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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和債券的區分

發布時間:2021-03-31 03:15:32

❶ 物權與債權的具體區分

1、債權是請求權,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物權是支配權,其可以直接支配自己的物,並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
2、債權是對人權,而物權是對世權。
3、債權是相對權,權利人只能對特定的相對人主張權利。物權是絕對權,其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權人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負有尊重物權人直接支配物並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義務。
4、債權具有相容性,例如一物二賣,兩個合同都有效,但是物權具有排他性,一個物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對於另一個人,其合同有效,但不能取得所有權,只能請求債務人承擔賠償責任。
5、債權是通過合同設定的,合同就是最典型的債權,所以具有任意性,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物權法定,物權具有法定性。
6、債權的物權化,物權的債權化。農村承包經營權要解決的是農民對集體經濟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問題,是物權問題。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合同是典型的物權債權化,既然其是債權,那麼對其的保護就不如對物權這種絕對權、支配權的保護,所以又把債權用益物權化,這就是債權的物權化。

❷ 物權與債權的主要區別

(一)物權反映靜態的財產支配關系, 債權反映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
(二)主體、客體不同
(三)效力不同
在有無期限性上存在區不同物權的變動采法定主義和公示主義,債權的變動則否。

❸ 債權與物權的區分

物權屬於絕對權對世權,債權屬於相對權對人權。物權與債權的區別,應包含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別。絕對權的義務人是不特定人,相對權的義務人是特定人。據此,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別是明確的。
然而,現代民法確定了債權不可侵理論,即認為第三人也可能侵犯債權。這意味著不特定人對債權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這樣就發生了問題:不特定人是否債權的義務人?債是否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債權不可侵理論,基於權利不可侵理論。後者認為;不特定人對任何權利,包括相對權,均負有不侵犯的義務。這樣又發生了問題;不特定人是否任何權利的義務人?如果是,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別究竟是什麼?
權利不可侵性理論,源自司法實踐,法官基於公正的理念,認為需要保護債權人免受第三人侵犯,法學家提出了權利不可侵性理論,為此類需要提供了法理依據。但法學家沒有回答,權利和債權的不可侵性理論,如何與傳統民法關於絕對權與相對權保持銜接。

❹ 物權與債權的區別是什麼

相同點:兩者都是財產權。
不同點主要從以下方面分析:
概念:
物 權--指權利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債 權--是權利主體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請求相對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性質、特徵:
物權--對世權,具有獨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質財富的靜態所有關系
債權--對人權,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

法律關系主體:
物權--是特定權利主體和不特定義務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債權--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客體:
物權--物
債權--物、行為、智力成果

內容:
物權--對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並排除他人干涉
債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權能
物權--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債權--請求權和受領權

產生方式
物權--種類及內容均由法律創設
債權--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實現方式
物權--物權所有人自己行使權利
債權--實現權利須憑借債務人履行義務

效力
物權--有追及效力和優先權
債權--無追及效力和優先權

❺ 物權與債權的聯系和區別

一、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1.客體不同
物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是(債務人的)給付行為。物權是民事主體對物的權利,直觀地體現為人與物之間的關系,間接地影響到第三人。而債權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權利,直接體現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可能會間接涉及到物,但也有可能出現根本不涉及物的情況。這種客體方面的差異最終決定了物權和債權在性質和效力方面的其他差異。
2.支配權與請求權
物權是支配權,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其權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者義務人的行為的介入。物權人的支配可以通過法律行為來實現。
作為請求權,債權在這一點上與其具有顯著不同,債權的實現必須依賴於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不能直接支配標的物。這由此也讓我們直觀地感受到,物權的效力要高於債權,同時我們也很容易理解為什麼債權需要擔保,而且通常都會選擇物權作為擔保方式。
3.絕對權與相對權
物權是絕對權,這意味著物權的義務主體通常是不特定的,即除權利人以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干涉物權人的義務。債權是相對權,其義務主體是特定的一個或幾個人,債權人只能針對特定的債務人主張自己的權利。既然物權是絕對權,這也意味著物權通常具有追及效力,而債權只能具有相對效力。
4.排他性與兼容性
物權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容許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並存。例如,一間房屋上不能同時有兩個所有權,一塊耕地上不能同時設定兩個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共有關繫上,幾個共有人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並非一物之上有幾個所有權。但有些物權是可以並存的,如擔保物權中,一物之上可以設定兩個以上的抵押權。而債權的兼容性則意味著一個物上可以存在兩個以上的債權。物權的排他性實際上是為了滿足物權支配性的需要,如果一個物歸屬於幾個人所有的話,任何一個人都無法對物進行充分地、自由地使用和處分。但是一個物上存在幾個債權時,問題並不突出,因為債權人的權利的實現取決於債務人的意願。最為典型的例子是,在一房二賣的法律關系中,兩個合同可以同時有效,但是房屋的所有權只能歸屬於三個民事主體中的一個,而這又取決於出賣人(債務人)的履行意願。
5.優先性與平等性
物權具有優先性包含了兩個方面的內容:(1)物權優於債權,這主要是指在企業破產時,有物權擔保的債權要優於無物權擔保的債權;(2)在各個物權之間也存在優先的次序關系,如登記在先的抵押權要優於登記在後的抵押權。數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的不同債權之間是不存在優先次序的,即使是產生在先的債權也不能優於產生在後的債權。如甲與乙5月1日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甲第二天又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此時乙的債權並不優於丙的債權,二者沒有優劣之分。
6.無期性與期限性
物權人的物權不受制於時間的限制,可以一直享有下去,當然這僅僅是針對所有權而言的,對於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都是有期限的。而債權通常是有期限的,如我們的《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不能超過20年,超過的部分無效。
7.法定性與任意性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都由法律直接規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如我們無法創設不動產質押的物權類型,也無法約定抵押權的行使期間,而只能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在主債權訴訟時效范圍內行使抵押權。而債權則具有任意性,就合同而言,是否簽訂合同,與誰簽訂合同,以及簽訂什麼樣內容的合同完全由民事主體自由決定。相反,債權具有任意性,不僅債的類型可以任意設定(比如大量的無名合同),債的內容也允許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與公序良俗的范圍內任意設定。
8.公示性與隱秘性
物權公示的方式,從公示的成本和可識別性的角度,法律一般要求動產採取佔有的方式,不動產採取登記的方式。這些方式的目的都是讓外部的第三人可以知曉物權的權利狀況。
物權的變動以登記或者交付為公示方法,當事人如果信賴這種公示而為一定的行為(如買賣、贈與),即使登記或者交付所表現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相符合,也不能影響物權變動的效力。公信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1)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人推定為該不動產的權利人,動產的佔有人推定為該動產的權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證明。這稱為「權利的正確性推定效力」。(2)凡善意信賴公示的表象而為一定的行為,在法律上應當受到保護,保護的方式就是承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相反,債權由於效力具有相對性,與第三人無關,所以債的發生與內容都不需要讓第三人知曉;不僅如此,第三人也無權利知曉。比如合同之債對於當事人雙方而言往往構成核心的商業秘密,如果第三人通過不當手段知曉的或者不法利用,還可能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物權與債權的聯系
物權與債權除了有上述的區別以外,還會發生以下的聯系:
1.二者都共同屬於財產權,與人身權相對應。這意味著通常情況下,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債權和物權被侵害通常都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除非物是具有人格紀念意義的。
2.二者是目的與手段的關系。債權通常是物權的變動原因,我們通過債權來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所以,債權通常是物權變動的媒介和手段;而物權是債權變化的結果和目的。這也讓我們清楚了,物權變動最主要的原因是基於法律行為的變動,即基於債權的變動,如贈與、買賣和互易。所以,我們討論物權變動時,一般都會牽涉債權(合同),如討論抵押權時,通常都會涉及到抵押合同。

❻ 簡要說明對物權法第15條(物權與債權的區分原則)的理解急!

物權法
第十五條 【物權效力與合同效力的區分】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條文注釋]本條是關於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區分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規定,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合同一經成立,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就可以發生效力。合同只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並不必然與登記聯系在一起。登記是針對民事權利的變動而設定的,它是與物權的變動聯系在一起的,是一種物權變動的公示的方法。登記並不是針對合同行為,而是針對物權的變動所採取的一種公示方法,如果當事人之間僅就物權的變動達成合意,而沒有辦理登記,合同仍然有效。

債券與物權有哪些區別和聯系

這個區別在任何一本教科書上都能查到,我覺得理解的話就得這樣理解:物權所涉及的當事人只能是所有人。債權是涉及的當事人必須是權利相對立的當事人之間。

❽ 債權與物權有哪些區別和聯系

(一)物權與債權反映不同的財產關系,體現不同的經濟利益
物權反映靜態的財產支配關系,其體現的經濟利益,
債權反映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
(二)物權與債權的主體、客體不同
(三)物權與債權的效力不同
(四)物權與債權在有無期限性上存在區別
(五)物權、債權的變動不同物權的變動采法定主義和公示主義,債權的變動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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