,應不存在《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4預備用於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提出發行申請時應當為無限售條件股份,且股東在約定的換股期間轉讓該部分股票不違反其對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承諾;

(3)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權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權屬爭議或者依法不得轉讓或設定擔保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3」、「4」規定可以看出,與可交換私募債券相比,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需要滿足更為嚴格的多項條件。

5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期限及價格等

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6年,面值每張人民幣100元,發行價格由上市公司股東和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確定。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換股的可交換公司債券。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回售條款,規定債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債券回售給上市公司股東。

6可交換公司債券交換為公司股票的相關規定

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債券持有人對交換股票或者不交換股票有選擇權。

公司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募集說明書應當事先約定交換價格及其調整、修正原則。若調整或修正交換價格,將造成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數量少於未償還可交換公司債券全部換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須事先補充提供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並就該等股票設定擔保,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7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特殊規定

2009年6月24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對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作了一些特殊規定。

(1)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的可交換公司債券交換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價格應不低於債券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1個交易日、前20個交易日、前30個交易日該上市公司股票均價中的最高者。

(2)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該股東單位為國有獨資公司的,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訂債券發行方案,並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決定;國有股東為其他類型公司制企業的,債券發行方案在董事會審議後,應當在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召開前不少於20個工作日,按照規定程序將發行方案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在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召開前5個工作日出具批復意見。

國有股東為中央單位的,由中央單位通過集團母公司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國有股東為地方單位的,由地方單位通過集團母公司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

8關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及投資者增持等事項的特殊規定

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應當合理確定發行方案,不得通過本次發行直接將控制權轉讓給他人。持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因行使換股權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行使換股權利導致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生變化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5號)規定的義務。

9申請可交換公司債券在交易所上市需滿足的條件

2014年6月17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可交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2014年8月1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交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根據實施細則,發行人申請可交換債券在交易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並公開發行;

(2)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3)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4)申請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換債券發行條件;

(5)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10關於換股的具體規定

發行人應當在可交換債券開始換股的3個交易日前披露實施換股相關事項,包括換股起止日期、當前換股價格、換股程序等。

可交換債券進入換股期後,當日買入的可交換債券,投資者當日可申報換股。

可交換債券持有人申請在交易所換股的,應當向交易所發出換股指令,換股指令視同為債券受託管理人與發行人認可的解除擔保指令。可交換債券換股的最小單位為一張、標的股票的最小單位為一股。

換股交收完成後,換得的股票可在下一交易日進行交易。

發行人在可交換債券換股期結束的20個交易日前,應當至少進行3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資者可交換債券停止換股相關事項。

11關於擔保及信託事宜

2014年7月29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發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可交換公司債券登記結算業務細則》,根據該細則:

在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受託管理人應當與發行人簽訂擔保及信託合同,約定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及其孳息為擔保及信託財產,用以擔保投資者完成換股或得到清償,由受託管理人作為名義持有人持有該擔保及信託財產,以購買該債券的投資者為擔保權人及信託受益人,並在本公司辦理擔保及信託登記。

受託管理人應當與發行人簽訂擔保及信託合同,發行人為信託合同的委託人,受託管理人為受託人,債券持有人為受益人,標的股票為信託財產,與發行人、受託管理人自有財產相獨立,存放於擔保及信託專戶,用於擔保換股及債券本息償付。

12預備交換股票的表決權行使

擔保及信託專戶中的擔保及信託財產由受託管理人名義持有。受託管理人依法享有證券持有人相關權利。受託管理人行使表決權等證券持有人相關權利時,應當事先徵求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人的意見,並按其意見辦理,但不得損害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13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現實意義

(1)融資

由於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人可以是非上市公司,所以它是非上市公司籌集資金的一種有效手段。同時,由於可交換債券給投資者一種交換為上市公司股票的權利,其利率水平與同期限、同等信用評級的一般債券相比要低,為籌資者提供了一種低成本的融資工具。

(2)股票減持

如上市公司股東直接拋售股票,雖獲取資金較為快捷,但在減持數量較大時容易對股價形成沖擊。因此,對於大規模減持而言,直接在二級市場上拋售需要更長的時間、付出更大的成本,對企業的形象也會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一個主要功能是可以通過發行可交換債券有序地減持股票,發行人可以通過發行債券獲取現金,同時由於轉股是個持續的過程,減持對市場的沖擊小,可避免因大量拋售相關股票致使股價受到沖擊。

(3)提升公司形象、有效市值管理

由於可交換公司債券事先鎖定了未來的換股價格,該特點決定了其持有者大多數是長期看好公司、對換股價格較為認同、具有價值判斷能力的投資機構,這有利於提升公司形象,穩定並有效提升公司股價。

(4)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

對於可交換債券投資人而言,其同時獲得了按照票面利率享受利息和按換股價格交換股票的期權,有利於加強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連通,可交換債券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

可交換債券涉及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匯總1、《公司法》2、《證券法》3、《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4、《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5、《上海證券交易所可交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6、《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交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7、《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8、《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可交換公司債券登記結算業務細則》9、《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試點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10、《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試點登記結算業務指引》11、《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❼ 憑證式國債抵押,哪些銀行可以做發債行和認購行和貸款行之間有什麼約束關系嗎

您好,若是招商銀行個人消費質押貸款是指我行向自然人發放的,以我行認可的質物作質押擔保的用於借款人家庭消費的貸款。

目前主要支持的質押有:定期存款存單、國債、受託理財、外匯買賣專戶資金和個人人壽保單。

國債可以質押貸款

貸款資金用途規定:
1.貸款可用於購車、裝修、教育學資等具有明確消費用途或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流動資金周轉。按照現行監管規定,個人質押貸款不得用於購買住房用途。監管規定另有調整的,以監管規定及總行要求為准。
2.貸款用途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不得用於賭博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非法用途及國家監管部門禁止銀行貸款進入的領域。

具體辦理還需要與網點個貸部個貸經理核實。

❽ 公司發行私募債怎麼走流程

公司發行私募債怎麼走流程?中小企業私募債整個發行流程的工作大致可以分為五個階段,分別是前期准備階段、材料製作階段、申報階段、備案階段及發行階段。每一階段都各有工作流程及重點事宜,程序分工明確。接下來由法律快車編輯在本文整理介紹公司發行私募債的流程內容。
(一)前期准備階段
1、流程步驟
(1)討論確定發行方案:規模、期限、擔保方式、預計利率、募集資金用途等;(2)聯系擔保工作;(3)會計師開展審計工作;(4)券商、律師開展盡職調查;(5)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
2、重點工作
前期重點工作有發債事項決議、審計工作、盡職調查及確定發行方案,具體內容與企業角色分析如下:
(1)發債事項決議
發行人有權部門需組織會議,出具同意發債的決議文件。一般發債事宜由董事會提案,股東大會批准後方可開展。制定審核限制股息分配措施。此時企業需聯系召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
(2)審計工作
備案材料包含發行人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一般審計工作所需時間最長,而財務數據定稿決定了其它備案文件的完成時間。在企業操作層面,發行人需盡早確定會計師,安排會計師進場開展審計工作。
(3)盡職調查
主承銷商、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可一起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以加快項目進程。盡職調查期間,主承銷商與發行人商定私募債具體發行方案。中小企業作為私募債發行人需根據中介機構要求配合完成盡職調查。
(4)確定發行方案
在此項工作中,具體要做到四確定,即確定發行規模、期限、募集資金用途等常規方案(具體方案在項目過程中仍可討論修改);確定私募債受託管理人,承銷商、上市商業銀行,為私募債提供擔保機構不得擔任該債受託管理人;確定擔保方式(第三方擔保,財產抵質押),積極尋找擔保方,聯系擔保工作;確定償債保障金賬戶銀行。
(二)材料製作階段:
1、流程步驟
(1)完成評級、擔保工作;(2)簽署各項協議文件(承銷協議、受託管理協議、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設立償債保障金專戶、擔保函、擔保協議);(3)中介機構撰寫承銷協議、募集說明書、盡職調查報告等;(4)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5)完成上報文件初稿。
2、重點工作
在材料製作階段重要的是完成擔保工作和簽署協議文件兩大方面。具體內容與企業角色分析如下:
(1)完成擔保工作
證券交易所鼓勵發行人採取一定的增信措施,以提高償債能力,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內部增信、外部增信(第三方擔保;保證;擔保抵押(優先選擇現房、國有土地使用權(含上面房屋)、在建工程等價格穩定的);質押(黃金、白銀、股票、應收賬款、專利權等)等;目前受市場認可度較高的擔保方式為第三方擔保(擔保公司),考慮到第三方擔保需要盡職調查,且發行人需要准備相應反擔保物,該環節耗時長,溝通較為復雜,需要盡早安排;選擇擔保機構很重要:機構實力,股權結構,評級等。
(2)簽署協議文件
需要簽署的協議文件包括承銷協議、受託管理協議、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銀行設立償債保障金專戶簽訂的協議、擔保協議或擔保函;協議文件的簽署,保證了相關文件製作的順利完成。對簽署協議各方都需要走公司內部流程,需要預留時間以防止耽誤整體進程。
在企業角色方面,中小企業要與各方簽訂好協議。與主承銷商簽訂承銷協議;與受託管理人簽署受託管理協議,制定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在銀行設立償債保障金賬戶;與擔保人簽署擔保協議或擔保函。
2、重點工作
申報階段的重點工作是尋找投資者,在申報階段,主承銷商開始尋找本期債券的潛在投資人,進行前期溝通。此時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者應配合主承銷商做好企業宣傳、推介工作。
(四)備案階段:
1、流程步驟
(1)證交所對備案材料進行完備性審查;(2)備案期間與主管單位持續跟蹤和溝通;(3)出具《接受備案通知書》,完成備案。
2、重點工作
備案階段的重點工作是溝通協調,上報備案材料後,主承銷商需要在備案期間與主管單位持續跟蹤和溝通,保證債券順利備案。此時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者應配合主承銷商做好與主管單位溝通工作。
(五)發行階段:
1、流程步驟
(1)發行推介及宣傳;(2)備案後六個月內擇機發行債券。
2、重點工作
發行流程最後一個階段即發行階段,其重點工作主要是做好發行推介和把握好發行時機。
(1)發行推介
在發行階段,主承銷商正式尋找本期債券投資人,進行充分溝通,積極推介企業;私募債的合格投資者包括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企業法人、合夥企業以及高凈值個人,主承銷商的銷售實力與尋找潛在投資人的能力直接相關,進而對公司最終融資成本產生影響,故為申報階段的重點。
(2)發行時機
在證券交易所備案後六個月內,發行人可擇機發行債券。此時主承銷商通過對市場的研究,與發行人共同把握發行時機;優秀的承銷商能夠尋求更好的發行窗口,挖掘更多潛在的投資者,以低利率發行本期債券,為發行人降低發行成本。
在整個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流程的五個階段中,所需花費的時間上前三個階段大約需要1個月左右,備案階段預計1—2個月,發行階段要在6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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