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產抵押債權轉讓有什麼流程啊
辦理房屋抵押登記一般要經過以下程序:
借款人首先向開發商或售房
單位核實房屋產權證是否送達到銀行;如果產權證已經送達到銀行,
借款人可與銀行聯系並進行核實,如果確認產權證已經送達到銀行,
借款人可以到產權證所在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領
辦理房屋抵押登記一般要經過以下程序:
借款人首先向開發商或
售房單位核實房屋產權證是否送達到銀行;如果產權證已經送達到銀
行,借款人可與銀行聯系並進行核實,如果確認產權證已經送達到銀
行,借款人可以到產權證所在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領取《北
京城鎮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借款人帶《北京城鎮房地產抵押登
記申請書》及如下資料到銀行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借款合同(原件)、
抵押合同(原件)、評估報告(原件)、產權人身份證(復印件)、配偶身
份證(復印件)、夫妻雙方戶口本(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最後,
借款人辦理妥當抵押登記業務後,
辦理過壽險業務的客戶可以持相關
證明文件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業務。
《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並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應當將從權利一並轉讓,受讓人在得到權利的同時,也取得與債權人有關的從權利(包括抵押權等)。
(1)轉手抵押債券擴展閱讀:
主債權的轉讓,是指存在擔保等從債的情況下,不改變主合同的內容,主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移轉於第三人享有。
主債權轉讓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主債權的轉讓必須是在保證期間內發生的。保證期間是擔保銀行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限。根據《擔保法》第25條的規定,在保證期間內,主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換言之,銀行的保證責任隨著保證期間的屆滿而消滅,在保證期間屆滿之後,主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就與擔保銀行毫無關系了。
2.主債權的轉讓必須依法或依約作出。首先,須有合法有效的主債權存在,這是主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其次,主債權須有可轉讓性,依據債權的性質(如以特定身份為基礎的債權或基於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特殊信任關系的債權)或原合同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轉讓。再次,主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了轉讓債權的書面協議
2. 關於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否一並轉移
是的。
《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並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應當將從權利一並轉讓,受讓人在得到權利的同時,也取得與債權人有關的從權利(包括抵押權等)。
3. 房產抵押債權轉讓是什麼
「房產抵押債權轉讓」顧名思義就是房產抵押後的管理或是使用的權利轉讓給第三者。第三者可以得到高的回報,轉讓人也可以賺到差價。是一個雙贏的項目,賺的錢都是借款人給的,房產升值空間大,風險低。
4. 關於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否一並移轉 詳細
關於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否一並移轉 說明:以下論證的前提是債權可以轉讓,即不存在債權不得轉讓的情形且該債權轉讓符合法律相關規定。
一般情形:債權轉讓抵押權一並移轉 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權利,即抵押權擔保的對象是債權而不是債權人。故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應一並移轉,具體包括如下情形:
債權全部轉讓時抵押權一並移轉 依據《合同法》第 81 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物權法》第192 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4)轉手抵押債券擴展閱讀: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並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抵押權以其所擔保的債權存在為前提,投有債權,就不可能有抵押權,抵押權失去了債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抵押權具有附隨性。那麼,抵押權能否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是否一並轉讓,這些都需要法律予以明確規定。
由於抵押權不具有獨立存在的特性,因此本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根據這一規定,抵押權的轉讓或者以抵押權為其他債權設定擔保,應當與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一同進行。
抵押權人轉讓抵押權的,抵押權應當與其所擔保的債權一同轉讓;抵押權人以抵押權向他人提供擔保的,抵押權應當與其所擔保的債權一同向他人提供擔保。單獨轉讓抵押權或者單獨以抵押權作為其他債權擔保的行為無效。
5. 房產抵押債權轉讓是否合法
《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並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應當將從權利一並轉讓,受讓人在得到權利的同時,也取得與債權人有關的從權利(包括抵押權等)。
(5)轉手抵押債券擴展閱讀:
主債權的轉讓,是指存在擔保等從債的情況下,不改變主合同的內容,主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移轉於第三人享有。
主債權轉讓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主債權的轉讓必須是在保證期間內發生的。保證期間是擔保銀行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限。根據《擔保法》第25條的規定,在保證期間內,主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換言之,銀行的保證責任隨著保證期間的屆滿而消滅,在保證期間屆滿之後,主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就與擔保銀行毫無關系了。
2.主債權的轉讓必須依法或依約作出。首先,須有合法有效的主債權存在,這是主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其次,主債權須有可轉讓性,依據債權的性質(如以特定身份為基礎的債權或基於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特殊信任關系的債權)或原合同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轉讓。再次,主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了轉讓債權的書面協議
6. 」抵押到期,債權轉讓」是什麼意思
」抵押到期,債權轉讓」的意思是抵押期滿,將債權轉讓給第三方。
債權轉讓(CreditAssignment)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
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
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7. 房產抵押債權可以轉讓嗎
在實務中,抵押人須結清銀行貸款,使抵押權消滅後,方能將房屋過戶給其他人。因為銀行尚未完全收回貸款及貸款利息,如果所有權人將抵押物轉讓,勢必影響銀行實現債權,所以,法律規定在抵押期間,原所有權人轉讓抵押財產應當取得抵押權人的同意,而實務操作中,銀行同意的條件多為債權人結清貸款,即先結清貸款後過戶房屋。如果抵押權人在其他條件下同意所有權人轉讓抵押物,則應當將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即先過戶房屋後結清貸款或者提存。如果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則超過部分歸抵押人所有,如果轉讓的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則不足部分由債務人繼續清償。在實務操作中,房屋所有權人以按揭貸款方式買房,貸款未還清之前,如果取得銀行同意,也可以將房屋過戶給第三方,並由第三方一次性清償原所有人的銀行借款或者與銀行簽署借款合同以其他方式償還借款。此種情形屬於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如果原所有人的償還能力出現問題,他可以與銀行及第三方協商採取該種方式。希望菁英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8. 抵押擔保證券和抵押轉手證券的區別
擔保抵押證券和資產抵押證券的區別:
1、【抵押證券】指證券發行人以其財產為抵押,而發行的保證按期支付本息的證券。如果在證券到期後,證券發行人沒有支付證券本息,抵押證券持有人可以佔有或拍賣證券發行人為發行證券而抵押的財產作為證券本息的補償。抵押證券,增加了發行人的責任,減少了證券投資者的風險。一般來講,為了擔保證券本息能按期如數支付,抵押物的現市總價值應該高於證券發行總額。發行抵押證券,應該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核准,而且一般情況下都是由證券公司代理發行。投資者向證券公司申請購買抵押證券並支付款項。近年來,國外出現了一種新的抵押證券,這種證券的抵押物不是發行人的現有財產,而是發行考利用發行證券等募到的資金進行投資後所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盡管投資於抵押證券的風險較小,但對於小額投資者來講,明確小額證券相對應的抵押物難度較大,所以,集中眾多小領投資且使其基金化,然後以基金的形式投資於抵押證券是一種較為的投資方式。
2、【抵押擔保證券】抵押擔保證券是由投資銀行等證券公司將大量房屋貸款進行捆綁作為抵押的一種證券形式,類似於債券。持有抵押擔保證券的投資人將根據他們所購買的本金和利息份額,定期收到屋主所支付款項。通常,大量的抵押貸款被打包或者分為幾個「部分」,每一部分的風險和收益均不相同。持有最安全部分的所有者收取的利率最低,但是有權作為第一順位獲得屋主的付款。而持有風險最大部門的持有人收取最高利率,但是如果屋主不能支付月供,那麼他們則是第一個受損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