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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的名詞解釋

發布時間:2021-03-30 14:20:10

『壹』 名詞解釋:債券

債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 。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一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國,比較典型的政府債券是國庫券。人們對債券不恰當的投機行為,例如無貨沽空,可導致金融市場的動盪。

『貳』 國債的名詞解釋

國債,又稱國家公債,是國家以其信用為基礎,按照債券的一般原則,回通過向社會答籌集資金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是中央政府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國債的發行主體是國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認為是最安全的投資工具。
主要特點編輯
國債是債的一種特殊形式,同一般債權債務關系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從法律關系主體來看

國債券
國債券
國債的債權人既可以是國內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某一國家或地區的政府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而債務人一般只能是國家。

從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看

國債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較多地體現了國家單方面的意志,盡管與其他財政法律關系相比,國債法律關系屬平等型法律關系,但與一般債權債務關系相比,則其體現出一定的隸屬性,這在國家內債法律關系中表現得更加明顯。

從法律關系實現來看

國債屬信用等級最高、安全性最好的債權債務關系。

從債務人角度來看

國債具有自願性、有償性、靈活性等特點。

從債權人角度

國債具有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等特點。

『叄』 名詞解釋題:債

狹義的債指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民法意義上的債與生活中的債的概念不同,即不僅指借貸關系,而是通過合同、侵權行為等法律事實所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債的概念起源於羅馬法。羅馬法將債分為基於契約之債(ex contractu)和基於不法行為之債(ex cleliecto),並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備的有關債的主體、標的、效力、消滅、變更、擔保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現代大陸法國家基本上繼受了羅馬法中債的概念和分類體系,將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都作為債發生的原因。有關債的法律規范統稱為債法或債權法、債務關系法。

『肆』 債券資本的名詞解釋

債權資本(Debt Capital),債權資本是指公司從包括原告債權人在內的所有債權人籌措的債權資本,而不限於主張揭開公司面紗的特定債權人的債權數額。 債權資本的籌資編輯企業的資金,可以從多種渠道,用多種方式來籌集。不同來源的資金,其使用時間的長短、附加條款的限制、財務風險的大小、資金成本的高低都不一樣。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需要什麼樣的資金,這些資金怎麼配合,怎樣形成一個最優的結構來支持企業在實體經濟中的擴張,實現價值的最大化,這些問題就涉及到企業的資本結構及影響因素。 企業資金的類型 企業資金有三種類型。一種就是所謂的自有資金,或者在經營過程中不斷積累下來的資金;第二種是負債;第三種是對外增加的股權資金。 企業中存在著三種結構 即財務結構、資金結構與資本結構財務結構是指企業全部資產的對應項目,反映籌資構成及它們之間的比例關系等等。資金結構是財務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企業長久性籌資的各有關項目,主要有普通股權益、優先股股本、長期借款和長期債券等籌資項目,但不包括短期籌資項目,反映除去短期負債以外的全部項目構成及比例關系。資本結構是指在企業財務結構中,股權資本和債權資本的構成及其比例關系。

『伍』 債券的概念是什麼

債券是政府、企業、銀行等債務人為籌集資金,按照法定程序發行並向債權人承諾於指定日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截至2018年末,中國債券市場存量規模達86萬億元人民幣,其中國際投資者持債規模近1.8萬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46%。

中國債券正式納入國際主要債券指數,充分反映了國際投資者對於中國經濟的信心,也是中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取得新進展的體現,將有利於更好地滿足國際投資者對人民幣資產的配置需求。

債券的面值就是它的價格。但實際上,由於發行者的種種考慮或資金市場上供求關系、利息率的變化,債券的市場價格常常脫離它的面值,有時高於面值,有時低於面值。也就是說,債券的面值是固定的,但它的價格卻是經常變化的。發行者計息還本,是以債券的面值為依據,而不是以其價格為依據的。債券價格主要分為發行價格和交易價格。

『陸』 什麼是"債"名詞解釋

債的概念
法律上的債,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得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我國《民法通則》第
84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其義務;債務人有義務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為特定行為以滿足債權人的請求。

『柒』 無違約信用債券的名詞解釋

信用債券是指沒有抵押品,完全靠公司良好的信譽而發行的債券。通常只有經濟實力雄厚、信譽較高的企業才有能力發行這種債券。
中文名
信用債券
來 源
財務管理名詞
發行公司
信譽較高的企業
信用債券
國債、金融債券、
財務管理名詞。
債券投資者藉以依賴的是債券發行公司的資產性質、收益能力,以及信譽的好壞程度,因此只有那些信用等級高的企業才有可能發行信用債券。
公司結業清算時,信用債券持有人的求償權和普通債權人一樣。不過信用債券企業中往往有限制發行人發行抵押債券的條款。未抵押資產越多,債券持有人受保護程度越大,風險越小。
國債、金融債券、信用良好的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大多為信用債券。

『捌』 國債的名詞解釋

國債,又稱國家公債,是國家以其信用為基礎,按照債的一般原則,通過向社會籌集資金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國債是由國家發行的債券,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政府債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國債的發行主體是國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認為是最安全的投資工具。
國債
是國家信用的主要形式。中央政府發行國債的目的往往是彌補國家財政赤字,或者為一些耗資巨大的建設項目、以及某些特殊經濟政策乃至為戰爭籌措資金。由於國債以中央政府的稅收作為還本付息的保證,因此風險小,流動性強,利率也較其他債券低。
分類
我國的國債專指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家公債,由國家財政信譽作擔保,信譽度非常高,歷來有「金邊債券」之稱,穩健型投資者喜歡投資國債。其種類有憑證式國債、記賬式國債、電子式國債三種。
簡史
我國最早是從清朝末期開始發行國內公債並大量舉借喪權辱國的外債。 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紅色政權在新民主主義時期也曾多次發行公債,如1932年江西中央革命根據地曾分2期發行總額為180萬元的「革命戰爭短期公債」。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國債發行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新中國剛剛建立的1950年,當時為了保證仍在進行的革命戰爭的供給和恢復國民經濟,發行了總價值約為302億元的「人民勝利折實公債」。第二階段是1954-1958年,為了進行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分5次發行了總額為3546億元的「國家經濟建設公債」。第三階段是1979年以後,為了克服財政困難和籌集重點建設資金,我國從1981年起重新開始發行國債。截止到1995年,共發行了8種內債,有國庫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財政債券、特種債券、定向債券、保值債券、轉換債券等,累計余額達3300億元。
主要特點
國債是債的一種特殊形式,同一般債權債務關系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從法律關系主體來看
國債的債權人既可以是國內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某一國家或地區的政府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而債務人一般只能是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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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名詞解釋:可轉化公司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簡稱可轉換債券)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有債券和股票的特性,含有以下三個特點:
(1)債權性。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
(2)股權性。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
(3)可轉換性。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者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者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如果債券持有者不想轉換,則可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可轉換債券的投資者還享有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一些可轉換債券附有回售條款,規定當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持續低於轉股價(即按約定可轉換債券轉換成股票的價格)達到一定幅度時,債券持有人可以爸債券按約定條件回售給債券發行人。另外,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人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一些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附有強制贖回條款,規定在一定時期內,若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高於轉股價達到一定幅度並持續一段時間時,發行人可按約定條件強制贖回債券。
由於可轉換債券附有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依次,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化債券有助於降低其籌資成本。但可轉化債券在一定條件下可轉換成公司股票,因而會影響到公司的所有權。
可轉換債券兼具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較受投資者歡迎。我國證券市場早期進行過可轉換債券的試點,如深寶安、中紡機、深南玻等企業先後在境內外發行了可轉換債券。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要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並於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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