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對乙享有一百萬元的債務,乙對丙享有一百萬元的債權,誰是債權人和債務人,那位高手解答一下,謝謝!
一、甲對乙享有一百萬元的債務。說明乙是債權人,甲是債務人。二、乙對丙享有一百萬元的債權。說明乙是債權人,丙是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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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對甲負有債務且無力清償,乙對丙享有到期債權且怠於行使,甲可以( )
C
債權人代為權
3. 甲對乙享有債權,乙對丙享有債權。因到期乙無力清償甲的債務
乙可以把債權轉讓給甲,並履行通知的義務通知丙。由丙償還乙的債務。
4. 甲對乙享有10萬元貨款債權,丙是連帶保證人,甲對丙主張權利,會導致10萬元貨款債權訴訟時效中斷嗎
不會的哈
我們所說的連帶債務中的訴訟時效中斷是指,比如A、B欠C一筆錢,AB二人對這筆債務是連帶責任,那麼C對AB其中任何一個人主張債務,就會導致這整個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或者在連環債中,C欠B錢,B欠A錢,後來A對C代位訴訟,此時B對A的債務也發生了中斷;時效中斷的一些具體規定可以去查查
在保證責任中,連帶保證人只有在債務期限屆滿之後才有相應的責任,在這之前你找保證人沒用的。債務償還期滿後,這時對連帶保證人來說有一個保證期間,在這期間之內你得找他,不然保證期間一過,保證人就可以不用承擔保證責任了~
所以甲對乙主張債務才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
5. 5、 甲對乙享有80萬元債權,乙放棄對丙的100萬元到期債權,同時乙又實現對丙的200萬元債權
D,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但本案里,乙具有償還甲債務的能力,所以放棄到期債權沒有對甲造成損害,故甲不能請求撤銷。
試想,如果撤銷權可隨意使用,涉嫌權利濫用。與民法的權利濫用之禁止的原則不符
6. 甲欠乙債務,丙欠甲債務,甲已無財務用以還債,但甲卻放棄對丙的債券。對價的行為乙可以行使什麼權利
乙可以行使撤銷權。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7. 乙對甲負有債務且無力清償,乙對丙享有到期債權且怠於行使,甲可以( ) 2013-10-15 A.以
D 以自己的名義訴請丙向乙履行義務
8. 甲對乙享有50萬的債權,乙對丙享有50萬的債權,乙為逃避其對甲的債務將其對丙的債權轉移給了丁。
個人認為:甲可以通過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或債權人代位權!
如果甲與乙、乙與丙,兩個債權同時到期而乙不通過訴訟方式請求丙還債'那麼此時甲可以行使代位權!
因為乙放棄自己債權而無力償還甲的債權,那麼甲可以行使債權人撤銷權
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駛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駛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駛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行駛代位權必須符合兩個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且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都已到期。
2.債權人行駛債務人的一切權利和訴權,因此債務人對次債務人行駛的權利必須合法有效。
(僅供參考)
9. 甲對乙享有十萬元貸款債權,丙是連帶保證人,甲對丙主張權利 會導致十萬元貨款債權訴訟時效中斷 正確與否
應當是錯誤:因為造成時效中斷的話,必須是向主債權人主張,而向擔保人主張不能造成時效中斷。
10. 甲欠乙1萬元,已屆清償期,甲對丙享有2萬元的到期債權,卻怠於行使,乙多次向甲提出還款請求,均遭拒絕
根據樓主提供的信息,提供如下意見,僅供參考:
根據《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鑒於此,乙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