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老師,母公司豁免債務,是關聯交易嗎
母公司豁免債務,如果是市場性行為,屬於關聯交易,也有可能經濟實質是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資本性投入。
㈡ 關聯交易損害債權人利益,可以撤銷嗎
當債務公司出現經營困難、資不抵債的情況時,債務公司的高管,往往會選擇通過關聯交易的方式,轉移公司優良資產或將公司資產據為己有,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請求法院撤銷關聯交易合同,並要求公司高管賠償相應的損失。
根據合同法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也就是說,當債權人認為公司高管的關聯交易行為損害其利益的,有權向法院請求撤銷。
因此,為了避免出現不公平關聯交易的情況,債權人應當盡可能多地關注債務公司的動態,尤其是涉及財產方面的變動,一旦發現損害己方利益的不公平關聯交易,就應該及時聯系債務公司進行處理。要是協商處理不成的,果斷委託公司法律師起訴追償,避免拖延時間過長,出現證據滅失等不利於訴訟的情況。
當然了,最好的方法其實是防範於未然,在發現債務公司缺乏清償能力時,就咨詢專業律師該如何追償債務,而不是當事後諸葛亮。
㈢ 什麼是關聯交易,存在關聯交易的子母公司中子公司的債務母公司需要承擔嗎
關聯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關聯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而又易於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主為存在,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系,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並可 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從不利的方面講,由於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也易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參考資料:http://ke..com/view/11158.htm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望採納,謝謝。
㈣ 新三板關聯方,關聯交易所涉法律法規到底有哪些
關聯方、關聯關系、關聯交易是所有公司尤其是公眾公司在日常治理中經常遇到的關鍵詞。對於新三板掛牌公司以及從事新三板業務的中介機構來說,熟知關聯方相關概念及法律法規是開展工作的基本功。小編整理了一些關聯方、關聯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供大家參考。
與掛牌公司關系最直接的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中對關聯交易的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
規則
第三節關聯交易
第三十一條掛牌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掛牌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掛牌公司的關聯方及關聯關系包括《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的情形,以及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掛牌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執行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迴避制度。
第三十四條對於每年發生的日常性關聯交易,掛牌公司應當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對本年度將發生的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對於預計范圍內的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予以分類,列表披露執行情況。
如果在實際執行中預計關聯交易金額超過本年度關聯交易預計總金額的,公司應當就超出金額所涉及事項依據公司章程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
第三十五條除日常性關聯交易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掛牌公司應當經過股東大會審議並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六條掛牌公司與關聯方進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一方以現金認購另一方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掛牌公司與其合並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
《公司法》2012年修訂
第二百一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第一百二十四條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2013年修訂
第十三條公眾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保證交易公平、公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
第十四條公眾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佔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
2013.12.30修訂
4.1.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應切實保證掛牌公司的獨立性,不得利用其股東權利或者實際控制能力,通過關聯交易、墊付費用、提供擔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間接侵佔掛牌公司資金、資產,損害掛牌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第二章關聯方
第三條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條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該企業的母公司。
該企業的子公司。
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第六條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第三章關聯方交易
第七條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第八條關聯方交易的類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項:
購買或銷售商品。
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提供或接受勞務。
擔保。
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
租賃。
代理。
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許可協議。
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
關鍵管理人員薪酬。
㈤ 關聯交易的好與壞如何優化
關聯交易的優缺點 1、關聯方相互了解、彼此信任。出現問題協調解決,交易能高效有序地進行,可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動資金的周轉率,提高資金的營運效率,可避免信息不對稱。 2、通過集團內部適當的交易安排,可以使配置在一定程度上最優加強企業間合作,達到企業集團的規模經濟效益。 如:內部組織成員的技術選擇和勞動組合的專門化(產供銷一體化)。 3、優化資本結構、提高資產盈利能力、及時籌集資金、降低機會成本,通過並購、聯合等形式擴大規模,向集團化和跨國公司方向發展。 1、影響上市公司獨立經營能力,抗外部風險能力下降 如:一些公司原本是控股公司的一個生產車間或者工廠,而控股公司則成為上市公司的原料采購基地和產品銷售市場 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銷售產品、提供勞務 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購買原材料及勞務 由於上市公司的獨立性差,對關聯方依賴較強,導致市場競爭力下降。若關聯方自身難保,則上市公司就可能進入低谷了。 2、各方利益失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會利用自身優勢,「欺負」上市公司,如向上市公司高價出售原材料;低價購買產成品;搶占公司前景好的投資項目;掠奪了公司的利潤;挪用上市公司公開募集的資金或無償拖欠上市公司的貸款;要求上市公司一公司債券抵消方的債務;要求上市公司為自身或其他關聯方提供擔保等。 控股公司為了保住上市公司的殼,也會在上市公司即將摘牌的時候給與「注資」,例如低價出售優質資產,高價收購上市公司的產品。 如果需要滿足上市公司在融資的條件,控股股東也可能會給與注資的。 3、關聯交易會損害債權人、中小股東的利益 控股股東犧牲自身利益來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潤,為上市公司保住了「殼」,或者是為發行債券和股票創造了條件,最終還是會侵害債權人和中小股東的利益,由於股東本身也有可能虧損,注入資金太多不是以足額現金形式產生的利潤,而只是賬面利潤,最終上市公司有了利潤或是募集到資金後通過轉移資金及利潤等形式賺回更多的資金。 從長遠看,損害了中小投資者、債權人的利益。 4、對上市公司的危害 通過不正當的注資,粉飾會計報表,保住了上市公司的殼,或者滿足配股、發債的調價,最終還是會在競爭中暴露出來 5、可用來規避政府稅 關聯企業間可能利用協議價格在資產轉移、原材料、產品或勞務購銷等方面進行收入和費用的調整,有利於高賦稅的一方,或者虛構並不存在的交易來轉移收入和分攤費用,或者通過互拆借資金的方式調解利息費用
㈥ 計入關聯交易與計入資本公積有什麼區別
計入關聯交易與計入資本公積的區別:
1、從概念上就有區別:
(1)關聯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佔有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關聯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發起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其家屬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
關聯交易在公司的經營活動特別是公司購並行動中,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財務監督、信息披露、少數股東權益保護等一系列法律環境方面的問題。
(2)資本公積(capital reserves)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由於接受捐贈、股本溢價以及法定財產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積金。資本公積是與企業收益無關而與資本相關的貸項。資本公積是指投資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業、所有權歸屬於投資者、並且投入金額上超過法定資本部分的資本。
2、財務處理上的區別:
(1)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①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取得時的公允價值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所支付價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的,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所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應當在發生時計入投資收益。
會計處理為,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應收股利/利息」,貸記「銀行存款」,借或貸「投資收益」科目
②持有期間,收到買價中包含的股利/利息借:銀行存款,貸:應收股利/利息;確認持有期間享有的股利/利息,借記「應收股利/利息」,貸記 「投資收益」,同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股利/利息」。票面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大的,應採用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債券利息收入。
③資產負債表日如果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大於賬面余額,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如果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小於賬面余額,則做相反分錄
④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出售時的公允價值與其初始入賬金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借記「銀行存款」,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交易性金融資產 ——公允價值變動」「投資收益」;同時按初始成本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確認投資收益/損失,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
⑤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期末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2)資本公積的主要賬務處理
①企業收到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
與發行權益性證券直接相關的手續費、傭金等交易費用,借記本科目(股本溢價),貸記「銀行存資本公積款」等科目。
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按規定轉為股本時,應按「長期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科目余額,借記「長期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按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中屬於該項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權益成份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按股票面值和轉換的股數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貸記「股本」科目,按實際用現金支付的不可轉換為股票的部分,貸記「現金」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股本溢價)科目。
企業將重組債務轉為資本的,應按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借記「應付賬款」等科目,按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本企業股份的面值總額,貸記「股本」科目,按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相應的實收資本或股本之間的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按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科目。
企業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借記本科目(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
②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變的情況下,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企業按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份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所有者權益其他變動」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
③企業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務的,應按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借記「管理費用」等相關成本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
在行權日,應按實際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計算確定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按計入實收資本或股本的金額。
④企業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應按轉換日的公允價值,借記「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按其賬面價值,借記或貸記有關科目,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大於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貸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
處置該項投資性房地產時,應轉銷與其相關的其他資本公積。
⑤企業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應在重分類日按該項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公允價值,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已計提減值准備的,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投資成本、溢折價、應計利息」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
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為採用成本或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應在重分類日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等科目,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對於有固定到期日的,與其相關的原記入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的余額,應在該項金融資產的剩餘期限內,在資產負債表日,按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定的攤銷金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對於沒有固定到期日的,與其相關的原記入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的金額,應在處置該項金融資產時。
⑥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確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同時,按應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的累計損失,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
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權益工具在隨後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上升的,應在原已計提的減值准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
如轉銷後的損失資金以後又收回,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
⑦資產負債表日,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產生的利得或損失,屬於有效套期的,借記或貸記有關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屬於無效套期的,借記或貸記有關科目,貸記或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轉出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中屬於有效套期的部分,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貸記或借記相關資產、負債科目或「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
⑧股份有限公司採用收購本企業股票方式減資的,按注銷股票的面值總額減少股本,購回股票支付的價款超過面值總額的部分,應依次沖減資本公積和留存收益,借記「股本」、本科目、「盈餘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科目;購回股票支付的價款低於面值總額的,應按股票面值總額,借記「股本」 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股本溢價)。
⑨、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資本公積的余額。
㈦ 證監會有哪些關於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條 公司擬進行的關聯交易由公司職能部門提出議案,議案應就該關聯交易的具體事項、定價依據和對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影響程度做出詳細說明。
第十二條 公司擬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產、單純減免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含人民幣3,0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含5%)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者評估,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第十三條 公司擬與關聯法人發生的總額高於人民幣300萬元,且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0.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獨立董事做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十四條 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為持股5%以下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有關股東應在股東大會上迴避表決。
第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迴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前款所稱關聯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
(四)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於其他理由認定的,其獨立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董事。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含人民幣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含0.5%)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二十條 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與交易有關的協議或者意向書;
(三)董事會決議、決議公告文稿和獨立董事的意見(如適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適用); (五)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如適用); (六)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 (三)董事會表決情況(如適用);
(四)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人基本情況;
(五)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成交價格與交易標的賬面值或者評估值以及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因交易標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事項;若成交價格與賬面值、評估值或者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還應當披露本次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利益的轉移方向;
(六)交易協議其他方面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成交價格及結算方式,關聯人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和比重,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和履行期限等;對於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持續性或者經常性關聯交易,還應當說明該項關聯交易的全年預計交易總金額;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對公司的影響,包括進行此次關聯交易的真實意圖和必要性,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八)從當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 (九)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於說明交易真實情況的其他內容。 公司為關聯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東提供擔保的,還應當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上述數額分別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應當以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交易金額,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公司出資額達到第十二條規定標准時,如果所有出資方均全部以現金出資,且按照出資額比例確定各方在所設立公司的股權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適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司進行「提供財務資助」和「委託理財」等關聯交易時,應當以發生額作為披露的計算標准,並按交易類別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發生額,經累計計算的發生額達到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標準的,分別適用上述各條的規定。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四條 公司進行前條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時,應當按照以下標准,並按照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的原則,分別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
(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交易標的類別相關的交易;
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以及由同一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一方因參與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行為所導致的關聯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與關聯人進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
(一)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條 有關關聯交易的審議及信息披露,應同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相關制度。
㈧ 上市公司債務轉移至關聯方是什麼意思
我覺得這句話的意思就是上市公司的債務,你可以轉移到銀行,也可以轉移到有關債權債務這些人或者是單位等的身上應該就是這個意思。
㈨ 怎麼分析某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對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的影響
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中,關聯交易事項全部需要披露。一般而言,可以直接看他與關聯公司是什麼關系,關聯交易發生額佔到營業收入、成本費用等比重是多少,以及關聯方往來賬款的余額占相應科目的比重是多少,然後再做具體分析。
㈩ 如何判斷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公允的還是非公允的
非公允關聯方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與關聯方所進行的交易違背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等價交換原則,且其結果對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權益造成侵害。注冊會計師必須警惕非公允關聯方交易,將審計風險降至最低。
非公允關聯交易的發生其動機與手段,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控股股東利用不公平的關聯交易,進行盈餘管理,向上市公司進行利潤「輸送」。
按我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配股、增發和上市交易以及發行債券等,
均需達到一定的盈利指標。為了幫助上市公司獲取融資資格或摘掉「ST」、「PT」的帽子,控股股東常常通過與上市公司進行一系列非公允交易來達到為後者「輸血」的目的。採取的主要手段包括:
採用大幅度高於或低於市場價格的方式,進行購銷或資產轉讓;在關聯企業之間或者通過第三者最終與關聯企業簽訂虛假購銷合同,人為地抬高上市公司銷售額和利潤;以委託經營或受託經營的方式收取固定的回報;以收取管理費用和分攤共同費用的方式調節利潤等。
控股公司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和無償拖欠上市公司貨款。按《證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和配股募集的資金,應按募集說明書的用途予以使用。但現實的情況是,這些資金卻常常被控股公司挪作他用。上市公司變成了母公司的「提款機」,成為母公司從股票市場籌集資金的工具。另一方面,在上市公司與其母公司的關聯交易中,母公司拖欠上市公司貨款而不計付逾期違約金的情況也十分嚴重。
控股股東常常利用自己手中的控制權,通過一種地下通道(即「隧道」)的方式從上市公司轉移資產和利潤,最後「掏空」上市公司。
主要手段包括:向公司高價出售原材料、低價購買其產品;向上市公司收取不合理的商標等無形資產使用費及服務費等,利用關聯交易非正常定價的最初動機就是避稅。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定價避稅,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業、不同地區稅率及減免稅條件的差異,將利潤
轉移到稅率低或可以減免稅的關聯企業;另一方面是將盈利企業的利潤轉移到虧損企業,從而實現整個集團的稅負最小化。上市公司非公允關聯交易的經濟後果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非公允關聯交易違背了市場公平交易和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後果主要有:
(一)對上市公司的自身發展產生不利影響
對於利益輸送型關聯交易,雖然能夠使上市公司在某一階段創造或維持較好的經營業績,中小股東似乎也從中享受到額外收益。但也使上市公司的經營喪失市場獨立性而過分倚重關聯企業的扶持,上市公司抗擊外部風險能力不斷衰弱甚至最終喪失。當大股東自身難保,對上市公司沒有能力再進行挾持的時候,上市公司的業績隨時可能跌入低谷,甚至出現大幅虧損。更為嚴重的是,當控股股東大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拖欠貨款,利用劣質資產向上市公司套現,以及轉移上市公司利潤,掏空上市公司時,對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更是造成了致命的打擊。
(二)對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造成侵害
中小股東對公司經營的影響很小,他們的利益也最容易受到侵害。如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利用其融資套現,募集資金後又通過關聯交易將資金轉移出上市公司;又如母公司將其某些資產賣給上市公司而不論這些資產對其是否有利;再如為保證配股權,上市公司通過虛假銷售,虛增利潤編造業績,這些都是對中小股東的欺騙和侵害。
(三)非公允關聯交易可能侵害債權人的利益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其資產是對外承擔責任的唯一保證。如果關聯企業通過關聯交易侵吞公司資產或利用公司為其債務擔保,就會使公司資產減少或處於高風險狀態,從而令債權人的債權無保障。
(四)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原國有企業經改製成為股份公司上市後,保留了大量的非流通國有股,在借殼、 買殼上市的企業重組、購並風潮中,轉讓國有股是一個經常採用的方式。在某些產權轉讓的交易中,價格明顯過低,這顯然會損害國家利益,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
另外,為包裝上市公司,提高其業績,作為控股股東的國有企業,有的不惜犧牲自身利益,同上市公司進行輸血式的關聯交易,間接地損害國家利益。
(五)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流失
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利潤,這是企業避稅的一個常用手段。如通過關聯交易將利潤從高稅率企業轉移至低稅率企業,確保集團整體稅賦最低。這種行為無疑破壞了國家的稅收制度,
造成國家利益的流失。
(六)危及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關聯交易是一把「雙刃劍」。不公平關聯交易會損害國家、少數股東、債權人及上市公司自身的利益,尤為重要的是,若任由不公平關聯交易滋生、蔓延,勢必會打擊投資者信心,擾亂市場秩序,如果投資者受到傷害並失去信心,資本市場的發展必將受到嚴重的影響,這將對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革及中國證券市場的健康、規范發展極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