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證券法發行債券的條件
意思是新發行的債務,和以前發行的還沒有兌現的債權的總額。因為債權是經過一定的期限後還本付息的。
Ⅱ 新修訂的證券法是利好嗎
新修訂的證券法只是針對股市的泡沫化而進行了修正作用,不見得是利好或者是利壞
Ⅲ 新《證券法》有哪些影響
看點一:明確股票注冊製程序放寬公開發行股票門檻
注冊制推出,是大牛市真正的開端?
看點二:規范上市公司股東轉售股票
上市公司大股東在股市減持套現,用」紙糊「企業換錢,證券法不修改限制其行為,中國股市無實質利好。
看點三: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證券可以豁免注冊或核准
個人合格投資者要求年收入不低於50萬元,金融資產不少於300萬元,並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期貨投資經驗。
看點四:單列投資者保護章節民事賠償可推代表訴訟
股民可以索賠了。草案規定,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看點五:允許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
證券從業人員都在買賣股票,只是沒有用自己賬號,用父母或者配偶的,與其暗不如明!
看點六:新增條款禁止跨市場操縱
打擊市場操縱行為就應該毫不手軟。
Ⅳ 政府債券的發行為什麼不適用《證券法》
因為政府債券是指由國家政府以法人身份在國外的證券市場上發行的,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指的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九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4)新證券法債券用途擴展閱讀
第十二條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Ⅳ 新證券法對可轉債收益有影響嗎
新證券法是管理所有證券的,可轉債也是證券,應該有影響的
Ⅵ 關於《證券法》中對發行可轉債條件的規定
一、是指第一款中所有的六項規定;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並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生產經營合法;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沒有重大變化;股權清晰。發行人應具備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的獨立性。發行人應規范運行。
發行人財務指標應滿足以下要求:①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②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③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④最近1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⑤最近1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Ⅶ 我國《證券法》的適用范圍
依據證券法第2條、第240條的規定,證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屬地原則,無論當事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只要其行為發生在本國領域內就適用本國法律。因此,證券法對我國證券市場各類行為主體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但需注意的是,證券法不適用於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
另外,證券法所調整的有價證券只限於證券市場上發行和流通的證券,如股票、企業債券、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和證券衍生品種等等,都是資本證券,能夠給投資者帶來收益或者損失。而對於其他一些證券,如各種入場券、提單、匯票、支票等則不受證券法調整。
Ⅷ 新公司法中可以發行債券的有哪些公司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專、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屬的有價證券。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證券法》
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