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持有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債利息收入免徵所得稅,其他債券的利息收入,企業收入的記入應納稅總額按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一般是二5%)納稅,個人收入的按二0%計算個人所得稅。 另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有關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二009年、二0一0年和二0一一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企業取得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企業持有二0一一—二0一三年發行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中國鐵路建設債券是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以鐵道部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2. 我在97年1月購買了鐵道部發行的96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實在找不到兌付的地方,請幫助解決
華夏證券現在已經更名為中投證券了,可以問問看
此外也可以通過證監會或者銀監會問問看
只能是這樣了吧
3. 鐵路建設需要那些手續「
加強鐵路用地管理,適應鐵路運輸安全生產和建設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鐵路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在土地統一管理的原則下切實做好本部門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亂占、濫用土地的違法行為。鐵路建設用地應按總體設計一次申請批准,也可根據需要,以設計段辦理用地手續。凡工期較長、工程復雜、不能同步竣工的建設項目(橋梁、隧道等),按批准許可權,經國家或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先期使用土地,然後在正式辦理建設項目用地手續時一並申請報批。建設過程中,因設計變更或施工條件等客觀原因引起用地數量變化和位置移動,應先辦理用地手續後,再使用土地。鐵路用地的年度計劃,應由鐵路用地管理機構提出,報送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後執行,本辦法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
4. 鐵路建設債是誰發行的債券它是否是國債的一種跟國債有什麼區別
屬於其他類型國債中的國家建設債券。
5. 鐵道部,政企分開後,中國鐵路建設債券是否還是政府支持債券!!!!!!
中國鐵路建設債券還是由政府支持債券,國務院還再次重申這一態度。
6. 現在還有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嗎
原鐵道部擬申請發行2013年中國鐵路建設債券1500億元,但改中鐵總公司以後,就沒有消息了,可能不會再發了,因為該公司的負債規模實在是太大了:
原鐵道部已經於3月8日招標發行2013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資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擔任本次發行的聯席主承銷商。
相關發行文件顯示,截至募集說明書出具之日,發行人及下屬企業已發行尚未到期的直接債務融資工具總計為7591億元;以2012年9月底財務數據為基礎,當期短期融資券發行後,鐵道部資產負債率將由61.81%小幅上升至61.99%。
值得注意的是,相關公告顯示,原鐵道部短融券注冊總額為600億元。2012年,原鐵道部於5月17日發行了當年唯一一期短融券,金額200億元。公告還顯示,原鐵道部已於2013年3月1日獲得600億元中期票據注冊通知書,將擇期發行;此外,原鐵道部擬申請發行2013年中國鐵路建設債券1500億元。
7. 有幾張1989年發現的廣東省鐵路建設債券,蓋有廣東省三茂鐵路公司、廣東省證券公司等公章,到哪可以換
看看背面的說明,如果沒有時間限制,我認為還是能夠兌換的。如果還有證券公司,那你要看看是不是轉成股票了?到廣東省證券公司問問吧,或到廣東省鐵路部門問問,應該有一個准確答案。如果換錢,那時的五十元,最多相當於現在的三四千元(與當時的工資比較),這個沒有準確的演算法。要是銀行算,可能還不一定算多少呢。感覺不會太多了。
8. 鐵道部發行的鐵路建設債券是政府債券嗎
政府支持型債券,是企業債,不過鐵道部又是政府部門,其債卷隱含有政府信用,政府是不會破產的,所以鐵道債基本等同於國債
9. 關於湖廣鐵路債券案的具體內容
中國清末預備修建的湖廣鐵路是指「湖北、湖南兩省境內的粵漢鐵路」和「湖北省境內的川漢鐵路」。因這兩線鐵路都在湖廣總督的轄區范圍內,故稱「湖廣鐵路」。兩線鐵路的修建計劃,前者是由武昌起經岳陽、長沙至宜章,與廣東商辦的粵漢鐵路銜接;後者以漢口為起點,經應城、鍾祥、當陽至宜昌,由此抵達四川夔州(現稱奉節)。
清政府修建湖廣鐵路的目的在於便利用兵以鎮壓正在興起的南方起義維護其統治。為加快鐵路的修建,當時的湖廣總督張之洞受命督辦後,便向國際上籌措借貸,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簽了借貸合同,決定向德國的德華銀行借款。英、法兩國得知此事後也認為有利可圖,故通過抗議、照會對清政府施加壓力,強迫清政府接受它們的借款。這使清政府只好擱置中德的借貸合同,另於1909年6月6日與英、法、德三國草簽了借款合同。之後,美國又以「機會均等」擠進了該借貸合同。所以,湖廣鐵路的借貸合同最後是以清政府郵傳部大臣(盛宣懷)為一方,以德國的德華、英國的匯豐、法國的東方匯理等銀行和「美國資本家」(以下稱銀行)為另一方在北京簽訂。合同簽訂後,德、英、法、美上述銀行於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義發行「湖廣鐵路五厘利息遞還金鎊借款債券」(以下簡稱湖廣鐵路債券)600萬金英鎊。該債券利息從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美國公民傑克遜等9人持有湖廣鐵路的上述債券。1979年11月,他們向美國阿拉巴瑪州北區地方法院東部分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提起訴訟。要求償還他們所持有的湖廣鐵路債券本利1億美元外加利息和訴訟費。法庭受理了他們的訴訟。並於同年11月13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出傳票,指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黃華收。要求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於收到傳票後的20天內提出答辯,否則作缺席判決。中國外交部拒絕接受傳票,將其退回。
美國阿拉巴瑪州北區地方法院東部分庭關於湖廣鐵路債券案的審理遭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拒絕後,法庭於1982年9月1日對本案做出了缺席裁判。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原告41313038美元,另加利息和訴訟費。
中國政府對美國阿拉巴瑪州北區地方法院東部分庭的判決拒絕接受,認為它是違反國際法的,是無效的。理由是依據國際法, 國家享有主權豁免,一國法院不得強行將外國列為被告。所以美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管轄權。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調查了湖廣鐵路債券的淵源,認定它屬惡債。
中圖政府據此理由與美國國務院進行了多次交涉。經過兩國政府官員的幾次會談,美國國務院決定干涉此案。美國國務院喬治·普·舒爾茨和國務院法律顧問戴維斯·魯賓遜分別於1983年8月11日和12日發表了聲明。中國接受了美國的建議,聘請了美國律師出庭申辯。律師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絕對主權豁免;本案不屬美國法典第28卷第1605條規定的「商業活動」;原告的傳票送達不完備;原告未能依美國法典第28卷第1608(E)條的規定,證明被告具有責任而使其提出的求償要求和權利得以成立等理由指出法庭判決無效,要求撤銷缺席判決。另外,美國司法部向阿拉巴瑪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國利益聲明書」,要求法院考慮舒爾茨和魯賓遜的聲明,考慮美國利益支持中國的申辯。在美國政府的干預下,法庭重新審理了此案,做出新的決定,撤銷了原來的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之後原告又向美國聯邦第十一巡迴法院提起上訴和要求美國最高法院重新審理,未獲成功。致使此案於1987年3月9日告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