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民法債權的問題
當然可能啊。比如說,你2000借給A人民幣5000元,但是你到了2005年才找A要其清償,在此期間你也沒有過任何催要的行為,此時因為過了2年的訴訟時效,導致你的債權請求權喪失,但是作為對方欠錢這一事實還是存在的,如果對方自願還你,你就可以接受。正因為你的債權存在,所以你接受還錢的舉動才是合法的。
債權請求權的消滅,只是喪失了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但是並不導致你實體權利的喪失。債權依然客觀存在。
2. 民法中關於債的問題
第一題:事實上甲的行為構成了侵權,屬於無權佔有。無因管理一個很重要的特徵,為他人利益或者同時為了自己和他人利益為目的。本題中甲非但沒有去尋找失主,反而去賣掉獲取臟利。故屬於無權佔有,依據物權法,此人屬於惡意的無權佔有,無權要求失主補償費用和勞務。 而拾得遺失物是事實行為,無因管理是法律行為。兩者區別明顯。
第二題:大概是這個意思:已經履行的500公斤蘋果,此時即使乙如果主張不付款,乙行使的是後履行抗辯權,一個行為已經完成,另個行為不可能再與前一行為同時。 如果就未給付的1500公斤行為則可同時抗辯,因為他還沒發生呀,對吧 。
第三題:屬於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問題。法律規定,先履行的乙方要書面通知對方,如果對方一段時間還不能恢復履行能力,可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如果對方不提供擔保,則先履行方有權終止履約行為,解除合同。故此題不是考的合同保全中的撤銷權的行使,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是:債務人惡意轉讓自己財產,使債務無法履行,本題中無法看出是惡意。而是考不安抗辯的行使,行使方式法律明文規定,不允許直接請求法院撤銷。
第四題:不清楚
3. 民法關於債務承擔和保證的問題
保證和並存的債務承擔在效果上相似,都是增加債務的擔保力。區別在於並存的債務承擔,承擔人直接變成並列的連帶債務人,而保證合同具有從屬性,債務人是債務人,保證人是保證人。比如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人可以主張,並存的債務承擔人不得主張。並存的債務承擔人,只能主張債務訴訟時效經過的抗辯,而保證人除了主債務訴訟時效經過的抗辯,還可以主張保證訴訟時效經過的抗辯。
丙如果對乙說,我和甲共同承擔甲對你10萬的債務,這才是並存的債務承擔。
4. 司法考試民法中債券讓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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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民法中什麼叫做主動債權什麼叫做被動債券
這是抵銷中的概念:
抵銷分為法定抵銷和約定抵銷兩種。法定抵銷,是指二人互負相同種類債務,法律規定可以使雙方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的法律制度。約定抵銷是在不符合法定抵銷條件的情況下,根據合同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所發生的抵銷。
在抵銷中,提出抵銷的一方所享有的債權,稱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稱為被動債權。
6. 民法中規定債劵權的種類有求解答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權是一種請求權。權利必須通過請求相對人作出相應的行為才能實現,它是向比較形成權而言的,形成權的實現一般權利人單方行為即可實現。
債權是一種財產權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主要特徵
(1)債權為財產上的請求權,不得通過限制債務人的人身來實施。 (2)債權為相對權,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個人主張權利。 (3)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並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 (4)債權為有期限權利,不得設定無期限債權。
7. 民法中債權的問題
這個,我實在不能理解,看別人咋回答吧
8. 民法上怎樣保護相對權如第三人對債權的標的物進行侵犯,原則上不受法律保護。這是為什麼
一般來說物權具有絕對性,一些准物權,如知識產權也具有絕對權即對世權,在民法上的相對權一般是指債權,債權的產生原因有很多,如侵權、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但債權主要是指侵權之債與合同之債。侵權之債則追究對方的侵權責任,包括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方式,合同之債則主張違約責任,一般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就按照實際損失。當然,以上責任都是通過協商、調解,訴訟,很多都需要通過訴訟解決。你後面一問,問得不夠准確,如果是對標的物侵犯的話,則可以對第三人主張標的物的所有權,要求賠償,另外存在違約的話,則可以與合同方就違約事宜協商解決。如果第三方的行為影響債務的履行(侵犯債權標的),可能你指的是這個意思,標的與標的物是不同的,標的是法律關系,而標的物是債權所指的對象,此時原則上不能對第三人主張債權,根據合同相對性。例如:甲是乙的債權人,丙侵犯了乙導致乙不能履行債務,此時甲不能告丙只能告乙,這就是債權的相對性。但這個時候乙是可以告丙的,因為丙的行為導致乙丙之間發生債權。浙江律師為你解答,希望能幫到你
9. 民法通則/債權
第一、對於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關系,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第二、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第三、訴訟時效期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
10. 民法總則中對債的定義怎麼理解,比如「得請求」怎麼理解
第一百四十二條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於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對意思表示的解釋,需要區分是否有相對人,而且,在做裁判時要從多個角度綜合考慮意思表示的內容,避免偏頗。誠信原則是個兜底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