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求建行信貸文件(建總發{2013}24號:關於印發《中國建設銀行城鎮化建設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城鎮化建設的前題是「宅基地應該自由流轉、自由買賣」
要想農村城鎮化建設落實。只有先解決籍戶、宅基地問題。宅基地自由流轉、自由買賣的政策應該盡快出台。
農民進城發展了,他不需要宅基地、土地了。他需要的是資金。所以宅基地就應該自由買賣、自由流轉,這樣不但農民沒有的後顧之憂,也解決了燃眉之急。宅基地、承包地自由流轉的政策要盡快出台,已迫在眉睫。百姓等不及了。社會發展飛快,死的政策不變(宅基地不可流轉)已跟不上社會發展的腳步,阻礙人民的需求。
出台政策要頭忙顧頭,腳忙顧腳。不能說等想好了(農民的教育、養老……)一起出台,那是不客觀的,什麼著急,先出台什麼政策。(就向抓貪官一樣,你不能等抓完了一起處理吧,那是不可能的)。政策也是一樣,就是出台了政策,有不合理的也得隨時修改。
宅基地自由流轉的政策要盡快出台。因為宅基地不可流轉政策的存在,滋生誘發了大量社會問題。對社會,對百姓無利。挑動百姓打官司,製造人民內部矛盾和糾紛,社會不能安定團結,百姓不能安居樂業過太平日子。不能讓以北京「李玉蘭」為例的官司在全國各地繼承打下去,民不聊生,打這樣的官司是因為政策的不合理引出的。所謂的「農民」見到了利益他就要,見不到利益給他他都不要,這樣的官司一定要制止。保護農民利益不能體現在不講理,不講誠信上,賣完東西可以往回要,那不是在保護農民利益。(因為農民賣宅基地自有他的道理)農民進城發展了,他不需要宅基地了。所以這個政策保護的是一小撮不講理、不講城信,鑽法律空子的臭無賴。這個政策沒給百姓造福,只是給社會添亂而已。
宅基地自由流轉的政策要盡快出台,出台政策要頭忙顧頭、腳忙顧腳。不能說等想好了一起出台,那是不客觀的,就是出台了政策,有不合理的也得隨時修改,怎麼能說想好了(農民教育、養老……)一起出台呢。那得等到猴年馬月?不用建設城鎮化了。
只有解決了宅基地自由流轉的問題。一切問題迎刃而解。建設農村城鎮化才能進一步落實。
㈡ 金融支持新型城鎮化改革什麼意思
新型城鎮化需要金融支持
新型城鎮化建設不僅是推動經濟發展與轉型的重點,更是未來幾年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努力方向;既是擴大國內需求的最大潛力,也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途徑。
新型城鎮化進程中的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大量資金。新型城鎮化離不開基礎設施建設、公用事業和公共服務,需要加強城鎮能源、供水、交通、通信、文化娛樂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完善住房、教育、就業、醫療、養老等城鎮公共服務。作為公共物品的投入,政府財政資金支持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由於財政資金有限,而各地區政府財政實力存在較大差異,僅靠財政資金是無法滿足新型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快速發展的要求的。因此,從投資方向到具體的管理,再到具體的籌資、融資機制,需要全方位的考慮和創新。要把社會金融投入擺到重要位置,使其成為新型城鎮化進程中基礎設施建設的另一主要資金來源。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過程中還會產生各種金融需求,這涉及債券發行、股票融資、信貸投放、保險保障需求等各個金融子行業相關領域。此外,新型城鎮化對金融服務的需求意味著金融業在加大支持力度的同時還需努力適應新形勢、創新新產品,以提供新型金融融資支持服務。
伴隨新型城鎮化的快速發展,作為與實體經濟緊密相連的金融業,金融需求將是一個不斷產生、持續釋放的長期過程。新型城鎮化更追求質量和效率,對金融服務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智能、集約、低碳、綠色的新型城鎮化建設,不僅對中小城鎮基礎設施貸款提出金融新需求,而且中小城鎮建設、生態城鎮建設的資金需求也將明顯增加。在這一情況下,如何適應城鎮化建設要求、構建有利於城鎮化建設的新型城鎮化金融體系,積極引導城鎮化健康發展,值得我們認真思考和研究。在具體操作層面,如何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快速適應,並加大力度支持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新需求,助力我國經濟的平穩發展和順利轉型,則是當下金融行業亟需關注和解決的問題。具體而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構建法律法規政策支持體系,分層強化並落實監管職能責任的轉變。可以考慮研究出台各項加大支持中小微企業、「三農」的政策措施,參與新型城鎮化建設力度較大的金融機構可在存款准備金、再貼現、再貸款、合意貸款規模等方面給予傾斜,在相關新金融業務開辦、金融市場准入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可以考慮通過給予稅收優惠、財政補貼、風險補償等方式,規范和引導金融機構及民間融資將更多資源投向新型城鎮化,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分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為金融支持城鎮化的推進提供更有效的激勵機制以及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保障。
二是構建差異化的金融組織體系。新型城鎮化進程中,在服務對象上,要「大小並舉」,在注重大企業、大城市的同時,也注重小微企業、小城鎮;在注重企業法人的同時,也重視自然人的融資需求。要結合各地新型城鎮化特色,通過創新發展各類草根金融機構和組織,增加小城鎮基礎設施、機構網點和人員配置,把更多的金融資源輸送到最基層、有需求的每個小企業、家庭和個人手中。地方中小金融機構應面向社區,與新型城鎮化發展相融合,加強對農業產業化企業、城鎮中小微企業、家庭農場等領域的金融支持。為此,可考慮放鬆金融管制,在有效防控內部操作風險的前提下,通過適當放權激發基層網點的工作積極性,提高支持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服務能力,同時降低門檻,大力發展立足本土和社區的各類小型金融服務機構。
三是構建微觀金融組織、服務和產品創新體系。積極推動大銀行下沉服務,設立小微企業專營機構,做精做專城商行、農商行等地方小法人機構,擴大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試點。可根據小微企業、「三農」的特殊需求和抵押物不足、信用記錄不全等特點,量身定製相應的新型金融產品和服務,開發運用供應鏈融資、訂單融資、應收賬款融資、存貨融資、小企業債權集合信託、網路聯保、信貸工廠等針對中小企業的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模式,積極發展滿足多樣化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以實現更好地為新型城鎮化提供新金融服務的目的。
四是構建地方性信用與交易體系。可考慮通過創建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鎮分層信用體系,建立農村信用信息資料庫,形成並逐步完善農村信用體系。同時,可考慮積極引入住房等各類抵(質)押物的市場化定價機制,通過農村信用體系的健全和完善,解決「三農」貸款抵(質)押物不足的問題,讓它們變成標准化、可交易的產品,進行有序流通,從而降低新型城鎮化進程中的金融風險。五是構建地方性的直接融資體系。實現以間接融資為主向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並重的轉變,更加註重小微企業、家庭和個人的財富管理和資產增值需求。可考慮通過政策引導和金融創新,開辦消費金融公司等,運用私募股權機制和各類民間資金轉化平台,把民間資金調動起來,讓更多的信貸資金配置到私營部門,讓其投向實體經濟和新型城鎮化建設。在交通、綠化、供水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可實行政府調控下的市場化運作,形成民間資金支持新型城鎮化和中小微企業發展的資本集聚和區域循環機制。
㈢ 城鎮化建設貸款是否有逃避政府融資平台的嫌疑呢
很多東西大家心知肚明就可以了
㈣ 棚改專項債的作用是什麼
棚改專項債的作用具體如下:
1、規范棚戶區改造融資行為,遏制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增量,更好地解決群眾住房問題。
專項收入應當能夠保障償還債券本金和利息,實現項目收益和融資自求平衡,發揮政府規范適度舉債改善群眾住房條件的積極作用。
2、棚改專項債是國家專項債改革的創新,是貫徹落實國家預演算法的重要舉措。
特別是在當前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大背景下,既可以有力強化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實現地方政府債務資金鏈條有效循環和自求平衡,降低地方政府融資成本和風險,又對改善民生住房,穩定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4)城鎮化貸款轉債券擴展閱讀
《試點發行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以下簡稱棚改專項債券)是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一個品種,是指遵循自願原則、納入試點的地方政府為推進棚戶區改造發行,以項目對應並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專項收入償還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前款所稱專項收入包括屬於政府的棚改項目配套商業設施銷售、租賃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為棚改專項債券的發行主體。試點期間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級政府(以下簡稱市縣級政府)確需棚改專項債券的,由其省級政府統一發行並轉貸給市縣級政府。
經省政府批准,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棚改專項債券。
㈤ 地方債務置換來了 銀行想怎麼做
「考慮到地方政府定向債券發行即將啟動,我們正在評估其所帶來的影響。」某大行相關負責人5月26日向記者表示。
日前,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下發了《關於2015年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102號文」),規定對於擬發行置換債券的到期債務中的銀行貸款,由地方政府向原債權人(即有貸款到期的銀行)定向發行債券,其他債券仍採取公開發行的方式。
5月18日,江蘇省完成今年首次地方債公開發行。對此,一些銀行人士判斷,定向債券發行預計也將很快啟動。「首批地方債發行規模應僅為2015年銀行平台貸款到期的一部分,因此在債務置換過程中,銀行與地方財政及同業間存在博弈。」有業內人士表示。
102號文帶來哪些變化
「與此前相比,102號文帶來的變化有很多,我們也在逐條分析中。」上述大行負責人說,最大的改變莫過於地方債發行的方式。
從102號文來看,地方債發行方式由此前的公開發行轉變為公開和定向發行相結合的方式。對此,財政部明確表示,對於存量債務中2015年到期需要償還置換的部分,發行方式採取地方政府向原債權人定向發行的模式。其中,對於到期債務中的銀行貸款,由地方政府向原債權人(即有貸款到期的銀行)定向發行債券;對於到期債務中的非銀行貸款,經地方政府與原債權人協商同意,也可以通過定向發行債券的方式進行償還。
「定向發行債券並不涉及資金的實際劃付,僅為『置換』。」相關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定向發行地方債用以償還銀行到期貸款,確實不涉及資金的劃付。這也得到一些銀行機構的證實。
對此,財政部的解釋是,在定向債券成功招標發行後,將由地方財政廳、原債務人以及承銷團成員簽訂三方核銷協議,核銷銀行的原貸款債權,並結清利息,該過程可能不涉及實際資金劃付。
記者從相關渠道了解到,目前部分銀行已在研究銀行間債券市場質押業務。某業內人士透露,相關機構已經發布債務質押交易細則,這也為銀行開展這項業務提供了可能。
根據相關規定,地方政府定向債券可作為中央及地方國庫現金定存招標的質押券,同時也可作為央行進行PSL(補充抵押貸款)等操作的質押券,並可根據相關約定在交易所進行回購業務。但定向債暫不可通過銀行間市場及交易所市場交易,但可在商業銀行櫃台買賣。
銀行如何應對
「首批置換數額有限,我們必須制定本行的置換方案,以便爭取到更有利的政策。」某大行相關負責人說。
據了解,在國家對地方政府債務進行甄別認定的同時,一些銀行機構也啟動了「甄別」工作。「我們的側重點在於梳理本行地方平台貸款納入政府預算的情況。」上述負責人說,各地債務情況不同,由地方政府主導的置換債務細則或許也存在差異,所以需要加強與地方財政部門的溝通工作。
「從地區來看,隨著城鎮化步伐的加快,此前地方政府債務的產生多集中在地縣一級。」山東某地政府部門工作人員表示。而記者也了解到,從地方政府角度來看,由於置換的債務多涉及省、市、縣及以下,因此,債務置換處理細節存在一定復雜性,這也使得銀行在對債權債務的確認上存在難度。某大行相關負責人就表示,解決這一問題,只能密切跟進各地政府債務置換的進度。
同為到期平台貸款,銀行的置換意願也有不同。對於部分平台貸款,銀行並不急於置換。「我們希望優先置換風險較大的貸款,而對於部分能帶來收益的優質貸款則希望可以延遲置換。」內蒙古某地銀行負責人說。
業內人士則認為,銀行置換意願的不同,將使其與地方財政部門存在博弈,另外也會導致各銀行之間出現業務競爭。考慮到首批置換的規模有限,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加劇這種競爭。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2013年6月底審計署公布的《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在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當中,信託融資、BT(建設—移交)等形式融資佔比超過10%,其中也涉及部分銀行資金。某業內人士表示,部分銀行理財資金正是通過上述途徑進入地方政府主導的項目。那麼這部分資金是否也在置換范圍內?一些銀行業人士表示,不管是否在置換的范圍內,銀行都應做好相應的准備。
㈥ 地方債風險怎能轉嫁給老百姓
地方債「高不可攀」,誰來埋單值得關注。資源在政府手上,為了解決債務問題可能通過一些運作,比如房產、土地買賣等,最後轉嫁到企業、老百姓身上。這是最壞的一種做法。 近日,審計署發布36個地方政府本級政府性債務的審計結果,暴露的一些問題較為嚴重:地方債務在繼續擴張;這兩年到期債務較為集中;到期債務基本依靠借新還舊滾動;一些地方政府嚴重資不抵債;只管借債鋪攤子不管還等。一句話,地方債務風險隱患不但沒有消除,而且愈演愈烈。這再次引爆社會關於地方債務風險問題的熱議。然而,黎民百姓最為關心的是,這巨額地方債務最終會否轉嫁到自己頭上? 目前,地方融資平台債務數額依舊是一本糊塗賬。2011年審計署通過審計摸底調查出2010年我國省市縣三級地方融資平台債務為10.7萬億元這個官方最為權威的數據後,這兩年到底增加了多少,地方債務余額多少,眾說紛紜。有關海外機構根據審計署公布的數據得出,截至2012年地方債務為12.08萬億元,國內有研究機構認為應該在15萬億元左右。但是,有一個數據是可信的,那就是銀監會負責人透露,地方融資平台貸款從2010年的8.5萬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9.1萬億元。 一個突出問題是,地方融資平台貸款幾乎沒有歸還過,筆者分析增加的6000億元貸款可能是將利息計入本金之中。而且,要求展期地方融資平台貸款呼聲很高,有些銀行已經進行了利轉本金、借新還舊等措施予以展期。地方政府還在通過各種途徑擴張債務,有通過中央財政代理發債的,有通過地方金融機構貸款的,還有繼續通過信託渠道融資的。這些債務都是有償、有息並且還在擴張,最終誰來承擔呢? 筆者以為,這筆賬最終轉嫁給百姓承擔的可能性非常大,至少通過三種途徑:首先,許多地方融資平台債務都是賣地資金擔保的,政府又掌控著土地資源,通過從農民手中廉價收購過來,再通過天價賣給開發商,開發商再通過推高房價賣給百姓,最終實現了通過高房價轉嫁給老百姓的路徑。 再次,通過財政資金核銷地方債務包括融資平台貸款。財政的錢就是納稅人的錢,這些損失也是間接地轉嫁給了老百姓。但這種可能性很小。目前,中央和地方全口徑財政收入總計為11萬億多元,地方財政收入渠道更少,不可能拿出巨額財政資金來買單地方債務。最可行的就是第三種轉嫁給百姓的途徑。名義上財政核銷買單,實際上通過增發基礎貨幣來稀釋地方融資平台債務以及其他債務。假如通過央行發行基礎貨幣稀釋的話,那麼,物價上漲,通脹走高,最終是通過隱蔽方法讓老百姓買單。 目前我國的外匯占款已高達27萬億元,如果再給地方債務買單以及鐵路債務買單的話,那麼,我國物價水平將會失控,通脹將會攀升到遠遠超出民眾承受能力的水平。地方債務決不能通過各種途徑轉嫁給百姓,由民眾買單。 筆者建議,地方債務應該懸崖勒馬,先停下來,遏制住繼續擴張的勢頭。然後,釐清底數,「誰的孩子誰抱走」,誰的債務誰償還。地方債務透明化,通過各種途徑接受輿論監督。城市適度擴張以及城鎮化過程中土地增值部分要切實用於歸還地方債。盡快將地方債務納入到政府預算之中。 從根本上來說,必須徹底轉變政府主導投資的方式,將所有投資項目包括一些民生項目通過市場化運作由民間資本充當投資主體。政府的職責是做規劃、給政策,而不是直接主導和參與投資。
㈦ 四川省瀘州市金融支持城鎮化中所面臨的問題和困難有哪些
不容迴避的現實是,雖然金融在支持城鎮化建設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目前情況看,金融助推城鎮化發展尚有很大空間。一方面,金融支持的制度保障尚不完善,比如一些具體實施政策不明晰,缺乏激發城鎮化金融創新活力的相關機制,金融相關的其他政策措施不盡完善,這都影響了金融支持城鎮化建設作用的發揮。另一方面,金融支持總量仍有缺口,存在供需矛盾。目前,城鎮化建設融資方式過於倚重傳統的銀行信貸手段,間接融資居主導地位,直接融資比重較低,僅憑信貸融資難以滿足農村城鎮化進程中對金融產品的多樣化需求,而且降低了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抑制了城鎮化進程的推進。
毫無疑問,金融支持是新型城鎮化穩步推進的重要條件。因此,應盡快調整金融結構使其與新型城鎮化發展要求相適應,並探尋金融支持新型城鎮化的最佳路徑,滿足大規模城鎮化建設的資金需求。
探尋金融支持新型城鎮化的最佳路徑,要著力構建布局合理、分工明確的多層次金融組織體系。金融機構應加大對小城鎮的金融資源配置力度,增加機構網點、人員配置和基礎設施,不斷提高城鎮化建設的金融服務覆蓋面,增強服務對接能力。同時,根據自身比較優勢和經營發展戰略明確市場定位,減少同質無序競爭,開展差異化、特色化競爭。制定與城鎮化發展相適應、能夠發揮自身優勢的特色發展戰略,通過提供綜合的金融服務實現業務和收益的快速增加。
探尋金融支持新型城鎮化的最佳路徑,要著力構建充分動員各類金融資源、適應不同融資需求的多元化融資渠道。根據城鎮化建設的多層次金融需求特點,探索多元化融資渠道,實現以間接融資為主向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並重轉變,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向體制外引入更多民間資本轉變。積極發展債券市場和資本市場,緩解建設資金不足,減輕財政支出壓力。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推動其在銀行間市場發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和區域集優票據融資;對資信等級較高的城鎮龍頭企業,推動其上市融資。
探尋金融支持新型城鎮化的最佳路徑,要著力構建能夠盤活沉澱生產要素、破解融資難題的金融產品體系。有序開展土地經營權質押融資業務,探索更多土地資本化方式,充分利用城鎮化進程中的土地增值集聚金融資源;積極開展供應鏈金融、中小企業股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等金融產品,激活城鎮化建設中的產業鏈、銷售鏈各個環節的閑置資產;探索環保金融,圍繞城鎮化中的碳減排量、污水減排量等開發碳金融產品。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創新滿足農業產業化發展的信貸產品,大力運用林權抵押貸款、訂單農業貸款等信貸新模式,促進農業規模經濟效益的提升。
探尋金融支持新型城鎮化的最佳路徑,要著力構建有利於金融支持城鎮化建設的體制機制。在構建有利於支持城鎮化建設的金融生態環境同時,要構建金融支持城鎮化建設的正向激勵機制,即充分發揮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的激勵引導作用,引導銀行機構將更多資源投向城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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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金融支持城鎮化可有怎樣的路徑
不容迴避的現實是,雖然金融在支持城鎮化建設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目前情況看,金融助推城鎮化發展尚有很大空間。一方面,金融支持的制度保障尚不完善,比如一些具體實施政策不明晰,缺乏激發城鎮化金融創新活力的相關機制,金融相關的其他政策措施不盡完善,這都影響了金融支持城鎮化建設作用的發揮。另一方面,金融支持總量仍有缺口,存在供需矛盾。目前,城鎮化建設融資方式過於倚重傳統的銀行信貸手段,間接融資居主導地位,直接融資比重較低,僅憑信貸融資難以滿足農村城鎮化進程中對金融產品的多樣化需求,而且降低了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抑制了城鎮化進程的推進。
毫無疑問,金融支持是新型城鎮化穩步推進的重要條件。因此,應盡快調整金融結構使其與新型城鎮化發展要求相適應,並探尋金融支持新型城鎮化的最佳路徑,滿足大規模城鎮化建設的資金需求。
探尋金融支持新型城鎮化的最佳路徑,要著力構建布局合理、分工明確的多層次金融組織體系。金融機構應加大對小城鎮的金融資源配置力度,增加機構網點、人員配置和基礎設施,不斷提高城鎮化建設的金融服務覆蓋面,增強服務對接能力。同時,根據自身比較優勢和經營發展戰略明確市場定位,減少同質無序競爭,開展差異化、特色化競爭。制定與城鎮化發展相適應、能夠發揮自身優勢的特色發展戰略,通過提供綜合的金融服務實現業務和收益的快速增加。
探尋金融支持新型城鎮化的最佳路徑,要著力構建充分動員各類金融資源、適應不同融資需求的多元化融資渠道。根據城鎮化建設的多層次金融需求特點,探索多元化融資渠道,實現以間接融資為主向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並重轉變,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向體制外引入更多民間資本轉變。積極發展債券市場和資本市場,緩解建設資金不足,減輕財政支出壓力。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推動其在銀行間市場發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和區域集優票據融資;對資信等級較高的城鎮龍頭企業,推動其上市融資。
探尋金融支持新型城鎮化的最佳路徑,要著力構建能夠盤活沉澱生產要素、破解融資難題的金融產品體系。有序開展土地經營權質押融資業務,探索更多土地資本化方式,充分利用城鎮化進程中的土地增值集聚金融資源;積極開展供應鏈金融、中小企業股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等金融產品,激活城鎮化建設中的產業鏈、銷售鏈各個環節的閑置資產;探索環保金融,圍繞城鎮化中的碳減排量、污水減排量等開發碳金融產品。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創新滿足農業產業化發展的信貸產品,大力運用林權抵押貸款、訂單農業貸款等信貸新模式,促進農業規模經濟效益的提升。
探尋金融支持新型城鎮化的最佳路徑,要著力構建有利於金融支持城鎮化建設的體制機制。在構建有利於支持城鎮化建設的金融生態環境同時,要構建金融支持城鎮化建設的正向激勵機制,即充分發揮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的激勵引導作用,引導銀行機構將更多資源投向城鎮化。
㈨ 如何創新新型城鎮化投融資機制
「人到哪去、地怎麼用、錢從哪來」是新型城鎮化發展的三大問題,其中的資金保障是關鍵一環,《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提出要建立透明規范的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新型城鎮化建設資金需求大、期限長,社會外部效益強但商業效益不高,需要以改革創新思維,推動建立市場化、可持續的資金保障機制,有效發揮政策性金融的引導和促進作用,避免地方政府債務無序擴張,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平穩釋放城鎮化潛力。
建立健全地方債券發行管理制度
城鎮化是一個自然歷史過程,應當從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區位稟賦、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等實際出發,合理確定發展目標和建設任務,順勢而為,量力而行,穩步推進。當前,地方政府債務規模較大,城鎮化融資能力下降。推進新型城鎮化健康發展,須妥善應對地方政府性債務問題,將債務風險控制在安全范圍內。
第一,建議加快研究市政債發行相關工作,建立統一的市場評級體系,探索編制完整的政府資產負債表,為基礎設施建設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目前我國「城投債」從發行人資格和募集資金投向來看,具有市政債特徵,但准入條件和債券期限等方面的規定要求與基礎設施投融資特點和盈利模式尚存在差距,融資規模也難以滿足社會需求。
第二,建議按照控總量、可持續的原則,制訂城鎮化建設融資規劃,統籌考慮各地發展條件、政府負債、資金供給等因素,設立動態、包括市政債在內的全口徑負債「天花板」,防範地方政府過度舉債。
第三,以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為契機,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動態監控體系,同時針對基礎設施建設「一次建成、長期使用」的資本性支出特點,逐步建立包括跨年度資本預算在內的財政預算制度,著力提高地方政府債務透明度。
第四,可從未來新增加的一般預算收入、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和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覆蓋市政債等政府性債務的風險償債基金,防範地方政府債務局部、突發的流動性風險,穩定金融機構和債券投資者的市場預期。
拓寬市場化、多元化的資金來源渠道
《規劃》提出,要放寬准入,完善監管,制定非公有制企業進入特許經營領域的辦法,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公用設施投資運營。市場化的城鎮化建設資金不僅為城鎮化發展特別是相關經營性基礎設施建設提供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而且也有助於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降低財政風險。
第一,建議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領域公私合營政策法規制度,推動政府購買社會服務和公私合作項目運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指導國企、民企、外資等各類市場化主體,通過PPP(公私合營)、BOT(建設―經營―轉讓)、特許經營等商業模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
第二,可參考設立新興產業投資引導基金的配套政策,鼓勵設立專門的城鎮化投資引導基金和城鎮化投資基金,大力推進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推進基礎設施領域的市場化、產業化運作。
第三,引導利用保險、融資租賃等社會資金投入城鎮化建設,保險、融資租賃等長期、大額社會資金對安全性、收益性有特殊要求,與大部分基礎設施項目現金流相對穩定、資金回收期限長的特點較為匹配,可鼓勵創新匹配兩者需求特點的合作模式,如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主要投資於市政公用事業領域的融資租賃產品或資金信託計劃等。
第四,加快培育多元化的投融資主體,改革創新現有地方融資平台,可通過注入資源、注入股權、賦予特許經營權等方式,充實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資本實力,使其發展成為治理規范、財務可持續、以企業信用為主要依託的市場化投資主體。
第五,積極創新項目融資模式,借鑒城市棚戶區改造的成功做法,有效發揮政府引導職能,統籌整合地方財政、土地、金融和政策等各類資源,將經營性項目和公益性項目有機組合,建立「以豐補歉」的項目綜合收益平衡機制,提升社會資金向公益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的積極性,為引導商業金融和社會資本進入創造條件。
發揮政策性金融的引導和促進作用
《規劃》提出,要發揮現有政策性金融機構的重要作用,研究制定政策性金融專項支持政策。當前我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財政性資金需優先安排社會民生保障等領域的支出,難以獨力籌集大額資金支持中長期建設。而城市基礎設施和社會民生類建設項目公共性強、外部性大、收益性低、回收期長,對商業資金缺乏吸引力,同時我國商業銀行的吸儲資金基於期限匹配的考慮,主要用於中短期項目和個人金融業務。這就決定了在現階段,城鎮化建設資金不能僅僅依靠財政支出和商業銀行資金,仍需發揮好政策性金融以國家信用為支撐、介於政府財政投資和商業銀行貸款之間「四兩撥千斤」的引領性作用。
第一,進一步發揮現有開發性金融機構在城鎮化建設的主力銀行作用,不斷總結經驗和創新融資模式,繼續在建設起步階段運用開發性資金發揮好「啟動器」功能。
第二,建議進一步完善城鎮化中長期投融資的制度性安排,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賦予開發性金融機構永久國家債信等級,建立穩定、可持續的中長期金融債發行籌資機制,通過開發性金融資金支持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民生領域。
第三,為管控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可考慮由國家開發銀行或通過招標確定一家銀行,進行「統一評級、統一授信、統借統還」,從總量、結構、操作上防止地方政府一哄而上、盲目舉債,避免投融資總量失控,形成系統性風險。
第四,可通過設立專項貸款、專項基金和專項債券等配套政策,彌補政府投資特定項目的資本金以及地方配套資金的階段性缺口。如每年在全國信貸規模安排中設立城鎮化政策性貸款專項規模,著力解決農民工市民化、保障性住房和中西部基礎設施建設等城鎮化瓶頸領域的融資難問題。
㈩ 如何使縣域三農信貸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三農」信貸工作必須緊緊圍繞《決定》中有關「三農」改革的重點,把握機遇,順勢而為,調整政策,創新管理,加快轉型,促進「三農」信貸業務更好更快發展。
吃透《決定》中「三農」改革精神,抓住「三農」信貸業務加快發展的新機遇。《決定》明確提出:「保障金融機構農村存款主要用於農業農村」。作為一家在縣域和農村擁有較多存款的銀行,農業銀行未來應將更多資金用於農業農村信貸市場,從根本上保證「三農」信貸業務發展的規模和速度。《決定》中關於深化農村改革、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利、構建城鄉生產要素流通市場、鼓勵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積極穩妥推進新型城鎮化的政策,必將催生和釋放巨大的有效信貸需求,未來「三農」信貸市場大有可為。
緊跟《決定》中「三農」改革方向,加快「三農」信貸業務經營轉型。成本高、風險大、比較收益低一直是制約「三農」信貸業務發展的瓶頸,《決定》在各個領域的深化改革措施有效破解了這一瓶頸。例如通過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利,幫助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增強還款能力,從而降低金融機構的貸款風險;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有助於農業銀行將農戶貸款逐步從小散農戶向集約化、規模化經營農戶和產業鏈上的農戶轉型;允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宅基地、農村住房等財產權利抵押,有助於農業銀行優化農戶和農業企業貸款的擔保結構;允許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合作社持有和管護,有利於提高合作社的經營實力和抗風險能力;通過改革農業補貼制度,完善糧食主產區利益補償機制,有助於農業銀行引導信貸資源進一步向糧食主產區集中。
圍繞《決定》中「三農」改革重點,推進「三農」信貸產品創新。《決定》鼓勵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這為農業銀行打造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專屬信貸產品創造了條件。《決定》首次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村住房財產權抵押,建立城鄉間統一建設用地市場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為農業銀行創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宅基地和農房抵押貸款產品創造了條件。《決定》允許地方政府通過發債等多種方式拓寬城市建設融資渠道,進一步提高了城鎮化建設的直接融資比例,一方面從整體上降低了信貸資金參與城鎮化建設的風險,另一方面也為農業銀行充分發揮在投行、財務顧問等方面的專業優勢,創新城鎮化建設綜合金融服務方案創造了條件。
結合農行「三農」信貸工作實際,將《決定》精神落到實處。當前要抓好幾項重點工作:一是督促落實總行已經出台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產業鏈農戶貸款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大對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載體的現代農業的支持力度;二是積極跟進農村新型產權抵押方式的突破,在規范、總結、完善現有試點的基礎上有序在全行推廣;三是根據《決定》精神和即將召開的全國城鎮化會議的有關要求,進一步修訂完善《城鎮化建設信貸政策指引》,重點為支持新型城鎮化建設提供綜合化、一攬子金融服務方案,打造農業銀行支持工業化、農業現代化、新型城鎮化協調發展的金融服務品牌;四是強化風險管理,認真研究在支持新型經營主體、新型擔保方式、新型城鎮化過程中的風險點和防控措施,確保「三農」信貸業務健康持續發展。