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涉及「可轉債」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證券委1997年發布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我國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主體僅限於上市公司和重點國有企業,且必須符合一些特別條件:
(1)最近3 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
(2)可轉換債券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得高於70%;
(3)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等等。
這些約束條件使得可轉換債券在我國發行數量偏低,直到2006年上半年,我國各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數量僅有30餘支。雖然2006年《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被廢止,但隨之出台的《上市公司證券管理辦法》中仍對可轉換債券的發行多加限制,所以直到2009年,我國境內的可轉換債券也不超過60支,而且多集中在電力、鋼鐵等企業信用風險小(信用評級都在AA級以上),業績穩定,並且多數有銀行或其它相關機構擔保的傳統行業。而一些急需資金、發展迅速的企業卻由於發行條件高、約束條款多的限制不能通過發行可轉換債券進行融資。
⑵ 可轉換債券(CB)
可轉換債券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券和股票的特徵。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 從理論講,任何公司,無論大公司還是小公司,是實力雄厚還是業績不佳的公司都可以運用可轉換公司債券進行融資。如美國市場上以中小型企業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為主,而歐洲市場近幾年大型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有明顯增多的趨勢。但是我國在境內發行的以人民幣認購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必須要滿足1997年頒布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以及2001年頒布的《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根據「暫行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主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募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1億元。新頒布的「實施辦法」又對以下事項要求主承銷予以說明,這些事項包括在最近3年特別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現金分紅,現金分紅占公司可分配利潤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會對紅利分配的解釋;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是否足以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是否有足夠的現金償還到期債務的計劃安排;主營業務是否突出,是否在所處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表現出較強的成長性,並在可預見的將來有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募集資金投向是否具有較好的預期投資回報,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與原募集計劃一致。如果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用途的,其變更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投資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金融類上市公司除外);發行人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健全。近三年運作是否規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近三年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及重大決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規范行為,發行人管理層最近三年是否穩定;發行人是否獨立運營。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及機構等方面是否獨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場的自主經營能力;屬於生產經營類企業的,是否具有獨立的生產、供應、銷售系統;是否存在發行人資產被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關聯方佔用的情況,是否存在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是否有重大資產重組、重大增減資本的行為,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發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存在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而受到處罰的情形等。 一般要符合上述條件的上市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才能發行。 祝你投資順利!
⑶ 公司債權轉股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
1、《民法通則》:
第四十四條 企業法人分立、合並上或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
企業法人分立、合並,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2、《合同法》: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第九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並的,由合並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3、《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第十八條 企業合並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4、《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
第三十一條企業可以通過轉產、停產整頓、合並
⑷ 債權債務轉移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所謂合同義務的轉移,指基於當事人協議或法律規定,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地位成為新債務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情形。一、合同義務轉移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徵:(一)債務是可以轉移的,但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轉移;(二)約定債務轉移的以債權人同意為必要條件;(三)產生了新的合同關系,債務轉移前之合同關系消滅,債務轉移後的合同關系產生;(四)合同主體已經變更,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二、合同義務轉移包含著兩種形態:(一)將合同義務全部轉讓給第三人,即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債務轉讓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系。這種通常被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二)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則通常被稱為「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有債務人並沒有脫離原有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⑸ 債權轉讓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債務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規定:一、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二、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三、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五、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授讓人主張。六、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⑹ 債權轉讓中的相關法律規定具體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包括以下三種:(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一是基於個人特別信任關系發生的合同債權,這類合同債權因具有強烈的人身信任關系,故不得轉讓他人。二是「基於特定的債權人行為為內容的合同權利」。三是屬於從權利的合同債權。(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可轉讓的債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如果債務人只願意向合同債權人履行債務,合同當事人當然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債權不得轉讓。(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例如,我國《擔保法》第6l條就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公法上的債權,包括撫恤金債權、退休金債權、勞動保險金債權等。
⑺ 可分離債的發行有哪方面的法律法規
首先發行分離債的上市公司必須符合發行債券的條件,另外相關權證也要符合相關的條件。申請在交易所持牌交易的權證其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權證在申請上市之日的標的股票應符合以下:(一)最近20個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於30億元;(二)最近6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計換手率在25%以上;(三)流通股本不低於3億股。另外權證上市也應符合以下的條件:(一)約定權證類別、行權價格、存續時間、行權日期、行權結算方式、行權比例等要素;(二)申請上市的權證不低於5000萬份;(三)持有1000份以上的權證投資者不得少於100人;(四)自上市之日起存續時間為6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五)發行人提供了相關的履約擔保(註:一般可分離交易式轉債的權證部分實際發行者是這一間上市公司發行自身的股本型權證,不存在相關違約風險)。前者的發行條件比較上有實際意義,後者實際意義並不大。至於行權價格也並不是隨意定的,一般是以該股票發行可分離債時的該股票市場價格而定,一般是以該股票市場價格的某一段時間內的平均股票價格作為它的行權價格,至於後來的權證相關行權價格調整也有相關限制的,並不是說能夠隨意調整的,只有在相關上市公司的股票進行除權或除息時才能進行行權價格的調整,相關調整方法如下:
標的證券除權的(所謂除權即上市公司實施的分紅方案中有送股或轉股,有沒有現金分紅並不重要,只要有送股或轉股就必須除權),權證的行權價格和行權比例分別按下列公式進行調整:
新行權價格=原行權價格*(標的證券除權日參考價格/除權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
新行權比例=原行權比例*(除權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標的證券除權日參考價格)
註:這里的標的證券除權日參考價格=(除權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每股的現金分紅)/(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轉股比例)
注意這是每股的,一般上市公司發布相關分紅時都是以每10股為單位公布相關分紅方案。
標的證券除息的(所謂除息即上市公司實施的分紅方案中只有現金分紅,沒有相關送股或轉股),行權比例不變,行權價格按下列公式進行調整:
新行權價格=原行權價格*(標的證券除權日參考價格/除權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
註:這里的標的證券除權日參考價格=除權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每股的現金分紅
至於權證上市時的交易價格並不是公司自由決定的,它的首日上市開盤參考價格是以根據相關期權模型——BS模型進行計算所得的結果作為其首日上市開盤參考價格,但一般權證上市首日上市都不會以這個價格作為開盤的,這個價格只成為這權證如同股票昨天收盤價格的樣子出現。
至於股票價格到行權時是否高於行權價格正常來說上市公司是無法控制的,主導權在市場中,如果這股票的價格在相關權證進行行權時明顯低於或接近行權價格,當然相關公司是幾乎是免費使用一筆較大的資金,而只需要支付較低的利息成本。如果相反,這股票的價格在相關權證進行行權時明顯高於行權價格,相關公司則是以較低的價格賣出公司的股權,這個股票市場價格與行權價格之間的差則是一個相關公司發行可分債時難以預測的未知成本,這個成本有時候可能是十分巨大的。在可轉換債券的發行角度來說(註:包括傳統的可轉換債券和可分離式交易可轉換債券),一般它的票面利率較低主要原因是相關公司存在一個相關的隱含行權的成本在裡面,這個成本就是投資者進行相關的行權時,股票市場價格與行權價格的差額,在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只會在相關股票價格高於行權價格才會行權的,這個差額的損失以較低的債券票面利率來彌補。
⑻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法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