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可轉債中簽不繳款後果 可轉債中簽收益有多少
關於中簽後未足額繳款,滬深兩市交易所規定如下:
深圳
投資者連續 12 個月內累計出現 3 次中簽但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自結算參與人最近一次申報其放棄認購的次日起6 個月(按 180 個自6然日計算,含次日)內不得參與網上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可交換債申購。
放棄認購的次數按照投資者實際放棄認購的新股、可轉債、可交換債的只數合並計算。
上海
投資者申購可轉債中簽後,應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的規定,確保其資金賬戶在T+2日日終有足額認購資金。投資者認購資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視為放棄認購,由此產生的後果及相關法律責任,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簽但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自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收到棄購申報的次日起6個月(按180個自然日計算,含次日)內不得參與新股、可轉債、可交換債的申購。
放棄認購情形以投資者為單位進行判斷,即投資者持有多個證券賬戶的,其名下任何一個證券賬戶(含不合格、注銷證券賬戶)發生放棄認購情形的,均納入該投資者放棄認購次數。放棄認購的次數按照投資者實際放棄認購新股、可轉債與可交換債的次數合並計算。
應答時間:2021-01-06,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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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投資的債券發生違約是什麼意思
投資者應了解的四件事:
一、債券違約後的主要救濟途徑
「違約」中的「約」代表的是合約或合同,「違約」就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行為。延伸到債券市場,廣義的「債券違約」囊括發行人對其與投資者之間協議中任何條款的違背,除了常見的發行人未如約兌付債券本息之外,還可能包括發行人增加對外擔保、轉讓重大資產或者整體負債規模超限等其他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當然,最為常見或本文聚焦的是狹義「債券違約」,即由於信用風險導致發行人未能按期兌付債券本息,包括在債券到期之前出現解散、破產重整或清算等明顯喪失清償債券本息能力的情況。
違約發生後,視違約程度、債務人財務狀況、債權人權利狀況等因素,債券持有人主要有三種救濟途徑:
一是自主協商。一般來說,如果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只是暫時出現問題、最終償債可能性較高,而且訴諸司法成本相對較高,同時在無增信措施條件下,司法處理並不一定帶來處置上的優勢,在多種權衡之下債權人傾向於選擇自主協商方式,給予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在自主協商過程中,債務人可就後續的償債安排與債權人協商達成一致,包括制定具體的債務重組方案等。如果債券設定了擔保,投資者可以通過擔保代償方式解決。從實踐來看,佳兆業海外債券持有人在其違約之後主要採取上述方式,由雙方自主協商確定債務重組方案。
二是違約求償訴訟。在違約求償訴訟方式下,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已經出現惡化並有持續的趨勢,但債務到期時,債務人還有一定的償付能力,不滿足資不抵債等破產申請條件,因此債權人可以對債權人提起違約求償訴訟,要求債務人在限期內償付本息,還可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金、損失賠償額、逾期利息等。
三是破產訴訟。如果協商未果,債務人已經出現資不抵債情況,那債券持有人只能祭出破產訴訟的絕殺招。在破產訴訟方式下,債務人和債權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通常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且最終進入破產程序的多為有擔保的債權人,這主要是由於這類債權人在財產清償順序中較為靠前,有較強硬的話語權,償付率占優勢。在破產訴訟途徑下,債券持有人可以申請重整或破產清算或參與債務人申請的和解程序。在以上三種救濟方式中,違約求償訴訟和破產訴訟均屬於司法訴訟,一旦啟動相關流程,通常有明確的司法程序和要求,投資者能夠發揮的作用也主要是積極參與和表達訴求,剩下的事要看債務人的實際情況而定,處置時間也比較長,通常以年為單位計算。
從國內已經發生的債券市場風險事件來看,地傑通信、常州永泰豐、同捷科技、華銳風電等均以協商方式解決,前兩者由擔保代償,同捷科技通過配股籌資兌付,華銳風電通過資本金轉增股本、由引入的戰略投資者出資償付;湘鄂債持有人已經提出違約求償訴訟,同時申請財產保全;上海超日經過破產重整後實現全額償付。
二、債券違約處置的主要方式與工具
總結國內外債券違約處置案例來看,債券持有人可基於救濟途徑選擇不同償債保障工具,具體來看包括以下幾類:
(一)行使擔保權
擔保包括物權擔保(物保)和保證(人保)。在債券中使用的物權擔保形式主要包括抵押、質押,使用的保證主要包括大型企業、專業擔保公司以及個人無限連帶責任等形式。當債券違約時,設置了擔保物權的債券持有人有權就抵、質押物行使優先受償權。但在此之前,債券持有人應注意謹慎衡量擔保物(權)價值、避免擔保物價值不足。而設置了保證條款的債券持有人有權根據募集說明書、認購協議或擔保函等文件中擔保條款對保證的責任形式、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間等事項的約定,及時行使求償權。在實踐中,地傑通信、常州永泰豐採取擔保代償的方式解決了兌付危機。在後續研究中,我們會結合具體案例對實際操作中投資者在行使擔保權或追加擔保時等需要注意的擔保物權的設立和生效、抵押物或抵押權的管理以及抵押物處置等細節問題進一步的探討。
(二)應用償債保障條款
目前,債券募集說明書中常見的償債保障條款可分為兩類:一類圍繞債項償還本身設計,如提前兌付或行使回售權條款。一般情況下,債券持有人可以要求提前兌付或要求行使回售權,主要取決於募集說明書、認購協議等文件的約定。在雙方約定的觸發條件之外,債券持有人需關注是否滿足提前兌付的法定條件。在此種情況下,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如發行人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存在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債券持有人可以要求發行人提前兌付本期債券本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債券持有人依據該條款要求發行人提前兌付本息的,需有確切證據證明發行人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等情況。具體上述各種情形在實踐中是如何認定的,有待進一步探討。
另一類償債保障條款則通過干預公司的運營治理來間接保障債券持有人的債權安全。對於長期債務,投資人不滿足於以不確定性的附屬資產來進行違約後的彌補,而是介入公司的日常經營行為、資本運作及管理層的其他重大決策,從源頭上避免債券持有人處於不利地位。該類條款主要包括對再融資活動的限制、對資本支出的限制、對投資和資產出售行為的限制、財務指標維持在某一水平等。從國外來看,上述條款,尤其是融資行為限制條款、投資活動和資產出售限制條款的使用較為普遍。
(三)開展債務重組
在自主協商或破產訴訟過程中,債務重組的方式可能都有涉及,一般是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一致的主要途徑。債務重組本質上是雙方在協商基礎上建立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體來看,債務重組主要涉及資金的籌措和償債談判兩個環節,對債券持有人而言,資金的籌措環節主要影響償債資金來源,償債的談判環節則主要影響償還的方式和比例等問題。
在資金的籌措方面,債務人面臨的選擇主要有資產出售、引入戰略投資者、獲取原股東支持等。一般情況下,在出現兌付危機或已經違約的情況下進行資金的籌措並非易事,債務人根據不同財務狀況可以選擇的途徑也有所不同:
首先,資產出售的方式將企業其他資產如設備、經營權、租賃權等資產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轉讓,獲得價款來清償債權人。該種方式較為簡單,但通過該方式籌措資金可能受到是否可以得到滿意的估值、可能會進一步引發違約的危險等制約。
其次,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形式引入戰略投資者。一般操作流程是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並讓渡給投資人,作為投資人注資的對價,投資人注資通常專項用來償付本息及相關費用,華銳風電在應對11華銳債01的兌付危機時即採取上述方案。
最後,獲取原股東的支持,具體包括配股籌資和減持股票等。配股籌資是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企業向原股東進行股權融資,籌措資金,例如上海同捷科技最終解決11楊浦SMECN1兌付危機的方式就是面向原股東配股籌資。減持股票亦是原股東進行財務支持的方式,例如湘鄂債。在債務重組過程中,債券持有人對債務人能夠採取的籌資措施和備選方案應有所了解,以提高求償過程中的主動性。
在償債方式上,債權人面臨的選擇主要有展期、削減利率或本金、折價交易、債轉股等。對原有債項條款進行調整(包括針對期限、利率、本金等方面的調整)是比較常見的債務重組方式,例如佳兆業對境外債券持有人提出的債務重組方案即對期限和利率進行調整,希望通過展期和削減利率來降低債務負擔。折價交易由債權人低價回收債務,而債轉股將債權轉為股權。在實際債務重組方案中,上述工具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組合使用。此前,江西賽維在對其海外發行的高收益票據債務進行重組時就採取了多樣化的處理方式,如現金贖回、債轉股和轉為可轉債等。債券持有人需審慎考慮債務人提出的債務重組方案,理性決策,不輕易錯過獲得更高償付率的機會。債務重組過程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博弈,尤其在眾多主體參與的情況下,債券持有人將面臨怎樣的選擇以及如何做出理性決策是債務重組方式下值得進一步探討之處。
(四)申請財產保全
違約求償訴訟主要適用於債券到期時債務人還有一定償付能力,不滿足破產訴訟條件的情況。一般採取違約求償訴訟的債權人債務到期日相對於其他債權人的更早,因而在債務人還有一定償付能力的條件下只提起違約求償訴訟可以更大可能地提高債權人的獲賠率。在訴前或訴中,可能因債務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使得債權人受到其他損害的,債權人可以提起訴前財產保全或者訴中財產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債權人的財產,限制當事人行為,防止財產流失。
(五)強制清算資產
破產清算制度通過在法律程序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清算,並將可分配財產在有關權利人(主要是債權人)間實現較為公平的清償,因而沒有更多的措施可以採用。在財產分配順序上,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債券違約處置的主要參與機構
債券違約之後,投資者在追償過程中可能與各類機構打交道,也需要參與到部分機構中表達自身訴求。總的來看,在不同的救濟途徑之下,債券違約處置主要包括以下三類機構:
一是一致行動協調機構。債券持有人一般人數眾多且較為分散,在債券違約處置中需要一致行動協調機構來統一持有人意見,表達其訴求。常見的一致協調機構包括債券持有人委員會和銀行債權委員會。以佳兆業為例,海外債券持有人成立了特設委員會,聘請律師事務所參加與佳兆業方面的談判,集中表達債券持有人的意見。
二是顧問機構。債券違約處置中,債務人和債權人需要多方中介機構的參與和配合。在債券違約處置過程中,尤其是債務重組中,債券人和債務人可能會聘請不同的財務顧問、審計師、法律顧問等。越是復雜的債務重組,如債務人為跨國企業集團,需要聘請的顧問機構越多,例如在世紀之交的粵海債務重組過程中,參加的中介機構近100家。
三是司法機構及其指定機構。在採取司法救濟途徑的違約處置方式中,法院是重要參與機構,在破產程序中其通常會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管理人承擔接管債務人的財產、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等主要職責。該類參與機構的特點是職責法定且需遵循諸多硬性規則。實踐中,各類參與機構的參與度如何,是否實現了最初設計的角色、功能,在輔助投資人處理違約事宜中發揮多大的功能等也與投資人密切相關。
四、債券違約處置的依託實現機制
從債券持有人的角度出發,在債券違約過程中自我權益保護的主要依託實現機制包括債券持有人大會制度和受託管理人制度。
債券持有人大會是具有決議職能和監督職能的集體議事機構,是債券持有人保護自身利益的重要實現機制。從國外情況來看,賦予債權持有人團體以法定的地位和權力是較為普遍的做法,並會在相關規范中對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性質、地位、職責、召集、決議效力等問題予以規定。在決議的效力方面,有的國家或地區規定決議需經法院認可才具有法律效力。從國內對該項制度的規范情況來看,主要對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的事由做了強制規定,而會議的具體召集、流程、表決等細節問題則交由當事人自由約定。
決定持有人會議制度在保護投資人利益的程度大小的關鍵問題則是大會通過的決議的效力問題。但國內現有規范體系並未明確持有人大會決議的效力問題,導致在實踐中大會的決議並不必然得以實現,如發行企業可能會以募集說明書中的既有約定對抗決議。所以,除非在相關文件中做出明確約定或有法律明文規定作為依據,否則即使大會費盡周折做出決議,其不必然得到執行。另外,在程序方面,持有人會議制度在實踐中還存在難以召集持有人、開展不順暢等問題。根據持有人會議制度目前的狀況,投資人應更加重視相關文件中對持有人會議制度的約定條款,為持有人會議作出的決議的執行提供充分的依據,做好鋪墊。
受託管理人制度是債券管理的組成部分,該制度有利於降低債券持有人一致行動成本,對發行人形成一定的監督和制約,從而保障債券持有人權益。從國外情況來看,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的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較為成熟,在受託管理人的任職資格、權利與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2014年修訂後的《公司債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託管理人,並訂立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在債券存續期限內,由債券受託管理人按照規定或協議的約定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從執行現狀來看,我國債券受託管理人更多的是發揮組織者、協調者以及持有人會議決議的執行者的角色,尤其是承擔風險管理職責方面,受託管理人較為被動,一方面是由於與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存在協調問題,另一方面則是受託管理人無明確責任約束,其與債券持有人的法律關系要辨明,在此基礎上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而界定受託管理人的法律責任。
❸ 可轉債 中簽 只買一部分 算不算違約
中簽後該如何繳款?
與新股中簽一樣,只要保證中簽賬戶內有足額資金即可。
對於擔心忘記繳款的小夥伴來說,有一個簡單的操作:以目前轉債申購中簽率來看,每個賬戶最多隻能中一簽,而一簽只需1000元,不妨有申購意向的小夥伴,可以將存入賬戶1000元,以防忘記繳款。
中簽後忘記繳款可是會上打新黑名單的,同時也會影響新股申購。
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簽但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自結算參與人最近一次申報其放棄認購的次日起6個月(按180個自然日計算,含次日)內不得參與網上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可交換公司債券申購。放棄認購的次數按照投資者實際放棄認購的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的只數合並計算。
❹ 可轉債有違約還不了錢的嗎
當然有,現在的趨勢是任何剛性兌付都要被打破,M2宏觀貨幣供應量已經緊縮了,人民幣貶值也是個長期趨勢。
❺ 可轉債的風險有哪些
你好,投資可轉債的風險有:
1、投資可轉債時會有股價波動的風險。
2、利息損失的風險。當股價下跌到轉換價格下時,可轉債投資者就會被迫成為債券投資者。而可轉債的利率一般是會低於同等級債券利率的,所以投資者會面臨利息損失。
3、提前贖回的風險。許多的可轉債是規定了發行者在發行一段時間後,要用某一價格贖回債券的,而提前贖回則限定了投資者的高收益。
4、投資可轉債面臨著強制轉換的風險。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❻ 像債券型基金只要所持有的債券沒有發生債務違約它一般每天都會有利息收入,它的凈值為什麼還會跌呢
債券型基金凈值下跌的原因:
1、所投資的股票下跌
債券型基金很多是可以投資於股市的,比如一級債基和二級債基,是可以參與新股發行以及直接在二級股票市場交易股票。當股票下跌時,自然會帶動債券型基金凈值的下跌。另外,可轉債是一種股性很強的債券,所以受該股票影響也很大,可轉債債基往往會跟隨股市下跌。
2、所投資的債券下跌
債券基金大部分資金用來投資債券,債券市場也是存在波動的。比如加息或加息預期很強的市場情況下,已發行的債券很多都會遭到拋售,從而導致債券型基金凈值下跌。
3、債券型基金分紅或拆分會導致凈值下跌
分紅本身並不產生預期年化收益,分紅後凈值會下跌,這也是一種可能性。比如一隻1.5元的債基,如果每份分紅0.2元的話,不算當日市場波動,則該債基分紅後的凈值應該是1.5-0.2=1.3元。
❼ 什麼叫可轉換債券債券的信用怎麼評級
什麼叫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券是這樣一種債券:持有這種債券的投資者,在一定時期內,根據自己的選擇,可將這種債券轉換成發行該債券的公司的其它證券(通常是普通股)。但一旦將其轉換成股票後,不得再換回。可轉換債券一般對其轉換成股票的時間都有所規定。有的發行可轉換債券的公司規定,在可轉換債券發行3年後才可將其轉換成股票;有的進一步規定,在達到允許轉換的時間之後。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典型的是1015年)將其轉換成股票。 可轉換債券的付息是固定的。但一旦將其轉換成普通股股票後,投資者健可獲得普通股的收益,從而可有機會分享公司利們增加的好處。投資者在情況不理想時,可以一直持有可轉換債券,不將其轉換慮股票,從面坐享有保證的圈定收益。而當情況有利時,即可轉換成股票,在買進賣出之際,獲得膠票買實的資本利潤,或者坐享由公司所帶來的利潤增加之利。可轉換債券與股票的聯系? 可轉換債券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成股票的債券。這種債券的發行者一般是經營狀況良好,發展前景看好的企業或公司。這些企業或公司為了吸引投資者,於是就在債券發行時作出承諾,或者當債券持有達到一定年限,或者當該企業或公司的股票市場價格達到一定水平後可以將債券更換為股票。這種債券有一定的吸引力,因為它除了與一般債券一樣可以取得約定利息外,還可能在通過轉換為股票後取得更大的收益。當然達到條件以後是否轉換,取決於持債券者的意願。在這一點上,可轉換債券具有相對的靈活性。一般來說,這種債券的利率比其他債券要低一些,安全保障相對較小。債券的信用評級是怎樣進行的? 債券的信用評級是指對債券發行單位的信用、歷史和償還本利能力所進行的綜合性評價。是由信用債券評級機構根據發行人的要求和提供的必要文件做出的。按規定,除中央政府發行的公債券之外,其餘的各種債券都需要進行信用評級。特別是當債券發行量超過一定數量時,不管發行人是否申請,都要進行評級。債券信用評級的意義在於:第一為債券發行審批部門提供批准發行的依據。按規定,信用等級只有在一定級別以上的才能批准發行,這是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的一項重要措施。第二,為債券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提供重要參考。債券信用評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進行該種債券投資的風險性、受益性和流動性,可以從道義上幫助投資人確定投資與否或投資多少的意向。第三,為債券發行人提洪籌資咨詢。只有經過評級的債券,才比較容易進入債券市場 ,而評級較高的債券一般市場銷路較好,評級較低的債券銷路要差一些。考慮到這種情況,發行人可以參考信用評級作出籌資決策。債券信用評級不承擔法律責任,只是盡自己道義上的義務。 國際上比較權威的信用評級公司,把債券信用分為九個級別: Aaa級,是最高等級,表示風險最小,安全度最高; Aa級,是較高等級,表示風險較小,安拿度較高; A級,屬於安全處於平均水平之上的等級,但質量次於Aa級, Baa級,安全處於平均水平,看近期,還本付息有保降,但看若千年後缺乏可依翰因素; Ba級,不僅是對將來缺乏保護性因素,而11估計可能出現一些影響還本付息的不利因素; B級,投資安全無保障,收益率極低, Caa級,存在不能履行償本付息義務的危險因素。 Ca級,屬千經常出現違約和存在其他顯著缺點的情況; C級,質量最差。 一般認為Aaa, Aa, A, Baa為投資級,因此只有被評為前4個等級的債券,才准予發行。 債券信用等級評出後,首先聽取發行人的意見,如無不同意見則等級確定,如發行人有異議,評級機構可以復議一次,但復議結果不能再作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