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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相對性

發布時間:2021-03-19 00:05:58

㈠ 債權的相對性和合同的相對性是一個意思嗎

基本相同,但仍有差別。債可由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合同等引起,也就是說,合同之債僅是債的一種。在這個層面上來理解,合同之債,也就是合同行為引發的債,其相對性也自然就是債的相對性了。
以上只是簡單的談了一下個人的理解。

㈡ 債權相對性原理是指什麼

債權相對性原理。
債權作為一種相對權,其本身就存在某些限制。當普通債權與其他權利發生沖突時,普通債權往往被置於次要地位。主要有:
(1)物權優先原則。債務人為了逃債,虛假設立了另一物權用以對抗債權,致使債權最終無法實現。
(2)特種債權優先原則。債務人為了逃債,虛假設立了特種債權用以對抗普通債權,致使普通債權無法實現。

㈢ 債權的相對性為什麼不包括客體的相對性

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張自己的權力,債務人也只需向享有該項權利的特定人履行義務,即債是相對的,但是當事人都是特定的,不是相對的。

㈣ 為啥有的書上說「債權主體的相對性」,有的地方說「債權的權力主體是特定的」,到底是相對的還是特定的

權力主體和主體,然後是以債權為基礎。權力主體指債權人,主體指債。實在分不清楚可以依據整個敘述過程找到利害關系再定義..

㈤ 債權屬於什麼權A.絕對權B.相對權C.一般權利D.職權

民事權利(相對權)。

債權的相對性,是指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法國學者Demogno清楚地指出,依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所以債權的相對性表明的是權利行使的范圍,即權利的行使針對的是特定人。

眾所周知,合同集中體現了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法國學者卡爾波尼埃(Carbonnier)指出,意思自治是一種法哲學理論,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則去創設自己的權利義務,當事人的意志不僅是權利義務的淵源,而且是權利義務發生的根據。

在民法體系中,合同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核心部分,而個人意志則是合同的核心,亦即在合同范圍內,一切債權債務關系只有依當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時,才具有合理性。

學者古諾(Gounot)更是指明了意思自治的雙重含義:意思自治不僅意味著當事人有為自己創設權利義務的自由,而且意味著當事人有不為自己創設權利義務的自由,當事人不應當被他所不曾同意接受的義務所約束。以上兩位學者的論述,可歸結為兩個意思:

第一,合同下的權利與義務由當事人設定,對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第二,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並沒有為自己設定合同下的任何權利與義務,因此不受合同項下義務的任何約束,這正好解釋了為什麼債權人無權以合同為依據請求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

不難發現,這兩個意思說的正是合同的相對性,表明了合同的相對性正是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必然要求,所以意思自治是我們討論債的相對性的前提與背景。

(5)債券相對性擴展閱讀

《合同法》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了債務人諸多權利: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6 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後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後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債權無效抗辯權。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將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債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債權債務

㈥ 債的相對性及其突破

相對性是指只存在與當事人雙方之間,與第三人無關。最體現債的突破的就是債權人的代位權。根據《合同法》第73條之規定所謂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於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代位權具有以下特點:
A.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B.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C.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D.代位權在內容上並不是對於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再從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㈦ 合同法上說,債權具有相對性,物權具有絕對性,債權不能對抗第三人,而物權可以對抗第三人,請舉例說明。

你好。所謂第三人,通常的理解是除了你和對方之外的其他任何人。
合同法中的債權具有相對性,是指作為債權人只能向合同義務人提起主張,而不能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提起主張,當然,實踐中存在的第三人侵權的情形除外。
物權具有絕對性,是指作為權利人,你可以向除你以外的所有人提起主張,當然,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除外。

㈧ 合同債權的轉讓是否突破相對性,如果債務人沒有向債權的受讓人履行債務,受讓人是否能直接向債務人主張

1、合同債權具有相對性,如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人的轉讓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時,受讓人不得直接向債務人要求履行。即使債權人已經向債務人作出轉讓通知,亦同。
2、如法律沒有強制規定,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或者合同債權為金錢的,則合同債權可以轉讓,債權人向債務人作出轉讓通知書,即發生法律效力。此時,合同債權的相對性被突破,受讓人可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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