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卷和企業債卷的區別
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的發行,未來將有良好發展前景。
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主要具有以下優勢:
一,降低債券的發行條件。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的發行主體是多個小微企業的集合體,能聯合起來達到一定的發行規模,能產生外部規模經濟,對單個企業的要求相對下降,能讓更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參與到這一融資方式中來;
二,降低債券的融資成本。增信集合發債可以提升小微企業的信用級別,這樣可以以更高的價格發行債券;
三,降低了債券的違約風險。
增信集合債券相當於優質小微企業債券打包發售,從整體上降低了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的違約風險。
企業債券是指所有行業的企業只要滿意發行債券條件就可以。
㈡ 金融6種增信方法
一、一般信用增進業務
保證直接債務融資工具的本息按時償付,幫助企業成功實現債務融資,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降低綜合融資成本。
二、區域集優業務
建立貫穿發行遴選、信用增進、風險緩釋、後續管理等環節的風險分散分擔機制,共同推動中小企業依託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直接融資。
三、理財產品增信業務
為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提供增信服務。
四、與債券增信相關的其他業務
以債券信用增進業務為基礎,配套提供財務/融資顧問、管理咨詢、短期資金融通等一系列的全方位服務。
㈢ 債券私募特點是什麼 債券私募有哪些風險
中小企業私募債屬於私募債的發行,不設行政許可。考慮的是發行前由承銷商將發行材料向證券交易所備案,「備案是讓作為市場組織者的交易所知曉情況,便於統計檢測,同時備案材料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但這不意味著交易所對債券投資價值、信用風險等形成風險判斷和保證。
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投資者將實行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在風險控制措施方面,將採取嚴格的市場約束,同時,要求券商在承銷過程中進行核查,發行人按照發行契約進行信息披露,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責任。同時,投資方和融資方在契約上比較靈活,可以自主協商條款,參照海外的經驗,採取提取一定資金作為償債資金、限制分紅等條款。
司法解釋中唯一可借鑒的是人民銀行對民間信貸不超過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規定。在企業選擇上,試點時期證監會將在中小企業集中的浙江等省市展開試點,但企業選擇由券商來主導。各券商對此態度均較為積極,希望將此作為新業務增長點。
值得注意的是,債券承銷中選擇發行人是工作重心相比,受到投資人群體有限的影響,券商在開展中小企業私募債時,首要工作或是培養客戶資源。
好處
1.中小企業私募債是一種便捷高效的融資方式。
2.中小企業私募債是發行審核採取備案制,審批周期更快。
3.中小企業私募債募集資金用途相對靈活,期限較銀行貸款長,一般為兩年。
4.中小企業私募債綜合融資成本比信託資金和民間借貸低,部分地區還能獲得政策貼息。
基本要素
《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辦法》明確試點期間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發行人為未上市中小微企業,具體來說,是指符合《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但未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業,暫不包括房地產企業和金融企業。因此,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推出擴大了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范圍。加強了資本市場服務民營企業的深度和廣度。其具體的基本要素如下:
1. 審核體制
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由承銷商向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備案,交易所對承銷商提交的備案材料完備性進行核對,備案材料齊全的,交易所將確認接受材料,並在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接受備案。如接受備案,交易所將出具《接受備案通知書》。私募債券發行人取得《接受備案通知書》後,需要在六個月內完成發行。《接受備案通知書》自出具之日起六個月後自動失效。
2. 發行期限
發行期限暫定在一年以上(通過設計贖回、回售條款可將期限縮短在一年內),暫無上限,可一次發行或分期發行。
3. 發行人類型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未上市中小微型企業以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公司債券。試點期間,符合工信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產、金融類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要發行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並且期限在1年(含)以上,可以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4. 投資者類型
參與私募債券認購和轉讓的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1)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
(2)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投連險產品、基金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等;
(3)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業法人;
(4)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實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合夥企業;
(5)經交易所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另外,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參與本公司發行私募債券的認購與轉讓。承銷商可參與其承銷私募債券的認購與轉讓。
需要指出的是,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對投資者的數量有明確規定,每期私募債券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對導致私募債券持有賬戶數超過200人的轉讓不予確認。
5. 發行條件
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規模不受凈資產的40%的限制。需提交最近兩年經審計財務報告,但對財務報告中的利潤情況無要求,不受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的限制。
6. 擔保和評級
監管部門出於對風險因素的考慮,為降低中小企業私募債風險,鼓勵中小企業私募債採用擔保發行,但不強制要求擔保。對是否進行信用評級沒有硬性規定。私募債券增信措施以及信用評級安排由買賣雙方自主協商確定。發行人可採取其他內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償債能力,控制私募債券風險。增信措施主要可以通過:
(1)限制發行人將資產抵押給其他債權人;
(2)第三方擔保和資產抵押、質押;
(3)商業保險。
7. 發行利率
根據《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業務指南》規定,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利率不超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三倍。鑒於發行主體為中小企業信用等級普遍較低;且為非公開發行方式,投資者群體有限,發行利率高於市場已存在的企業債、公司債等。
8. 募集資金用途
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募集資金用途不作限制,募集資金用途偏於靈活。可用來直接償還債務或補充營運資金,不需要限定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9. 轉讓流通
非公開發行。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深交所綜合協議平台掛牌交易或證券公司進行櫃台交易轉讓。發行、轉讓及持有賬戶合計限定為不超過200個。
根據《業務指南》私募債券面值為人民幣100元,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01元。私募債券單筆現貨交易數量不得低於5000張或者交易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私募債券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之間自行協商確定。私募債券當日收盤價為債券當日所有轉讓成交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優勢
1. 降低融資成本
銀行信貸規模進一步收緊,發行債券可以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改善企業融資環境。通過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有助於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綜合融資成本高的問題。有助於解決部分中小企業銀行貸款短貸長用,使用期限不匹配的問題。增加直接融資渠道,有助於在經濟形勢和自身情況未明時保持債務融資資金的穩定性。
2. 發行審批便捷
中小企業私募債在發行審核上率先實施「備案」制度,接受材料至獲取備案同意書的時間周期在10個工作日內。私募債規模占凈資產的比例未作限制,籌資規模可按企業需要自主決定。在發行條款設置上,期限可以分為中短期(1~3年)、中長期(5~8年)、長期(10~15年)。債券還可以設置附贖回權、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等期權條款,還可分期發行。在增信機制設計上,可為第三方擔保、抵押/質押擔保等,也可以設計認股權證等。
3. 資金用途靈活
中小企業私募債沒有對募集資金進行明確約定,資金使用的監管較松,發行人可根據自身業務需要設定合理的募集資金用途。允許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募集資金全額用於償還貸款、補充營運資金,若公司需要,也可用於募投項目投資、股權收購等方面。
4. 提升市場影響
因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合格投資者范圍較廣,包括理財產品、專戶、證券公司都可以投資,因而債券發行期間的推介、公告與投資者的交流中可以有效的提升企業的形象。債券的成功發行顯示了發行人的整體實力,債券的掛牌轉讓交易也會進一步為發行人樹立資本市場形象。私募債也有助於企業在監管部門處提前樹立良好印象,為企業未來上市等其他融資安排創造條件。
㈣ 債券增信措施中的流動性支持貸款協議為什麼很雞肋
貸款需要准備的資料:
1、借款人夫妻雙方身份證;
2、借款人戶口本/外地人需暫住證和戶口本;
3、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單身證明;
4、收入證明;
5、學歷證;
6、銀行流水;
7、其他房產;
8、所在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9、大額存單等;
10、如果借款人為企業法人的還必須提供經年檢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章程、財務報表;
11、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㈤ 公司增信機制是什麼意思
多用於企業發債,具體就是引入優質企業或擔保公司為你擔保,增加你的信用等級,以達到降低利息的目的。這就是增信。
㈥ 我國企業債券的擔保能起到增信作用嗎
反擔保可以視為與本擔保相對獨立的另一層擔保關系,主要是對債券直接擔保人提供保障,債券投資者不能直接向反擔保人追償損失;而再擔保一般是指當直接擔保人無力全額償還債券本息時,由再擔保人承擔剩餘擔保責任,再擔保人主要是對債券投資者提供保障。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中經常使用反擔保和再擔保條款,閔行集和中關村集雖然分別提到了「反擔保」和「再擔保」的概念,但實質上都屬於反擔保的范圍,債券投資者不能直接向反擔保人進行追償,因此不能直接給債券增信。反擔保可以通過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直接擔保人的擔保實力和擔保意願而對債項信用資質產生間接的正面影響,但就上述兩支票據的具體情況而言,我們認為這種增信作用非常有限。
交易所:對組合進行結構性調整。
我們認為交易所信用債近期的走勢將以盤整為主,雖然繼續上漲的動力不足,但在銀行間中票收益率不出現明顯回升和新股申購回報率不夠穩定的情況下,出現明顯調整的可能性也不大。對於前期超配交易所信用債的投資者,我們建議可以考慮逐步減持一些高收益品種,對組合進行結構性調整。首先,在高收益債券最集中的兩大行業城投和房地產中,我們建議相對低配城投類;其次,建議適當減持3年期品種,保留5年期高收益品種;第三,減持低票息的可分離債券,保留高票息的公司債和企業債。
㈦ 債券增信方面的書籍,誰能建議幾本!!
周沅帆《債券增信》
㈧ 如何理解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以結構化方式來進行的內部增信
2007年以前,我國的企業債券發行主體多為國有大型企業,信用增級方式也非常單一,國有商業銀行為企業債券提供擔保是最主要的信用增級方式,屬於典型的外部增信模式,內部增信模式基本沒有應用。隨著企業債券市場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希望通過債券市場融資,原有單一的增信方式不能滿足市場的需求。2007年10月,中國銀監會下發《關於有效防範企業債擔保風險的意見》,嚴格限制商業銀行為企業債券擔保,此舉切斷了企業債券銀行單一擔保增信的傳統路徑,使得中小企業發債難題進一步加劇。2008年以來,受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出現了因融資難引發的大面積中小企業倒閉潮,備受各界關注。因此,作為我國資本市場直接融資渠道的重要組成部分,債券市場如何通過引入信用增級模式創新來解決我國中小企業發債融資難題,從而推動我國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成為市場參與主體需要共同解決的難題。
二、債券信用增級模式
所謂債券信用增級,其實質是對債券產品進行一定風險分析後,通過一定的機制和一系列增級程序對產品進行風險結構重組,將原來的低信用級別提升為高信用級別,改變以信用主體的原始信用作為主要支撐的傳統模式,最大限度地降低產品原始信用因素中的不確定成分的過程。
按照信用增級提供主體的不同,債券信用增級模式可分為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兩種類型。
外部信用增級又叫第三方信用擔保,是指除發行人、發起人(銀行)、服務商、受託人以外的機構提供的全部或部分信用擔保,藉以提高證券化債券的信用級別。主要有第三方信用證、資產出售方提供追索權、債券擔保三種方式。
內部信用增級即通過證券化結構的內部調整,將現金流量重新分配,使債券達到所需的信用等級。內部增級主要採取優先/次級分層結構化安排、利差賬戶、超額擔保、現金儲備賬戶、擔保投資基金和發起人或發行人提供直接追索權等方式。
與外部信用增級相比,內部信用增級最大的優點是成本較低。這是因為,外部擔保機構往往是基於最壞情況下的風險估計來確定擔保費率的,發行人所支付的費用一般高於資產的實際風險所需的擔保成本。如果通過內部信用增級的方式,發行人只需承擔實際的損失,還可以從抵押資產的剩餘權益中獲益。此外,外部增信模式受制於第三方的擔保意願和擔保行為,存在不確定性。
大型企業由於信用等級較高,擔保成本相對較低,因此通過引入外部擔保增信,提高信用等級以降低發行成本是經濟的,擔保機構也樂於向他們提供擔保。但對於中小企業而言則不然,中小企業風險高、信用等級低,運用外部擔保增信模式需要支付高額的成本,因此在完全市場化前提下,中小企業通過擔保方式發債是不經濟的,加上風險高,第三方擔保意願不強,需要政府等外部力量干預,構建外部增信模式難度大。
三、中小企業債券信用增級模式的國內外實踐
為解決中小企業發債難題,國內外均有不同程度的實踐探索,所採用增信模式也各有不同,我國採取的是政府幹預下的外部擔保增信模式,而國外則主要採取優先/次級分層結構為基礎的內部增信模式。由於中小企業自身的信用質量特點,從實踐效果看,市場化的內部增信模式更為市場接受,運用效果更明顯。
(一)國內實踐。為解決中小企業發債融資難題,我國部分發達地區曾嘗試在政府推動下,藉助外部增信模式發行中小企業債券。2007年,在深圳地方政府的大力協調下,以市貿工局為牽頭人,藉助國家開發銀行的政策性銀行統一擔保,將市政府篩選出的20家中小企業以「統一冠名、分別負債、統一擔保、集合發行」的方式發行集合債券,首次通過債券市場募資10億元。此後不久,4家中關村高新技術中小企業以同樣的模式發行集合中小企業債券募集3.05億元。
從增信原理看,該模式屬於典型的外部增信模式。以「07深圳中小債」為例,債券設計了三層擔保結構,由國開行對債券提供統一擔保,政府擔保機構向國開行提供反擔保,中小企業向擔保機構提供反擔保資產(見圖1)。
集合債券內的20家中小企業的主體信用等級本來在BBB-A+之間,但由於國家開發銀行提供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該集合債券的債項信用等級達到了我國債券市場最高信用等級AAA,5年期債券年利率僅為5.7%,直接融資成本低於同期貸款利率27%。此外,由於是政府幹預下的非市場行為,國開行及擔保機構盡管為高風險的中小企業提供了的實質擔保,僅向企業收取了低廉的擔保費。
這種以非市場化外部增信原理為基礎的中小企業債券由於各方的收益和成本不對等,因此很難持續。原因有幾點:
(1)銀行及擔保機構的擔保成本難以覆蓋擔保潛在風險,因此持續提供擔保的積極性不高。(2)由政府篩選的中小企業獲得了超額受益,而且信用等級越低的企業收益越高,這一示範效應可能導致未來被篩選中小企業的尋租行為。(3)由於該模式的最主要增信動力來自國家開發銀行的國家信用擔保,一般的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擔保無法達到低成本融資的要求,因此一旦擔保方擔保行為發生根本變化,這種外部增信方式的基礎就不再存在了。2007年10月,中國銀監會下發《關於有效防範企業債擔保風險的意見》,嚴格限制銀行為企業債券擔保。這一政府推動下的中小企業集合發債模式由於暫沒有可替代的市場化增信方式而不幸夭折。盡管此後國內多個省市宣稱要以此模式為藍本繼續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但至今再沒有新的中小企業債券問世。
(二)國外經驗。在國外,一些國家為了促進中小企業融資,也推出多種融資工具,多以資產證券化為基礎的內部增信模式為主。在德國,德國復興信貸銀行(KfWBankengruppe,以下簡稱KFW)在2000發布其PROMIsE計劃,為各銀行提供了一套將中小企業貸款證券化的標准化結構,以降低交易成本,推進中小企業貸款證券化。西班牙財政部也推出PTPYME機制支持中小企業,對滿足該機制的從級以上資產證券化產品,西班牙政府的擔保額度可達80%,該機制提升了中小企業貸款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也降低了發行人及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歐洲投資基金(The European Investment Fund, 以下簡稱EIF)則在貸款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以擔保形式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便利。ElF要求標的資產池50%的資產為中小企業貸款,在對標的資產池分層後,EIF主要對信用等級為A級及BBB級的債券層提供擔保,以提升該類債券的信用等級,目前該方式已經成為歐洲中小企業貸款證券化的主要方式,截至2007年底,EIF已以該方式為中小企業承擔了42,28億歐元的擔保。
除了上述中小企業貸款證券化方式外,韓國政府推出的P-CBO(Primary collaterali zed BondObligation)模式更為獨特,該模式融合了中小企業集合發債及資產證券化,通過引入以優先/次級分層結構安排為基礎的內部增信原理有效解決了韓國中小企業的發債融資問題。
P-CBO是CBO(collateralized Bond Obligation)的一種,所謂CBO就是以一組垃圾債券為標的資產的ABS產品,其目的就是通過資產證券化,將一組垃圾債券重新打包成多組不同風險和收益的債券,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需求。盡管CBO的標的資產為垃圾債券,信用質量較差,但由於債券數量較多,信用風險能夠足夠分散,使得重新打包成的優先順序別的債券達到投資級債券標准,因此從這個角度看,CBO實際上就是一種將垃圾債券轉化為投資級債券的工具。
1999年底,韓國政策性金融機構SBC(small Busi-hess Corporation)成功組織發行了第一個P-CBO(如圖2所示)。在該P-CBO交易中,23家中小企業在SBC的統一組織協調下聯合向SPC發行720億韓元的債券(sPc是專為該次交易設立的一家特殊目的公司),23家公司的平均信用等級為BB級,所發行的債券均屬於垃圾債券;隨後,為了吸引投資者,SPC將該720億韓元的債券組合重新打包成兩大類不同優先順序別的ABS,其中一部分為445億韓元的優先層債券,該部分債券向廣大投資者發售,餘下的275億為次級層債券則由SBC持有。根據發行安排,23家中小企業的償債資金首先用於償還優先層債券,只有當優先層債券部分的本金完全清償完畢後,償債資金才開始用於償付次級層債券,如此安排使得債券組合的違約損失首先由SBC全額承擔,只有當違約損失超過275億時,優先層債券的投資者才開始承擔超出的損失,因此,通過債券分層設計,優先層債券投資承擔的違約風險已經大為降低。與此同時,韓國的住房和商業銀行(The Housing and Commercial Bank)為參與企業提供t00億韓元的流動性支持,在必要時,為中小企業提供一定的信貸資金,保障到期債券的償付,進一步提升債券的信用質量。
從上述交易我們可以看到:相對於銀行借款、普通企業債券,P-CBO作為一種創新型的中小企業融資工具,具有以下明顯的優勢:第一,P-CBO以資產證券化技術將多家中小企業發行的公司債券重新打包分層,以優先層債券和次級層債券等多個不同風險水平的債券類型重新配置風險和收益,滿足了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通過次級為優先順序增信,從而保證了中小企業在信用等級不高的情況下,完全不依靠外部擔保增信順利實施債券融資。第二,P-CBO降低了中小企業的發債成本。23家中小企業的平均信用等級僅為BB,所發行的債券也只能屬於垃圾債券,即使能直接向投資者發行,投資者也會要求較高的利率;而採用P-CBO後,這些債券的62%(發行金額)成了投資級債券,發行利率較垃圾債券低。第三,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到,SBC僅利用275億韓元就為23家中小企業創造了720億韓元的融資,杠桿效應高達2.6倍,P-CBO提升了政府機構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成效。由於上述優勢,P-CBO迅速被韓國廣大中小企業所採用,2000年韓國P-CBO發行量達到73073億韓元,占整個ABS發行量的14.8%,有效解決了韓國中小企業發債融資難問題。如表1所示:
自首次成功發行後,SBC隨後又成功發行了11起P-CBO,在這11次P-CBO項目中,SBC共為598家次的中小企業融資18347億韓元,平均每家次融資規模達到30億韓元。每起P-CBO都有眾多的中小企業參與,尤其是在2002年11月發行的第五起P-CBO中,參與的中小企業數量達到了空前的131家。從表中還可以看到,這些參與的中小企業信用質量均不高,平均信用等級位於8-BB之間,在首次發行的P-CBO項目中,參與企業的平均信用等級達到BB,但此後,隨著投資者對該類產品的不斷了解,參與企業的平均信用等級有所下降,在後面發行的幾起P-CBO中,參與企業的平均信用等級均為B+,更大范圍地幫助韓國中小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
四、結論與建議
2008年12月13日,國辦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要「穩步發展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開展中小企業短期融資券試點」,並作為債券市場支持經濟復甦的重要舉措。但中小企業由於風險高,信用等級低,在沒有垃圾債券市場的情況下,單靠自身信用無法通過債券市場融資,引入外部擔保增信則需要支付高額的擔保成本,取消銀行擔保後,更是缺乏可替代的擔保人。因此,現階段在我國仍依託外部擔保增信模式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操作難度大、成本高、不經濟。
通過對不同增信原理在國內外中小企業發債過程中應用效果的比較研究發現,將多個中小企業集合後,引入資產證券化分層結構內部增信原理發行企業債券,是一種有效的中小企業債券融資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債券既不依賴第三方擔保,也不增加額外的增信成本,完全依靠資產證券化分層結構自身的內部增信作用來實現風險與收益對等,以提高債券信用等級,降低發行成本,因此是一種可行的市場化增信模式,符合中小企業發債的特點,具備可持續性。
所以,為有效解決我國中小企業發債融資難問題,我們應積極借鑒國外成熟經驗,推動我國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模式發展。當前我國ABS市場已經取得了一定程度的發展,資產證券化產品已經得到了廣大投資者的接受,因此,我國可以借鑒韓國P-CBO的交易結構,通過引入分層結構化內部增信模式創新,有效解決中小企業發債難問題。
㈨ 關於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試點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有效嗎
隨著四川省政府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日前簽署《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合作備忘錄》,四川、河北成為全國第28、29個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區域。根據備忘錄,三方將加強協作,建立溝通機制,引導參與者有序參加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
據統計,截至目前,中國大陸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除甘肅、西藏外,已經全部加入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靈活的融資方式
中小企業私募債是指中小微型企業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公司債券。2012年5月,上海證券交易所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了《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辦法》,宣布了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正式開閘。《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辦法》明確了試點期間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發行人為未上市中小微企業,除了房地產和金融類,只要符合《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判斷標准即可。
與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的核准制不同,中小企業私募債採取備案制,由承銷商向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交易所對備案材料的完備性進行核對,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接受備案。發行人取得《接受備案通知書》後,需要在6個月內完成發行。
在發行期限和規模上,中小企業私募債也寬松不少,暫定發行期限一年以上(通過設計贖回、回售條款可將期限縮短在一年內),暫無上限,可一次發行或分期發行。發行規模無限制,但一般不超過企業3年利潤總和。
據悉,中小企業私募債對發行人資格要求比較寬松。中小企業私募債對於發行人的凈資產、經營指標等均沒有硬性要求,只要滿足工信部標準的中小微企業均可以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
中小企業私募債對財務報告中的利潤情況無要求,不受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的限制。中小企業發行私募債時只需提交最近兩年經審計財務報告即可。
企業信用評級方面,私募債券增信措施以及信用評級安排由買賣雙方自主協商確定。此外,雖然《辦法》鼓勵中小企業私募債採用擔保發行,但並不強制要求擔保。
對於募集來的資金,中小企業可用來直接償還債務或補充營運資金,不需要限定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金用途比較靈活。後續政策持續支持
中小企業私募債啟動於2012年,2012年5月22日,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試點辦法》,當天深交所也發布了相應試點辦法及配套指南,標志著中小企業私募債正式啟動。
2012年6月7日蘇州華東鍍膜玻璃有限公司向上交所提出備案申請,8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接受備案通知書》,當天即發行完畢。是由東吳證券承銷的蘇州華東鍍膜玻璃有限公司中小企業私募債,規模為5000萬元,發行期限為兩年,固定利率為9.5%,每年付息一次。
不過,2012年中小企業私募債推出後一直不溫不火,截至2012年底,滬深交易所共發行了81隻中小企業私募債產品,募集資金僅90.83億元。
2013年以來,國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2013年5月30日下發《關於開展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試點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允許券商開展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試點業務。
截至2013年6月底,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范圍已經擴大至22個省級行政區域,滬深交易所共接受了311家企業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備案,備案金額達到413.7億元;有210家企業完成發行,募集資金達到269.9億元。
前不久,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提出要整合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另外,證監會也多次強調,要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提高公司類債券融資在直接融資中的比重,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證監會於2013年11月召開新聞發布會,表示要積極擴大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地域范圍和主體范圍,擬引入「新三板」掛牌公司發行中小企業債券;修訂《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加快開展可交換債券試點。
此外,部分省份的地方政府還對首批私募債申報企業拋出了貼息等財政優惠。
華融證券分析師認為從長期來看,在政策支持下,中小企業私募債有望獲得爆發性增長。利好中小民企與其他的融資方式相比,中小企業私募債對未上市中小微企業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
據統計,在已經完成私募債發行的主體中,民營企業的佔比最高。據統計,從發行人類型來看,民營企業共計51家,佔比63%;地方國有企業23家,佔比28.4%。此外,發行債券的行業則集中在工業、消費和材料行業。
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人的償債能力一直被認為是中小企業私募債最大的風險,而債轉股條款的存在可以緩解私募債投資人的擔憂。所謂投資者轉換股份選擇權,是指投資者有權選擇在行權期限內任一時點以當時的轉股價格將持有的私募債券全部或部分轉為發行人股份。
對於中小企業而言,中小企業私募債大幅降低了中小企業融資門檻,開辟了中小企業的專屬融資渠道,有效緩解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題。業內人士認為,現有政策有利於促使中小企業通過發行私募債,參與資本市場活動,提升自身在資本市場的知名度,更有利於其今後通過創業板或者中小板融資活動的開展。
根據《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業務指南》規定,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利率不超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3倍。鑒於發行主體為中小企業,信用等級普遍偏低;且為非公開發行方式,投資者群體有限,發行利率高於市場已存在的企業債、公司債等。據中債登統計數據顯示,截止到去年6月底,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平均利率為9.1%,相對於銀行理財5%-6%的年化收益,中小企業私募債對投資者還是有一定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