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可轉換公司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簡稱司轉換債券〕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有債券和股票的特性,含有以下三個特點: (1)債權性。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 (2)股權性。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 (3)可轉換性。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看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者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如果債券持有者不想轉換,則可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可轉換債券的投資者還享有將債券回售給發行入的權利。一些可轉換債券附有回售條款,規定當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持續低於轉股價(即按約定可轉換債券轉換成股票的價格)達到一定幅度時,債券持有人可以把債券按約定條件M售給債券發行人。 另外。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人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一些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附有強制贖回條款,規定在一定時期內,若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高於轉股價達到一定幅度並持續一段時間時發行人可按約定條件強制贖回債券。 由於可轉換債券附有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因此,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有助於降低其籌資成本。但可轉換債券在一定條件下可轉換成公司股票、因而會影響到公司的所有權。相關熱詞:可轉換公司債券
⑵ 可轉債上市之後是強制轉債嗎
可轉債上市之後不是強制轉債,持有人可以自行選擇是否轉為股票。
「轉股」這個行為的執行人是可轉債債券的持有者。
轉股價是上市公司自己發行可轉債債券時給出的。
注意 贖回條款則是在正股股價高漲的情況下,高於其轉股價達到一定幅度,例如可轉債的轉股價格,超過130%或150%達到連續多少個交易日時,相關公司就有權贖回全部或部分可轉債,以迫使可轉債持有人在贖回實施前進行轉股,以盡快達到其再融資的目的.
⑶ 選擇性可轉換證券和強制性可轉換證券的區別
可轉換證券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其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是長期的普通股票的看漲期權,轉不轉換是有選擇權的
強制性可轉換證券是指在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時,發行公司強制尚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按照預先制定好(在到期時通常已經被調整過)的轉股價進行轉股,而不顧及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的自身意願。
⑷ 可交換債券和可轉換債券的區別
1、發債和償債的主體不同。
可交換債券通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回身;
2、依據法答規不同。
可交換債券是《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前者側重債券融資,後者側重股權融資;
3、發行目的不同。
可交換債券包括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管理,不一定用於投資項目。可轉換債券一般是用於投資項目;
4、所轉換股份來源不同。
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未來發行的股份;
5、股權稀釋效應不同。
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導致總股本的變化,可轉換公司債券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
⑸ 可轉債是不是沒有強制轉股條款
可轉債的確是沒有強制轉股條款,但實際上可轉債一般者會有一個提前贖回條款,這個提前贖回條款間接起到使投資者積極轉股的作用。
⑹ 可轉債是不是沒有強制轉股條款
可轉債的確是沒有強制轉股條款,但實際上可轉債一般者會有一個提前贖回條款,這個提前贖回條款實際上是間接使到投資者有積極轉股的作用,一般這個提前贖回條款一般是該可轉債的標的股票在連續或間斷多少個交易日滿足標的股票價格高於轉股價格30%就會被觸發(這個要視乎該可轉債發行時的具體條款),然後該發行者就可以發出提前贖回公告,在實際提前贖回前,投資者可以選擇轉股,若不轉股就必須被發行者進行強制提前贖回,一般提前贖回會有一個提前贖回價格並加上當年的應計利息,但一般這個提前贖回投資者能收回來的價值要比可轉債轉換成股票的價值要低很多,所以雖然可轉債沒有強制轉股條款,但實際上是有間接使到投資者積極轉股的條款。
⑺ 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條件
(一)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條件
根據《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除了應當符合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公開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
2、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3、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除外;
4、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與不得公開增發股票的條件相同)。
⑻ 可轉債強制贖回和自己轉股有什麼區別什麼是回售
由於可轉債的轉股價都是事先確定好的,而正股的股價並非一成不變,為了維護發行人的利益,可轉債一般都有強制贖回條款。另外在轉股期內,轉債持有者是可以跟隨自己的意願進行轉股的,但是在可轉債轉股期內,如果公司股票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120%(含120%),公司有權按照本次可轉債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債。可轉債回售是為投資者提供的一項安全性保障,是發行可轉債時的一個附加的條款。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價值遠低於債券面值時,持有人必定不會執行轉換權利,此時投資人依據一定的條件可以要求發行公司以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的價格收回可轉換公司債券。為了降低投資風險吸引更多的投資者,發行公司通常設置該條款。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是投資者向發行公司轉移風險的一種方式。回售實質上是一種賣權,是賦予投資者的一種權利,投資者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而選擇是否行使這種權利。
應答時間:2020-12-04,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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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可轉換債券交易規則
可轉來債一般有以下三自種交易方式:
1. 可轉債買賣(二級市場交易) :可轉債上市後支持像股票一樣在二級市場買賣,價格受二級市場上買賣供求的影響產生波動。
2. 可轉債持有至到期 :可轉債可以持有至到期,到期後將兌付本金和利息。
3. 可轉債轉股 :可轉債可以在轉股期限內轉成股票,股票到賬後可在二級市場交易。轉換的股數=認購金額/轉股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