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一句話讀懂收益權轉讓和債權轉讓的區別
收益權轉讓是把自己可能獲得的未來收益轉讓了,債權轉讓就是把欠的債務權轉讓了
② 債權轉讓和收益權轉讓的區別
區別在於收益權轉讓只是轉讓收益的權利,本金出問題還要你來負責;債權轉讓就是本金和收益的權利都轉讓了,也就是徹底與你無關了。所以債權轉讓要好於收益權轉讓的,當然有些產品只能轉讓收益權那就無所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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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和債券都是有價證券但卻有明顯的區別 。
1、發行主體不同,國家、專地方團體、企業,屬都可以發行債券,而股票則只能是股份制企業才可以發行。
2、收益穩定性不同,債券在購買之前,利率是固定利息,股息收入隨股份公司的盈利情況而定,但可獲得股票差價。
3、保本能力不同,從本金方面看,債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說連本帶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債一樣。股票則無到期之說。股票本金一旦交給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遠歸公司支配。公司一旦破產,還要看公司剩餘資產清盤狀況,那時甚至連本金都會蝕盡,小股東特別有此可能 。
4、經濟利益關系不同,債券和股票實質上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有價證券。二者反映著不同的經濟利益關系。債券所表示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示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權屬關系不同,就決定了債券持有者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則有權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5、風險性不同,債券是結構型固定投資,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比股票低得多,股票的交易轉讓周轉率高,市場價格變動幅度大,可以暴漲暴跌,安全性低,風險大,但卻有可能獲得很高的預期收入,因而能夠吸引不少人投進股票交易中來。
你好
④ 債權/收益權轉讓有何好處及類型
區別在於收益權轉讓只是轉讓收益的權利,本金出問題還要你來負責;債權轉讓就是本金和收益的權利都轉讓了,也就是徹底與你無關了。所以債權轉讓要好於收益權轉讓的,當然有些產品只能轉讓收益權那就無所謂了。
⑤ 收益權債券和收益權abs的區別
個人理解如下:
收益權債券是在項目的早期,項目並沒有開始時為項目進行融資的手段,通常是政府相關項目,時間期限較長。因為項目並未開始,並沒有穩定可測算的現金流。
而收益權ABS是項目已經有穩定可以預測的現金流後,為後續項目進行融資的手段。收益權ABS和收益權債券服務的項目時間點是不同的。
⑥ 債權收益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債權收益權轉讓就是將自己債權的收益權轉讓給其他人的情況。
一、履行通知義務的時間
債權收益權轉讓一旦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債權會馬上移轉於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收益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是否同意債權的轉讓合同,並不影響債權收益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收益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收益權轉讓有無效力。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收益權轉讓達成合意後,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具有原告資格。
如果一味強求通知義務要在訴訟之前完成,並且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以此為由駁回受讓人的訴訟請求,則違背了設立債權收益權轉讓的立法本意——及時解決經濟糾紛,鼓勵交易、促進經濟的正常流轉;同時又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的立法本意,該條規定通知義務意在一方面尊重債權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維護經濟秩序的相對穩定,以債務人得到債權收益權轉讓的通知的時間為分界點,確認債務人應當履行其償債義務的對象.
二、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並沒有明確限定,筆者認為可以以口頭方式(如果債務人不予認可,則需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
三、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來理解,「通知」的履行主體是債權人,受讓人並沒有義務履行通知義務,但是,債權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卻直接關繫到受讓債權能否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要是進行債權轉讓的,其中的債權收益權也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但是轉讓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轉讓行為就是無效的。
債權收益權轉讓法律糾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未通知擔保人,並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或債務轉移合同的有效性,而是對保證人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及保證責任的多少產生影響。
⑦ 債權的收益權指什麼,是否存在這一說法
對於(四)中的其他權利是否可以包含土地收益權,我們的觀點是否定的。理由有其實應歸於擔保這一法律行為的本源意義,即以可能的方式保障貸款人債權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