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的第五章 發行與承銷
第三十二條發行人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股東大會應決定是否優先向原股東內配售;如果容優先配售,應明確進行配售的數量和方式以及有關原則。
購買可轉換公司債券應以現金認購。
第三十三條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三十四條採用代銷方式時,超過募集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一億元人民幣的,發行人應在發行截止日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將認購金額及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返還給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購人。
第三十五條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方式參照股票發行方式的有關規定,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承銷傭金、費用及利息的處理參照股票發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2. 一般債券與可裝換債券的不同
一般債券是按期支付利息,到期還本金。可轉換債券還另外增加一個轉換成股票的機會,當然要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所以,可轉換債券一般比普通債券利息略低一些。不知道是否說清楚了。
3. 求債券承銷商名單
銀河證券
國泰君安
國信證券
海通證券
廣發證券
申銀萬國
華泰證券
中信建投內
光大證券
方正證券
齊魯容證券
東方證券
長江證券
安信證券
聯合證券
興業證券
招商證券
中信金通
華西證券
中銀國際
浙商證券
信達證券
上海證券
東吳證券
湘財證券
平安證券
4. 可交換公司債與可轉換債券的區別
你好,兩者的區別在於:
1、發行主體不同。可交換債券發行主體為上市公司股東;可回轉換債券發行主體為上市答公司本身。
2、供轉換的股份來源不同。可交換債券供轉換的股份來源為上市公司股東自身持有的股份;可轉換債券供轉換的股份來源為上市公司未來發行的股份。
3、轉換成股票後股本規模不同。可交換債券轉股後不增加總股本;可轉換債券轉股後將增加總股本。
5. 債券的承銷和分銷在業務中的角色和流程中有什麼區別
1、債券承銷是指投資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按照客戶的要求將債券銷售到機構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投資者手中,實現客戶籌措資金的目的的行為或過程。債券分銷是指債券承銷商在債券分銷期內,將其所承購債券轉讓給其他市場成員的業務。
2、投資銀行獲得債券承銷業務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是與發行人直接接觸,了解並研究其要求和設想之後,向發行人提交關於債券發行方案的建議書。如果債券發行人認為投資銀行的建議可以接受,便與投資銀行簽訂債券發行合同,由該投資銀行作為主承銷商立即著手組建承銷。
3、債券承銷與股票承銷有一個很大的不同是,成員並不一定單純是投資銀行或全能制銀行中的投資銀行部門構成,這是因為許多限制商業銀行參與投資銀行業務的國家,對商業銀行參與債券尤其是國債的承銷和分銷的限制比較寬松。組建承銷商確定成員的責任後,便進入了債券的發行階段。嚴格來說,債券的發行與股票的發行並沒有太多的差別。
4、代銷是指發行人委託承銷商向社會銷售債券,承銷商按照規定的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銷,到了銷售截止日期,債券如果沒有按照原定發行數額全部銷售出去,則其未銷售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從發行人那裡收取委託手續費,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採用代銷方式,發行者仍有發行失敗的風險;而中介機構雖然承擔的風險小,但其收人也相對較小。因此,這種方式在各國都較少採用。
6. 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是好還是壞
答:
公司發行可轉債是上市公司的一種融資方式,一般是公司有較好的開發項目,暫無資金採取的一種有效措施。
對投資者也是一種選擇,可持有債券,獲得較高利息,也可轉成股票,分享公司發展成果是利好,當然對股市有一定分流資金的作用。
1、對大股東肯定是利好,因為公司的融資增加。
2、對中小股東是否好事則要區別對待,如能產生良好效益就是好事(因為股票價格其他影響有很多),否則就是壞事。但一般來說,市場是當利好來理解的。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它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從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並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7. 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條件
(一)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條件
根據《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除了應當符合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公開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
2、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3、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除外;
4、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與不得公開增發股票的條件相同)。
8. 發行債券需要通過券商嗎
需要通過券商。
證券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1、基本條件。證券公司公開發行債券,除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外(參見本章第三節),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發行人最近1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10億元;
(2)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3)最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4)具有健全的股東會、董事會運作機制及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適當的業務隔離和內部控制技術支持系統;
(5)資產未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定向發行債券,除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前述第(2)-(6)項所規定的要求,且最近1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5億元。
定向發行的債券只能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合格投資者是指自行判斷具備投資債券的獨立分析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資者:
(1)依法設立的法人或投資組織;
(2)按照規定和章程可從事債券投資;
(3)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或者經審計的凈資產在2000萬元以上。
2、募集資金的投向。發行債券募集的資金應當有確定的用途和相應的使用計劃及管理制度。募集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用於禁止性的業務和行為。
3、不得再次發行的情形。根據《證券法》第十八條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於繼續狀態的;
(3)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9. 可轉換債券發行的條件與程序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
(一)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條件
根據《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除了應當符合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公開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
2、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3、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除外;
4、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與不得公開增發股票的條件相同)。
(二)可轉換債券的期限、面值和利率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可轉換公司債券每張面值100元。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由發行公司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但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三)可轉換債券持有人的權利保護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資信評級機構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蹤評級報告。
有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
(1)擬變更募集說明書的約定;
(2)發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3)發行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4)保證人或者擔保物發生重大變化;
(5)其他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擔保的,應當為全額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擔保,且保證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應不低於其累計對外擔保的金額。證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為發行可轉債的擔保人,但上市商業銀行除外。設定抵押或質押的,抵押或質押財產的估值應不低於擔保金額。估值應經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四)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股份
1、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2、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轉換股票的於轉股的次日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
3、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這里所稱說的轉股價格,是指募集說明書事先約定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價格。
4、可轉換債券持有人不轉換為股票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償還債券余額本息的事項。
(五)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程序
(六)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
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的,應當同時約定:
(1)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迴避;
(2)修正後的轉股價格不低於前項規定的股東大會召開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