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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可交換債券

發布時間:2021-03-24 20:49:46

1. 控股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是利好嗎

一般來說,控股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屬於正常的提示性公告。屬於中性公告。

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可交換債券一般發生在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間,即母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期間,轉換為上市的子公司股票

具體分析如下:

  1. 看債券類型,可轉換債券,折股後會稀釋每股業績,有一定負面作用,特別是量很大的時候。但同時也要看到其積極的一面,如果可轉債發行投入的項目效益非常好,也是很不錯的。總體評價:中性偏空。

  2. 看公司債券投入的項目,能不能帶來可觀的效益。如果投資的項目肯定能帶來很大的經濟效益就是利好!比如經營黃金的上市公司,發行債券和增發新股是用來收購金礦,而黃金走勢堅挺的趨勢,必然給公司帶來持續更高的收益,那就是利好。看產生效益和債券利息的利率比較,高很多,債券就比增發還好。增發的好處在於增加公積金,缺點是股本增加參加利益分配的也增加了。如果投資項目的效益不能確定,或者行業趨勢不確定甚至不好,則要特別小心,有可能債券發行和新股增發都會把這個企業拖死。

2. 非公開發行可交換的債券對公司股票利好嗎

不存在利好利空。就相當於公司向別人借錢而已。

3. 公開發行的可交換債的面值為為多少

可轉換公司債的面值為100元。
根據證監會頒布的《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七條可轉換公司債券按面值發行,每張面值100元,最小交易單位為面值1000元。
也就是說,可轉債的面值為100元,1000元起投。

4. 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條件

(一)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條件

根據《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除了應當符合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公開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

2、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3、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除外;

4、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與不得公開增發股票的條件相同)。

5. 公募基金關於可交換債的業務模式有哪些

如何玩轉私募可交換債,看這一篇就夠了(附三大經典案例)-搜狐
http://mt.sohu.com/20161020/n470795167.shtml

1、可交換債概念及圖示
可交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交換債或可交債,Exchangeable Bond,簡稱EB)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發行人作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以存量股票作為質押,如果換股則實現了換股減持,如果贖回或者回售則實現了低息融資。
可交換債券是一種在純債基礎上,內嵌期權的金融衍生品。對於持有人而言,除了可以獲得像普通債券一樣的持有期票息以及出售轉讓的資本利得外,還可以獲得按照約定價格將所持債券轉換成特定股票的選擇權。除了交換權之外,我們目前發行的可交換債通常還設置給予持有人有條件的回售權,給予發行人有條件的贖回權和修正交換價格的權利。

2、私募可交換債
私募可交換債指的是非公開發行的可交換債,非公開發行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每次發行對象不能超過二百人。
可交換私募債主要法規背景
2015年以前私募可交換債主要是延續發展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發展,2012年5月深交所推出了中小企業私募債,2013年深交所發布《關於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業務試點》,隨後發行了深交所首隻可交換私募債「13福星債」。
2015年1月證監會公布新公司債辦法,推出了公司債「大公募」(面向公眾投資者的公開發行)、「小公募」(面向合格投資者的公開發行)、私募/非公開(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三種發行方式,並且約定可以在公司債附加認股權、可轉換成相關股票的條款。從規定上來說,私募可交換債已經突破了此前深交所中小企業私募債中「中小企業」的約束。

可交換私募債條款規定
根據《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和《深交所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的規定,我們梳理了兩個辦法中對於中小企業私募債的規定。兩個辦法從期限、利率、初始換股價、交換期、標的股票限售條件、質押數量、質押率等方面對私募可交換債進行了規定。
從規定中我們特別關注一點:股票鎖定期也可以完成債券發行。由於試點辦法只規定了在可交換時不存在限售條件,即在發行債券時(尚未進入換股期)質押股票即使處於限售期也可以完成發行,只需要滿足進入交換期時不存在限售條件即可。實際發行中,許多私募可交換在發行當時質押的標的股票也的確是處於限售狀態。

可交換私募債與標的股票股東其他融資
方式對比:上市公司股東如何玩轉可交換債
1、私募可交換債與股權質押融資對比
作為標的股票的股東,與標的股票相關的融資方式主要有商業銀行股權質押、券商質押式回購融資、大宗減持、可交換債融資(私募OR公募)。通過對比可以看出可交換債相比於股權質押具有利率更低、質押率更高、更長的融資期限和更寬松的補倉要求等優勢。

2、私募可交換債與大宗減持對比
私募可交換債與大宗減持對比主要具有以下的優勢:1)在限售期也可獲得現金流,上文我們已經提到許多私募可交換債在發行時質押的標的股票是處於限售狀態的。2)減持價格更高,可交換債發行時的初始換股價一般為市價或者有所溢價,而大宗交易則往往折價交易。3)對二級市場沖擊更小,交換債未來分批換股,對市場沖擊較小;而大宗減持不論從心理層面還是實際流動層面對二級市場均有沖擊。

下面對當前已經發行的私募可交換債條款進行案例總結,債券條款方麵包括規模、期限、票息、擔保方式等;股性條款方面主要是換股條款、贖回條款、修正條款等。

6. 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可轉股債券是利好還是利空

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可轉股債券是利好。比如經營黃金的上市公司,發行債券和增發新股是用來收購金礦,而黃金走勢堅挺的趨勢,必然給公司帶來持續更高的收益,那就是利好。

看產生效益和債券利息的利率比較,高很多,債券就比增發還好。增發的好處在於增加公積金,缺點是股本增加參加利益分配的也增加了。如果投資項目的效益不能確定,或者行業趨勢不確定甚至不好,則要特別小心,有可能債券發行和新股增發都會把這個企業拖死。

(6)公開發行可交換債券擴展閱讀

由於可轉換債券可轉換成股票,它可彌補利率低的不足。如果股票的市價在轉券的可轉換期內超過其轉換價格,債券的持有者可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而獲得較大的收益。影響可轉換債券收益的除了轉券的利率外,最為關鍵的就是可轉換債券的換股條件,也就是通常所稱的換股價格,即轉換成一股股票所需的可轉換債券的面值。

如寶安轉券,每張轉券的面值為1元,每25張轉券才能轉換成一股股票,轉券的換股價格為25元,而寶安股票的每股凈資產最高也未超過4元,所以寶安轉券的轉股條件是相當高的。

當要轉換的股票市價達到或超過轉券的換股價格後,可轉換債券的價格就將與股票的價格聯動,當股票的價格高於轉券的換股價格後,由於轉券的價格和股票的價格聯動,在股票上漲時,購買轉券與投資股票的收益率是一致的。

但在股票價格下跌時,由於轉券具有一般債券的保底性質,所以轉券的風險性比股票又要小得多。

7. 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公司應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內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億元;

(四)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五)本次發行債券的金額不超過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按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的百分之七十,且應當用預備交換的股票為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設定質押擔保;

(六)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七)不存在《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三、預備用於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百分之六。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用於交換的股票在約定的換股期間應當為無限售條件股份,且股東在約定的換股期間轉讓該部分股票不違反其對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承諾。

四、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六年,面值每張人民幣一百元,發行價格由上市公司股東和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確定。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換股的可交換公司債券。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回售條款,規定債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債券回售給上市公司股東。

五、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債券持有人對交換股票或者不交換股票有選擇權。

公司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三十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募集說明書應當事先約定交換價格及其調整原則。

六、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程序,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三章的規定辦理。

債券受託管理和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事項,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四章的規定辦理。

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信用評級事項,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除用預備交換的股票設定質押擔保外,發行人為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另行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七、在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就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與上市公司股東簽訂股票質押合同,並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股票質押登記,取得股票質押權權利證明文件。所質押股票及其孳息用於債券持有人按照約定條件交換股份和對債券提供質押擔保。當債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選擇換股且上市公司股東到期未能清償債務時,所質押股票轉讓所得的價款及其孳息優先用於清償對債券持有人的負債。

八、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編制申請文件,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持續公開信息。編制募集說明書除應參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外,還應參照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的有關要求披露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

九、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應當合理確定發行方案,不得通過本次發行直接將控制權轉讓給他人。持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因行使換股權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行使換股權利導致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生變化的,相關股東應當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義務。

十、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登記結算等事項,按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規定未盡事項,按照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8. 公開債券置換具體是怎樣置換的

公募可交換債發行及上市審核程序發生了哪些變化?
小公募可交換債屬於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范疇,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其發行及上市申請由交易所進行預審核,證監會以交易所的預審核意見為基礎履行簡易行政許可核准程序。預審核環節,交易所內部工作時間總計不超過20個工作日,具體流程可參見我所《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工作流程》。對於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A且選擇同時面向公眾投資者和合格投資者發行的大公募可交換債,仍需提交證監會核准,適用證監會《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審核工作流程》,審核環節主要有受理、審核、反饋、行政許可決議和期後事項。

9. 可交換債有幾種分類方式

從發行方式來看,可交換債可以選擇公開和非公開兩種發行方式,發行和掛牌回場所可以答選擇滬深交易所或者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

從目前發行可交換債的上市公司來看,發行方式以非公開發行為主。對此,分析人士表示,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債的自主性相對更強,對發行人財務指標、累計債券余額等無強制性要求。
從發行訴求來看,私募可交換債發行人訴求已然多樣化,可以將發行人訴求大致分為減持套現、融資需求以及資本運作套利等幾個類別。溢價減持套現是目前發行人發行私募EB的主要訴求之一。融資需求可以特別關注兩類發行人,一是過剩產能相關主體發行私募EB預案開始增多;二是地產企業,進一步則是此類需要持續負債杠桿經營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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