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購買房產抵押債權
房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提供抵押房屋的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
簡單來說就是一種債權擔保行為,以自己的房產來擔保自己會如約清償債權人的債務,如果違約沒有按時清償債務,那麼債權人將可以從該房產拍賣所得的價款中優先拿走自己的債權部分。
抵押房產可以用於企業經營、抵押房產用於個人消費、抵押房產用於購買商用房。
(一)抵押房產用於企業經營
需准備資料:借款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銀行流水、大額資產證明等;本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加蓋公章、公司章程、近1-3年公司財務報表、企業銀行流水、企業經營或融資用途證明資料。
額度:經營用途一般最高可以申請到房產評估值的七成。
利率:利率視銀行政策及借款人資質不同在基準利率上上浮20%以上。
年限:一般為五年以內。
(二)抵押房產用於個人消費
需准備資料:借款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銀行流水、大額資產證明、個人消費用途證明。
利率:抵押房產用於個人消費用途時,一般執行基準利率或是上浮10%。
年限:一般為十年以內。
(三)押房產用於購買商用房
需准備資料:借款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銀行流水、大額資產證明、購買商用房合同。
具體辦理流程:
(一)向銀行提出貸款意向,擔保方出具適合您的貸款方案。
(二)向銀行提交所需資料,同時銀行對抵押物做評估。
(三)銀行工作人員整理資料、面簽合同。
(四)銀行進行審批,批完後需辦理抵押登記,最後放款。
以上便是「信用管家」整理的房產抵押的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㈡ 該如何實現房產抵押債權
網友提問:我曾於2005年借給張某人民幣50萬元,為期一年。當時張某以本市虹口區一套有銀行按揭的住房作余額抵押並與我辦理了抵押手續。後來張某生意失敗,銀行和其他生意上的債權人都將他告上了法院,並已有兩個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查封了張某抵押給我的虹口區住房。目前,這些案件張某都已敗訴需還債,但他沒有還款能力,債權人紛紛要求法院拍賣該房產抵償他們的債權。請問,我應該如何行使我的房產抵押權?
律師回答:
按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你與張某的房產抵押借款關系一旦確定,你即依法享有對該抵押房產的優先受償權。本案張某抵押房產有銀行按揭在先,你作為該房產價值余額抵押權人,依法在銀行優先受償權實現後,享有優先受償權。而張某的其他債權人,不論他們是否通過訴訟解決與張某的債權債務,如欲通過拍賣張某該房產實現債權,則都應在銀行及你的優先受償權實現以後,在拍賣款項仍有剩餘的情況下方可實現或部分實現。
你來函稱張某的債權人已要求法院拍賣該抵押房產,通常情況下,法院在對該房產情況進行查核時發現該房產有按揭及余額抵押情況後,會通知你到庭行使抵押權,並依法保護你的優先受償權利的。你本人目前已初步了解該房產將被拍賣,故你也可主動與抵押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庭聯系,出示相關抵押權證據,要求法官保護你的優先受償權。
延伸閱讀:房地產抵押一經設定,即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不僅在當事人之間設定了相應的權利義務,且對抵押物及與其有關的其他財產權也有影響。根據房地產抵押權效力的對象,可將其劃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
(一)房地產抵押權的對內效力
1、先受償效力
房地產抵押權的對內效力,簡而言之,即房地產抵押權人有就受擔保的債權對抵押的房地產優先受償的權力。房地產抵押權人在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無須經房地產抵押人的同意即可對抵押的房地產予以處分,並從變賣的價款中優先於普通債權人獲得清償。
2、房地產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范圍效力
房地產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范圍包括:⑴主債權;⑵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約定利息。由於債務人遲延履行而導致的利息即遲延利息,亦屬於房地產抵押權的擔保范圍;⑶違約金;⑷損害賠償金;⑸實現房地產抵押權的費用。
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對房地產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房地產抵押權所涉及的物的范圍效力
⑴房地產自身。房地產抵押,根據其標的物可以大致劃分為兩種:土地使用權抵押和房屋所有權抵押。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其地上建築物、其它附著物隨之抵押;以房屋所有權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同時抵押。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築物抵押,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的,則為房地產抵押權的效力所及。
⑵房地產的從物。從物指非主物的構成部分而從屬於主物,並對主物發揮輔助效用之物。由於房地產抵押權為就抵押物拍賣價金優先受償的價值權,基於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的原則,實行房地產抵押權拍賣房地產時,其效力自應及於房地產的從物。
⑶房地產的從權利。從權利是指為助主權利之效力而存在的權利。從權利與主權利的關系,一如主物與從物的關系,以主權利及其所屬的標的物設定房地產抵押權時,房地產抵押權之效力得及於從權利。
⑷孳息。房地產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權開始實行後到抵押標的物的處分為止房地產所產生的孳息。中國《擔保法》第47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應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否則,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該孳息。4、抵押物價值保持的效力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所抵押房地產的價值減少的,房地產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所抵押的房地產價值減少時,房地產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其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房地產抵押權人則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
(二)房地產抵押權的對外效力
房地產抵押權的對外效力是指房地產抵押權對抵押關系外部有關抵押物的其他財產權的影響,具體包括對房地產的用益物權、其他抵押權和租賃關系的影響。1、房地產抵押權對用益物權的影響
房地產抵押權是以房地產的交換價值為債權提供擔保,抵押物的使用價值對其沒有影響,因此無論是在抵押權設定前或設定後,抵押人均可在抵押的房地產上設定用益物權。但用益物權只有在房地產抵押權設定之前已存在並經登記才能具有對抗房地產抵押權的效力。2、房地產抵押權對其它抵押權的影響
房地產價值巨大,足以擔保數個債權,同時,抵押不移轉房地產的佔有,因此也有可能在同一個房地產上設定數個抵押權。在同一房地產上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其擔保的債權按抵押權設定的先後順序受償,順序相同的則按債權比例受償。關於房地產抵押權設定先受順序的確定,應采抵押登記申請日標准,凡提出房地產抵押權登記申請在先的抵押權,經登記後,其順位先於後提出申請的房地產抵押權,而不論抵押登記簿所記載的登記日期以及抵押登記證書所載明的日期。3、房地產抵押權對房屋租賃的影響
與設定用益物權一樣,抵押人可以在已出租的房屋上設定抵押權,也可以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關系存在於抵押之前的,房地產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該租賃關系,抵押的房地產拍賣後,原租賃合同對房地產的受讓者繼續有效。
㈢ 什麼是房產抵押債權
比如說你借了我的錢,這時候我就擁有債權,我把債權賣給別人,就是債權轉讓,你就得把錢還給買債權的那個人
㈣ 房產抵押債權轉讓是什麼
「房產抵押債權轉讓」顧名思義就是房產抵押後的管理或是使用的權利轉讓給第三者。第三者可以得到高的回報,轉讓人也可以賺到差價。是一個雙贏的項目,賺的錢都是借款人給的,房產升值空間大,風險低。
㈤ 什麼是住房抵押債券
住房抵押債券是以住房抵押貸款這種信貸資產為基礎作為一個資產池,以借款人對貸款專進行償付屬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資產池的償付現金流,一般資產池內會打包多筆相關貸款,對於發放這類貸款的銀行或按揭貸款的金融機構來說是通過金融市場發行證券(大多是債券)模式進行融資的。
㈥ 什麼是抵押債券>
抵押債券指債券發行人了保證債券還本付息土地、設備、房屋等動產作抵押品所發行債券發行人期能還本付息債券持有人則有權處理抵押品作抵償
㈦ 不動產抵押債券的介紹
不動產抵押公司債是以公司的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作抵押而發行的債券,是抵押證券的一種。
㈧ 房產抵押債權轉讓是否合法
《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並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應當將從權利一並轉讓,受讓人在得到權利的同時,也取得與債權人有關的從權利(包括抵押權等)。
(8)房產抵押債券擴展閱讀:
主債權的轉讓,是指存在擔保等從債的情況下,不改變主合同的內容,主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移轉於第三人享有。
主債權轉讓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主債權的轉讓必須是在保證期間內發生的。保證期間是擔保銀行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限。根據《擔保法》第25條的規定,在保證期間內,主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換言之,銀行的保證責任隨著保證期間的屆滿而消滅,在保證期間屆滿之後,主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就與擔保銀行毫無關系了。
2.主債權的轉讓必須依法或依約作出。首先,須有合法有效的主債權存在,這是主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其次,主債權須有可轉讓性,依據債權的性質(如以特定身份為基礎的債權或基於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特殊信任關系的債權)或原合同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轉讓。再次,主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了轉讓債權的書面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