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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債券增值稅費處理

發布時間:2021-03-18 12:53:01

『壹』 買賣債權如何繳納增值稅

如果是標准化債權資產,甲方向乙方開具視同轉讓金融商品的6%稅率增值稅稅票,如果是非標准化債權,則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貳』 固定資產出售,增值稅該怎麼處理

按照問題的介紹,應該是實行增值稅轉型和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那麼處置已經抵扣進項稅額的生產設備時,按照出售價格及17%的稅率計算交納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叄』 銷售折價發行的債券怎樣計算增值稅

銷售債券沒有增值稅。

『肆』 金融商品轉讓如何繳納增值稅

轉讓金融商品增值稅計算:

金融商品轉讓,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為3%。

轉讓應交增值稅=(3000-2500)/(1+6%)×6%

用售出得到的價款減去成本。

金融商品轉讓按規定以盈虧相抵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的賬務處理。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產生轉讓收益,則按應納稅額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

如產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等科目。交納增值稅時,應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額,則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

(4)出售債券增值稅費處理擴展閱讀:

金融商品轉讓賬務處理規定:

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規定以盈虧相抵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來賬務處理。

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產生轉讓收益,則按應納稅額:

借:投資收益等科目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如產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投資收益等科目

交納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額,則:

借:投資收益等科目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青年政治學院-關於全面實施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有關通知


『伍』 出售未到期的國債獲得利潤需不需要交納增值稅

需要。按照「金融服務」繳納。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第一條第(三)款第3項: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適用6%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稅率。

『陸』 企業出售舊固定資產的增值稅如何處理

我是一家廣告公司,很少涉及銷售,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現公司有一批舊固定資產出售(低於購入價),對方需要發票,以前是不用繳交增值稅的,但不知09年開始是否有新的規定及做法?答復如下:您單位需要給對方開具增值稅的普通發票,按3%計算還原銷售額,按2%計算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明確,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小編推薦新條例下企業增值稅問題最新匯編大全 新條例下企業消費稅問題最新匯編大全 2009年上半年企業所得稅政策盤點現金流量表: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日記賬法編制例解。

『柒』 應收債權出售的會計處理有哪些

1、出售債權時:

借:銀行存款(實際收到的款項);

其他應收款(預計將發生的銷售退回和折讓、現金折扣);

壞賬准備(已提取的壞賬准備);

財務費用(應支付的手續費);

營業外支出--應收債權融資損失(差額部分);

貸:應收賬款(售出應收債權的賬面余額);

營業外收入--應收債權融資收益(差額部分)。

2、實際發生銷售退回和折讓時: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所售應收債權相關的銷售退回及銷售折讓如果與原已記入"其他應收款"科目的金額相等,

則應作如下處理:

借:主營業務收入(實際發生的銷售退回及銷售折讓);

財務費用(現金折扣);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可沖減的增值稅銷項稅);

貸:其他應收款(預計的銷售退回和銷售折讓金額)。

(7)出售債券增值稅費處理擴展閱讀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所售應收債權相關的銷售退回及銷售折讓與原已計入"其他應收款"科目的金額如有差額,除按上述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外,還應對差額作如下處理:

對應補付給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銷售退回及銷售折讓款,通過"其他應付款"或"銀行存款"科目核算。

對應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收回的銷售退回及銷售折讓款,通過"其他應收款"或"銀行存款"科目核算。
企業上述銷售退回或銷售折讓如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應按《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准則的規定處理。

『捌』 銷售固定資產中增值稅如何處理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關於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於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並已經征稅的事項,不再調整;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玖』 出售可供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增值稅怎麼算

金融商品轉讓按規定以盈虧相抵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的賬務處理。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產生轉讓收益,則按應納稅額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

如產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等科目。交納增值稅時,應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額,則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

(9)出售債券增值稅費處理擴展閱讀:

處理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注意事項

1、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成本),按發生的交易費用,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對於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息,借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借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

3、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本科目(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拾』 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增值稅

一、分類

(一)會計規定

根據新的《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將金融資產劃分為以下三類: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新會計准則規定, 金融資產同時符合「管理該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且「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規定,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兩個條件,應當劃分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資產同時符合「企業管理該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又以出售該金融資產為目標」且「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規定,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兩個條件,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對於不滿足合同現金流測試的, 或者其他業務模式,一律「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在初始確認時,如果能夠消除或顯著減少會計錯配,企業可以將金融資產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該指定一經做出,不得撤銷。與舊會計准則分類的區別列示如下:

綜上所述,可以看到交易性金融資產無論在分類、初始計量、持有期間和處置都存在稅會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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